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建投建投应收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33页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建投建投应收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33页DOC).docx(3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最新资料推荐合同编号:FBTC-2013-4-016-01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方正东亚方兴24号湘潭九华经建投应收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二一三年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2020年12月29日星期二20:43:06目 录1定义22信托计划目的53信托计划类别54信托计划的预期规模、发行条件及期限55信托计划的推介、成立与生效76信托财产的范
2、围、种类107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处分108信托财产的保管149信托计划相关费用的核算及支付1410受益人信托收益的计算、分配及信托本金的分配1611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2112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213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捐赠)、继承2414受益人大会2515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2716信托计划文件的挂失2817信托事务的报告2818风险的揭示2919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3120合同的生效3221本合同的变更和终止3222适用法律和纠纷解决方式3223通知3324其他事项33方正东亚方兴24号湘潭九华经建投应收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36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_年_月_日在武汉市
3、签署:1、委托人委托人(法人名称或个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本合同项下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属于信托计划:(第一期、第二期);认购的信托单位数量为 份,对应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人民币 .00元)。委托人应于签署本合同的当日将该信托资金支付至以下信托资金募集专户:账户名称: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复兴路支行账 号:3202153629060007874信托单位确认单由受托人在确认收到信托资金以及信托计划各期生效后统一为信托计划该期项下委托人开具,并由受托人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至
4、委托人的地址。受益人:信托计划成立时,本合同项下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本合同项下受益人对应的预期年信托收益率为:8%/年;8.5%/年。委托人指定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户名须为委托人本人姓名或名称,本合同项下委托人指定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开户银行(全称):开户银行地址:账户户名:银行账号(或卡号): 大额行号:(请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及账户信息正确、有效及完整,如因填写错误、不完整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2、受托人受托人: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东亚信托”或者“受托人”)住 所:武汉市江汉区长江日报路77号投资大厦11-14层邮政编码:430015法
5、定代表人:余丽客户服务电话:400-886-0786鉴于:1. 委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对其信托资金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及处分权,能以自身的名义将其合法所有且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交付给受托人进行资金信托。2. 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3.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
6、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1 定义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本合同所使用的有关“本合同的”、“本合同中”、“本合同内”、“本合同项下”,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语,是指包括本合同全部组成部分的合同整体,而不是指本合同的任何特定部分或条款。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本合同中的词语或简称以及所述的解释规则具有如下含义:1.1 本合同:指本合同项下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方正东亚方兴24号湘潭九华经建投应收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和附件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2 信托合同:指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全部方正东亚方兴24号湘潭九华经
7、建投应收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和附件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的统称。1.3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方正东亚方兴24号湘潭九华经建投应收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4 信托计划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和方正东亚方兴24号湘潭九华经建投应收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1.5 交易文件:指受托人在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对外签署的债权收购合同(编号:FBTC-2013-4-016-02,以下简称债权收购合同)、债权转让合同(编号:FBTC-2013-4-016-03,以下简称债权转让合同)、资金支付协议(编号:FBTC-2013-4-016-04
