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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增值税其他异常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规定和浙江省增值税其他异常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要求,为加强我局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以下简称其他抵扣凭证)管理,规范其他异常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确保“四小票审核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需审核检查的其他异常抵扣凭证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稽核结果为比对不符、缺联、重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货物运输业发票(以下简称运输发票),以及接收的外地国家税务局发函要求异地协查的以上三种其他抵扣凭证和税务机关为小
2、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开专用发票,专指2005年1月1日前的代开专用发票,下同)。第三条 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代开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由市局政策法规科、税源管理二科、税源管理四科、店口税务分局、稽查局、信息中心共同负责。第四条 市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其他异常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的日常管理;各税源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其他异常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稽查局负责对达到立案标准的其他异常抵扣凭证的立案查处和异地协查其他抵扣凭证的收发、传递;信息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第二章 单位科室职责第五条 政策法规科主要职责:(一)负责审核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二)接收、清分数据。
3、将接收省局下发的其他异常抵扣凭证数据通过四小票审核监控系统指派给各管理人员。(三)数据改派。政策法规科对各税源管理单位提交的不属于其审核检查的数据进行审核并改派:如果属于不同管理人员的,改派到正确的管理人员;如果不属于本局的数据,提交绍兴市局。(四)统计、查询_凭证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附表一)和_凭证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附表二)。每月1日通过四小票审核监控系统查询以上两表,对上月核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将书面分析总结报告上报绍兴市局。(五)对各税源管理单位的审核检查工作进行监控管理。第六条 税源管理二科、税源管理四科、店口税务分局主要职责:(一)接收、审核检查其他异常抵扣凭证,并将审核检
4、查结果录入四小票审核监控系统。(二)数据改派。将指派数据错误或数据指派后由于本单位管理人员因岗位调整而改变管户的应及时告知政策法规科,有政策法规科进行重新改派。(三)将需要异地协查的其他异常抵扣凭证信息,移交给稽查局,由稽查局发送开票方进行异地协查。其中,对于需省内异地协查的其他抵扣凭证(不含运输发票),通过四小票审核监控系统提交协查后有稽查局确认发出;对于运输发票及需省外异地进一步核查的其他异常抵扣凭证,各税源管理单位通过系统生成并打印_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委托协查函(见附表三)(以下简称委托协查函),盖上单位公章,并附上原始凭证信息等资料,交稽查局,稽查局加盖公章后发出委托核查。(四)反馈外
5、地来函要求异地协查的核查结果,各税源管理单位审核检查完成后,将结果录入四小票审核监控系统,其中,省外来函的,应在审核回函资料上加盖单位公章,并附上原始凭证信息等资料,交稽查局,稽查局根据对方提供的联系方式,将结果返回委托方;省内来函的原则上不寄纸质资料。达到立案标准的,各税源管理单位应按规定移交稽查局立案查处。(五)各税源管理单位收到异地协查回复的,根据回复结果作进一步审核检查。(六)按月查询_凭证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和_凭证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对上月核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将书面分析总结于每月5日前报政策法规科。(七)审核检查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八)及时向政策法规科反映审核检查中存在的
6、问题及其可行性的建议。第七条 稽查局主要职责:(一)接收、查处本地税源管理单位移交的达到立案标准的其他异常抵扣凭证,并将查处结果录入四小票审核监控系统。(二)负责收发、清分、传递需进行异地审核检查的其他异常抵扣凭证。其中,对于省内需进行异地核查的,稽查局通过四小票审核监控系统进行收发、清分和传递工作;对于需发送省外异地核查或发往地税部门核查的,在税源管理单位移交的委托协查函上加盖公章后,连同所附资料寄出。(三)接收省外来函要求异地协查的其他异常抵扣凭证(不含运输发票)的信息,录入四小票审核监控系统,清分并传递给相应的税源管理单位,同时将纸质资料移交给对应税源管理单位。(四)异地来函要求核查的异
