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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章 证券法第一节 证券与证券市场基本知识一、证券的概念、特征证券,是指发行人为了筹措资金而向社会公众发放的投资凭证。特征:1、证券是一种直接投资的权利证书2、证券是证权证书3、证券是一种可流通的权利证书4、证券是标准化权利凭证5、证券是一种含有风险的权利证书 二、证券的分类(一)国外证券法上的证券(二)我国证券法上的证券1、股票(1)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证券(2)股票是股东权凭证(3)非返还性凭证 2、公司债券(1)债券的发行人是公司(2)债券是债权凭证(3)债券是有期限的投资证券股票与债券的区别:(1)性质不同(2)权责不同(3)所募资金性质不同(4)偿还期限不同(5)收益不同(6)
2、风险不同3、认定证券认股权证、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 认股权证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持有人能够按照事先确定的价格并在限定期限内,按照一定数量购买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发行股票的选择权凭证。存托凭证,通常是指由一国之存托银行收集并保管本国投资者于境外投资所获得有价证券后,向该等投资者发行的代表投资者对原始有价证券享有证券所有权的可流通证券。可转换债券,以一定条件可以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债券。三、证券市场(一)概念和特点证券市场是包括证券投资活动全过程在内的证券供求交易的网络和体系,它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特点:1交易对象特殊性2.交易主体的广泛性3交易目的的营利性4交易过程反复性5交易风险的不确定性(
3、二)证券市场的功能1长期融资的场所 2直接融资和投资的渠道 3更多的投资选择机会 4分散投资融资风险的可能性 5实施货币政策和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 6有效分配资金的机制 7政治经济的晴雨表 (三)证券市场的层次结构 1、证券发行市场(一级市场)2、证券流通市场(二级市场)(四)证券流通市场的结构1、场内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柜台市场2、场内交易市场 第三市场 第四市场(五)世界证券市场特点1、融资技术多样化2、证券市场的现代化3、证券市场的国际化4、证券市场多层次化 第二节第二节 证券法概述证券法概述 一、一、证券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证券法是关于发行、交易、及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的
4、总和。调整对象:(一)证券发行关系(二)证券交易关系(三)证券监管关系二、证券法的性质(一)证券法是行为法(二)证券法是强制法(三)证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特点(四)证券法兼具国家制定法和习惯法特点 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一)公开原则1、证券发行之信息公开2、证券发行后之信息披露(二)公正原则1、禁止欺诈2、反对操纵3、杜绝内幕交易(三)公平原则1、应当为各类投资者提供进行交易的同等机会2、应当为各类投资者提供接触信息的同等机会3、保证投资者按照已公布的相同规则进行交易(四)诚信原则1、证券发行人应当同等对待包括承销商在内的各中介机构2、各中介机构应当以公平竞争方式参加证券发行 3、证券发行
5、人和中介机构应保障信息的真实性4、证券市场参与人应善意从事证券市场活动(五)效率与安全的原则完备的设施和勤勉的从业人员 第三节第三节 证券市场主体证券市场主体一、证券监管机构一、证券监管机构(一一)官方机构官方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1、机构的设立2、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1)规章规则制定权(2)派出机构设立权(3)审批权或核准权(4)证券行为之监督管理权(5)证券行为人之监督管理权(6)证券从业人员之监督管理权(7)信息公开之监督管理权(8)自律机构之监督管理权(9)违法违规行为之查处权 3、证券监管机构的执法措施(1)调查取证(2)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3
6、)查阅、复制证券交易有关的资料(4)查询、冻结单位或个人的帐户资料4、证券监管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特别义务如,忠于职守义务;保密;移送涉嫌犯罪资料;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兼职。(二)自律性监管机构(二)自律性监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1、自律性监管机构的基本含义由特定范围的组织成员通过制定章程设立的,凭借组织成员赋予的适当权力,对组织成员参与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管理机构。2、证券业协会的组成及其职能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人。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职能:(一)教育和组织会员
7、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八)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二、证券交易所二、证券交易所(一)证券交易所的概念、特征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设立的,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
8、人。特征:特征:1、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2、是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3、是证券交易的组织者和监督者4、是自律管理的法人(二)证券交易所的功能1、创造持续、高效的证券交易市场2、提供便利的交易条件3、形成公平的市场价格和环境4、为筹集融通资金和经济发展服务 (三)证券交易所的职责范围与法定义务1、职责范围(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2)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3)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4)组织、监督证券交易;(5)对会员进行监管;(6)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7)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8)依照规定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9)在突发性事件发生时采取技术
