风机设备公司企业制度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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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泓域/风机设备公司企业制度分析风机设备公司企业制度分析目录一、 公司简介2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3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3二、 产业环境分析4三、 行业发展状况4四、 必要性分析7五、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8六、 公司制企业设立概述9七、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12八、 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14九、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特征与要素16十、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价值与风险21十一、 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投资价值与市场特征25十二、 可转债券发行的政策依据及发展契机27十三、 公司治理机构设置的比较29十四、 公司股权结构的比较31十五、 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34十六、 公司治

2、理的理论渊源与发展40十七、 项目概况45十八、 组织机构管理48劳动定员一览表48十九、 发展规划50一、 公司简介(一)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xxx(集团)有限公司2、法定代表人:钱xx3、注册资本:820万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5-9-57、营业期限:2015-9-5至无固定期限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二)公司简介公司秉承“以人为本、品质为本”的发展理念,倡导“诚信尊重”的企业情怀;坚持“品质营造未来,细节决定成败”为质量方针;以“真诚服务赢得市场,以优质品质谋求发展”的营销思路;以科学发展观纵观全

3、局,争取实现行业领军、技术领先、产品领跑的发展目标。 公司在发展中始终坚持以创新为源动力,不断投入巨资引入先进研发设备,更新思想观念,依托优秀的人才、完善的信息、现代科技技术等优势,不断加大新产品的研发力度,以实现公司的永续经营和品牌发展。(三)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项目2020年12月2019年12月2018年12月资产总额8678.726942.986509.04负债总额4175.183340.143131.39股东权益合计4503.543602.833377.65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营业收入34439.6327551.7025

4、829.72营业利润6424.435139.544818.32利润总额5425.954340.764069.46净利润4069.463174.182930.0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069.463174.182930.01二、 产业环境分析建设高质高效、持续发展的经济发展强市。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增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体经济不断壮大,质量效益明显提高。创新驱动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区域协同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开放型经济达到新水平。产业强市成效显著,项目建设鳞次栉比,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新兴产业蓬勃兴起,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迅猛发展、蒸蒸日上,市域综合经济实力和影响力迈

5、上新台阶。建设生态良好、环境优美的秀美生态城市。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快,中心城区综合服务功能大幅提升,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格局基本形成,城镇化率达到60%以上。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推进,具备条件的农村基本建成美丽乡村。节约型社会、循环经济深入发展,主要污染物减排如期实现省下达目标任务,森林覆盖率大幅提升,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经济、人口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发展格局初步形成。三、 行业发展状况通风系统设备广泛应用在国民经济建设的各个方面,是轨道交通、民用、核电、工业等下游行业的基础配套性设备,应用场景繁多,其发展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以及工业、建筑领域整体发展水平息息相关。根据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风机分

6、会的统计数据显示,其下属会员企业工业产值由2016年度的361.95亿元上升至2021年度的598.70亿元,年复合增长率为10.59%。“十四五”期间,我国风机行业定位在产品质量、市场定位、专业性等方面进行提升,目标诞生一批全球领先的压缩机、鼓风机、通风机产品提供商和系统解决方案服务商;行业头部企业从以制造为主、向制造加服务的制造服务商转变,从单机制造销售、向成套设备和服务多元化延伸。根据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预计,通用机械行业2022年预计年增速为7%;假设2022-2025年按照年复合增长率7%预计,到2025年风机行业产值规模可达784.77亿元,市场规模较大。在轨道交通领域,随着中国城

7、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城市交通拥堵状况日益严重,占用空间少、客运能力大、速度快、环境污染小、乘坐体验好的地铁轨道交通成为了各大城市积极建设的城市交通方式。根据交通运输部数据,截至2021年末,全国(不含港澳台)共有51个城市开通运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269条,运营里程8,708公里,车站5,216座。根据2021年3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新增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3,000公里,推动市内市外交通有效衔接和轨道交通“四网融合”。根据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统计,“十三五”期间,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累计完成投资2.63万亿元,同比“十二五”增长112.8