7、常运输发票信息,稽查局收到函件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寄)本地相应地税稽查局。(五)稽查局收到省外异地协查回函结果的,由稽查局负责将结果录入系统,并将纸质资料转交给管理部门。第八条 信息中心主要职责:(一)负责对四小票审核监控系统的技术维护支持。(二)保障四小票审核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技术环境。因网络不通、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不能正常工作的,信息中心负责及时处理。第三章 数据采集、清分第九条 四小票审核监控系统采集的其他异常抵扣凭证包括:(一)政策法规科统一将省局导入的稽核结果为比对不符、缺联、重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清分到各税源管理单位。(二)接收外地国家税务局发函要求异
8、地协查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和运输发票,由稽查局收发岗录入系统,再转给税源管理单位。第十条 政现法规科根据四小票审核监控系统接收到省局统一导入的其他异常抵扣凭证电子信息后,按管户指派给各税源管理单位的管理员。第四章 审核检查流程第十一条 抵扣方税源管理单位接收其他异常抵扣凭证电子信息后,先核对抵扣联的电子信息和票面信息,如果需要开票方税务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转开票方税源管理部门审核检查。抵扣方税源管理单位能直接查明比对异常原因的,按本操作规程第六章的要求处理;抵扣方税源管理单位经审核后判定审核结果属于第三类问题需要转稽查局审核检查的,经本单位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转稽查局,稽查局按照有关
9、规定审核检查,并将核查结果录入四小票审核监控系统。抵扣方税源管理单位经审核后判定需要异地协查的,经本单位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按照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操作;抵扣方税源管理单位完成外地来函要求异地协查的审核后,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按照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操作。第十二条 针对其他异常抵扣凭证不同的异常类型,抵扣方审核检查的具体流程如下:1、 比对不符发票(1)将比对不符的抵扣联发票电子信息与纳税人的抵扣联票面信息进行核对。(2)抵扣联票面信息与电子信息相符的,如果属于本地票,与存根联信息核对;如果属于省内跨区县的异地票,按本操作规程第五章第十九条操作;如果属于跨省的异地票,按本操作规程第五章第二十条操作
10、。(3)抵扣联票面信息与电子信息不相符的,将修改正确的抵扣联信息与四小票审核监控系统提供的存根联电子信息进行人工核对。人工核对相符的按“比对相符”处理;对人工核对不相符的,如果属于省内跨区县的异地票,按本操作规程第五章第十九条操作;如果属于跨省的异地票,按本操作规程第五章第二十条操作。2、缺联发票(1)将缺联发票电子信息与纳税人抵扣联票面信息进行核对。(2)抵扣联票面信息与电子信息相符的,如果属于本地票,与开票企业核对;如果属于省内跨区县的异地票,按本操作规程第五章第十九条操作;如果属于跨省的异地票,按本操作规程第五章第二十条操作。(3)抵扣联票面信息与电子信息不相符的,修改抵扣联电子信息。如
11、果属于本地票,将修改正确的电子信息与开票企业核对;如果属于省内跨区县的异地票,按本操作规程第五章第十九条操作;如果属于跨省的异地票,按本操作规程第五章第二十条操作。(4)抵扣方纳税人已将抵扣联退回开票方纳税人,审核检查该企业是否已申报抵扣。如果属于本地票,将修改正确的电子信息与开票企业核对;如果属于省内跨区县的异地票,按本操作规程第五章第十九条操作;如果属于跨省的异地票,按本操作规程第五章第二十条操作。(5)对缺联的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不仅要核对企业留存的发票申报的清单是否相符,而且与前两个月申报的清单核对,防止重复申报抵扣,经核对后留存发票盖销,同时要注意同纳税人的有关购销合同、账务处理、
12、资金往来、入库实物等结合起来检查,必须做到每票都查,查清原因,毫无遗漏。3、重号发票(1)将重号发票电子信息与纳税人抵扣联票面信息进行核对。(2)抵扣联票面信息与电子信息相符的,审核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重复抵扣的情况,如果属于本地票,与开票企业核对;如果属于省内跨区县的异地票,按本操作规程第五章第十九条操作;如果属于跨省的异地票,按本操作规程第五章第二十条操作。(3)抵扣联票面信息与电子信息不符的,修改抵扣联电子信息,如果属于本地票,与开票企业核对;如果属于省内跨区县的异地票,按本操作规程第五章第十九条操作;如果属于跨省的异地票,按本操作规程第五章第二十条操作。第十三条 开票方税源管理单位应对抵
13、扣方发来的异地协查数据进行审核检查。核查后应按照规定及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委托方。1、对存根联票面信息与抵扣联电子信息相符的,按“比对相符”处理,向抵扣方反馈“正常发票”信息;2、存根联不存在或存根联票面信息与抵扣联电子信息不相符的,向抵扣方反馈存根联不存在或存根联票面信息;3、存根联已作废的,向抵扣方反馈已作废信息。4、存根联已失控的,向抵扣方反馈已失控信息。抵扣方税源管理单位依据本方及开票方税源管理部门返回的审核检查结果,确定问题类型,分别进行处理。第十四条 审核检查工作中形成的相关证据资料,各单位依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第十五条 各税源管理单位在对比对不符、缺联、重号的其他抵扣凭证审
