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建投建投应收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yxq.docx

上传人:you****now 文档编号:48136703 上传时间:2022-10-05 格式:DOCX 页数:58 大小:109.8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建投建投应收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yxq.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8页
经建投建投应收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yxq.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经建投建投应收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yxq.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建投建投应收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yxq.docx(58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方正东亚方兴24号湘潭九华经建投应收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合同编号:FBBTC-20013-4-016-011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方正东亚方兴兴24号湘潭九九华经建投应收债权投资集集合资金信托托计划信托合同二一三年方正东亚方兴24号湘潭九华经建投应收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目 录1定义22信托计划目目的53信托计划类类别54信托计划的的预期规模、发发行条

2、件及期期限55信托计划的的推介、成立立与生效76信托财产的的范围、种类类107信托财产的的运用、管理理、处分108信托财产的的保管149信托计划相相关费用的核核算及支付1410受益人信信托收益的计计算、分配及及信托本金的的分配1611信托计划划的终止、清清算2112信托当事事人的权利、义义务2213信托受益益权的转让(捐捐赠)、继承承2414受益人大大会2515新受托人人的选任方式式2716信托计划划文件的挂失失2817信托事务务的报告2818风险的揭揭示2919信托当事事人的违约责责任3120合同的生生效3221本合同的的变更和终止止3222适用法律律和纠纷解决决方式3223通知33324其

3、他事项项33方正东亚方兴兴24号湘潭九九华经建投应应收债权投资资集合资金信信托计划认购购风险申明书书3651本合同由下列双双方于_年_月_日在武汉汉市签署:1、委托人委托人(法人名名称或个人姓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负责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本合同项下委托托人认购的信信托单位属于于信托计划:(第一期、第二期);认购的信托托单位数量为为 份,对应信信托资金金额额为人民币(大大写) 元整(小写写:人民币 .000元)。委托托人应于签署署本合同的当当日将该信托托资金支付至至以下信托资资金募集专户户:账户名称:方正正东亚信托有有限责任公司司开户银行:中

4、国国工商银行武武汉复兴路支支行账 号:3202115362990600007874信托单位确认单单由受托人在在确认收到信信托资金以及及信托计划各各期生效后统统一为信托计计划该期项下下委托人开具具,并由受托托人以挂号信信的方式邮寄寄至委托人的的地址。受益人:信托计计划成立时,本本合同项下委委托人为唯一一受益人。本本合同项下受受益人对应的的预期年信托托收益率为:8%/年;8.5%/年年。委托人指定受益益人的信托利利益分配账户户户名须为委委托人本人姓姓名或名称,本本合同项下委委托人指定受受益人的信托托利益分配账账户为:开户银行(全称称):开户银行地址:账户户名:银行账号(或卡卡号): 大额行号:(请

5、委托人务必必确保填写的的资料及账户户信息正确、有有效及完整,如如因填写错误误、不完整导导致的任何损损失,受托人人不承担担任何责任。)2、受托人受托人:方正东东亚信托有限限责任公司(以以下简称“方方正东亚信托托”或者“受受托人”)住 所:武汉汉市江汉区长长江日报路777号投资大大厦11-114层邮政编码:4330015法定代表人:余余丽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07786鉴于:1. 委托人系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法律、法法规登记注册册的企业法人人、依法成立立的其他组织织或具备完全全民事行为能能力的自然人人,具备所有有必要的权利利和授权并对对其信托资金金享有合法的的所有权及处处分权,能以以自

6、身的名义义将其合法所所有且有合法法处分权的资资金交付给受受托人进行资资金信托。2. 受托人系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法律成立立、持有中国国银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员会会颁发的金金融许可证并并经工商行政政管理部门核核准登记的企企业法人,具具备所有必要要的经营金融融业务的资格格。3. 委托人与受托人人本着平等、自自愿、诚实信信用的原则,根根据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合合同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信托法、信信托公司管理理办法、信信托公司集合合资金信托计计划管理办法法及其他有有关法律、行行政法规的规规定,签订本本合同,共同同遵照执行。1 定义除上下文另有规规定外,本合合同所使用的的有关“本合同的”、“本合同中”、“本合

