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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北京市律师业财务会计制度 来源: 作者: 北京市律师业财务会计制度 【发布单位】80103【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5-01-01【生效日期】1995-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北京市律师业财务会计制度(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律师业的发展,规范律师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律师机构(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第三条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是北京市律师业的主管部门。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审计局负责
2、对北京市律师业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第二章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设立财务机构。财务机构由主管财务的领导、会计和出纳组成。第六条财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资格,凭会计证上岗。未配备合格专职财务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委托记帐公司代理记帐。第七条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的任免,应报经北京市司法局主管部门同意。会计人员因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而被错误处理的,主管部门有权责成所在单位予以纠正;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财务工作的,主管部门有权责成所在单位予以撤换。新成立律师事务所会计人员的资格,应报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第
3、八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在负责人的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要时,可以由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第三章会计核算第九条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月、季、年)。会计年度按照日历年度确定,即自公布月日至月日止。第十条律师事务所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有外币现金的单位,应分别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外币的收支,应当按收款日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国货币名称、金额和折合率。第十一条会计核算工作,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做到记录准确,内容完整,方法正确,手续齐备,符合时限。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
4、证券的收付;(二)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三)财产、物资的收发和增减;(四)各项基金的增减;(五)各项收入的计算和分配;(六)经费的收支和成本的计算;(七)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八)其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记帐。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帐;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收入和费用的计算应当相互配合。同一会计期间所取得的收入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会计期间登记入帐。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
5、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果有必要变更,一般应当自新的会计年度开始时变更,并在变更年度的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章记帐和帐簿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每发生一笔经济业务,都应当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内容真实、完整,手续齐备,数字准确。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才能据以填制记帐凭证。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置日记帐、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三种主要帐簿以及各种必要的辅助性帐簿。各种帐簿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或者凭证汇总表等登记,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各种帐簿中的记录,如需要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会计人员
6、工作规则进行。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其软件应当满足本制度的要求,并具备案件、保密功能。由磁性或者其他介质存储的各种数据和资料,应有备份,并定期打印成书面形式保存。第五章会计监督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机构、财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第二十一条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第二十二条财务人员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和本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同时应上报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必须接受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物价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
7、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六章资产管理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和预付款项以及低值易耗品。第二十六条现金和银行存款应当设置日记帐,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进行登记。第二十七条低值易耗品按照实际成本登记入帐。实际成本以买价加运输、保险等费用计算。少量的低值易耗品,可以采用一次摊销的方法摊销;批量购入低值易耗品可以分期摊销。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的固定资产包括建筑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以及原值在元以上,不属于低值易耗品的其他设备。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固定资产帐。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原价登记入
8、帐。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和应缴纳的税金作为原价。需要安装的,其安装费用应当一并计入原价。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建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作为原价。受捐赠取得的固定资产,附有发票、帐单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入帐;无发票、帐单的,参照同类实物的国内或者国际市场价格入帐;如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原价与估计累计折旧之间的差额入帐。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成本作为原价,并按新旧程度估计折旧。以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合同规定的价款加律师事务所负担的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和应缴纳的税金作为原价;合同规定的价款中包含了价款利息和手续费的,应将利息和手续费从原