14、核检查时,不仅要对抵扣凭证的票面真实性进行审核,而且还要对抵扣凭证的业务真实性(包括取得的抵扣凭证的货物与实际是否相符、抵扣凭证的抵扣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等内容,按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审核检查并确定问题类型,分别进行处理。第十六条 各税源管理单位、稽查局应当在收到其他异常抵扣凭证电子信息后30日内完成本方审核检查工作。受托核查的税源管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受托核查电子信息后30日内完成审核检查工作。审核结果应在审核检查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对方回复。第十七条 数据改派工作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五章 异地协查第十八条 异地协查分省内各区县间协查和省外协查。第十九条 抵扣方税源管理单位审核后,认为需要
15、在省内各区县间的协查(不含运输发票协查),通过审核监控系统将需要异地协查的电子信息提交稽查局协查,稽查局通过该系统,直接发送给开票方税务机关稽查部门;开票方稽查部门通过系统转给开票方税源管理部门审核检查;开票方税源管理部门审核完毕后,将结果录入审核监控系统,存根联票面信息与抵扣联票面信息仍不一致的,还应同时将纸质资料反馈给抵扣方税务局。第二十条 税源管理单位审核后,认为需要发往省外协查的,经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照第六条第三款要求进行操作。第二十一条 开票方税源管理单位完成省外异地审核检查函审核检查工作后,将审核检查结果录入四小票审核监控系统,并按照第六条第四款要求进行操作。第六章 审核检查结
16、果处理第二十二条 其他异常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结果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技术类错误。包括录入错误、已申报电子信息漏采集、已申报电子信息漏传递、已申报电子信息重复传递,正常发票电子信息传输时出现错误等。(二)一般性违规行为。包括违规取得、违规开具等需要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但不需要立案查处的行为。(三)移交稽查局立案查处。包括虚开发票等达到立案标准,需要立案查处的。第二十三条 对一般纳税人,审核检查结果为第一类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其他异常抵扣凭证,允许其抵扣;审核检查结果为第二类问题的,税源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分别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审核检查结果为第三类问题的,税源管理部门不对企业做出税
17、务处理,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第二十四条 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审核检查结果为第一类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其他异常抵扣凭证,允许其申报抵扣;审核检查结果为第二类问题的,不允许其申报抵扣,由税源管理部门依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审核检查结果为第三类问题的,不允许其申报抵扣,移交稽查局立案查处。第二十五条 其他异常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结果符合下列条件的,税源管理部门应移送稽查局立案查处。(一)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二)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的税务检查的。(三)涉嫌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增值税税款的其他发票违法的行为。(
18、四)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第七章 监控管理第二十六条 市局政策法规科应对各税源管理单位和稽查局的四小票审核检查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如对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进度、完成情况、某份凭证的审核检查流向等信息的统计查询等,进行事中、事后的监控分析;定期查询省局统计产生的其他异常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相关指标。同时按季对各科室单位本操作规程的实际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督查考核结果列入各科室单位的季度岗位工作目标考核范围。第八章 其他第二十七条 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开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情况汇总报告,各税源管理单位在每月5日前报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每月7日前报告绍兴市局