9、性停牌措施或者决定临时停市;(10)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11)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2、法定义务(1)对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2)从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风险基金;(3)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交易结果。对违反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的人员,应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禁止其入场进行证券交易。三、证券公司(一)证券公司的概念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
10、准设立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我国证券公司的产生(三)证券公司的设立及业务范围1、设立条件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2、业务范围(一)证券经纪;(二)证券投资咨询;(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四)
11、证券承销与保荐;(五)证券自营;(六)证券资产管理;(七)其他证券业务。(四)证券公司设立和营业的特殊监管规则1、特许规则2、显名规则3、偿债能力保障制度 4、从业人员资格规则5、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交易风险准备金制度 6、分业操作规则7、资金来源合法性规则8、严守经纪业务规则 9、资料存档规则 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简介是指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6、办理与上
12、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三)设立条件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2、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3、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1、保管人义务 2、业务保障义务 3、设立结算风险基金义务 4、资料善管义务 五、证券服务机构(一)证券服务机构简介是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券资信评级业务、证券发行与交易提供服务的会计、审计及法律业务的机构。(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1、机构性质2、服务内容3、咨询机构设立条件4、从业人员(咨询师、分析师)条件 5、业务规则 第四节 证券发行制度一、证券发行的概念
13、 证券发行是指证券的发行者为筹集资金依法向投资者以同一条件招募和出售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其他证券的活动。二、证券发行的分类(一)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二)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三)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四)平价发行、溢价发行、折价发行 三、证券发行保荐制度指证券发行人申请其证券上市交易,必须聘请依法取得保荐资格的保荐人为其出具保荐意见,证明其发行文件中所载材料真实、完整、准确,符合在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从而由保荐人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承担风险防范责任。四、证券发行核准(一)国际上证券发行体制1、注册制度2、核准制度(二)股票公开发行的核准1、设立发行的条件 发起人应当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
14、,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有符合法定要求的公司章程;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证券,签订承销协议;应当与银行签订代售股款协议等。2、新股发行的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债券发行的条件 1、积极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3
15、)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2、消极条件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3)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五、证券发行之信息公开五、证券发行之信息公开(一)公开发行信息的意义(一)公开发行信息的意义 1、信息公开是展现证券价格的基础2、信息公开是防止证券欺诈的基本手段3、信息公开是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重要手段4、信息公开是督促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二)信
16、息公开的基本要求(二)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1、内容的要求、内容的要求1)信息公开的全面性2)信息公开的真实性 3)信息公开的及时性 2、程序要求、程序要求 1)预披露制度2)公开方式公告和备置3)募集文件公开的具体要求 六、证券承销制度(一)证券承销概述(二)证券承销资格(三)证券承销方式 1、证券代销2、证券助销 3、证券包销 4、承销团承销(四)证券承销之特别义务 1、禁止违法招揽行为 2、发行文件核查义务 3、禁止事先预留义务 4、承销情况备案义务 第五节第五节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 一、证券上市的概念及意义 指发行人发行的证券,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
17、法定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1、使证券得以自由流通2、扩大上市公司影响3、降低投资风险4、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二、证券上市的标准(条件)(一)股票上市的条件1规模要求2经营基础要求 3股权分布要求4其他基本要求 (二)公司债券上市的标准(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需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三、证券上市的程序(一)股票上市的程序 1申请核准 2签署上市协议 3公告上市 4挂牌交易(二)公司债务上市的程序1申请核准 2公告上市(三)证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1、证券上市的暂停 2、证券上市的终止 四、证券交易概述(
