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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安徽省殡葬管理条例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最新安徽省殡葬管理条例。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最新消息,仅供参考! 20xx年安徽省殡葬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第三条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卫生、建设、工商、土地等部门应帮助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四条在本省范围内,除因条件限制的金寨
2、、岳西、旌德、绩溪、休宁(不含县城)、歙县(不含县城)、黟县、祁门、石台、青阳、东至十一个县和黄山区为土葬改革区外,其他各市、县均为实行火葬的地区。实行火葬的地区内少数交通不便难以开展火葬的边远乡、村,可暂不实行火葬。详细乡、村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报省民政厅批准。第五条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的人员,遗体均应就地火化。骨灰或自存,或寄存骨灰堂(室),或安葬骨灰公墓。提倡不留骨灰或深埋植树纪念。敬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的安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除本条其次、三款规定外,实行火葬的地区内禁止土葬、骨灰人棺土葬或遗体外运。遗体确需外
3、运的,运经市、县殡葬管理部门批准。第六条殡仪馆处理遗体,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的证明,在医院死亡的,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在外地死亡的,凭死亡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无名尸体,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接尸通知。第七条遗体在殡仪馆的保存期限,除经市、县殡葬管理部门批准外,不得超过七天,逾期由殡馆火化。公安机关须要保存的无名尸体,保存期超过七天的,其逾期冷冻防腐费由公安机关负责,其他费用由民政部门负担。公安机关查明尸源的,费用由责任者或其亲属担当。第八条接运遗体应运用殡葬专用车。自运遗体的,殡仪馆应对其运载工具进行消毒。第九条对患有甲类急性传染病、炭疽病死者的尸体以及高度腐
4、败的尸体,须经消毒处理并严密包扎。殡仪馆应刚好接尸,马上火化。第十条土葬改革区应当进行土葬改革。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利用荒山瘠地,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建设、节约土地、文明节俭、便利群众的原则规划土葬用地。县可建立经营性公墓,乡(镇)、村可建立公益性公墓。公墓内的遗体应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第十一条禁止占用耕地(包括个人承包耕地和自留地)作墓地。已占有耕地的坟墓,应限期迁出或就地深埋。禁止买卖或非法转让、出租墓地、墓穴。禁止复原或建立宗族墓地。因国家基本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而迁移或平毁的坟墓,禁止返迁或重建。第十二条建设用地内的坟墓,建设单位应在用地前一个月通知墓主在规定的期限内认领起葬,所需费用按
5、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担当。无主坟墓由建设单位负责遗骨火化或就地深埋。第十三条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爱护区、风景区、水库和河流的堤坝、铁路用地、马路两侧葬坟。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爱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应限期迁移或平毁。第十四条禁止在丧葬中进行各种封建迷信活动,禁止生产、销售和运用丧葬迷信用品。实行火葬的地区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棺木和土葬用品;土葬区内生产、销售棺木和土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须经民政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详细管理方法由省民政厅、工商局另行制定。第十五条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规
6、划,报省民政厅批准,市、县殡葬管理部门兴办。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乡(镇)、村兴办。建立殡仪馆的费用,列入市、县基本建设安排。第十六条从事殡葬业务的单位,应自觉遵守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便利群众,增加服务观念,提高服务质量。第十七条在殡葬改革中做出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赐予表彰、嘉奖。第十八条违反本方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按下列规定分别惩罚:(一)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内擅自土葬(包括骨灰入棺土葬)或将遗体运往外地进行土葬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殡葬管理部门责令死者亲属起尸火化,一切费用由死者亲属担当,并可以处五
7、百元以下的罚款。死者是国家职工的,其生前所在单位不发给丧葬费。(二)非法制作、销售迷信用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迷信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两千元以下的罚款。(三)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内生产、销售棺木和土葬用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可处以两千元以下的罚款。运用棺木和土葬用品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殡葬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四)买卖或非法转让、出租墓地、墓穴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殡葬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二十至五十的罚款。国家职工有上列行为之一的,除按前款规定惩罚外,情节严峻的,有关单位或部门还可赐予行政处分。第十九条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
8、务,或者借丧葬活动扰乱社会秩序,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条例的规定进行惩罚。其次十条殡葬服务人员刁难死者亲属,收取财物、巧取豪夺的,由殡葬管理部门赐予行政处分或经济惩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十一条罚没所得,一律上交当地财政。其次十二条当事人对惩罚确定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十三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方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法。其次十四条本方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说明。其次十五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一日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实施方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