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的通知dxpo.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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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关于明确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的通知余地税政20109号 2010-3-101附录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2008-3-636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009-4-3044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2008-12-1651四、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09 110号 2009-7-1453五、关于专项

2、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2009-6-1654六、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2009-11-1156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2008-10-3057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2009-3-1261九、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2009-11-1263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2009-1-466十一、财政部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2008-02-2269十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2008-9-1974十三、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0998号 2009-6-976十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 2009-8-2182十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2009-4-1684十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

4、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 2009-5-488十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2009-4-16104十八、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2007-9-4107十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 2008-12-10110二十、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9号 2009-4-24116二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650号 2008-

5、7-3119二十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39号 2007-12-26120二十三、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990号 2009-5-11127二十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9131号 2009-11-20129二十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21号 2009-4-29130二十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9号 2009-4-21133二十七、国家税务

6、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 2010-2-22140二十八、关于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审核评税方法管理的通知 余国税发200250号 余地税政200224号142(如因为word版本问题导致页码不对,请按CTRL+A全选后,再按F9)您可以登录以下网站查询本文件:浙江省余姚市地方税务局文件余地税政20109号 关于明确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的通知为了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收入总额问题(一)收入总额范围1、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1)销售货物

7、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2、销售(营业)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一(1)的概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建造合同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包装物出租收入、其他的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其他视同销售收入)。3、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有关收入确认问题(1)按照企业所得税

8、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 国税发200830号见36页附录一)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应税收入额为收入总额减除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2)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主营业务以外的转让财产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取得的收入),若该项财产转让的收入和计税基础能准确核算的,应把转让财产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和实际支付的与转让财产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如余额为负数按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上述财产净值为有关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按税收规定的下限

9、(最低折旧、摊销年限等)计算的可在税前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等后的余额。(二)收入确认的原则及时间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具体确认的原则及时间如下:1、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2、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采取预

10、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5、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6、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7、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8、关于企业销售折扣、折让、退回、回扣的处理。企业为

11、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销售额和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如另开发票的,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

12、入。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9、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以被投资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10、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11、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

13、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12、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13、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14、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15、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16、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17、债务重组收入,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

14、时确认收入的实现。18、股权转让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上述第9、11、17、18条的新规定请参阅140页附录二十七(三)下列收入可递延确认:(1)企业重组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财税200959号见44页附录二)文件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

15、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同时符合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第七条第(三)点、第八条规定的,其资产或股权的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 10 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四)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五)企业以买一赠

16、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六)不征税收入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2、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

17、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3、企业将同时符合上述规定(1)、(2)、(3)三个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5、企业在按照财税200987号 财税200987号见54页附录五文件规定把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

18、资金确定为不征税收入进行年度申报时,必须把该项资金所对应的拨付文件名称、文号、规定的专项用途、取得时间、使用和结余情况作为年报附列资料申报。6、财税200987号文件中所指的“县级以上”含县级。7、不征税收入其他事项参照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财税2008151号见51页附录三)、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09110号 甬地税一2009110号见53页附录四 )等文件执行。(七)免税收入1、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

19、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 2009年度暂按免税收入申报。2、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按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财税2009122号见56页附录六文件规定执行。3、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八)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除按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和上述规定外,还应按以下文件规定执行: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国税函2008875号见57页附录七)2、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2009118号 国税函2009118号见61页附录八)3、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二、关于税前扣除的问题(一)税前扣除的总体要求及原则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2、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真实性原则。企业应当提供证明收入、费用实际已经发生的适当凭据,要根据具体业务去判断。实际发生,并非实际支付的概念

21、,一般认为支付义务产生,即意味着费用支出发生。(即权责发生制)(2)相关性原则。税前扣除必须从根源和性质上与收入相关。(3)合理性原则。合理性是指税前扣除支出是正常和必要的。税前扣除的支出在真实性的基础上必须符合合理性的要求。合理性的具体判断,主要看发生的支出的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税前扣除的支出在符合真实、相关和合理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必须符合以下几个原则:(4)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5)合法原则。非法支出(或因违法造成的损失)不允许扣除。(6)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