8、2%,年均完成投资5,255.7亿元;其中2020年中国城市城市轨道交通共完成建设投资6,286亿元,同比增长5.5%。截至2021年末,国家发改委批复的55个城市建设规划在实施的项目总投资高达4.56万亿元。大规模的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后续持续的拟建线路投入,为作为基础配套设备的通风系统装备创造了较大的市场空间。在民用领域,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受城市商业需求、市政场馆需求以及城镇化建设等因素驱动,建筑业持续快速发展,2020年,全社会建筑业实现增加值约7.3万亿元,比上年增长3.32%,有力支撑了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此外,随着城镇化的提升,以及改善城镇居民生活环境

9、需求的加强,催生了对包括市政建筑、学校、医院、大型场馆、机场等大型市政公共建筑的需求。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统计数据,中国市政建设行业的整体市场规模已从2014年的23,360亿元增至2020年的28,913亿元,年复合增长率为3.62%,2024年市场规模将达约33,332亿元。上述市场将为专业通风系统装备厂商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在核电领域,核电是推进能源革命、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提高能源供给保障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要安全稳妥推动沿海核电建设,建成华龙一号、国和一号、高温气冷堆示范工程,积极有序推进沿海三代核电建设。推动模块式小型

10、堆、60万千瓦级商用高温气冷堆、海上浮动式核动力平台等先进堆型示范。建设核电站中低放废物处置场,建设乏燃料后处理厂。开展山东海阳等核能综合利用示范。截至2021年底,全国核电装机容量达到5,326万千瓦,预计“十四五”末我国核电运行装机容量将达到7,000万千瓦。在工业领域,工业生产持续发展,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产总额由2011年的67.58万亿增长至2021年的141.29万亿元,年复合增长率为7.65%。此外,“中国制造2025”提出了“创新驱动、质量为先、绿色发展、结构优化、人才为本”的五条基本方针,在基础工业制造业升级的过程当中将出现大量的工业厂房升级、作业环境升级的需求,推动通风系

11、统设备的市场拓展。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产总额及年增速四、 必要性分析1、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作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产品销售形势良好,产销率超过 100%。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销售规模仍将保持快速增长。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资源已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管理等手段,不断挖掘产能潜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产能不足问题。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有效克服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制约,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奠定基础。2、公司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随着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产业升级,公司产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断优化升级。公司只

12、有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为驱动,不断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精密化程度,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到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准,提高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契合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需求,才能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公司在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五、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国家单独投资,按照公司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我国新公司法第65条规定:它“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按此定义,国有独资公司应有以下特征:(1)从所有权性质看,公司

13、由国家单独投资设立,所以它是国家独资公司,是纯粹的国有企业;(2)从股权结构看,其股权结构相当于“一人公司”,类似于独资企业,这同其他公众公司的产权结构不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是有特殊规定的,不是任何国有企业都可以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在我国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曾有些国有企业一夜之间就改为国家,独资公司,而实际上管理体制没有任何改变,结果成为典型的“翻牌公司”。按公司法规定,“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这就把国有独资公司的审批权集中到了国务院,制止了“翻牌公司”的出现。同时,按公司法规定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的

14、规定运作,转换经营机制,实行两权分离,提高经济效益。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公司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的机构或者授权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六、 公司制企业设立概述(一)公司设立的含义与认可方式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组建公司并使之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公司设立的法律意义有:(1)公司设立的目的在于实现设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即成

15、立公司,使之取得法人资格,并领取营业执照。严格地讲,公司的设立与公司的组建、开办、建立等是不相同的,因为其他概念是非法律用语,多属经济用语,表明生产力的形成过程。(2)公司设立行为应该是合法行为,不仅设立行为的形式和内容都应符合法律要求,还应得到一定的法律形式的认可,如最终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等。从历史上看,公司设立的法律认可形式主要有特许方式、审核方式、准则方式和严格准则方式。强调公司设立的法律意义十分重要,它既使公司受到公司法的约束,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同时又是对公司的法律保护,如防止第三者侵害公司名誉,保护企业法人地位和法人财产权等。从公司制发展的历史看,公司设立行为的法律认可形式是