8、,以下简称资金支付协议)及抵押合同(编号:FBTC-2013-4-016-05,以下简称抵押合同)等其他与信托计划相关的文件。1.6 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设立的“方正东亚方兴24号湘潭九华经建投应收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7 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与受托人签署信托计划文件、交付信托单位认购资金,且依法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1.8 受托人:指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1.9 受益人:指依据信托计划文件或其他法律文件合法持有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享有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1.10
9、 信托当事人:指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1.11 信托受益权/受益权:指受益人依据所持信托单位比例、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对本信托计划依法享有的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和其他权利。1.12 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为认购信托单位而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1.13 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本信托计划各期成立时,信托计划该期项下每份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为人民币1元。1.14 信托资金募集专户:指受托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复兴路支行开立的,于信托计划各期推介期间接受委托人认购资金的专用账户。1.15 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开立的,于信托计划
10、各期成立日接受转入信托资金,分配信托利益,保管、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资金部分)的专用银行账户。1.16 信托收入:指来源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除信托资金以外的收入。1.17 信托收益:指信托收入扣除按照本合同约定可以扣除的信托费用和信托税费后的余额。1.18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在扣除信托费用和信托税费后的剩余财产,信托利益=信托本金+信托收益。1.19 九华经建投:指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1.20 标的债权:指根据湘潭九华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与九华经建投签订的债权确认协议的约定,九华经建投作为债权人对湘潭九华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其他应收款债权。1.21 监管机关:指中国
11、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其他依法有权对受托人进行监管的机构。1.22 保管人:指信托资金/财产的保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1.23 受托人网站:指受托人指定的进行信息披露的唯一网站,即()。1.24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1.25 元:指人民币元。2 信托计划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并有权支配的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以受托人的名义,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以及其他有相同投资目的,且与受托人签订了信托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以受益人利
12、益为宗旨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以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并按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3 信托计划类别本信托计划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并由受托人以集合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4 信托计划的预期规模、发行条件及期限4.1 信托计划预期规模4.1.1 本信托计划的预期规模预计为人民币贰亿元整(小写为人民币:200,000,000.00元),具体以信托计划各期募集的信托资金的总额为准。受托人有权自行调整本信托计划的规模,不受预期规模的限制,该调整无需提前通知委托人及受益人且无需征得委托人及受益人的同意。4.1.2 本信托计划拟分二期推介,且受托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发
13、行信托计划第二期。信托计划第一期预期规模为人民币10,000万元整,具体金额以信托计划第一期成立时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金额为准;信托计划第二期预期规模为人民币10,000万元整,具体金额以信托计划第二期成立时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金额为准。受托人有权自行调整本信托计划任何一期的信托资金规模,不受预期规模的限制,该调整无需提前通知委托人及受益人且无需征得委托人及受益人的同意。4.1.3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时,每份信托单位的价格为人民币1元。4.2 信托计划的发行条件本信托计划发行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4.2.1 债权收购合同、债权转让合同、资金支付协议及
14、抵押合同已签署生效并持续有效。4.2.2 受托人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4.3 信托计划的期限及信托计划各期的期限4.3.1 信托计划及信托计划各期的预计期限(1) 本信托计划的期限预计为十三个月,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本信托计划终止日以信托计划最后一期终止日为准。如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发生信托合同约定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期限延长的情形,则本信托计划将自动提前终止或期限自动延长。(2) 信托计划第一期的期限预计为十二个月,自信托计划第一期成立日起计算;信托计划第二期期限预计为十二个月,自信托计划第二期成立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受托人有权参照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延
15、期情形自行决定信托计划任何一期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4.3.2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1) 如果在本信托计划成立二十个工作日后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致使受托人无法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运用信托财产,则受托人有权自行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按照前述约定提前终止后,受托人将扣除信托费用及信托税费后的货币形式的信托财产按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比例分配给各受益人。受托人向受益人支付该等款项所需资金划付费等费用由受益人自行承担,并由受托人指令划款银行直接从该等款项中扣除。除此之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义务。(2)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九华经建投及其他相