19、。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开专用发票的_凭证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和_凭证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由各税源管理单位在每月5日前完成统计并上报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在7日前完成两表汇总统计,并通过四小票审核监控系统提交,省、市局通过四小票审核监控系统完成汇总统计。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代开专用发票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检查,但不纳入四小票审核监控系统。第三十条 审核检查工作遇到节假日顺延。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诸暨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窗体顶部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2020年12月28日星期一07:22:47_凭证
20、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填报单位: 所属时间: 单位:份金额单位:万元 窗体底部核查结果 重号发票份数 缺联发票份数 不符发票份数 合计 本月累计 本月累计 本月 累计 本月 累计 一、录入错误00000000二、已申报、电子信息漏采集发票00000000三、已申报、电子信息漏传递发票00000000四、正常发票00000000五、管理部门一般性违规处理发票00000000六、移送稽查部门立案查处发票00000000七、其他问题发票00000000八、非正常户、注销户等无法核实发票00000000九、非本地发票00000000合计00000000填报人:审核人填表说明:1、本表由管理部门(含海关完税
21、入库地国税计统部门)、稽查部门分别填制,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负责汇总业务部门汇总2、本表适用于废旧物资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货物运输业发票3、第七栏指除一至六类和八至十一类以外的发票窗体顶部_ 凭证审核检查情况汇总表填报单位:所属时间: 单位:份金额单位:万元 窗体底部发票类型栏次不符发票缺联发票重号发票合计一、本期需审核核查发票总数10000二、本期接收发票总份数(一)本地审核检查发票20000(二)接收异地审核检查发票30000三、上期结转发票情况(一)管理部门未完成40000(二)移交稽查查处未完成50000(三)移交稽查异地核查未完成60000四、本期完成审核检查发票情
22、况(一)管理部门已完成70000(二)移交稽查查处已完成80000(三)移交稽查异地核查已完成90000五、未完成审核检查发票情况(一)管理部门未完成100000(二)移交稽查查处未完成110000(三)移交稽查异地核查未完成120000六、审核检查处理结果(一)无问题发票份数130000(二)有问题发票查补税款管理部门发票份数140000金额150000.0稽查部门发票份数160000金额170000.0滞纳金管理部门发票份数180000金额190000.0稽查部门发票份数200000金额210000.0罚款管理部门发票份数220000金额230000.0稽查部门发票份数240000金额25
23、0000.0(三)其他情况发票份数260000七、本期完成审核检查发票数在本期需审核核查发票总数中所占比例(%)270%0%0%0%填表说明:1、本表由国税机关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分别填制,负责汇总的业务部门汇总。2、无问题发票是指不需要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发票。3、第1栏=第2栏+第3栏+第4栏+第5栏+第6栏窗体顶部_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委托协查函协查编号 _国家(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其他异常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规定,特委托你局对本函所涉及的其他异常抵扣凭证共 份有疑问发票(其中:废旧物资发票 份,海关完税凭证 份,货物运输发票 份)进行审核检查,并将审核检查结果于
24、30日内反馈我局。附件:1、待协查其他抵扣凭证清单 2、原始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委托方管理部门(加盖公章):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年 月 日委托方稽查局(加盖公章):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年 月 日待协查其他抵扣凭证清单(废旧物资)协查编号序号发票联别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销方税号购方税号开票日期金额税额异常类型协查结果抵扣联133010410843000062503301037572265623305217590645522005-07-15848750缺联0协查情况共1条记录注: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受托方协查并留存,一份交受托方协查完成后填写协查结果并反馈委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