18、一)证券交易的概念与特征 1、它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特定权利的买卖 2、它是一种标准化合同的买卖 3、它是一种已经依法发行并经投资考认购的证券的买卖(二)证券交易的强制性规则1、交易证券的合法性规则 2、证券转让的期限规定 3、专业机构及人员股票买卖的限制规则 4、集中竞价的规则 5、禁止非法持券规则 6、客户账户保密规则 7、合理收费规则 8、现货交易的规则 五、证券交易的程序(一)名册登记与开设账户(二)委托(三)成交(四)结算交割与过户 六、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一)禁止内幕交易1、内幕交易概念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2、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19、 3、内幕信息 4、内幕交易的类型5、法律责任高淳陶瓷内幕交易案高淳陶瓷内幕交易案刘宝春1965年出生,江苏兴化人,哲学硕士,2008年3月起出任南京市经委主任。作为南京市工业领域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参与了高淳陶瓷与十四所资产重组的关键进程,是代表南京市政府部门最后决策的三人之一,这个三人小组同意了高陶与十四所进行资产转换的最终方案。刘宝春和妻子陈巧玲在高陶发布重组公告、停牌之前,动用300万元资金,在二级市场买入高陶股票。2009年5月22日高淳陶瓷复牌并发布重组预案开始,该股迎来连拉10个涨停板强悍走势,短短11个交易日,股价从停牌前的8.13元涨至21.9元,涨幅高达169.3
20、7%。刘、陈账面利润高达千万元。(二)禁止操纵证券市场利用资金优势或信息优势或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诱使投资者买卖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1、概念2、行为表现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相互委托)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冲洗)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3、法律责任 案例案例1:汪建中操纵市场案:汪建中操纵市场案 北京首放法定代表人汪建中利用北京首放及其个人在咨询业
21、的影响,借向社会公众推荐股票之机,通过“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证券”的手法操纵市场。据统计,其在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间,交易操作了55次,买卖了38只股票或权证,累计净获利1.25亿余元。2008年11月21日,中国证监会通报北京首放及其法定代表人汪建中的操纵市场案情,决定撤销北京首放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对汪建中没收违法所得1.25亿元,处以等额罚款,并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同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是证监会首次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开出过亿元的天价罚单。案例案例2:周建明操纵市场案:周建明操纵市场案 2006年1月至11月期间,周建明利用在短时间内
22、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手段操纵“大同煤业”等15只股票价格,获取违法所得176万余元。例如周建明在2006年6月26日上午的21分钟内连续挂出61笔“大同煤业”股票买单,共计40,090,000股,申报价格从第一笔的10.22元提高到第61笔的10.59元,并随后在26分钟内全部撤单,在撤单后,以10.36元卖出“大同煤业”股票4,331,579股。2007年12月7日,中国证监会对周建明操纵市场行为作出处罚决定,没收周建明违法所得176万余元,并处以罚款176万余元。(三)禁止虚假陈述1、概念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或相关人员违法提交或公布虚假信息,或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2、行为表现(1)证券发行
23、人虚假陈述(2)证券公司虚假陈述(3)中介机构虚假陈述(4)个人虚假陈述。1)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2)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3、法律责任 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基本结案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基本结案 2007年初,杭萧钢构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签订了344亿元的安哥拉安居房工程。受此影响,从当年2月12日到4月16日,杭萧钢构股价从4.24元暴涨至18.67元。同年5月14日,中国证监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杭萧钢构存
24、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以及披露信息存在误导性陈述等违法行为,决定对杭萧钢构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在此期间,有关杭萧钢构的信息十分混乱,其股价也由19.70元降至12.32元。2007年5月至2009年5月,127名因购买杭萧钢构股票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分别委托5位律师向杭州中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请求判令杭萧钢构赔偿因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案件总标的590万元。2009年5月20日,杭州中院宣布,经其调解,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赔偿纠纷127件系列案件中的118件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杭萧钢构于2009年6月30日前在原告诉讼请求的基础上按照82%的比例以现
25、金形式向118位原告分别支付赔偿金额共计约400万元;案件受理费各半负担。至此,这起延宕两年、被称为“全流通时代第一要案”的投资者索赔案终于结案。(四)禁止欺诈客户1、概念欺诈客户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以及其他违背投资者真实意愿、损害其利益的行为。2、行为表现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
26、资者的信息;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3、法律责任 2004年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欺诈客户案中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4亿多元;2005年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欺诈客户案中证券公司挪用客 户交易结算资金达16亿元;而福建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挪用客户的保证金30亿元。西北证券自2004年9月到2005年 4月,先后挪用4.77亿元客户保证金和债券等违法违规行为,最终造成10亿多元的亏损,被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关闭、托管清算。(五)禁止法人出借账户法人单位尤其是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逃避监管,非法利用他人账户炒作股票,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扰乱了证券交易秩序,也带来了国有资产流失
