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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一、征管。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1)从2004年起,统一按累计数分季预缴。(2)查帐征收企业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3)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4)从2005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申报合并,2月15日前的年度申报不再要求,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5)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2纳税年度是指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中间开业或合并、关闭等原因实际经营不足一年的,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在适用照顾税率时,需要换算成全年的。3今年开始启用新的纳税申报表,具体填报方法及注意事项参见填报说明及后面本年度重要文件附录。4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经营期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经营期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数额来确定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包括27%、18%两档优惠税率。二、应税收入的确认。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相关规定:1、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
3、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2、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具体可参照增值税对价格偏低或无销售额的确定方法。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
4、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4、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正常利率,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具体方法按实施细则第55条规定执行。5、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002之后的出口商品贴息均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三、税前扣除项目的确认。(一)工资薪金。计税工资:包括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
5、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作为工资支出。通讯费补贴不作为工资支出。注意三类人不计职工总数和九种不作为工资支出的情况(详见实施细则及200084号文件)。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出差伙食补贴可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标准在税前列支不计入工资总
6、额。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二)三项费用(福利费14%、职工教育经费1.5%、工会经费2%)计提依据为计税工资(1)企业支付的职工医疗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等,应由福利费科目支出;职工教育培训费用和工会费用应专项归集,不得擅自挤占管理费用。(2)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在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总工发20059号)(3)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5以
7、内部分可按计税工资总额计提,超过1.5不足2.5部分必须已实际使用。(财税200688号)(4)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财建2006317)上岗和转岗培训; 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5)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财建2006317
8、)(三)折旧。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1提取范围。 (1)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房屋、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2)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
9、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详见实施细则及200084号文件)2提取年限。(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3计算公式: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2003年6月18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
10、例统一确定为5%。4特别规定。(1)企业合并、兼并或分立后的资产,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合并、兼并或分立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合并、兼并或分立前企业资产的帐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年限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2)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采取直线折旧法计提的折旧可税前扣除,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等符合国税发2003113号、浙国税所200415号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详见(国税发2003113号、
11、浙国税所200415号)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前两款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财税200688号)(3)2000年1月1日起,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税前一次性列支。(四)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
12、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递延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不能记入当年损益,应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种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关于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有:(1)无形资产采取直线法摊销。摊销时间按孰短原则确定,没有规定的,按不得少于10年摊销。(2)纳税人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3) 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4)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
13、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5)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6)除另有规定外,自创或外购的商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不得摊销费用。 关于递延资产的相关规定有:开办费(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从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扣除。企业应按规定建立递延资产摊销台帐,因未建立台帐而导致无法确认摊销额或实际摊销额与税务机关台帐不符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摊销。固定资产
14、的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扣除或分期摊销,但不得预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五)利息支出。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国税函20031114号明确,贷款利率不仅指基准利率,也包括浮动利率。(我市一年期贷款利率最高为信用社年利率10%。)借款费用的
15、规定:(1)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2)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当期税前扣除。(3)有关银行罚息的扣除规定。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借款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4)纳税人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应附借款合同(协议)及发票。纳税人未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利息,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浙国税所20066号)(六)业务招待费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企业人员出差
16、期间的餐饮费用应并计业务招待费按标准税前列支。(七)广告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广告业专用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有五种形式:(1)适用2%扣除比例的广告支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有结转的必须建立台帐。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定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不再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而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国税发200482号)(2)适用8%扣
17、除比例的广告支出。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2006年度增加服装生产企业也按8比例扣除。(3)适用25%扣除比例的广告支出。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4)可据实扣除的广告支出。自2001年1月1日起,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
18、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5)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八)业务宣传费:1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千分之五范围内,可据实扣除。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3不符合广告支出条件的广告性支出,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工资及三项经费应按规定作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等税法规定比例列支的费用向以后年度无限期结转,
19、按规定的标准扣除。(九)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1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2赞助支出及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3捐赠需专门的捐赠票据。主要分三类:(1)3%限额一类。目前除10%和全额一类外基本上是3%。具体到目前为止有二十多家: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
20、、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筹委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筹委会、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艾滋病防治事业、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和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等。 (2)10%限额一类。向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在年度应纳税所
21、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内科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对国家重点交向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和京剧团及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3)全额一类。公益性青少年活动中心、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非营利性慈善机构、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等)。2003年“非典”期间通过民政、卫生部门及红十字、慈善总会的捐赠也是全额扣除,但在疫情解除后停止执行。财税 2003204号规定向中华健
22、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财税 2004 172号规定向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可全额扣除。社会力量向非关联的
23、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允许全额扣除。(财税200439号)。对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进行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5137号)4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计算。94(229)文件为计算简便,将具体计算程序明确如下:(1)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2)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3)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期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足所得额的3%的,应据实扣除。(十)财
24、产损失(详见总局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不需审批)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5)因被投资方解散、
25、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坏帐损失一般采取“直接转销法”或 “备抵法”。计提的比例为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5。2003(45)号文件规定年末应收帐款余额与会计制度的坏帐标准一致(包括其他应收款,但省局45号明确不包括本企业职工的垫付款)。(十一)佣金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1)有合法真实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
26、的5%。(十二)保险费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交纳的保费可以扣除,但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补充养老保险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的5%、补充医疗保险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的4%据实扣除。(十三)固定资产租赁费分为二种情况: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和融资性租入