7、同内”、“本合同项下下”,以及其他他具有类似含含义的词语,是是指包括本合合同全部组成成部分的合同同整体,而不不是指本合同同的任何特定定部分或条款款。除非上下文另有有解释或文意意另有所指,本本合同中的词词语或简称以以及所述的解解释规则具有有如下含义:1.1 本合同:指本合合同项下委托托人与受托人人签署的方方正东亚方兴24号湘潭九九华经建投应应收债权投资资集合资金信信托计划信托托合同和附附件及其任何何有效修订和和补充。1.2 信托合同:指信信托计划项下下全体委托人人与受托人签签署的全部方正东亚方兴24号湘潭九九华经建投应应收债权投资资集合资金信信托计划信托托合同和附附件及其任何何有效修订和和补充的

8、统称称。1.3 信托计划说明明书:指方正东亚方兴24号湘潭九华经建投应收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4 信托计划文件:指信托合同同、信托计计划说明书和和方正东亚亚方兴24号湘潭九九华经建投应应收债权投资资集合资金信信托计划认购购风险申明书书。1.5 交易文件:指受受托人在管理理运用信托财财产的过程中中对外签署的的债权收购购合同(编号号:FBTCC-20133-4-0116-02,以下下简称债权权收购合同)、债权转让合同(编号:FBTC-2013-4-016-03,以下简称债权转让合同)、资金支付协议(编号:FBTC-2013-4-016-04,以下简称资金支付协议

9、)及抵押合同(编号:FBTC-2013-4-016-05,以下简称抵押合同)等其他与信托计划相关的文件。1.6 信托计划或本信信托计划:指指受托人根据信信托计划文件件设立的“方方正东亚方兴24号湘潭九九华经建投应应收债权投资资集合资金信信托计划”。1.7 委托人:指认购购本信托计划划的信托单位位、与受托人人签署信托计计划文件、交交付信托单位位认购资金,且且依法具备合合格投资者资资格的自然人人、法人或者者依法成立的的其他组织。1.8 受托人:指方正正东亚信托有有限责任公司司。1.9 受益人:指依据据信托计划文文件或其他法法律文件合法法持有本信托托计划的信托托单位、享有有信托计划文文件约定的受益权

10、权的自然人、法法人或依法成成立的其他组组织。1.10 信托当事人:指指委托人、受受益人和受托托人。1.11 信托受益权/受受益权:指受受益人依据所所持信托单位位比例、按照照信托计划文文件的约定对本信托托计划依法享享有的分配信信托利益的权权利和其他权权利。1.12 信托资金:指委委托人按信托托合同的约定定,为认购信信托单位而向向受托人交付付的资金。1.13 信托单位:指信信托受益权的的份额化表现现形式。本信信托计划各期期成立时,信托托计划该期项项下每份信托单位对对应信托资金金为人民币11元。1.14 信托资金募集专专户:指受托托人在中国工工商银行股份份有限公司武武汉复兴路支支行开立的,于信托计划

11、划各期推介期间间接受委托人人认购资金的的专用账户。1.15 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在中国银行股股份有限公司司深圳市分行开立的,于信托计划划各期成立日接接受转入信托托资金,分配信托利利益,保管、管理理和运用信托托财产(资金金部分)的专专用银行账户户。1.16 信托收入:指来来源于信托财财产管理、运运用或处分过过程中产生的的除信托资金金以外的收入入。1.17 信托收益:指信信托收入扣除除按照本合同同约定可以扣除除的信托费用用和信托税费费后的余额。1.18 信托利益:指信信托财产在扣扣除信托费用用和信托税费费后的剩余财财产,信托利利益=信托本本金+信托收收益。1.19 九华经建投:指指湘潭九华经经

12、济建设投资资有限公司。1.20 标的债权:指根根据湘潭九华华建设置业有有限公司与九九华经建投签签订的债权权确认协议的的约定,九华华经建投作为为债权人对湘湘潭九华建设设置业有限公公司享有的其其他应收款债债权。1.21 监管机关:指中中国银行业监监督管理委员员会及其派出出机构、其他他依法有权对对受托人进行行监管的机构构。1.22 保管人:指信托托资金/财产产的保管人中中国银行股份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北京市市复兴门内大大街1号。1.23 受托人网站:指指受托人指定定的进行信息息披露的唯一一网站,即()。1.24 工作日:指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国规定的金融融机构正常营营业日。1.25 元:指人民币元元。2

