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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关于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将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收入总额问题(一)收入总额范围1、查帐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所形成和取得的经济利益总收入。收入总额具体包括:销售(营业)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益;投资收益;投资转让净收益;租赁净收益;汇兑净收益;资产盘盈净收益;补贴收入;其他收入。销售(营业)收入包括基本业务收入,销售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收入,技术转让收入(不含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转让固定资产、
2、无形资产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入(含逾期押金)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收入等。2、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具体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租赁收入;利息收入(不包括金融机构存款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性收入;其他收入。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除外。但对从低税率企业分回的股息性收入应按税率差异单独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收入确认的原则及时间纳税人各项收入一般按企业会计制度和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具体确认的原则及时间如下: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或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销售收入。2、
3、现款提货销售商品,在收到货款并将发票帐单或提货单或交付货物给买方后确认销售收入。3、采用分期预收方式销售商品产品的,除长期合同以外,在交付商品产品时确认收入。4、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在商品、产品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并将发票帐单提交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后确认收入。5、委托代销商品,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6、企业销售的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的,又未根据正常的保证条款予以弥补的,企业按一般确认原则,确认销售收入。对上市公司销售收入的确认,应递延到已按买方要求进行弥补时予以确认。如销售退回的,应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7、订货销售的收入实现时间,同分期预收销
4、售。8、销售并再购回和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应分解为销售商品和购买商品两个交易,按上述有关规定确认收入。9、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可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10、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可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11、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应作为收入处理。(三)纳税人将自己的商品、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对外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均应视同收入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
5、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计算商品、产品组成销售价格。(四)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或估定,即按公允价值确定。(五)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国债是指财政部发行的债券,不包括其他部门发行的债券。(六)纳税人一切收入,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基金、费用和附加,除国家有关税收法规中明确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其他应计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七)纳税人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各种有价证券的盈亏,一律计入投资收益,计征企业所得税。(八)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按
6、折扣后的销售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如另开发票的,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九)联托运企业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营业收入;广告服务企业和旅游企业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作为营业收入。(十)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罚没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十一)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十二)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入收入总额,承租方应分期摊销租赁费。(十三)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
7、)及其他税费,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外,都应计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先征后退和先征后返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收入总额。(十四)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政部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十五)纳税人采用“买货送物”方式销售货物的,“送物”部分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如赠送
8、本企业的产品,其销售价格应按产成品价格计价。如赠送外购商品的,其销售价格应按外购价格计算。(十六)企业自管和委托代管公有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十七)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问题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十八)企业收到各种贴息款、返还额及奖励等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十九)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适当证明是指原始发票尚未入帐,应
9、收回的原始发票;无法收回原始发票的,应取得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后,开具的红字发票。(二十)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计入补贴收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返还收入应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究与开发。凡改变用途的,则应补缴企业所得税。二、关于税前扣除问题(一)税前扣除的总体要求及原则1、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项目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纳税人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适当凭据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根据会
10、计法和发票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提供发票的,发票就是适当的凭据;纳税人可以自制凭证的,如工资费用分配表、折旧的费用分配表等就是适当凭据;境外购货的,如无境外发票的进口报关单也是适当凭据;对纳税人税前扣除项目所取得的凭据,确实难以把握的,应以个案形式报市局确定,分局不得擅自确定。2、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确定性原则
11、。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3、税前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4、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资产(投资)的成本。5、纳税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的属于某一纳税年度的租金、利息、保险费等费用支出,在不违背税前扣除其他原则的前提下,预提的费用支出可在税前扣除。6、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
12、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改制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7、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上述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帐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8、企业已提并作纳税调整的各项准备,如因确凿证据表明属于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原则,并已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的,可作相反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
13、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二)税前扣除具体规定1、税法所指成本是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下角料、废料、废旧物资),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技术转让)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间接成本应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2、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自制存货的成本包括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3、纳税人各项存货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
14、可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对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的,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4、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应在认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时,报主管税务分局备案,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年度申报时,附报改变计算方法的情况,说明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并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主管税务分局接到纳税人附报的有关资料后
15、,由分局集体审查,并将审查后的附报资料上报市局。重点审查内容是纳税人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程序,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是否合理,有无计算错误等事项。对发现纳税人未说明改变原因、不能提供有关资料,或虽说明但变更没有合理的理由,以及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不合理、存在计算错误问题的,可要求纳税人在申报期限内重报。如在申报期限内不重报或仍不合理的,应对纳税人由于改变计算方法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并补征税款。5、当纳税人因下列原因发生财产损失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由纳税人提供财产损失认定证据资料,经主管税务分局审核,报市地税局批准后,准予在税前扣除。(1)因自然灾害、战
16、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可收回金额可以由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存货为账面价值的1%。已按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确认财产损