16、不断发展和改进的。基本可概括为以下四种主要形式:(1)特许方式。指设立公司要经过皇室或政府的特别许可。17世纪的英国、荷兰等国就是如此。这种认可方式过于严格,政治权力对企业的干预过多,阻碍了公司制的发展。(2)核准方式。即公司必须经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审核批准方可设立。这种方式在18世纪的法、德等国最先实行,它比特许方式有了很大改进,但仍显烦琐。(3)准则方式。即通过法律规定公司设立的条件,凡符合条件者无需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只要到公司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即可。准则方式较特许、核准方式简便易行,促进了公司制的发展,但也出现了滥设公司、欺诈行为过多的问题,因而又出现了严格准则制。(4)严格准则制。即严格

17、规范设立条件和加强设立监督的准则方式。一方面;加强设立条件的限制及设立人的责任;另一方面,加强对设立行为的法律和行政的外部监督。目前,多数国家采取这种法律认可方式。我国在公司制试点开始时,采取的是特许方式,如北京天桥、上海飞乐后来采取核准方式,股份制试点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体改委批准;在1994年公司法实施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可采取严格准则方式,但股份有限公司仍采取核准方式。原公司法第7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为鼓励创业,促进发展和扩大就业,国家进一步放松了对股份公司的准入限制。2005年通过的新公司法:规定,

18、对于股份公司同样实行严格准则的原则,并降低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二)公司的设立发起人和设立方式从事公司设立活动的人称为设立发起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它的设立发起人就是全体股东;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如果采取发起方式,发起人也是全体股东,如果采取募集方式,发起人只是公司的创立人。公司的设立人和发起人的主要职责是起草公司章程,完成申请设立手续,认缴一定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设立责任。设立人和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形式。发起设立是指设立人全部认足股本额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指设立人(发起人)要认购拟发行股份的一

19、定部分,但不能认购全部股本,同时必须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而设立公司。我国原来规定的定向募集方式已被取消。有限责任公司由其自身特点决定,必须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公司设立人即全体股东,必须全部认足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则可采用两种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方式程序较为简单,但所筹集的资金有限;社会募集方式可筹集大量社会资金,但设立程序较为复杂。七、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一)发起设立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因各国的法律制度和各个公司采取的设立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在公司设立的法律制度上,在采取核准制的国家,公司设立必须经过国家行政专管机关的核准程序;在采取准则制的国家,公司设立就不必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核。在公司

20、设立方式上,采取发起方式比较简单,采取募集方式则比较复杂。我国实行的是核准制。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如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其程序主要包括:(1)申报批准。公司法第7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2)制定公司章程。公司法第73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制定公司章程。(3)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公司法第82条规定,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发起人以书面认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份后,应即缴纳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4)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发起人交付全部股款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出资者按

21、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5)设立登记。董事会成立后,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报设立登记。(二)募集设立程序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时;其程序与发起方式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还要经过向社会公开招募股份及与之相关的一些步骤。具体的程序包括:募股申请与审批,公开招募与认购股份,缴纳股款,等等。这些内容将在“股份的发行”部分加以详细介绍。(三)国有企业改建股份公司的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既可以是各投资主体投资新设,也可以通过对原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而建立。按照新公司法第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2、,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国有企业改建股份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程序后,即可按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一般规定,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进行公司设立。八、 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关于公司的创立大会,我国新公司法第90条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

23、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2)通过公司章程;(3)选举董事会成员;(4)选举监事会成员;(5)对公司设立费用进行审核;(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做出不设立的决定。创立大会对上述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

24、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1)公司登记申请书;(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3).公司章程;(4):验资证明;(5)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6)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7)公司住所证明。另外,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

25、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采取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将募集股份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九、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特征与要素(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特征可转债属于债券,故它同样具有普通债券的基本特征,需要定期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同样有债券面值、利率、价格、偿还期限等基本要素。如果投资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进行转换,他仍可以向公司要求还本付息,从而获得债券上注明的固定利息收入。具体地说,可转债具有以下典型特征:1.比普通公司债券低的固定利息。2.投资者买入期权与卖出期权。可转债赋予投资者以在特定期间转换成(可视为买入)股票的期权。因此,投资者希望发行公司的股票价格能够上涨,这种