9、价中扣除。因扩充、更换、翻新和技术改造而增加价值的固定资产,按照新发生的有关支出,增加固定资产原价。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应当自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固定资产折旧足额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算折旧;提前报废的,不补计折旧。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的固定资产折旧采取直线法。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一般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和分类折旧率计算。不宜采用分类折旧率的,也可以采用个别折旧率。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根据固定资产的原价、估计残值和使用年限计算确定。估计残值一般应当不低于原价的。累计折旧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固定资产的减项单独反映。
10、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应当另行核算。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存数如果与帐面记录不符,应当于查明原因后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一般在年终结帐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后,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原价扣除折旧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赔款后,计入营业外支出。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在建工程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第三十三条律师事务所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投资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合同、协议中所列金额以及应负担提的有关
11、费用入帐。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入帐。第三十四条无形资产应当自律师事务所开始受益起按照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没规定期限的,按照预计的受益期或者不少于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第三十五条占国家编制的律师事务所的资产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管理。兼职律师事务所、特邀律师事务所的资产按集体所有制单位管理。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资产按个人(合伙)所有制管理。第七章长期投资第三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的长期投资,是指向其他单位投出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金,包括直接向其他单位投出的现金、实物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入的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股票和债券。长期投资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对于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
12、起一年内即将收回的长期投资,应当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类下单列项目反映。向其他单位投资,应当按照实际缴付的金额或者投资合同、协议等约定的实物或者无形资产的作价入帐。股票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或者投资合同、协议等约定的实物或者无形资产的作价加交易费用等有关费用入帐。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的,应将这部分股利作为暂付款项,通过其他应收款帐户核算。债券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入帐。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作为暂付款项,通过其他应收款帐户核算。对于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与债券票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到期前分期摊销,相应调整利息收入和长期
13、投资的帐面价值。摊销的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或者实际利率法。第三十七条向其他单位投资和股票投资的核算,一般采用成本法。长期投资的股利或者利息收入,长期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时,实际收到的款项与帐面成本和已登记入帐的应收股利或者应计利息之间的差额,均应作为投资损益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者营业外收入。 第八章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第三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的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预收款项和预提费用等。短期借款、预收款和预提费用等,应当分别核算;应付款项,应当按照应付票据、应付帐款、应付工资、应交纳各种费用和其他应付款等分别核算。福利基金和其他负债性基金,视同流动负债进行核算。第三十九条律师事务所的长期负
14、债,包括长期借款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应当分别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项反映。对于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以上的应付款项,应当在年度资产负债表长期负债类下单列项目反映。对于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即将到期的长期负债,应当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流动负债类下单列项目反映。 第九章成本与费用第四十条律师事务所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发生的物质消耗、劳动报酬及各项费用,都应当按规定计入成本、费用。包括:(一)专职律师及工作人员的工资。(二)兼职律师的酬金。(三)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四)固定资产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五)管理费用。包括:房租费、水电费、取暖费、维修费、运输费、零星购置费
15、等。(六)业务费用。包括:办公费、邮电费、书报杂志费、宣传广告费、差旅费、会议费、教育费、培训费及其他业务性开支。(七)税金。(八)上缴的会费、注册费、登记费、公告费等。(九)交际应酬费用。(十)保险费用。(十一)其它应列入成本的费用。第四十一条专职律师和工作人员的工资是指根据实际业务收入数额,按“百元收入工资含量”所规定的比例提取的工资。兼职、特邀律师酬金是指按规定的比例从收入中提取的酬金。第四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可以从业务收入中提取交际应酬费用并列入成本。提取比例为收入总额的。 第十章收入和利润第四十三条律师事务所的收入包括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业务收入包括法律顾问的收入;代理民事、经济案件的收
16、入;代理刑事案件的收入;办理行政诉讼的收入;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收入以及咨询、代书的收入等。其他业务收入主要是存款、债券的利息收入。第四十四条业务收入的实现,担任法律顾问的,以每月实际收入顾问费的数额为准;办理民事、刑事、经济、行政、非诉事件以及咨询、代书的,以案件终了为业务收入的实现。第四十五条律师事务所的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和其他收支净额。营业利润为业务收入减去营业税的营业成本后的毛利,再减去费用,加上其他收支净额。第四十六条律师事务所一般应当按月计算利润。按月计算利润有困难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季或者按年计算利润。本条所指主管部门,系北京市司法局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利润的