13、 信托计划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受托人的信任任,自愿将其其合法所有的的并有权支配配的资金交付付给受托人。由由受托人根据据信托计划文文件的约定,以以受托人的名名义,将委托托人的信托资资金以及其他他有相同投资资目的,且与与受托人签订订了信托合同同的自然人、法法人或其他组组织的信托资资金集合管理理。信托计划划存续期间,受受托人以受益益人利益为宗宗旨管理、运运用、处分信信托财产,以以实现信托财财产的保值增增值,并按信信托计划文件件约定向受益益人支付信托托利益。3 信托计划类别本信托计划为委委托人指定用用途,并由受受托人以集合合方式管理、运运用和处分信信托财产的集集合资金信托托计划。4 信托计划的预期期规模

14、、发行行条件及期限限4.1 信托计划预期规规模4.1.1 本信托计划的预预期规模预计计为人民币贰贰亿元整(小小写为人民币币:200,000,0000.000元),具体体以信托计划划各期募集的的信托资金的的总额为准。受托人有权自行调整本信托计划的规模,不受预期规模的限制,该调整无需提前通知委托人及受益人且无需征得委托人及受益人的同意。4.1.2 本信托计划拟分分二期推介,且且受托人有权权自主决定是是否发行信托托计划第二期期。信托计划划第一期预期期规模为人民民币10,0000万元整整,具体金额额以信托计划划第一期成立立时实际募集集的信托资金金金额为准;信托计划第第二期预期规规模为人民币币10,00

15、00万元整,具具体金额以信信托计划第二二期成立时实实际募集的信信托资金金额额为准。受托托人有权自行行调整本信托托计划任何一一期的信托资资金规模,不不受预期规模模的限制,该该调整无需提提前通知委托托人及受益人人且无需征得得委托人及受受益人的同意意。4.1.3 本信托计划的信信托受益权划划分为等额份份额的信托单单位,委托人人认购信托单单位时,每份份信托单位的的价格为人民民币1元。4.2 信托计划的发行行条件本信托计划发行行前,必须满满足以下条件件:4.2.1 债权收购合同同、债权权转让合同、资资金支付协议议及抵押押合同已签签署生效并持持续有效。4.2.2 受托人认为应当当满足的其他他条件。4.3

16、信托计划的期限限及信托计划划各期的期限限4.3.1 信托计划及信托托计划各期的的预计期限(1) 本信托计划的期期限预计为十十三个月,自自本信托计划划成立之日起计计算。本信托托计划终止日日以信托计划划最后一期终终止日为准。如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发生信托合同约定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期限延长的情形,则本信托计划将自动提前终止或期限自动延长。(2) 信托计划第一期期的期限预计计为十二个月月,自信托计计划第一期成成立日起计算算;信托计划划第二期期限限预计为十二二个月,自信信托计划第二二期成立日起起计算。本合合同项下委托托人/受益人人同意受托人人有权参照信信托计划提前前终止或延期期情形自行决决

17、定信托计划划任何一期提提前终止或延延期终止。4.3.2 信托计划提前终终止的情形(1) 如果在本信托计计划成立二十十个工作日后后因不可归责责于受托人的的原因,致使使受托人无法法根据本合同同的约定运用用信托财产,则则受托人有权权自行提前终终止本信托计计划;本信托托计划按照前前述约定提前前终止后,受受托人将扣除除信托费用及及信托税费后后的货币形式式的信托财产产按各受益人持有有的信托单位位的比例分配配给各受益人。受受托人向受益益人支付该等等款项所需资资金划付费等等费用由受益益人自行承担担,并由受托托人指令划款款银行直接从从该等款项中中扣除。除此此之外,受托托人不再承担担其他任何义义务。(2) 本信托

18、计划存续续期间,根据据相关法律法法规的规定及及信托计划文文件的约定,九华经建投及其他相关方一旦违反其各自签署的交易文件中的承诺、保证、义务及责任,受托人有权自行通过要求九华经建投提前受让标的债权、向其他任何第三方转让标的债权、要求债务人支付标的债权对应的债务款项或行使担保权利等方式提前终止信托计划。(3) 信托计划最后一一期终止时,如如信托计划预预计期限尚未未届满,则信信托计划于信信托计划最后后一期终止日日终止。(4) 信托合同约定的的及法律法规规规定的信托托计划提前终终止的情形发发生时,本信信托计划将提提前终止。4.3.3 信托计划延期情情形(1) 若信托计划预计计期限届满或或提前终止时时,