26、股票的买入期权就能升值。卖出期权是投资者将可转债券还给发行公司的权利。它使投资者有机会在债券到期之前,在某一指定日期将债券出售给发行人一通常以一定的溢价售出。因此,卖出期权也可以称为投资人期前回购权。3.发行人赎回期权。由于所有的可转债券都有债券的一般特征,因而可转债券有一个预定的赎回期。但与可转债券相关的赎回权,则是指发行人在可转债,券最终期满之前赎回债券的权利。可转债的赎回期权一般有两种:一是强行赎回期权,即公司有权但并非一定在事先确定的时间按事先确定的价格赎回发行的可转债券。强行赎回一般在进入转换期后方可执行。如果转换没有实现,可转债券与纯债券一般在期满将被赎回,投资者本金的安全由此得到

27、保证。二是软赎回条款期权。这种期权与它的股票表现有关,通常是股价连续数日(一般为30天)达到或超过事先确定的转换价水平(一般是有效换股价的130%150%)时,发行公司可以行使但并非一定赎回其发行的可转债券。由于软赎回期权加速了转换,因而称为加速条款。4.转换溢价。可转债券通常是以百分之百的面值销售的,即通常所说的“以面值发行”。但实现转换时,通常有一个溢价比例。转换溢价是以百分比表示,以可转债券发行时股票价格为基础的,它是目前市场价格与转换值之差。(二)可转债券的基本要素,可转债券的设计巧妙与否,对确保发行和转换成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除了一般公司债券的基本要素外,可转债券还有自己特定的要素

28、或条件。具体有如下一些基本要素:基准股票、票面利率、转换比率、转换价格、转换期、赎回条件、转换调整条件等。1.基准股票。基准股票是债券持有人将债券转换成发行公司的股票。发行公司的股票可能有多种形式,如普通股票、优先股。就中国公司而言,还有A股、B股、H股、ADR等多种形式。如果中国公司发行以外币定值的可转债券,就要求该公司具有B股或H股的上市资格,这样,基准股票可以是B股或H股。确定了基准股票以后,就可以进一步推算转换价格。2.票面利率。一般来说,可转债券的票面利率都低于其他不可转换公司债券,因为其中包括了一个股票期权。但票面利率低多少,发行公司有一定的选择权。一般来讲,它受制于两方面的因素:

29、一是公司现有债权人对公司收入利息倍数等财务比率的约束,据此计付利率水平上限;二是转换价值收益增长及未来水平,据此计付利率水平下限。但无论如何,最终还是取决于公司业绩预期增长状况。转换价值预期越高,利率水平相应可设置越高。3.转换比率。可转债券与普通债券的最大区别在于“转换”,而转换能否成功,核心要素是转换比率及转换价格。转换价格是指可转债券在实际转换时,个单位的债券能换成的股票数量。4.转换价格。转换价格是指在可转债券整个有效期间债券可以据此转换成基准股票的每股价格。转换价格的确定,与股票发行的定价原理及过程相似,反映了公司现有股东和投资者双方利益预期的某种均衡。从投资者的角度看,他们希望得到

30、较低的转换价格,到时候能转换成较多的普通股,以获得较高的收益。但公司现有股东不会接受过低的转换价格,因为转换后的普通股越多,股权稀释程度越大,对现有股东的控制是相当不利的。5.转换期。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券在何时进行债权向股权的转换工作,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发行公司确定一个特定的转换期限,只有在该期限内,公司才受理可转债券的换股事宜。这种情况又分为两种类型:发行后某日至到期日前和发行后某日至到期日。另一种方式是不限制转换的具体期限,只要可转债券没有到还本付息的期限,投资者都可以任意选择转换的时间。这里也有两种类型:发行日至到期日前和发行日至到期日。由于转换价格通常高于公司当前股价,因而投资者一般

