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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2007年版)条款释义条款释义毛林繁(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博士(后)二二OOOO八年一月,北京八年一月,北京一、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程序资格后审流程资格预审流程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释义使用规定 根据和试行规定(56号令),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投标人须知一章正文内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正文中的未尽事宜,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与招标文件中其他章节的衔接,并不得与本章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前附表已列的内容尽管是参考性的,但在编制时已经考虑了本招标文件其他章节,如招标公告
2、、评标办法等的衔接。1.1 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说明 (1)条文释义:招标投标法和30号令对招标条件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30号令第八条: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
3、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说明(1)条文释义:招标投标法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5号令)第三条: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经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2)空格填写内及既注意事项。1.1.2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说明(1)条文
4、释义: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名称。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工程类:建设部154号令(2007);中央投资项目:国家发改委36号令(200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商务部6号令(2005);政府采购:财政部31号令(2005);(2)空格填写内容。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1.1.4项目名称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说明(1)条文释义:建设地点。(2)资金来源方式及空格填写内容。1.1.5建设地点1.2.1资金
5、来源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说明(1)条文释义:出资比例、资金落实情况。(2)空格填写内容。1.2.2出资比例1.2.3资金落实情况1.3 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工期和质量要求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本招标项目的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说明(1)条款释义:招标范围与其他部分的关系,填写要求。(2)条款释义:工期及确定计划工期的主要依据。(3)条款释义:质量要求、国家标准。1.3.1招标范围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日历
6、天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1.3.3质量要求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说明 (1)条文释义:已经进行过资格预审的,判定其资格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办法及此时投标人应提交的资格证明资料。投标邀请书的格式及内容参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一章。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说明(1)条文释义:资质条件、财务要求、业绩要求、信誉要求、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和其他要求。(2)前附表相关内容的确定及填写。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说明(1)条文释义: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格认定,举例说明。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
8、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成员的资质条件;(2)成员财务要求;(3)成员业绩要求;(4)信誉要求;(5)主要管理人员要求;(6)其他要求等。(2)前附表中对联合体成员的要求内容: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
9、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说明(1)法规禁止情形,根据30号令第20条、第22条、第35条等;(2)条款释义: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的具体含义;(3)招标人采用27号令第32条对投标人身份限制时的解决办法。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
10、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说明条文释义:费用、商业和技术机密、计量单位。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说明 (1)条文释义:是否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需考虑的事项。(2)前附表须填写的内容。1.9.1踏勘现场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1.9.3 除招标人的原
11、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说明(1)条文释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的方法。(3)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10 投标预备会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说明(1)条文释义:投标
12、预备会及召开时间、投标人提出澄清问题的最后时间。(2)投标预备会的组织方式及注意事项。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说明(1)条文释义:招标文件澄清的整理及的最后发出时间。(2)条文释义: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对象。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1.11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
13、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说明条文释义:合同法第272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完成。招标投标法第30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人的资质条件(建设部159号令,2007)。1.11分包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说明(1)条文释义:偏离范围和幅度。
14、(2)条文释义:技术条款及商务条件中允许偏离的指标。1.12偏离不允许允许2.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
15、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说明(1)条文释义: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前附表填写时间需要考虑的事项。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16、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说明(1)条文释义:澄清不得指明问题的来源,案例。(2)条文释义:澄清发出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15天,相关案例。(3)条文释义:投标人收到澄清后的确认义务,相关案例。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说明条文释义及相关案例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
17、间3.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保证金;(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施工组织设计;(7)项目管理机构;(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9)资格审查资料;(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说明(1)条文释义:其他材料的内容、格式及与第八章内容关系。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3.2 投标报价 3.2.1
18、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说明(1)条文释义: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及有关要求。(2)条文释义: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总价的做法。投标人未按照要求修改工程量清单相应报价的处理办法。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
19、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说明 (1)条文释义:投标有效期的作用及确定方法。(2)条文释义: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的法律责任及处理,招标人在这一过程中的法律责任,相关案例。(3)条文释义:特殊情况及延长投标有效期,27号令28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相关案例。3.4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
20、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说明(1)条文释义:投标保证金的作用及递交要求,前附表中内容填写。(2)条文释义:投标保证金存在瑕疵的类别及后果处理。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保证金的金额: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说明(1)条文释义: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时间要求(30号令第63条,1
21、2号令52条,27号令52条,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现金、银行保函、保兑支票、汇票或现金支票。(2)条文释义:没收投标保证金的三种情况。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说明(1)条文释义:通过了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投标须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2)未提交更新材料证明其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法律后果,举例说明。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
22、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