19、信托财产产中的现金部部分不足以支支付信托费用用或全体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益,则信托计计划延期至信信托财产中的的现金部分足足以支付应付付未付的信托托费用及全体体受益人的预预期信托利益益后终止或延期至担保权权利行使完毕毕后终止。(2) 信托计划预计期期限届满后,经经受益人大会会通过,信托托计划的期限限可以延长。(3) 如信托计划预计计期限届满时时,但信托计计划最后一期期期限尚未届届满的,则信信托计划延期期至信托计划划最后一期终终止日终止。(4) 信托合同约定的的及法律法规规规定的信托托计划延期的情形发发生时,本信信托计划将延延期后终止。5 信托计划的推介介、成立与生生效5.1 信托计划的推介介5.1

20、.1 本信托计划第一一期的推介期期拟定为三十十天,即自2013年1月30日(含当日)起起到20133年2月28日(不含当日日)止;若有有需要,可适适当延长或提提前终止信托托计划第一期期的推介期。5.1.2 受托人有权自行行决定是否发发行信托计划划第二期;信信托计划第二二期的推介期期拟定为三十十天,自信托托计划第一期期推介期届满满之日起计算算。若有需要要,受托人可可适当延长或或提前终止信信托计划第二二期的推介期期。5.2 信托计划第一期期的成立信托计划第一期期推介期内或或信托计划第第一期推介期期届满时,在在满足以下全全部条件的情情况下,受托托人有权宣布布信托计划第第一期成立:5.2.1 信托计划

21、第一期期募集资金总额额达到信托合同同约定的信托托计划第一期期信托资金规规模;5.2.2 信托计划第一期期项下委托人人资格和人数数均符合信信托计划说明明书及相关关法律法规的的要求;5.2.3 全部信托计划文文件及交易文文件均已签署署生效,并持持续有效;5.2.4 受托人认为应当当满足的其他他条件均已得得到满足。5.3 信托计划第二期期的成立信托计划第二期期推介期内或或信托计划第第二期推介期期届满时,在在满足以下全全部条件的情情况下,受托托人有权宣布布信托计划第第二期成立:5.3.1 信托计划第一期期已成立并生生效;5.3.2 信托计划第二期期募集资金总总额达到信托托合同约定的的信托计划第第二期信

22、托资资金规模;5.3.3 信托计划第二期期中各委托人资格格均符合信信托计划说明明书及相关关法律法规的的要求;5.3.4 信托计划中委托托人人数符合合信托计划划说明书及及相关法律法法规的要求;5.3.5 信托计划第二期期中全部信托托计划文件均均已签署生效效,并持续有有效;5.3.6 信托计划中交易易文件持续有有效;5.3.7 受托人认为应当当满足的其他他条件均已得得到满足。5.4 特别提示受托人将本着诚诚实、信用的的原则发行本本信托计划每每一期,但受受托人未对信信托计划各期期发行成功与与否作出过任任何陈述或承承诺。5.5 推介期利息5.5.1 信托计划任何一一期成立后,信信托计划该期期项下委托人

23、人将认购资金金划付至受托托人开立的信信托资金募集集专户之日至至信托计划该该期成立日期期间产生的利利息归入信托托财产。5.5.2 信托计划任何一一期推介期届届满后,如果果未能满足信信托合同约定定的该期成立条件件,则本信托托计划该期不成立,受受托人于信托托计划该期推推介期届满后后三十日内将将信托计划该该期中各委托托人的认购资资金连同认购购资金交付日日至退还日期期间的利息(按按中国人民银银行公布的同同期活期存款款利率计算)返返还给该期项项下的各委托托人。除此之之外,受托人人不再承担其其他任何责任任和义务。5.5.3 信托计划各期推推介期结束前前,如信托计计划该期项下下委托人撤销销认购、收回回认购资金

24、或因委托托人原因导致致其认购信托托单位不成功功的,则受托人有权不向该委托人人支付推介期利息,同时受托人有有权按照其认认购资金的00.1%向该该委托人收取取违约金。5.6 信托计划各期的的生效信托计划各期成成立之日即为为信托计划该该期生效之日日。本信托计计划各期成立立并生效后,并并不因个别委委托人/受益益人与受托人人之间的信托托关系的无效效或终止而无效效或终止。5.7 信托计划的生效效信托计划第一期期成立日即为为信托计划成成立日,信托托计划成立日日即为信托计计划生效日。本信托计划划成立并生效效后,并不因因个别委托人人/受益人与与受托人之间间的信托关系系的无效而无无效。5.8 信托计划各期成成立、