17、计算,在年度内,采用表结法;年度终了,采用帐结法。第四十七条年终结帐以后发现的应调整本年度会计事项,应当在下年度有关帐户中进行调整,并在报表中相应反映。涉及以前年度损益计算的,应当调整未分配利润和应交税金帐户。 第十一章会计科目第四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按统一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一)会计科目表(见附表二)(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十二章会计报告第四十九条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月报表和会计年终决算报表。会计报表的格式、内容由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印发。会计月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附表三)()收支明细表(附表四)会计月报表应于月终了后日报出。年终决算报表应于年度
18、终了后日内送主管部门。财务情况说明书一般每年报一次,随年终决算报表同时报出。如遇有清算业务,清算终了应及时报送会计报告。报送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都应加盖单位公章、负责人章和主管会计章。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收入总额及收入购成;()其他收入情况;()资金使用、分配情况;()税、费交纳情况;()债权、债务情况;()财产的盈亏损废情况;()资金变动情况和周转情况;()其他有必要说明的情况。财务收支明细表中“其他收入”系指利息收入、证券收益和其他非业务收入;“福利费”系指医药费、医疗保险、养老金保险等集体福利性开支;“管理费用”包括零星购置、租赁修理费用、律师协会会费、注册费等。
19、 第十三章清算业务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的清算业务,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合并、分离、撤销和转制。第五十一条律师事务所的合并,除应办理机构、人员的合并外,还应同时办理帐户、资金、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的汇总和合并工作,同时清理债权和债务。第五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的分离,首先应划清所有制性质,在主管部门的主持和监督下,对资产进行分割。严禁将国有资产划归集体和个人;同时,防止借分离之机私分或转匿国家或集体资产。对于集体所有制的律师事务所有偿占用、借用国有资产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后办理相关的手续。第五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撤销时,应由主管部门清理接收该所的资产。律师事务所不得借撤销之机,私分、转匿国家或集体的资产
20、。第五十四条律师事务所集体或部分转变所有制性质的,应由主管部门会同有资产评估资格的部门对该所的资产进行评估、清理登记,妥善保管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私分、自行变卖、出借、转让或调换。第五十五条律师事务所自清算开始,应当视作会计年度终了,按照本制度编制并报送会计报告。清算终了,编制并报送清算损益表和财产分配表。 第十四章财务管理第五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建立的同时,应向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照章纳税。第五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建立的同时,应向所在地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律师事务所的各项收费,应严格执行经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标准。不准自行增加收费项目、不准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律师事务所收费必须使用经税
21、务部门审定的统一收费发票。律师不得私自收费。第五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登记入账,不准留帐外资金。第五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比例向主管部门交纳会费。律师注册应按规定交纳注册费。 第十五章会计档案第六十条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告、查帐报告、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经营管理等有关其他重要文件资料。第六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必须按规定建立会计档案和档案管理制度。会计档案必须妥善保存,不得丢失损坏。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月报表至少保存年。年度会计报表(包括清算会计报表)及其他重要会计档案必须永久保存。第六十二条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销毁时,应当抄具清单,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
22、销毁。销毁会计档案的清单应当永久保存。第六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清算结束时,会计档案应当移交主管部门保存。 第十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三章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五条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建立的同时,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偷税、漏税、抗税的,由税收及执法部门按税法有关规定处理。第六十七条律师事务所违反制度第五十七条,未办理收费许可证前的收费属非法收费,由物价部门按规定没收非法收入并处以罚款;擅自增加新的收费项目、提高现行收费标准的,由
23、市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六十八条其他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七章附则第六十九条本制度由北京市司法局负责解释。第七十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行。本制度实行前发布的有关律师事务所会计、财务的规定,凡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附表一律师行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一、房屋办公用房年简易房年二、办公设备复印打字设备年办公及文字处理机年电子计算机年三、电器及影视设备音响设备年录音机年电视机年录像机年空调器年照相机年电冰箱年四、交通工具大中型客车万公里年小轿车万公里年摩托车万公里年五、办公家具年六、地毯年七、通讯设备年附表二(一)会计科目表顺序号 编号 名称一、资产类
24、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长期投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益二、负债类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预提费用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三、所有者权益类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本年利润利润分配四、成本类营业成本营业费用五、损益类业务收入业务支出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汇兑损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附表三 资产负债表编制单位年月日(司财表)单位:元 资产 行年初期末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行年初期末次 数 数 次 数 数一、流动资产一、流
25、动负债现金1 短期借款22银行存款2 应付票据23其中:外币存款应付帐款24短期投资3 预收帐款25应收帐款4 其他应付款26预付帐款5 应付工资27其他应收款6 应付福利费28低值易耗品7 未交税金29待摊费用8 未交利润30其它货币资金9 其他未交款31流动资产合计10预提费用32二、长期投资流动负债合计33长期投资11二、长期负债三、固定资产长期借款34固定资产原值12长期应付款35减:累计折旧13长期负债合计36固定资产清理14三、所有者权益37在建工程15实收资本38待处理财产损益16资本公积39固定资产合计17盈余公积40四、无形及递延资产未分配利润41无形资产18所有者权益类合计42递延资产19无形及递延资产合20计资产总计21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43计附表四 财务收支明细表编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