16、关方一旦违反其各自签署的交易文件中的承诺、保证、义务及责任,受托人有权自行通过要求九华经建投提前受让标的债权、向其他任何第三方转让标的债权、要求债务人支付标的债权对应的债务款项或行使担保权利等方式提前终止信托计划。(3) 信托计划最后一期终止时,如信托计划预计期限尚未届满,则信托计划于信托计划最后一期终止日终止。(4) 信托合同约定的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发生时,本信托计划将提前终止。4.3.3 信托计划延期情形(1) 若信托计划预计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时,信托财产中的现金部分不足以支付信托费用或全体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则信托计划延期至信托财产中的现金部分足以支付应付未付的信托费
17、用及全体受益人的预期信托利益后终止或延期至担保权利行使完毕后终止。(2) 信托计划预计期限届满后,经受益人大会通过,信托计划的期限可以延长。(3) 如信托计划预计期限届满时,但信托计划最后一期期限尚未届满的,则信托计划延期至信托计划最后一期终止日终止。(4) 信托合同约定的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计划延期的情形发生时,本信托计划将延期后终止。5 信托计划的推介、成立与生效5.1 信托计划的推介5.1.1 本信托计划第一期的推介期拟定为三十天,即自2013年1月30日(含当日)起到2013年2月28日(不含当日)止;若有需要,可适当延长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第一期的推介期。5.1.2 受托人有权自行决定
18、是否发行信托计划第二期;信托计划第二期的推介期拟定为三十天,自信托计划第一期推介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若有需要,受托人可适当延长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第二期的推介期。5.2 信托计划第一期的成立信托计划第一期推介期内或信托计划第一期推介期届满时,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第一期成立:5.2.1 信托计划第一期募集资金总额达到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第一期信托资金规模;5.2.2 信托计划第一期项下委托人资格和人数均符合信托计划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5.2.3 全部信托计划文件及交易文件均已签署生效,并持续有效;5.2.4 受托人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均已得到满足。5.3 信
19、托计划第二期的成立信托计划第二期推介期内或信托计划第二期推介期届满时,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第二期成立:5.3.1 信托计划第一期已成立并生效;5.3.2 信托计划第二期募集资金总额达到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第二期信托资金规模;5.3.3 信托计划第二期中各委托人资格均符合信托计划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5.3.4 信托计划中委托人人数符合信托计划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5.3.5 信托计划第二期中全部信托计划文件均已签署生效,并持续有效;5.3.6 信托计划中交易文件持续有效;5.3.7 受托人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均已得到满足。5.4 特别提示受托人将本
20、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发行本信托计划每一期,但受托人未对信托计划各期发行成功与否作出过任何陈述或承诺。5.5 推介期利息5.5.1 信托计划任何一期成立后,信托计划该期项下委托人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资金募集专户之日至信托计划该期成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归入信托财产。5.5.2 信托计划任何一期推介期届满后,如果未能满足信托合同约定的该期成立条件,则本信托计划该期不成立,受托人于信托计划该期推介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将信托计划该期中各委托人的认购资金连同认购资金交付日至退还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返还给该期项下的各委托人。除此之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和义务。
21、5.5.3 信托计划各期推介期结束前,如信托计划该期项下委托人撤销认购、收回认购资金或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其认购信托单位不成功的,则受托人有权不向该委托人支付推介期利息,同时受托人有权按照其认购资金的0.1%向该委托人收取违约金。5.6 信托计划各期的生效信托计划各期成立之日即为信托计划该期生效之日。本信托计划各期成立并生效后,并不因个别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的无效或终止而无效或终止。5.7 信托计划的生效信托计划第一期成立日即为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计划成立日即为信托计划生效日。本信托计划成立并生效后,并不因个别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的无效而无效。5.8 信托计划各期成
22、立、生效及终止日期信托计划各期的成立日期、生效日期、终止日期与信托计划成立日期、生效日期及终止日期均以受托人网站公告的日期或以受托人认定的日期为准。6 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下列各项均属于信托财产范围:6.1 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6.2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6.3 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7 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处分7.1 信托财产的运用7.1.1 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以及其他有相同投资目的,且与受托人签订了信托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将全部信托资金用于受让
23、九华经建投与湘潭九华建设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确认协议项下九华经建投对湘潭九华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2.5亿元其他应收款债权。受托人将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与九华经建投签订债权收购合同,并依据债权收购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向九华经建投支付标的债权收购价款。受托人通过受让债权的方式获取投资收益,以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从而为受益人谋取信托收益。7.1.2 标的债权的基本情况确认如下:(1) 债务人:湘潭九华建设置业有限公司。(2) 标的债权金额:预计为人民币250,000,000.00元整。(3) 标的债权到期日:预计为2014年1月5日。(4) 标的债权的权利依据:本合同所指标的债权是由九华