25、生效及及终止日期信托计划各期的的成立日期、生生效日期、终终止日期与信信托计划成立立日期、生效效日期及终止止日期均以受受托人网站公公告的日期或或以受托人认认定的日期为为准。6 信托财产的范围围、种类下列各项均属于于信托财产范范围:6.1 委托人交付的信信托资金;6.2 受托人因信托财财产的管理、运运用、处分或或者其他情形形而取得的财财产;6.3 前述一项或数项项财产灭失、毁毁损或其他事事由形成或取取得的财产。7 信托财产的运用用、管理、处处分7.1 信托财产的运用用7.1.1 由受托人按照委委托人的意愿愿,以受托人人的名义,将将委托人的信信托资金以及及其他有相同同投资目的,且且与受托人签签订了信

26、托合合同的自然人人、法人或其其他组织的信信托资金集合合管理,将全全部信托资金金用于受让九九华经建投与与湘潭九华建建设置业有限限公司签订的的债权确认认协议项下下九华经建投投对湘潭九华华建设置业有有限公司享有有的2.5亿亿元其他应收收款债权。受受托人将按照信托计计划文件的约约定与九华经经建投签订债权收收购合同,并并依据债权权收购合同约约定的条件、时时间向九华经经建投支付标标的债权收购购价款。受托托人通过受让让债权的方式式获取投资收收益,以实现现信托财产的的保值、增值值,从而为受受益人谋取信信托收益。7.1.2 标的债权的基本本情况确认如如下:(1) 债务人:湘潭九九华建设置业业有限公司。(2) 标

27、的债权金额:预计为人民民币250,000,0000.000元整。(3) 标的债权到期日日:预计为22014年11月5日。(4) 标的债权的权利利依据:本合同所指标的的债权是由九九华经建投与与湘潭九华建建设置业有限限公司签订的的债权确认认协议项下下,由审计报报告、划款凭凭证等相关材材料确认的九九华经建投对对湘潭九华建建设置业有限限公司享有的的金额预计为为人民币2.5亿元其他他应收款债权权。7.2 标的债权处置本信托计划存续续期间,全体体委托人/受受益人一致同同意受托人将将持有的标的的债权转让给给九华经建投投或其他任何何第三方。信信托计划存续续期间,受托托人将通过获获取标的债权权转让价款及及行权费

28、、标标的债权对应应的债务款项项、行使担保权权利等方式向向受益人分配配信托利益。7.3 受托人的自由裁裁量权信托计划存续期期间,如发生生九华经建投投或其他相关关方违约且受受托人认为该该等违约行为为足以影响受受益人的信托托收益水平,或或发生可能影影响信托财产产安全或信托托计划目的按期期实现等重大大事项时,则则本合同项下下委托人/受受益人一致同意:受托人有权权自行通过要要求九华经建建投提前回购标的的债权、向任任何第三方转转让标的债权权、要求湘潭潭九华建设置置业有限公司司支付标的债债权对应的债债务款项或行行使担保权利利等方式运用用和处分信托托财产,对此此无任何异议议,并自愿承承担由此带来来的一切风险险

29、和损失。在在此情形下,本本信托计划期期限及本信托托计划各期均均可因此而提提前到期或延延期,无需召召开受益人大大会。7.4 信托资金的集合合管理和账户户的开立7.4.1 委托人同意,由由受托人将本本合同项下委委托人交付的的财产与具有有相同投资目目的的其他委委托人(指与与受托人签订订信托合同,并并交付相应财财产的委托人人)交付的财财产进行集合合管理、运用用、处分;相相关信托事务务亦进行集中中管理,集中中管理的内容容包括但不限限于信托受益益权的登记、信信托利益的分分配和支付、资资金划拨、信信息披露等。7.4.2 信托计划所有账账户的开设和和管理由受托托人负责,受受托人开设独独立的信托财财产专户对信信