27、固定资产。以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企业因生产经营使用向个人或其他单位租用汽车等运输工具,按租赁合同取得相关的使用权后,发生的经营性租赁费等相关费用凭发票及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但以所有权人名义取得的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但可以按规定计提折旧。如果符合以下有五个条件之一的就是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
28、。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项标准不适用。(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等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帐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帐面价值。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标准不适用。(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改,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十四)技术开发费。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
29、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财务核算健制度全实行查帐征收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
30、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企业的技术开发项目,经县(区)以上科技局或发改委、经贸委等部门进行技术开发立项的,可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不需增长10也不需审批但立项程序不变)(十五)住房公积金。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可税前扣除。住房补贴按省政府批准的标准发放,可以扣除。(十六)经济补偿金。企业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十七)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
31、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凡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包括此内容条款的,旅行社为游客购买返程机车船票的实际支出,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旅行社提供的为异地游客购买的返程机车船票复印件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需要,要求纳税人附送证明其支出实际发生的其他有关资料。凡属于个人(集体)旅游等消费性质的机车船票,均不得在其受雇或投资的企业作为企业费用在税前扣除。为防止游客用返程机车船票在所在单位报销,出现同一笔费用在税前重复扣除问题,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检查。发现重复报销、虚列支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32、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航空运输电子客票暂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行程单采用一人一票,不作为机场办理乘机手续和安全检查的必要凭证使用。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十八)管理费及行业会费。管理费用是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1)私营企业的工商管理费、企业交纳的工商业联合会会费允许税前扣除,纳税人按省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交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
33、审核后允许税前扣除,未经审核不得扣除。(2)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3)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按照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额度内,据实在税前扣除,不计入工资总额。通讯费发放的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通讯费不计入企业计税工资总额。年终纳税申报前,企业应将通讯费发放形式、企业主要负责人名单、实际发放(报销)金额等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4)对职工防暑降温补贴问题。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41
34、2号)精神,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0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9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补贴可在上述标准内,在税前据实扣除。今后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如对防暑降温补贴发放标准进行调整,按调整标准执行。(十九)弥补亏损。1年度亏损的确定。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建立弥补亏损台帐,因未建立台帐而导致无法确认亏损额或企业自行申报亏损额与税务机关台帐不符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
35、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2企业税前弥亏的含义和计算。企业所得税暂得条例规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即企业发生亏损的次年起不间断的五年内计算。五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按实际弥补年限计算。注意的几个问题:(1)先亏先补,按顺序补;(2)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而且应税项目是亏损的,应该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来结转,并且先冲应税项目所得,再冲免税项目所得。3投资分利弥补亏损。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
36、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4汇总纳税成员企业亏损弥补。(1)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由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或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2)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
37、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二十)不得扣除项目:暂行条例规定了8项:(1)资本性支出;(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7)各种赞助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扣除办法规定了4项:(1)贿赂等非法支出;(2)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3)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
38、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4)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其他规定:(一)纳税人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以及筹办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当期扣除。(二)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扣除。(三)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有的在未形成资产前已列入企业当期费用,当无形资产资本化以后,对已列入当期费用部分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不能再分期摊销,也不得税前扣除。(四)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税前
39、扣除。(五)纳税人在申报期过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六)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稽查查实确属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购入货物实际支付的不含税价款,在结转成本时,准予在税前扣除。(七)企业购买的名贵字画、古董等收藏品,不属于固定资产的范畴,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经营字画的企业除外),所支付的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八)对实行核定征收的旅行社,凡旅行社与游客签定合同或协议,旅游公司可以营业收入扣减相关代垫机车船票等费用作为计税依据。(九)企业在纳税年度终了未能取得相关费用或原材料发票,会计处理以合同等凭据入账,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次年4月30
40、日前取得费用或原材料发票的,可调整预估价计入所属纳税年度。(十)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帐征收的超市出售消费卡,收取预收款,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可在购买方实际消费时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并相应结转成本。(十一)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十二)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
41、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四、房地产政策。详见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五、现行优惠政策。具体操作见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对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今年有新规定:(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
42、得超过25。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3)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国税发20061号)通知中关于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适用
43、于享受和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所有内资企业。(4)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包括货币投资和非货币投资,下同)确定征管范围归属。即:办理了设立登记但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的企业,其投资者中,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反之,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
44、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5)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论其货币投资占了多大比例,均不得作为新办企业,其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视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由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区别不同情况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其中,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国家税务局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地方税务局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6)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在设立时以及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者及其关联方购置、租借或无偿占用的非货币
45、性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累计超过25%的,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征收管理机关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确定。(7)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做如下处理: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等方法从关联企业转移来利润的,转移过来的利润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其业务和关键人员是从现有企业转移而来的,其全部所得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8)通知及本文件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和长期投资等。(国税发2006103号)具体内容:1、财税字(94)001文件规定的是主要内容:(1)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内企业
46、减按15%税率,区内新办免2年。(2)老、少、边、穷地区。是指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我市属于革命老根据地,但暂限于对2004年1月1日以后创办的工业企业(以工商登记时间为准)。(3)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减征或免征一年,100万元以下由县市局审批,10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申请时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材料或气象、消防、地震等部门的证明。(4)第三产业。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取得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枝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
47、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等等。主要是指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服务的企业和单位,兼营它业的应分别核算。2001171号还规定了种植林木、林木种子、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木产品初加工都暂免所得税。另外对远洋捕捞和农业重点龙头企业极其控股50%以上的企业都有相关的免税政策。农业这一块国家非常重视,特殊的减免政策也比较多,具体要看相关文件。对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开业起第一至二年免征所得税。这里的信息业包括A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B广告业;C计算机应用服务,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和计算机的修理、维护。新办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第一年免征,第二年减半。对新办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