24、经建投与湘潭九华建设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确认协议项下,由审计报告、划款凭证等相关材料确认的九华经建投对湘潭九华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金额预计为人民币2.5亿元其他应收款债权。7.2 标的债权处置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全体委托人/受益人一致同意受托人将持有的标的债权转让给九华经建投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将通过获取标的债权转让价款及行权费、标的债权对应的债务款项、行使担保权利等方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7.3 受托人的自由裁量权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如发生九华经建投或其他相关方违约且受托人认为该等违约行为足以影响受益人的信托收益水平,或发生可能影响信托财产安全或信托计划目的按期实现
25、等重大事项时,则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受益人一致同意:受托人有权自行通过要求九华经建投提前回购标的债权、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标的债权、要求湘潭九华建设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标的债权对应的债务款项或行使担保权利等方式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对此无任何异议,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在此情形下,本信托计划期限及本信托计划各期均可因此而提前到期或延期,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7.4 信托资金的集合管理和账户的开立7.4.1 委托人同意,由受托人将本合同项下委托人交付的财产与具有相同投资目的的其他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并交付相应财产的委托人)交付的财产进行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相关信托事务亦进行集中管理
26、,集中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受益权的登记、信托利益的分配和支付、资金划拨、信息披露等。7.4.2 信托计划所有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受托人负责,受托人开设独立的信托财产专户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本信托计划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7.4.3 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本信托计划可开设其他账户,但仅限于满足开展本信托计划业务的需要,受托人不得使用本信托计划的任何账户进行本信托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7.5 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受益人同意,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如湘潭九华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已向受托人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款项,则九华经建投支付的标的债权转让价款应扣除受托人已收到的湘潭九华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偿还的款项
27、;如湘潭九华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已向受托人偿还的债务款项已超过标的债权转让价款的,则受托人有权将超过部分扣除九华经建投应付未付的行权费及其他应付款项后的剩余部分返还至九华经建投。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受益人对前述约定事项无任何异议。7.6 特别申明:对于本合同中未约定的事项,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利益服务。7.7 信托资金的退出7.7.1 退出方式: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由九华经建投或其他第三方向受托人支付标的债权转让价款、行权费及其他应付款项,或由湘潭九华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向受托人支付标的债权对应的债务款项,并由受托人向受益人支付完毕全部信托利益后
28、,信托资金退出。7.7.2 担保措施:为充分保障受益人的利益,本信托计划安排如下担保措施使九华经建投履行在债权转让合同及资金支付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九华经建投以其合法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第一顺位抵押担保,关于抵押担保具体事宜应以抵押合同的约定为准。8 信托财产的保管受托人聘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信托财产的保管人。受托人与保管人订立资金保管合同(编号:FBTC-2013-4-016-06),明确受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在信托财产的保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9 信托计划相关费用的核算及支付9.1 税费处理本信托计
29、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履行纳税义务。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9.2 信托费用承担9.2.1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为信托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1) 银行划款手续费、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信托计划成立时的专项法律服务费;(2) 信托报酬(含资产评估费、公证费);(3) 客户服务费;(4) 因设立信托计划而产生的前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信托计划营销费、推介费用等其他费用;(5) 信托计划成立及投资运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如律师费、审计费等其他相关服务机
30、构的费用);(6) 召集受益人大会发生的会议费等费用;(7) 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权益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费用;(8)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等税费;(9) 信息披露费用以及信托事务管理相关费用;(10) 信托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11) 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9.3 信托合同第9.2.1条第(1)款和(2)款信托费用的计提和支付9.3.1 信托合同第9.2.1条第(1)款和(2)款所列的各项信托费用以下统称为信托费用A。信托计划正常存续期间,信托费用A的年费率为1.4%/年;但如因九华经建投或其他相关