30、托资金进行行管理,本信信托计划的一一切资金往来来均需通过该该账户进行。7.4.3 根据具体情况的的需要,本信信托计划可开开设其他账户户,但仅限于于满足开展本本信托计划业业务的需要,受受托人不得使使用本信托计计划的任何账账户进行本信信托计划业务务以外的活动动。7.5 本合同项下委托托人/受益人人同意,信托托计划存续期期间,如湘潭潭九华建设置置业有限公司司已向受托人人偿还部分或或全部债务款款项,则九华华经建投支付付的标的债权权转让价款应应扣除受托人人已收到的湘湘潭九华建设设置业有限公公司偿还的款款项;如湘潭潭九华建设置置业有限公司司已向受托人偿还还的债务款项已超超过标的债权权转让价款的的,则受托人

31、人有权将超过过部分扣除九九华经建投应应付未付的行行权费及其他他应付款项后后的剩余部分分返还至九华华经建投。本合同项下下委托人/受受益人对前述述约定事项无无任何异议。7.6 特别申明:对于于本合同中未未约定的事项项,受托人管管理、运用信信托财产,将将恪尽职守,履履行诚实信用用、谨慎勤勉勉的义务,为为受益人的利利益服务。7.7 信托资金的退出出7.7.1 退出方式:本信信托计划存续续期间,由九九华经建投或或其他第三方方向受托人支支付标的债权权转让价款、行行权费及其他他应付款项,或或由湘潭九华华建设置业有有限公司向受受托人支付标标的债权对应应的债务款项项,并由受托托人向受益人人支付完毕全全部信托利益

32、益后,信托资资金退出。7.7.2 担保措施:为充充分保障受益益人的利益,本本信托计划安安排如下担保保措施使九华华经建投履行行在债权转让让合同及资资金支付协议议项下的全全部义务:九九华经建投以以其合法享有有的国有土地地使用权提供供第一顺位抵抵押担保,关关于抵押担保保具体事宜应应以抵押合合同的约定定为准。8 信托财产的保管管受托人聘请中国国银行股份有有限公司担任任信托财产的的保管人。受受托人与保管管人订立资资金保管合同同(编号:FBTC-2013-4-0166-06),明确确受托人与保保管人之间在在信托财产的的保管、信托托财产的管理理和运用及相相互监督等相相关事宜中的的权利、义务务及职责,确确保信

33、托财产产的安全,保保护受益人的的合法权益。9 信托计划相关费费用的核算及及支付9.1 税费处理本信托计划运作作过程中涉及及的各纳税主主体,依照国国家法律、行行政法规的规规定分别履行行纳税义务。应应由信托财产产承担的税费费,按照法律律、法规及国国家有关部门门的规定办理理。9.2 信托费用承担9.2.1 除非委托人另行行支付,受托托人因处理信信托事务发生生的下述费用用为信托费用用,由信托财财产承担:(1) 银行划款手续费费、文件或账账册制作、印印刷费用、信信托计划成立立时的专项法法律服务费;(2) 信托报酬(含资资产评估费、公公证费);(3) 客户服务费;(4) 因设立信托计划划而产生的前前期费用

34、,包包括但不限于于审计费、信信托计划营销销费、推介费费用等其他费费用;(5) 信托计划成立及及投资运用所所发生的费用用,包括但不不限于相关服服务机构费用用(如律师费、审审计费等其他他相关服务机机构的费用);(6) 召集受益人大会会发生的会议议费等费用;(7) 为保护和实现信信托财产权益益而支出的费费用,包括但但不限于诉讼讼费、仲裁费费、律师费、公公证费及其他他形式的资产产处置费等费费用;(8) 信托财产管理、运运用或处分过过程中发生的的印花税等税税费;(9) 信息披露费用以以及信托事务务管理相关费费用;(10) 信托计划终止时时的清算费用用;(11) 按照有关规定可可以列入的其其他费用。9.3

35、 信托合同第9.2.1条第第(1)款和和(2)款信托费用的计计提和支付9.3.1 信托合同第9.2.1条第(1)款和和(2)款所所列的各项信信托费用以下下统称为信托托费用A。信信托计划正常常存续期间,信信托费用A的的年费率为11.4%/年;但但如因九华经经建投或其他他相关方违约约导致信托计计划任何一期期延期,则自自该期预计期期限届满之日日起,整个信信托计划的信信托费用A的的年费率提高高至3%/年年。如信托计计划任何一期期因九华经建建投或其他相相关方违约而而提前终止的的,自信托计计划该期成立立时起信托费费用A的年费费率提高至33%/年。9.3.2 信托合同第9.2.1条第(1)款款所列各项信信托

