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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築拆除規範實施策略與再生料源網後續推廣 Still waters run 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 Where there is life,there is 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 簡報大綱前言文獻回顧分析及立論結論與心得參考文獻 2前言3前言(1/2)政府推動促參的成果事實上包括兩個概念:一為績效,一為成效。兩者有其本質上的差異,績效係指推動促參政策的成果,例如:每單位人力每年所完成的促參案件簽約金額;成效係指這些促參專案是否具有顯著提升社會福利的效果但於現況,常將績效及成效意義混淆,導致於推行促參僅追求量而未考慮是否真能增進社會福祉,而應先釐清促參績
2、效與成效在觀念上的區別4前言(2/2)政府推動興建及擴大BOT的建設範圍,其目的無非是期望藉由引進民間充沛資金及靈活的管理策略,所以政府秉持著政府資源有限、民間力量無窮的理念,積極在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政策但在國內歷年的BOT案件裡屢見弊端無常,其立意無一不是為能促進公共利益及增進社會福祉,卻都無可避免的沉陷於爭議之中5報告內容檢核臺灣地區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缺失提供政府未來修訂公共建設政策之參考6文獻回顧7文獻回顧促參法的目的傳統觀念中,提供公共服務乃為政府之責,然而在民國八十九年二月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實施時落實後,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模式逐漸興起,藉由運用民間的財力與人力資源,來適當分擔政府部
3、分的責任8文獻回顧國內執行現況(近年促參簽約案件分類彙整表)年度總計(件)9192939495促參模式BOO45716BOT161616241BTO22OT515366014130ROT222252583其他93151239總計8368215233311(行政院工程會統計資料)9文獻回顧若分析其中各類促參案件模式所佔之比例,將可發現以OT模式所佔為最大宗,而實際能發生促參效果之BOT/BTO/BOO模式僅佔不到20,真正屬於興建類之促參案件僅佔不到兩成(王寶玲2005)。10文獻回顧委託民間參與計畫經營之主要特性:依其招商成功與否為指標,歸納能成功招商之計畫所具備之主要特性包括(黃文吉2007
4、):計畫本質佳公部門強力支持具適法性標的產權清楚(單一所有權人)委託經營內容與規模適當11文獻回顧我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執行之問題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92年7月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營建研究院及商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就工程會之促參案件管考系統資料庫為基礎,針對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主辦機關進行問卷調查12文獻回顧其中法律完備性不足及甄選過程不順利,為各類公共工程所遭遇之共通性問題,配套措施不足除文教設施外,亦為其他類共通性問題(台灣營建研究院,2004)13文獻回顧過程中易衍生之潛在問題(陳福全2004)政府與民間之觀點規劃階段的問題遴選適合的顧問公司有其困難投資規模決定不易限制外資比例不切實
5、際甄審作業階段的問題甄審委員會組員之異動很難掌控甄審標準難以客觀認定協商階段問題協商與議約應有其差異協商機制適用時機之決定不一議約及簽約階段的問題強制收買合理性14文獻回顧國內促參制度之濫用(邱柏榮2006)國內現行之促參案例快速成長時,其內涵卻產生出許多疑慮及問題,許多無需採用促參制度之案件,卻仍採用促參制度導致執行或推動過程出現問題。究其原因,政商勾結與規劃及執行不當均為重要因素。因此,我們應探究促參制度於現行法制下是否有所缺失,形成規範上的漏洞,造成執行上衍生相關問題,故在促參制度相關法律疑義未釐清之前,不應再貿然濫用促參制度之名,行鬆綁採購規範之實,以防止政府與民間業者利益輸送情事發生