17、失的各项资产必须保留会计记录,各项资产实际清理报废时,应根据实际清理报废情况和已预计的可收回金额确认损益。财产损失具体审批程序、审批标准和需要申报的相应证据资料应严格按照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甬地税一2005168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纳税人须及时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及时报核,不得在不同纳税年度人为调剂。但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的财产损失,可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自行申报扣除。6、税法所指费用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
18、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7、工资薪金支出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书报费、夜餐费;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所指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补贴。如:高空津贴、井下津贴、出差补贴、误餐补贴等。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1)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2)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3)从已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
19、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4)各项劳动保护支出,如劳动保护费(每人每年600元)、卫生洗理费(每人每月4元)等; (5)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6)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7)独生子女补贴;(8)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9)贴农金;(10)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在按人均月300元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以个人名义发生的通讯费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11)发放给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据实在税前扣除。(12)经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及返聘人员,但下
20、列情况除外:(1)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职工食堂、托儿所人员;(2)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3)其他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人员。、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工资薪金支出统一在每人每月1000元范围内据实扣除。、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在批准额度内扣除。超过批准额度的部份,不得在税前扣除。、经由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初选,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被认定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的纳税人,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
21、得额时准予扣除。8、计算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的工资标准为职工计税工资范围内的实发工资,不包括午餐补贴。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计算“二费”标准为工资基数范围内的实发工资,不包括午餐补贴,上述“二费”分别按14%、1.5%计提。企业发生的职工工会经费,应凭企业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扣除标准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无工会组织企业发生的文体费可在职工计税工资范围内的实发工资的1%范围内据实扣除。9、关于利息支出问题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在税前扣除。但对纳税人预提的按规定应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在一年以上未付的应按规定征收企业
22、所得税,以后实际支付时,允许在税前扣除。纳税人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利息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利息。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的资金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利息,
23、按规定可在税前扣除,不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成本。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收取的逾期利息或加收的罚息,允许在税前扣除。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股金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股息,不得在税前扣除。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不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有关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扣除的限制,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10、关于租金支出问题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
24、除。11、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问题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结转扣除,但年度扣除总额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2%。生产粮食类白酒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对从事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行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结转扣除,但年度扣除总额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8%。对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
25、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对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可据实扣除。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对当年未能在上述规定标准内扣除的广告支出应建立台帐进行管理,跟踪其以后年度扣除情况。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和具有广告性质的礼品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的,可据实扣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
26、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12、关于业务招待费问题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应在下列范围内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初期当年无营业收入或能够取得少量的营业收入,但确需发生业务招待费的,经主管税务分局审核,可按当年完成房地产开发工作量的60%预计营业收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标准,在上述规定的比例内据实扣除。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在税前列支业务招待费。1
27、3、关于坏帐损失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分局在年度申报时应要求纳税人说明坏帐、呆帐损失核销采取的方法(直接核销法还是备抵法)。对提取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应冲减坏帐准备;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帐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帐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对提取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帐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款项余额的5。计提坏帐准备的年末应收款项包括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帐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消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预付帐款(应转入其他应收款后计提
28、)、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不大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和到期未收回的应收票据(应转入应收帐款后计提)。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帐款,应作为坏帐损失,并按以下程序处理: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 (2)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3)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4)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主管税务分局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对纳税人确认的上述坏帐损失,应着重审核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坏帐损失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对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撤消、
29、死亡、失踪或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的,经法院裁决确定为无法偿还和中止执行的或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或债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已确认为收入的应收帐款,可由纳税人提供款项清单和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分局审定后,允许在税前扣除。但对坏帐损失额度在300万元的,经主管税务分局审定后,报市地税局审批。并将审定结果编制成企业坏帐损失核销汇总表在次年5月20日前上报。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坏帐损失,应在当年12月底前报市地税局审定。坏帐损失证明材料包括:法院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终结执行裁定书、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书面证明(原件)或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媒体公告(复印件)、债务人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证明、税务师事务
30、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等。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款,不得提取坏帐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帐款也不得确认为坏帐,但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的负债部分,经主管税务分局审定后,可作为坏帐损失在税前扣除。商业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允许在税前扣除。商品削价准备金按年末库存商品余额的3-5提取,用于商品削价时发生的损失。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31、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应作为流动资产损失,报经批准后,准予在税前扣除。14、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费用包括纳税人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时发生的清理费用,包括支付的拆卸、搬迁、整理等费用。15、纳税人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规定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在税前扣除。特殊工种包括从事高空、井下、海底等特殊工作,对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