36、费用由受受托人于实际际发生时直接接从信托财产产中对外支付付。9.3.3 信托合同第9.2.1条第(2)款款所列信托费费用(即信托托报酬)的计计提和支付方方式如下所示示:(1) 信托报酬本信信托计划募集集资金总额1.4%1,于信托计划划最后一期成成立后15个工作日日内支付。(2) 受托人除收取上上述信托报酬酬外,信托计计划终止时的的信托财产扣扣除应付未付付的信托费用用、税费及应应付未付的全全体受益人的的预期信托收收益、信托本本金后的剩余余财产、信托托财产专户的的销户利息亦亦应作为信托托报酬于信托托计划终止后后的五个工作作日内支付给给受托人。(3) 本信托计划提前前终止的,已已收取的信托托报酬不再

37、返返还。9.4 保管费的计提和和支付信托计划存续期期间,保管人人按照0.1%/年年的年费率收收取保管费。关关于保管费的的计提标准和和支付时间以以编号为FBBTC-20013-4-016-066的资金保管合合同约定为为准。9.5 客户服务费的计计提和支付全体委托人/受受益人一致同同意,信托计计划存续期间间,受托人有有权聘请第三三方为信托计计划提供客户户服务,并按按照不高于11.8%/年年的费率支付付客户服务费费。如本信托托计划任何一一期提前终止止或信托计划划提前终止的的,则受托人人已支付的客客户服务费不不予返还。关关于客户服务务费的具体计计提和支付以以受托人与第第三方签署的的相关协议约约定为准。

38、9.6 除信托合同第99.2.1条条第(1)款款至第9.22.1条第(3)款外的其他信托费用的计提和支付除信托合同第99.2.1条条第(1)款款至第9.22.1条第(3)款外的其他信托费用由受托人负责核算,受托人应妥善保管信托费用的相关单据、凭证。除非特别说明,其他费用均在发生时由受托人指令保管人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支付。9.7 信托费用计提应应符合如下原原则:9.7.1 受托人因违反信信托合同所导导致的费用支支出,以及处处理与本信托托计划无关的的事项发生的的费用不列入入应由信托财财产承担的费费用。9.7.2 受托人因处理信信托事务所支支出的费用、对对第三人所负负债务,以信信托财产承担担。受托人以

39、以其固有财产产先行支付的的,对信托财财产享有优先先受偿的权利利。10 受益人信托收益益的计算、分分配及信托本本金的分配10.1 声明事项:受托托人、保管银银行、律师事事务所均未对对本信托计划划的业绩表现现或者任何回回报之支付做做出保证。10.2 信托利益分配的的一般原则:10.2.1 受托人集合管理理信托财产,信信托财产作为为不可分割的的整体资产而而存在的,信信托计划任何何一期项下委委托人认购的的信托单位对对应的信托受受益权与信托托财产的任何何特定部分不不具有任何法法律上的对应应关系。10.2.2 在任何情形下,受受托人仅以信信托财产扣除除信托费用和和信托税费后后的剩余财产产为限向受益益人分配

40、信托托利益。10.2.3 信托计划第一期期项下的受益益人和信托计计划第二期项项下的受益人人之间信托利利益的分配顺顺位并无优先先劣后之分,处处于同一顺位位分配;受托托人应按照信信托计划中各各期项下受益益人信托利益益分配的时间间向各受益人人分配信托利利益。10.3 受益人预期信托托收益的计算算和分配10.3.1 受益人预期信托托收益的计算算信托计划存续期期间,各类受受益人对应的的预期年信托托收益率如下下所示:单一受益人持有有的信托单位位份额X对应的预期年信信托收益率100万份XX300万万份8%/年300万份XX8.5%/年10.3.2 受益人信托收益益的分配(1) 信托计划第一期期项下受益人人信

41、托收益的的计提和支付付。信托计划第一期期项下受益人人信托收益的的核算日分别别为信托计划划第一期生效效后的每季度度末月第25日(即3月月25日、6月月25日、9月225日、12月月25日)及信托计计划第一期终终止日,信托托计划第一期期项下受益人人信托收益的的分配日分别别为其每个信信托收益核算算日后的十个个工作日内。信托计划第一期期项下各受益益人每个核算算期应收取的的预期信托收收益=该受益人持有有的信托单位位份额1元元/份该受受益人对应的的预期年信托收益率率当个核算算期内该受益益人持有的信信托单位实际际存续天数/360。上述计算公式中中,“当个核算期期”为自上一个个信托收益核核算日(含当当日)起至