31、不会在其发行后立即行使转换权。这样设计,主要也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但无论是何种方式,在发行可转债券时,发行公司都已经同投资者在合同中做了约定。6.赎回条件。可转债券中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有关赎回的附加条款。这是为了避免因金融市场利率下降而使公司承担较高利率的风险,同时还迫使投资者行使其转换权。赎回条件分为两种类型:(1)无条件赎回,即直接设定赎回起始时间相应提前,反之则推后。(2)有条件赎回,即发行公司设定股价水平上限和转换价值持续超过债券面值的比例。这是为了减少股权稀释程度,迫使投资者行使转换权。期限在5年左右的可转债券大多数只设置有条件赎回条款,而长期的可转债券则常常是两种赎回条件并存。7

32、.转换调整条件。发行公司在发行可转债券后,可能对公司(包括子公司)进行股权融资、重组或并购等重大资本或资产调整行为。这种行为如果引起公司股票名义价格上升,则有前述“赎回条件”对投资者进行约束;如果引起公司股票价格下降,就必须对转换价格进行调整。否则,在公司股票名义价格不断下跌的情况下,原定转换价格就会极大高出公司当前的股价,这样将使可转债券持有者根本无法进行转换,公司也会因此蒙受损失。所以,转换调整条件是可转债券设计中至关重要的保护可转债券投资者利益的条款。可转债券的转换调整条件也称为“向下修正条款”。在股票价格表现不佳时,这一条款允许在规定的日期里,将转换价格向下修正到原来转换价格的80%。

33、这种做法在瑞士市场上广为使用。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可以对汇率作某些特定的调整。在某一特定的时间,也就是被定为调整转换价格的同时,发行公司可以同时调整转换价格的汇率。当然,这时股票的平均价格等于或高于转换价格,只对固定的汇率按照特定的公式做出调整即可。如果汇率没有变动或变动的方向有,利于发行公司,可能只对转换价格做向下的调整。如果平均股价低于转换价格,而且汇率发生了不利于发行人的变化,则转换价格和汇率可同时按特定的公式做出调整。十、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价值与风险(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值可转债券的价值是由两个部分构成的:债券价值与转换股票的买入期权价值。债券价值是为投资者提供的固定收益价值。转

34、换为股票的期权价值是指投资者拥有的购入股票的权利。转换期权为投资人提供了分享公司增长、股票上涨的潜在价值的机会,因此,买入期权是具有价值的。可转债券的价值是决定投资者是否购买可转债券、是否出让可转债券、是否转换为股票等投资决策的重要判断依据。1、价值因素构成。影响可转债券价值的因素一般有:债券的期限、票面利率、市场平均利率、赎回条款等。买入期权价值也可以看做是认股权证价值,其影响因素包括:可转债券的期限、赎回条款、转换溢价、股息收益、股票变动程度等。2、评价可转债券价值的静态指标。投资者在分析可转债券是否值得购买时,需要了解如下的基本指标:(1)在当前股票价格和可转债券价格的条件下,投资者愿意

35、支付的或可以接受的转股溢价水平。(2)应估计股票的升值潜力,即估计股票买入期权的价值,这是投资回报的重要因素。(3)下限保证,是指发行公司提供的固定利率和回购条款提供的最低收益水平的保障。(4)购买可转债券的利益损失。因为存在转股溢价,投资者购买可转债券和同时购买股票存在利益损失;投资者必须支付这个成本才能获得可转债券。(5)投资可转债券固定利息收入和投资股票的股息收益的差别,投资者也需要考虑。(6)盈亏平衡年限,亦即回收期,指投资者利用可转债券的固定收益多少年才能全部回收转股溢价。(二)公司可转债的投资价值及投资特征1、直接价值和转换价值。投资者购买了公司的可转债券,如果按可转债券的票面收益

36、率计算未来期限内的现金流入总量的市场利率贴现值,称之为可转债券的直接价值。计算可转债券的直接价值通常以本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的价值或者以相似经营业绩、资信等级的公司债券的价值作为参考。直接价值是与市场贴现率和债券利息直接相关的,如果贴现率不变,则对确定的可转债券来说,其直接价值就是确定的。应当明确的是,不管可转债券的市场价格如何波动,到期收回的票面价格和每年的利息是固定的,这样,该可转债券就存在一个相对固定的直接价值。直接价值进而影响可转债券的市场价格。转换价值很容易理解,是指以当前股票价格转换时所能得到的价值。如果该公司的转股比率是10,市场股票价格为5元,则转换价值为50元。转换价值是一个固