31、方违约导致信托计划任何一期延期,则自该期预计期限届满之日起,整个信托计划的信托费用A的年费率提高至3%/年。如信托计划任何一期因九华经建投或其他相关方违约而提前终止的,自信托计划该期成立时起信托费用A的年费率提高至3%/年。9.3.2 信托合同第9.2.1条第(1)款所列各项信托费用由受托人于实际发生时直接从信托财产中对外支付。9.3.3 信托合同第9.2.1条第(2)款所列信托费用(即信托报酬)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如下所示:(1) 信托报酬本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总额1.4%1,于信托计划最后一期成立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2) 受托人除收取上述信托报酬外,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信托财产扣除应付未付的信托费
32、用、税费及应付未付的全体受益人的预期信托收益、信托本金后的剩余财产、信托财产专户的销户利息亦应作为信托报酬于信托计划终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受托人。(3) 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已收取的信托报酬不再返还。9.4 保管费的计提和支付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人按照0.1%/年的年费率收取保管费。关于保管费的计提标准和支付时间以编号为FBTC-2013-4-016-06的资金保管合同约定为准。9.5 客户服务费的计提和支付全体委托人/受益人一致同意,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有权聘请第三方为信托计划提供客户服务,并按照不高于1.8%/年的费率支付客户服务费。如本信托计划任何一期提前终止或信托计划提前终
33、止的,则受托人已支付的客户服务费不予返还。关于客户服务费的具体计提和支付以受托人与第三方签署的相关协议约定为准。9.6 除信托合同第9.2.1条第(1)款至第9.2.1条第(3)款外的其他信托费用的计提和支付除信托合同第9.2.1条第(1)款至第9.2.1条第(3)款外的其他信托费用由受托人负责核算,受托人应妥善保管信托费用的相关单据、凭证。除非特别说明,其他费用均在发生时由受托人指令保管人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支付。9.7 信托费用计提应符合如下原则:9.7.1 受托人因违反信托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计划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9.7.2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
34、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10 受益人信托收益的计算、分配及信托本金的分配10.1 声明事项:受托人、保管银行、律师事务所均未对本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之支付做出保证。10.2 信托利益分配的一般原则:10.2.1 受托人集合管理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而存在的,信托计划任何一期项下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与信托财产的任何特定部分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对应关系。10.2.2 在任何情形下,受托人仅以信托财产扣除信托费用和信托税费后的剩余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10.2.3
35、 信托计划第一期项下的受益人和信托计划第二期项下的受益人之间信托利益的分配顺位并无优先劣后之分,处于同一顺位分配;受托人应按照信托计划中各期项下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的时间向各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10.3 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的计算和分配10.3.1 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的计算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各类受益人对应的预期年信托收益率如下所示:单一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X对应的预期年信托收益率100万份X300万份8%/年300万份X8.5%/年10.3.2 受益人信托收益的分配(1) 信托计划第一期项下受益人信托收益的计提和支付。信托计划第一期项下受益人信托收益的核算日分别为信托计划第一期生效后的每季度末
36、月第25日(即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及信托计划第一期终止日,信托计划第一期项下受益人信托收益的分配日分别为其每个信托收益核算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信托计划第一期项下各受益人每个核算期应收取的预期信托收益=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1元/份该受益人对应的预期年信托收益率当个核算期内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360。上述计算公式中,“当个核算期”为自上一个信托收益核算日(含当日)起至本个信托收益核算日(不含当日)止的期间;其中信托计划第一期项下受益人信托收益的第一个核算期指自信托计划第一期生效日(含当日)起至信托计划第一期生效后的第一个信托收益核算日(不含当日)
37、止的期间,如果信托计划第一期于信托计划第一期生效后的第一个核算日当月生效的,则此时,第一个核算期为信托计划第一期生效日(含当日)至信托计划第一期生效后第二个信托收益核算日(不含当日)止的期间。(2) 信托计划第二期项下受益人信托收益的计提和支付。信托计划第二期项下受益人信托收益的核算日分别为信托计划第二期生效后的每季度末月第25日(即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信托计划第一期终止日及信托计划第二期终止日,信托计划第二期项下受益人信托收益的支付日分别为其每个信托收益核算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信托计划第二期项下各受益人每个核算期应收取的预期信托收益=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
38、1元/份该受益人对应的预期年信托收益率当个核算期内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360。上述计算公式中,“当个核算期”为自上一个信托收益核算日(含)起至本个信托收益核算日(不含)止的期间;其中信托计划第二期项下受益人信托收益的第一个核算期指自信托计划第二期生效日(含当日)起至信托计划第二期生效后的第一个信托收益核算日(不含当日)止的期间,如果信托计划第二期于信托计划第二期生效后的第一个核算日当月生效的,则此时,第一个核算期为信托计划第二期生效日(含当日)至信托计划第二期生效后的第二个信托收益核算日(不含当日)止的期间。10.3.3 如因信托财产专户内资金不足,导致受托人无法足额向按照本合