42、本本个信托收益益核算日(不不含当日)止止的期间;其其中信托计划划第一期项下下受益人信托托收益的第一一个核算期指指自信托计划划第一期生效效日(含当日日)起至信托托计划第一期期生效后的第第一个信托收收益核算日(不不含当日)止止的期间,如如果信托计划划第一期于信信托计划第一一期生效后的的第一个核算算日当月生效效的,则此时时,第一个核核算期为信托托计划第一期期生效日(含含当日)至信信托计划第一一期生效后第第二个信托收收益核算日(不不含当日)止止的期间。(2) 信托计划第二期期项下受益人人信托收益的的计提和支付付。信托计划第二期期项下受益人人信托收益的的核算日分别别为信托计划划第二期生效效后的每季度度末

43、月第25日(即3月月25日、6月月25日、9月225日、12月月25日)、信托计计划第一期终终止日及信托托计划第二期期终止日,信信托计划第二二期项下受益益人信托收益益的支付日分分别为其每个个信托收益核核算日后的十十个工作日内内。信托计划第二期期项下各受益益人每个核算算期应收取的的预期信托收收益=该受益人持有有的信托单位位份额1元元/份该受受益人对应的的预期年信托收益率率当个核算算期内该受益益人持有的信信托单位实际际存续天数/360。上述计算公式中中,“当个核算期期”为自上一个个信托收益核核算日(含)起起至本个信托托收益核算日日(不含)止止的期间;其其中信托计划划第二期项下下受益人信托托收益的第

44、一一个核算期指指自信托计划划第二期生效效日(含当日日)起至信托托计划第二期期生效后的第第一个信托收收益核算日(不不含当日)止止的期间,如如果信托计划划第二期于信信托计划第二二期生效后的的第一个核算算日当月生效效的,则此时时,第一个核核算期为信托托计划第二期期生效日(含含当日)至信信托计划第二二期生效后的的第二个信托托收益核算日日(不含当日日)止的期间间。10.3.3 如因信托财产专专户内资金不不足,导致受受托人无法足足额向按照本本合同应参与与分配的全体体受益人按期足足额分配当个核算算期内的预期期信托收益的的,则受托人人应当以该受益人预计收收取的当个核核算期内的预预期信托收益益占根据第10.3.

45、2条约约定计算的受受托人预计分分配的当个核核算期内的预预期信托收益益总额的比例例为原则向该受益人分配配当笔信托收益。10.3.4 本信托计划的预预期信托收益、预期年年信托收益率率、收益率不构构成受托人对对信托收益的的保证或承诺诺。本信托计计划各期终止时,信托托计划该期项项下各受益人人可获得的实实际信托收益率存存在低于上述述预期信托收益率的的可能。10.4 信托本金的支付付10.4.1 受托人于信托计计划第一期终终止后的十个个工作日内向向信托计划第第一期项下全全体受益人一一次性支付信信托本金;受受托人于信托托计划第二期期终止后的十十个工作日内内向信托计划划第二期项下下全体受益人人一次性支付付信托

46、本金。10.4.2 如因信托财产专专户内资金不不足,导致受受托人无法向向按照本合同同应参与分配配的全体受益益人足额分配配信托本金的的,则受托人人应当以该受受益人预计收收取的信托本本金占根据第第10.4.1条约定受受托人本次预预计分配的全全部信托本金金总额的比例例为原则向该该受益人分配配信托本金。10.4.3 各受益人持有的的信托单位份份额于其每次次收到受托人人支付的信托托本金之日相相应减少,每每次各受益人人减少的信托托单位份额=该受益人于于该次收到的的信托本金金金额1元/份。10.4.4 本合同对信托本本金支付的约约定不构成受受托人对信托托资金全部返返还的保证或或承诺。本信信托计划终止止时,受益人人可分配的信信托利益存在在低于成立时时交付的信托托资金的可能能。10.5 受益人退出信托托计划10.5.1 信托计划各期项项下各受益人人于信托计划划该期终止日日退出信托计计划,在受托托人按照信托托合同的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献 > 其他资料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