37、定数,因此,转换价值是由股票价格决定的。在市场上,有一个股票价格,就有一个对应的转换价值。2、投资特征。当股票价格走低,直接价值大大超过转换价值时,投资者更愿意把可转债券视为纯粹的债券,并依照债券的属性进行流通交易。当股票价格上涨,转换价值大大高于直接价值时,投资者会将可转债券看做股票。股票价格的波动,密切关联着可转债券价格的波动。或者直接转换股票,按照股票的特征实现股价带来的上涨收益。当然,当股价处于二者之间时,投资者是选择持仓可转债券静等转股时机,还是出让可转债券,就取决于投资者的综合判断和投资偏好了。显然,随着股票价格的变动,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特征是偏向债权方向还是股权方向,是由可转债券

38、所具有的股权和债权的混合特征决定的。(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风险评述1、与股票的比较。与股票相比,可转债券的收益与风险小。2、可转债券的风险下限。投资者经常使用直接价值作为衡量可转债券风险的下限标准,这是由于如前所述的可转债券的市场价格不会跌破直接价值。因此,我们用“跌价风险”来计算可转债券的最大风险。可见,直接价值是可转债券的市场价格的最低价格。当可转债券价格等于直接价值时,其投资风险为0;价格越高,风险就越大。如果以105元的价格购买可转债券,显然比以95元购买的风险要大得多。3、可转债券的赎回风险。赎回条件生效时,投资者可能得到的利益将会蒙受损失。赎回条件不同时,投资者的风险也不同。(1)

39、赎回时间。发行后到第一次赎回,以及两次赎回之间的时间长短决定了风险程度的大小。有的公司规定,发行后即可赎回,这种明显不利于投资者的赎回条件规定的赎回价格一般远高于可转债券的市场价格。(2)特定情况下的赎回。特定情况下的赎回主要是在股票持续上涨超过转股价格一定幅度时,发行人以较低的价格赎回可转债券。发行人为提高公司净资产和降低负债比率,当达到赎回条件时(股票价格达到一定水平),希望加速投资者转换,以避免未来股票下跌造成还本付息的压力。(3)收购风险。收购风险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发行公司被其他公司收购(中国的标准是30%),收购者即开始发出收购要约,可转债券的发行公司股票停牌;如果收购成功,股票

40、将不再上市流通,可转债券将不能转换为股票,投资者只能获得可转债券的票面利率收益,可转债券投资者的转股利益将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二是经常发生在西方国家的一种收购风险,是发行公司的管理层通过发行可转债券杠杆收购发行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的股票不会为投资者所看好,可转债券的风险就会很大。(4):债券本身固有的风险。任何投资决策都是有代价的,可转债券也是如此。在股票上涨的强劲期,购买可转债券的利益没有购买股票大,不能充分分享公司股票的上涨行情,因为事先支付了溢价成本。在风险规避方面,如果在相当高的价格上购买可转债券,原有抗跌的风险下限就没有意义了。十一、 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投资价值与市场特征

41、(一)目前我国国内的可转债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目前我国可转债具有优厚的利率、转股条款和转股向下修正条款以及本金和利息担保等因素,因此决定了我国可转债市场对于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具有更高的综合投资比较优势,具体表现为:1.国内可转债转股溢价水平低。2002年我国发行可转债初始转股溢价平均为4.8%,2003年为0.77%,2004年截止到晨鸣转债为止,均值为0.88%,而国外初始转股溢价一般为15%30%,相比之下国内投资者增加了未来转股的可能性,有利于在股市上涨期间通过转股获利。2.国内可转债都具有特别向下修正条款,而在国外,这种转股价向下修正的情况少见。国内的特别向下修正条款,使得即使在股市下