23、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说明(1)条文释义:第八章格式文件及需要附的相应材料说明。(2)条文释义: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资料。3.6 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说明(1)条文释义:备选投标方案及其在评标过程中的处理办法。
24、(2)条文释义:备选投标方案与招标人确定中标人、采用备选方案的关系。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说明(1)条文释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制定及使用、由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承诺。格式不宜过分严格,相关案例。(2)条文释义: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3.7.3投
25、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说明(1)条文释义: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2)条文释义: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及有效性判别。3.7.3签字或盖章要求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
26、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说明(1)条文释义:正、副本法律效力的区别和如何确定副本份数。(2)条文释义:一般装订要求。3.7.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份3.7.5装订要求4.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说明(1)条文释义:密封和标记的本意。(2)条文释义:不标记“正本”、“副本”的后果及责任。4.1.2封套上写明招标人的地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标段投标文件在年月
27、日时分前不得开启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说明依据30号令第五十条规定招标人不予受理的情况“(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1)条文释义:本条涉及的投标人、招标人法律责任。(2)相关案例分析。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说明(1)条文释义:投标文件递交地点。(2)条文释义:投标文件退还投标人的情形。4.2.2递交投标文件地
28、点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是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说明(1)条文释义:签收凭证及其作用。(2)条文释义: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依据30号令第五十条规定招标人不予受理的投标文件清新情形“(一)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进行规定。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
29、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说明(1)条文释义:修改与撤回通知的形式、签收凭证及程序。5.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说明(1)条文释义:开标时间、开标地点。(2)条文释义:邀请投标人派代表参加的法律含义。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
30、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5.2开标程序(4)密封情况检查:(5)开标顺序:(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开标结束。说明(1)条文释义: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的作用。(2)条
31、文释义: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的方法及法律功用。(3)条文释义:开标顺序的确定方法。(4)条文释义:标底及公布的时间。(5)条文释义:唱标的内容、其他内容及签字确认的意义。(6)条文释义:开标会议组织及各方在开标会议上拥有的权力。6.评标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说明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1)条文释义: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的专业比例、确定方式。6.1.1评标委员
32、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人,其中招标人代表人,专家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说明依据12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文释义:实际工作中如何做到上述回避情形;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抽取专家应注意的问题,评标专家自身应注意的问题。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
33、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说明(1)条文释义:评标原则。(2)条文释义:评标依据、评标委员会的权力和一般评标组织过程。7.合同授予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说明(1)条文释义: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依据、范围及时间规定。(2)条文释义:推荐中标候选人人数的考虑。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
34、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说明(1)条文释义:书面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及作用。(2)条文释义:通知其他未中标人的方式。7.3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说明(1)条文释义:履约担保的金额与形式、联合体递交人。(2)条文释义:履约担保的作用及返还形式。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
35、:履约担保的金额: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说明(1)条文释义:中标人不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法律责任。7.4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6、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说明(1)条文释义:合同订立的依据。(2)条文释义:招标人、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法律责任。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说明 (1)条文释义: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情形。(2)条文释义:不再招标的条件(30号令第三十八条)9.纪律和监督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
37、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说明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2条作规定: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说明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2条、第33条、第38条所作规定。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
38、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1)条文释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事实认定及相关案例。(2)招标投标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市场交易活动的基础:诚实信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进行的“诚信自律”体制建设:诚信管理: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公示及相关处罚。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
39、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说明条文释义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说明(1)依据招标投标法第65条所作的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
40、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2)行政监督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务院34号文):国家发改委:国家重点工程、工业建设项目;商务部:进口机电设备采购;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铁道部:铁路工程;交通部:公路和水运工程;水利部:水利工程;民航总局:民航专业工程;信息产业部:邮电通信建设项目。11号令关于投诉及受理的一些规定:第七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
41、料。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第九条 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收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第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
42、正式受理。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四)超过投诉时效的;(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第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党委担
43、任高级管理职务;(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第十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第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第二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
44、处罚。第二十一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说明(1)补充的内容:对招标过程中需要评审与比较而以上又没有做出要求的,均可以罗列在补充内容中,有相应格式要求的,按照十-1,十-2,的顺序一并编入第八章第十部分。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毛林繁联系方式:办公电话(010)-88653349手机:1391
45、0742795电子信箱:协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9号新华大厦10层srqonmlkihgfdcba97654310+-)*&%$!ZYXWVTSRQPNMLKIHGFECBAzywvutsqponmkjihgedcba87653210+)(*&%!#ZYXVUTSRPONMLJIHGFDCBAzxwvusrqFEDBAzyxvutsrponmljihgedcba87654210+-(*&%$#ZYXWUTSRQONMLKIHGFDCBAzxwvutrqponlkjihfedcb987653210-)(*&$!#ZYWVUTSQPONMKJIHGEDCBAyxwvtsrqpnmlkj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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