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38页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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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企业所得税政策一、收入(一)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税法第七条)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

2、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条例第二十六条)(1)财政性资金定义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2)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三个同时满足(3)期限: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4)资金

3、来源: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 (5)追踪管理: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二)股权转让所得(三)资产处置确认收入问题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条例第25条)资产处置确

4、认收入的原则资产所有权属是否发生改变1、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企业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的,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2、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若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二、扣除(一)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注意审批权限)(财税2008151号)(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

5、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987号、条例28条)(三)资产损失规定一:资产的范围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规定二: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分为两类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

6、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规定三:资产损失确认的证据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

7、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涵盖十类证据。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共七类。规定四:审批权限1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由市局负责审批。2企业每次申请税前扣除的其他资产损失在3000万(含)以上的,由市局负责审批。3企业每次申请税前

8、扣除的其他资产损失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审批。规定五: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可随时向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也可在实际发生的当年汇总一次向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但不得超过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规定六:明确了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别核算 规定七:明确了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规定八:相

9、关资料报送要求1企业自行计算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应在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同时,附送自行计算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说明。2需经审批的资产损失,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并附送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函200981号) 规定九: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条例第32条)规定十:企

10、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

11、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四)工资薪金支出 规定一:纳税人支付给与本企业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合理工资薪金,准予扣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所20092号)规定二:合理工资薪金的界定规定三:工资薪金总额的界定作为“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计算的基数,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规定实际发放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三费”和“五险一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12、;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五)五险一金及其补充险、人身商业险规定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规定二: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条例第35条)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

13、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我市从2009年1月1日起按上述标准执行。(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按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意见(津劳局2006293号)规定执行。 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55号)规定执行。规定三:商业保险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2企业为投

14、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条例第36条)规定四: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六)利息支出规定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规定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条例第38条)规定三: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规定: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15、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关联关系:(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1)金融企业,为51;(2)其他企业,为21。2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

16、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四:企业贷款中相当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七)

17、职工福利费规定一:职工福利费包括的内容规定二: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职工福利费列支限额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四: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

18、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八)职工教育经费规定一:列支限额(一般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二:特殊规定1.软件生产企业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

19、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2009 年1 月1 日起至2013 年12 月31 日止,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规定三: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

20、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九)母子公司间支付的费用规定一:定价原则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往来遵循的原则。规定二:对合同协议的要求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

21、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规定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1)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2)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规定四:支付的管

22、理费不能税前扣除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规定五:税前扣除提供的材料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规定一:扣除限额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法第九条)规定二:公益性捐赠定义及捐赠范围1.定义: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

23、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条例第五十一条)2.公益事业捐赠的具体范围包括:(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3.公益性社会团体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一定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后批准其资格的,发文公布。按照审批权限不同,经民政部批准成立

24、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审核认定;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和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已认定的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企业的名单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天津市联合助学基金会等14家单位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天津市联合助学基金会等14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津财税

25、政200912号)1.2008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共66家企业2.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共3家企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度 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 财税【2009】第085号)规定三:税前扣除凭证捐赠单位凭加盖了接收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在税前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四: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

26、据实全额扣除。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十一)佣金和手续费规定一:扣除限额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规定二:扣除条件1. 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应具有合法经营资格2.应与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3. 应以转账方式支付(委托个人代理除外)规定三:其他相关规定1企业为发行

27、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2. 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3. 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友商社区 z6e2dAu)u4.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5. 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十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规定一:扣除限额1.一般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

28、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条例第四十四条)2.特殊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1)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的规定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

29、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前款所称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模式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

30、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规定二: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十三)其他扣除政策1.通讯费。企业支付与其经营活动有直接关系职工的办公通讯费用,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2.取暖费、防暑降温费。企业按天津市规定标准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集中供热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准予扣除。 3.差旅费。企业可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单

31、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能够提供差旅起止时间、地点等相关证明材料,按差旅费管理办法发放的差旅费,准予扣除。 4.职工住宿租金。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租金可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5.工资薪金。凡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协议的,其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6.资金拆借利息。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暂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凭借款合同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实行统贷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公司与所属子公司应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子公司按照协议实际占用资金支付给集团公司的利息与集团公司

32、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一致的部分,准予扣除。7.职工交通补贴。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8.租赁交通工具(1)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企业和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2)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不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0915号)(十四)有关衔接问题1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

33、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2开办费新税法中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国家税务总局

34、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部分项目税前扣除比例序号项目扣除比例是否可结转下年1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否2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否3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可以4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否5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可以6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否7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保险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5%否8手续费、佣金财产保险企业:以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为扣除限额否人身保险企业:以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为扣除限额否其他企业:以收入金额的

35、5%为扣除限额三、税收优惠(一)税收优惠类型1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2减计收入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3可以减免税的所得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8类免税、2类减半)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

36、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加计扣除(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

37、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5减免税(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

38、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过渡期税收优惠(4)软件企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

39、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7)动漫企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8)文化企业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

40、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9)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6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

41、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7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

42、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8再投资退税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二)有关税收优惠的衔接和解释规定一:减半税率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

43、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规定二:税收优惠的叠加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规定三:与财税200959号的衔接企业在享受过渡税收优惠过程中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情形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

44、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统一规定执行。规定四:取得的属于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作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规定五:分支机构优惠政策过渡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分支机构,单独依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规定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凡符合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所列政策条件的,该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国发200739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

45、优惠政策。规定六:核定征收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待遇规定七: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2007年底前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在2007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获利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可自2008年度起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三)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规定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内容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

46、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规定二:税收优惠管理方式:审批管理和备案管理1、审批管理(1)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2)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3)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4)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备案管理: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对于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1)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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