42、跌过程中,也可以不断修正转股价,降低转股成本而获利。3.国内可转债票面利率较高。目前国内可转债票面利率与银行存款利率相当,除了票面利率较高,并且利率递增外,利息补偿和到期高价回购、赎回等条款提高了可转债的保底收益。4.国内可转债发行都必须有担保。目前发行的可转债绝大部分有四大国有银行担保,信用等级高,到期无法还本付息的概率低。5.国内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业绩优良。我国证券发行监管机构对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的要求高于增发、配股,是再融资中条件要求最严格的,只有效益好并且稳定的绩优公司才有资格发行,因此可转债市场有较好的投资机会。(二)目前我国可转债的市场特征1.可转债指数走势与上证指数走势具有较

43、高的相关性。股市处于上升通道时,可转债指数的上涨速度相对较慢,股市处于下跌时,可转债指数的下降速度明显慢于上证指数的下降速度,可转债的抗跌性突出。2.目前可转债市场转债价格充分反映其内在的理论价值,具有下跌风险小,基本可实现本金安全的目标,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折价,也说明市场还处于一个理性的阶段,风险较小。3.分配与再融资对可转债价值的影响各不相同。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目前派现金红利的家数与派现额均很少,因此派现对可转债价值影响不大。送股和转增股本由于不涉及现金交易,因此对转债价值影响也不大。配股和增发再融资时,按现行调整办法,配股或增发前股票价格低于原来的转股价格,再融资会使投资者获利,相反,则会

44、使投资者损失。十二、 可转债券发行的政策依据及发展契机2001年4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同期发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3个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在这些发行文件中,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除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更为严格的条件。比如;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不得低于7%。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利润,率

45、平均值原则上不得低于6%等。同时还要求主承销商重点关注如上市公司最近3年特别最近1年是否现金分红,主营业务是否突出等。2001年12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2002年1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颁布1998年制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清算、转股和兑付实施规则。由于一系列政策的陆续出台为上市公司可转债的发行提出了具体要求及操作规则,因此为可转债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2003年以来中国可转债市,场规模迅速扩大。在股市、债市相对低迷的情况下,可转债市场独领风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计显示,仅2003年提

46、出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有近70.家,拟募集资金总额超过199亿元,超过前12年发行额的总和,2003年可转债一级市场的实际融资总额为185.5亿元,占再融资市场的一半以上。进入2004年,投资者对可转债依旧热度不减。数据显示,2004年以来已有9家上市公司发行了可转债,融资总额达到117.2亿元,此外,还有3家已过发审会审核等待发行的上市公司,发行规模分别为64亿元的招商银行、18亿元的钢联股份、8.83亿元的南山实业,如果这三家公司都在2004年内发行,那么2004年的可转债融资额将达到209.03亿元0,创出历史新高。到2004年8月末为止,沪深两市已有28家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

47、行总规模超过了350亿元,可转债已成为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和二级市场投资者比较看好的主流品种,市场参与者的结构也呈现出多元化的格局,包括证券基金、社保基金、券商、QFII以及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在内的一些合法机构投资者已将转债品种作为资产配置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现了众多机构争相参与申购的局面,仅以晨鸣转债为例,保险公司参与数有12家,此外还有银瑞华宝、花旗环球金融QFII、全国社保基金等6只股票型组合也都参与了认购。十三、 公司治理机构设置的比较英美国家公司治理模式的框架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及首席执行官三者组成。其中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大多由外部独立董事组成。美国

48、投资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会中,至少40%的董事由独立人士担任,根据波士顿的Korn/Ferry公司所做的调查,一般的董事会现,在约有9名独立董事和3名内部董事,3名内部董事一般为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和首席财务官。董事会下设各种专门委员会:(1)执行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的日常经营,但不要搞成“双重董事会”;(2)财务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财务状况的监督审查,并应争取负责聘用会计师事务所;(3)董事提名委员会,负责寻找新的董事,而不是由董事会主席(许多公司由CEO兼任)推荐和挑选;(4)薪酬委员会,负责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量、薪金所占的比例和用于短期和长期激励(如股票期权)的公式等。董事会既是决策机构,又承担监督功能,首席执行官依附于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公司的董事长和总裁一般不得兼任,以加强董事会对高层经营者的监督。由于董事会结构的精巧设计,具有相当的权利分散和相互制衡的特点,可以发挥其监管职能,因此美英国家公司治理结构中不单设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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