32、,一般按劳动和保险部门规定的上缴数额确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16、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在税前扣除。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7、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人身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养老保险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属于对职工福利性质的支出,不得扣除
33、。18、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义务兵优待金(2002年1-6月)、残疾就业保障金、水利资金等,可在税前扣除。19、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能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的,允许在税前扣除,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20、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1)有合法真实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纳税
34、人以佣金名义支付给雇员的全部支出视为工资薪金支出。21、关于劳动保护费问题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在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内在税前据实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可扣除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有合法真实凭证;配备或提供的必须是实物;确因工作需要并根据劳动法等有关法规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安全与健康而配备或提供的。对非因工作需要和国家规定以外的带有普遍福利性质的支出,除从职工福利费中支付的以外,一律视为工资薪金支出。对企业参照行政事业单位标准发放的职工防暑降温费支出,允许在标准范围内据实扣
35、除,2005年度扣除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包括驾驶员)每人每月10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9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22、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赔款、罚款和诉讼费,可在税前据实扣除。23、关于捐赠规定(1)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全国老年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老区促进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
36、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阎宝航教育基金会、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纳税人通过各级政府的捐赠,准予在税前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2)具体捐赠扣除限额的计算程序明确如下: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纳税调整前所得法定比率捐赠额大于捐赠扣除限额的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反之,捐赠额准予扣除。(3)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华
37、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4)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5)企业订阅人民日报、求是杂志捐赠给贫困地区的费用支出,视同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允许在不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纳税调整前所得)的3%范围内按实在税前扣除。(6)纳税人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
38、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部分,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扣除。对国家重点交响乐队、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7)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允许在不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范围内按实在税
39、前扣除。(8)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学校。(9)亏损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纳税调整前所得为负数的企业)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10)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计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
40、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11)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需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24、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计价按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市地税局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
41、现原计价有错误。纳税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按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者外,下列资产不得计提折旧:(1)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2)盘盈的固定资产;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公路)为20年;(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纳税人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应采用直线折旧法。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确定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
42、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关于购入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原值及折旧年限的认定问题。(一)购入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原值应按取得时的真实凭据记载的价格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应资本化的费用后确定。(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31095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主管分局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采用其他合理方法确定折旧年限。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问题(一)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
43、和固定资产1、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械设备;2、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国家鼓励投资项目和浙江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纲要列举的拟发展的重点产品生产企业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3、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5、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软件;6、国家税务总局和宁波市局根据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情况确认的其他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和固定资产。(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
44、限法,对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2、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和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软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2年;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4、纳税人试制新产品所购置的仪器仪表测试设备,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允许在税前扣除。(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审核管理1、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需加速折旧的,可在当年任何月份内提出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上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表,由主管税务分局对照本条第(一)点规定初审,并报市地税局备案后,可在申报纳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时扣除加速折旧额。2、主管税务分局应加强检查(评税)力度,发现不符合
4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四)固定资产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折旧的计算问题1、固定资产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的计算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年折旧额=每年固定资产的净值年折旧率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净残值后的净额平均摊销,该平均摊销额作为最后两年的折旧额。2、固定资产采用年数总和法折旧的计算年折旧率=(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 100%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年折旧率(五)原有固定资产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后的衔接公式按照本条第(四)点规定执行,但应注意以下几
46、方面:1、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计算年折旧率时,折旧年限为原平均年限法时的折旧年限。2、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年折旧额时,每年固定资产的净值第一年为平均年限法计算后的固定资产净值,第二年以后为扣除加速折旧后的固定资产净值。3、采用年数总和法计算年折旧额时,固定资产原值为原平均年限法时的固定资产原值。4、原应提未提的折旧额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十)点规定要求,不得计入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年折旧额时的固定资产净值。25、关于资产摊销规定纳税人的无形资产计价按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无形资产应采用直线法摊销。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
47、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纳税人取得的下列无形资产不得摊销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自创或外购的商誉。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纳税人购入的计算机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经主管税务分局核准,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为2年。纳税人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的,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的,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