6、。15分析及立論16頭條新聞(98/6/10)高鐵瀕臨破產高鐵瀕臨破產 恐撐不到年底恐撐不到年底p攤開四月六日高鐵公布的財報,赫然發現,高鐵財務可能撐不過今年冬天!p高層官員坦承:高鐵現在最重要就是,要解決流動性風險。也就是說,如果政府不出手,高鐵可能撐不過今年冬天。p董事長殷琪在股東會中坦承:一是運量不足,二是過重利息,三是龐大的折舊攤提費用,當初計畫開始即未考慮周延。17分析及立論p過度看好開發效益,風險潛藏其原因往往出自於主辦機關在進行可行性評估時,過度樂觀預期其效益,例如:過度樂觀預期搭乘或參觀之人潮。此外,大多數之案件均有附屬案件之開發,主辦機關常有以開發效益挹注本業之想法,但前提須
7、為其開發事業穩賺不賠。但土地開發往往受到社會經濟榮枯之影響,景氣好時固然開發效益卓著,但如遇景氣低迷反而可能連開發之成本都血本無歸,甚至影響本業之經營。18分析及立論p招商階段未能察納雅言主辦機關於招商階段未適度採納民間意見,導致參與投標之民間投資者意願降低,而導致案件流標。實際上,只要主辦機關願意察納雅言,傾聽投資人的聲音進而判斷何者為有利專案執行,即時採納並列入招標文件;甚至招標後亦尚可藉由補充或修訂公告方式。19分析及立論p資訊不對稱在許多案例中,主辦機關由於未能充分掌握特許公司的財務資訊,使得多半需要財務重組時,政府才察覺問題之嚴重性。政府單位若能要求特許公司定期公佈財務報表,則許多問
8、題即可提早預防。20分析及立論p過度要求民間機構承擔風險國內促參案件中,有許多招標文件之投資契約草案違約一節中,均只有民間機構違約事由,而無政府違約之內容。或將過多政府應辦理之事項,轉而要求民間投資人承擔,致契約之風險分擔機制失衡。21分析及立論p過度監督,就怕過與不及促參案件之履約監督避不容易,在過與不及間該如何拿捏,考驗著主辦機關的智慧。在英國PFI標準契約文件中即提到,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中,政府應有適度而不過度的監督。22分析及立論p強化特許公司的治理在公司的治理其重點為政府應如何規範公司之運作以確保健全決策機制的建立及專案中所有關係人的權益不受損害。在實務經驗中,政府為吸引民間投資
9、(提高自償率),有時會以直接(出資)或間接(增加政府代辦事項)方式來共同參與促參案件,政府應確保相關權利的取得,但並非濫權。23分析及立論綜觀上述種種問題,發現台灣歷年重大BOT交通建設,包含高鐵、高捷、ETC等,營運至今都還有很大的風險,究其原因都可發現大多BOT案件之計畫期程非常短,而其期程之最重要一環為可行性評估,確保各項公共建設值不值得做、應不應該做、做不做得好、應該何時做及應該由誰來做等來決定最後是否成功之關鍵問題。24結論與心得25結論目前所簽立之促參案件多以OT為主,在這類型委外經營之案件藉以促參方式執行,事實上有些殺雞焉用牛刀的感覺,此情形多少由於案件之低自償率有關。政府推動B
10、OT計畫時,應設定明確的政策目標,納入由甄選競標、興建、乃至營運不同階段的運作機制規範之中,才可確保計畫的執行能夠兼顧效率與政策目標的達成,不為BOT而BOT。26心得從上述種種問題因素看來BOT固然是非常複雜,但是其中卻也沒什麼了不起的商業技術,只有實實在在的商業行為。或許說,要有成功的BOT,只要參與的各造願意少一點私心及多一點用心就好。但最重要的是應兼顧計畫的可行性,並塑造一個政府、民間、融資銀行三方都可以運作的環境,才是未來BOT計畫能否繼續順利推展的關鍵。27參考文獻邱柏榮(2006),“以市場競爭觀點探討BOT採購對台灣營建廠商之影響”,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碩士論文。陳福全(2004),“民間參與政府規劃BOT案件潛在問題之探討”,國立台灣海洋大學航運管理學系碩士論文。黃文吉(2007),“台灣地區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問題與對策之研究”,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河海工程學系碩士論文。王寶玲(2005),“促參公共建設案件問題剖析”,營建知訊,271卷,頁65-68。張倩瑜(2005),“檢視執行脫軌的促參政策”,營建知訊,275卷,頁4-7。葛賢鍵(1999),“透視民間投資參與公共建設”,中華綜合發展研究院。公共工程委員會(2008),“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令彙編”。28簡報結束簡報結束敬請指教敬請指教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