22、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7)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3、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4、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残疾人员工资和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二)税前扣除具体规定1、工资薪金支出(1)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

23、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2)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

24、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应计入工资薪金支出。2、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1)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为职工卫生保健、

25、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2)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企业以前年度已在税前扣除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上述余额,如果改变用途(如转入未分配利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解散、注销时职工福利费仍有余额的,并计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3)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财务处理

26、规定 财务处理规定见63页附录九财企2009242号文与税收政策规定 税收政策规定见66页附录十国税函20093号文不一致的,纳税时应按税收政策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3、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准予扣除。4、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冲减企业以前年度已在税前扣除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上述余额,如果改变用途(如转入未分配利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7、。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财税20081号见69页附录十一)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5、股权投资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1)企业2008年末按照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第二大点第(一)小点规定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因收回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余额可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2)2008年度前(

28、含2008年度)已按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第二大点第(二)小点规定作递延所得处理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3)企业2009年度及以后年度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捐赠所得和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应按新税法的规定确认所得的实现。(4)债务重组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可按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在5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6、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文

29、件执行中的需注意的几个问题(1)该文件所适用的对象是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作为构成产品要素而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如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使用权等)不得参照执行。(2)该文件第二大点第(一)小点中“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应包括“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重置固定资产,使用时间未超过12个月发生对外转让行为的,应把已抵扣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计入转让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7、关于借款费用支出规定(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

30、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按税法规定计算扣除。需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仅限于上述情况。(2)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凭合法凭证(发票)按实扣除;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凭合法凭证(发票)按实扣除: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31、;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3)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支出,如企业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否则按照财税2008121号 财税2008121号见74页附录十二文件第一条规定划分债权性投资及权益性投资计算扣除。(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

32、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8、关于广告费的扣除规定(1)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

33、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以企业所得税年报附表一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数据作为计算依据。(3)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下列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可按如下规定执行: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

34、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前款所称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模式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

35、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0998号 甬地税一200998号见76页附录十三)规定,企业年度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允许作为当年度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境外佣金的计算依据;开发产品确认完工后,已在以前年度作为上述费用扣除计算依据的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部分不得重复计算扣除。9、关于业务招待费支出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以企业所得税年报附表一第1行“销售(营业)

36、收入合计”数据作为计算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期内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包括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年度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并入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统一按税法规定计算扣除,不足扣除部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0、关于企业提取准备金的税务处理(1)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2)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

37、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上述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帐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指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

38、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4)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可按照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 财税200999号见82页附录十四)文件规定执行。1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1)当企业转让或者处置股权投资取得的收入低于股权投资的成本时(除通过证券交易场所买卖股票、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拍卖外),其损失的股权投资成本部分按照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在税前扣除。(2)其余事项按照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

39、税200957号 财税200957号见84页附录十五)、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 国税发200988号见88页附录十六)文件规定执行。12、预提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纳税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的属于某一纳税年度的租金、利息、保险费等费用即使当年并未支付,在不违背税前扣除其他原则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纳税人预提的与当年度取得的应税收入无关的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13、暂估入帐材料的税前扣除问题对企业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帐单尚未到达的材料物资应按计划成本、合同价格或其他合理价格暂估入帐,年度按规定已计入当前损益部分允许所得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应对暂估入帐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

40、审核,发现长期未取得发票帐单,估价明显不合理等情况且无合理理由的有权予以调整。14、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按以下规定执行:(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2)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

41、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3)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4)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5)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6)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15、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1)除国务院、财

42、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国家机关均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按规定可在税前全额扣除的捐赠支出(如向

43、“5.12”地震灾区捐赠),可直接抵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3)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

44、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4)关于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扣除。16、各类保险金的扣除问题(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2)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企业缴纳的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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