39、同应参与分配的全体受益人按期足额分配当个核算期内的预期信托收益的,则受托人应当以该受益人预计收取的当个核算期内的预期信托收益占根据第10.3.2条约定计算的受托人预计分配的当个核算期内的预期信托收益总额的比例为原则向该受益人分配当笔信托收益。10.3.4 本信托计划的预期信托收益、预期年信托收益率、收益率不构成受托人对信托收益的保证或承诺。本信托计划各期终止时,信托计划该期项下各受益人可获得的实际信托收益率存在低于上述预期信托收益率的可能。10.4 信托本金的支付10.4.1 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第一期终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信托计划第一期项下全体受益人一次性支付信托本金;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第二期终止
40、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信托计划第二期项下全体受益人一次性支付信托本金。10.4.2 如因信托财产专户内资金不足,导致受托人无法向按照本合同应参与分配的全体受益人足额分配信托本金的,则受托人应当以该受益人预计收取的信托本金占根据第10.4.1条约定受托人本次预计分配的全部信托本金总额的比例为原则向该受益人分配信托本金。10.4.3 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于其每次收到受托人支付的信托本金之日相应减少,每次各受益人减少的信托单位份额=该受益人于该次收到的信托本金金额1元/份。10.4.4 本合同对信托本金支付的约定不构成受托人对信托资金全部返还的保证或承诺。本信托计划终止时,受益人可分配的信托利益存
41、在低于成立时交付的信托资金的可能。10.5 受益人退出信托计划10.5.1 信托计划各期项下各受益人于信托计划该期终止日退出信托计划,在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该受益人支付完毕信托利益(可能低于预期信托利益)后,此后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的分配与该期项下的各受益人无关。10.5.2 信托计划第二期项下各受益人对信托计划第一期受益人的先行退出及分配信托利益无异议,并不得要求信托计划第一期受益人返还已分配的信托利益。10.6 顺延支付如因信托财产专户内资金不足,致使受托人无法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任何一位受益人分配任何一笔信托收益或信托本金的,则受托人支付信托收益及信托本金的时间可以相应顺延
42、,对此顺延支付,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但前述约定并不代表受托人承诺本信托计划保本保收益。10.7 信托财产的分配10.7.1 信托利益的分配形式受益人的信托本金及信托收益应当以现金形式进行分配。10.7.2 信托财产的分配顺序本信托计划应按照如下顺序分配信托财产;虽本信托计划分期发行,但信托计划各期作为整体统一核算:(1)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信托财产应当首先支付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及其他税费,如有剩余则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各受益人支付当笔信托收益,如有剩余则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已终止的信托计划任何一期项下的受益人支付信托本金。(2) 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在扣除应由信托财产
43、承担的税费及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但尚未提取的所有信托费用后,按照下述顺序向信托计划中存续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a 受益人信托收益;b 受益人信托本金。信托计划终止后,按照上述约定分配完毕且全体受益人的预期信托收益和信托本金全部得到足额支付后,如信托财产仍有剩余,则该剩余部分应作为信托报酬支付给受托人;信托财产专户的销户利息亦应作为信托报酬支付给受托人。(3) 如在任一分配日按照信托合同第10.7.2条第(1)款和第(2)款约定的顺序进行分配时,货币形态的信托财产不足以承担顺序在先的款项时,则不进行顺序在后的款项的分配;如货币形态的信托财产不足以承担同一顺序的全部款项时,则受托人应根据各收款人应收款
44、项占处于同一顺位中受托人应付款项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分配。11 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11.1 除信托计划文件另有约定或受益人大会决议决定外,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信托计划终止。11.2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发生下述情形的,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信托计划:11.2.1 信托财产已全部变现。11.2.2 信托计划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11.2.3 受益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11.2.4 信托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1.3 信托计划终止后的清算11.3.1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计划清算报告,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与受益人披露。全体
45、委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信托计划清算报告无需审计。11.3.2 受益人或其承继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12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2.1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12.1.1 权利(1) 监督信托运作情况,获取信托管理与运用等资料,但本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影响受托人正常管理本信托计划;(2) 提请受托人按信托合同约定承担应尽的义务;(3) 按信托合同的约定解聘受托人;(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12.1.2 义务(1) 保证委托的全部信托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所有且有合法处分权,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2) 按本合
46、同的约定及时将信托资金交付受托人;(3) 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其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及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4) 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5) 不从事任何有损本信托利益的活动;(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12.2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12.2.1 权利(1) 依信托合同约定持有并管理、运用信托财产;(2) 依信托合同约定获得信托报酬,并可对本合同的受益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的行为分别向出让人和受让人收取手续费;(3) 受托人因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所支出的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12.2.2 义务(1) 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