27、的风险,给国家和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六)禁止挪用公款买卖证券(七)“老鼠仓”行为所谓老鼠仓”通常是指基金经理或实际控制人在运用基金资金拉升某只股票之前,先用个人资金在低价位买进股票建仓。等到用基金资金将股价拉升到高位后,个人的仓位会事先卖出获利,而机构和散户的资金可能会因此而套牢。案例一 唐建:公募基金经理老鼠仓 原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基金经理唐建涉嫌“老鼠仓”一案,2007年5月被曝光。据调查,唐建自担任基金经理助理起,便以其父亲和第三人的账户,先于基金建仓前买入了新疆众和的股票,共获利逾150万元。2008年4月,证监会对唐建处以罚款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52万余元,终身市场禁入。案例二
28、王黎敏:借父之名牟暴利 原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及南方成分精选基金经理王黎敏使用其父亲的账户买卖太钢不锈和柳钢股份股票,为该账户非法获利近151万元。2008年上半年,证监会对王黎敏处以50万元罚款、没收近151万元违法所得的处罚,并取消其基金从业资格。七、持续信息公开制度(一)持续信息公开的概念信息公开,也称信息披露,主要是指为股份发行人在发行市场、交易市场依法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投资者报告自身经营、资产以及财务等状况而设置的一种制度。(二)持续信息公开的内容1、上市公告书 2、中期报告 3、年度报告 4、临时报告 第六节第六节 上市公司的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29、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收购人)旨在获得特定上市公司(目标公司)股份控制权或将该公司合并所进行的批量股份购买行为。法律特征:1、被收购公司是股票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因而其股份掌握在众多的投资者手中。2、收购人可以是企业法人,也可以是白然人。实践中,企业法人作为收购人为多数。3、收购人须通过市场向多个投资者批量购买股份。假如仅从个别投资者手中购买股份,一般不应称为收购。4、收购人收购股份的行为不单纯是投资,更重要的是要在控制股份的基础上控制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或干脆将目标公司与收购人合并。二、上市公司收购的分类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类型 1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为取得或强化对目标公司的控
30、制权,通过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发出购买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要约方式,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2竞价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依法连续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并取得相对控股权的行为。3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与目标公司的股票持有人约定收购股份的价格及其他条件,由股票持有人向收购人转让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二)上市公司收购的其他分类1、自愿收购和强制收购2、部分收购和全面收购 3、直接收购和间接收购(三)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般规则1、权益披露规则2、“台阶规则”(慢走规则)3、强制要约规则 4、终止上市规则 5、强制接受规则6、同等条件收购规则 7、转让股份限制规则 8、“一致行动人”规
31、则 (四)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 1、竞价收购的程序 2、要约收购的程序 3、协议收购的程序(1)谈判谈判(2)经协议双方有关机构批准经协议双方有关机构批准(3)正式签订收购协议正式签订收购协议。(4)报告与公告报告与公告(5)发出要约发出要约(6)履行收购协议履行收购协议(7)实施改组或合并计划实施改组或合并计划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和特征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由众多不确定的投资者将不同的出资份额交给专业投资机构,由专业机构汇集起来并投资于股票或债券等有价证券,所得的收益由投资者按出资份额分享的投资工具。证券投资基金具有以下特征:1获得规模投资的收益2专家理财,回报率高 3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4基
32、金凭证交投活跃,变现性强 5品种繁多,选择性强 6基金资产保管与运作安全性高 与股票、债券的区别:(1)反映的关系不同。股票反映的是股权关系、债券反映的是债权关系,而基金券反映的则是信托关系。(2)资金投向不同。股票和债券是融资工具,其集资主要是投向实业或不动产,而基金券是信托工具,主要是投资于股票或债券等有价证券。(3)收益不同。股票的收益取决于公司的经营效益,投资股票有较大的风险。债券的收益一般是事前确定的,其投资风险较小。基金券主要投资于有价证券,投资选择可以灵活多样,从而使基金券的收益有可能高于债券,其投资风险又可能小于股票。二、投资基金的分类(一)公司型投资基金与契约型投资基金(二)
33、开放型投资基金与封闭型投资基金三、投资基金的构成要素(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的行使(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资格与条件 在我国,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在我国,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2、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
34、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35、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三)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 2、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和职责职责范围:(1)依法募集基金;(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等,共十二项。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
36、财产;(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招损失;(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3、基金管理人资格的取消与职责的终止资格的取消(1)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不再具备上述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格的终止(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三、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一)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