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管理知识(51页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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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税 务 筹 划2004年第三期(总第3期)润博财税顾问工作室目录筹 划 前 沿筹划理论浅析税务筹划的目标 4筹划技术税务筹划技术之三:漏洞平台 6税 务 律 师律师谈法上市公司并购模式中的税收负担分析 10律师提醒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解析 18筹 划 实 务公司董事领取报酬可筹划 27财 税 研 究浅谈税务筹划与财务管理的关系 30经 典 案 例不要忽略了货币的时间价值 33卖?租?还是投资? 35法 规 速 递 3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东

2、电报局环球市场有限公司向渣打银行深圳分行出租网络线路及设备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国内设计国外流片加工集成电路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式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关 于 润 博 50读者意见调查表 51筹划理论浅析税务筹划的目标虽然减轻企业自身的税收负担是税务筹划的最终目标,也是税务筹划兴起

3、与发展的根本原因,但这个目标仅仅是整个筹划目标的组成部分之一。税务筹划还有以下目标:实现涉税零风险;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提高自身经济效益和维护主体合法权益。(一)减轻税收负担纳税人对减轻税收负担的追求,是税务筹划产生的最初动因。纳税人是纳税义务的承担者,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产权界定清晰的前提下,追求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实现,不仅要求总收入大于总成本,而且要求总收益与总成本之间差额的最大化。在总收益一定的条件下,就要使总成本最小化。一方面,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外购原材料、外购燃料、外购动力、支付工人的工资、津贴、固定资产投资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

4、用等构成企业的内在成本,减少内在成本可以提高总体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国家凭借其权利,按照税法规定强制、无偿征收的税收,可认为是企业的外在成本,也构成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数额的减少也可以增加企业的实际经济效益。因此,纳税人为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进行税务筹划以减轻税收负担,是市场竞争机制健全程度的外在表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种意义上的减轻税收负担,是相对地减少应纳税款数额。只要企业应纳税额与生产经营规模的比率有所降低,便可认为筹划是成功的。(二)实现涉税零风险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缴纳税款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即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

5、极小可以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筹划,使自己处于一种涉税零风险状态。虽然纳税人不能直接获取税收上的好处,但是能间接地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也更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和规模的扩大。因此,涉税零风险也是税务筹划追求的目标之一。具体说来,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纳税人实现涉税零风险可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企业进行筹划之后,使自己账目清楚,纳税正确,不会受到税务机关的经济处罚,这样就相当于获取了一定的经济收益。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筹划,就有可能出现账目不清,纳税不正确的情况,从而很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漏税。()纳税人实现涉税零风险可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名誉损失。一旦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

6、漏税,甚至是犯罪,那么该纳税人的声誉将会遭受严重的损失。商品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人们的品牌意识越来越强,好品牌意味着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地位。企业的品牌越好,产品越容易被消费者接受,企业的收益就越好;反之则不然。除此之外,偷漏税行为的认定还可能会导致税务机关更加严格的稽查,更加苛刻的纳税申报条件及程序,从而增加了纳税人的申报时间和经济上的成本,因而实现涉税零风险极其重要。()涉税零风险状态可以使企业账目更加清楚,使得管理更加有条不紊,更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更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账目不清不利于企业进行各项成本的核算,也不利于企业进行各项成本费用的控制,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及管理上的混乱。因此,

7、从企业管理的角度出发,实现涉税零风险不应被排除在税务筹划的目标体系之外。纳税人帐目不清,纳税不正确,即使不被税务机关查处,也会使纳税人承受精神上的成本。(三)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纳税人通过一定的手段将当期应该缴纳的税款延缓到以后年度缴纳,以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也是税务筹划目标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理论上讲,如果企业每期都能将后期的一笔费用在当期列支,每期都能将当期的一笔收入在下期计入应纳税所得,则每期都可以使一部分税款缓纳,相当于每期都获得一笔无息贷款,即每期都可以用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相当于一笔贷款永远不用清偿。在信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尤其在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时,经常会借债

8、。如果企业能尽量延缓税款的缴纳,就会使企业的营运资金相对宽裕,更利于企业的发展,对那些资金比较紧张的企业来说更是如此。更深一层讲,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延迟税款的缴纳,无偿地使用财政资金为自己企业的生产经营服务,不存在财务风险。此外,税务筹划使企业当期的总资金增加,有利于企业扩大借债规模,企业增强了承担财务风险的能力,有利于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四)提高自身经济效益既然获取最大的经济收益是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那么提高纳税人的经济效益就理所当然是税务筹划目标体系中不可缺少的元素。进行税务筹划可以使纳税人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收益,但税务筹划是有成本的。根据纳税人的

9、实际情况,运用成本收益法分析,如果成本小于净收益,则该筹划就可行。这里的成本,可以仅指当前的实际成本,也可以从长远看指一段时期甚至将来可能发生的显性成本与隐性成本的总和。从理论上讲,如果所销售产品的供给弹性大于需求弹性,则纳税人便可以通过提高产品售价的办法,将所承担的税负大部分转嫁到购买者头上,而且供给弹性越大,需求弹性越小,这种转嫁就越容易。但是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一般而言,需求弹性比较小的产品,长期需求比短期需求弹性要大,即消费者在持续高价的情况下,可以慢慢调整自己的消费习惯,寻找替代消费品。如果产品售价过高,消费者迟早会减少对这种商品的消费需求。因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纳税人在利用转嫁

10、方法进行筹划时应该谨慎,一定要注意这种隐性成本,即客户数量的减少,或者合作者的减少。(五)维护主体合法权益依法治税不仅要求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及时、足额地交纳税款,而且要求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合理、合法地征收税款。在现行税收征管中,人治的因素还在影响着纳税人,因此需要纳税人利用筹划工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纳税人在税务筹划中,不注重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长期以往必然会养成税务机关征税的惰性,不注重征管水平的提高。因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必不可少的一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不是要纳税人无理取闹,一味地和税务机关对着干,而只是从依法治税的角度对权利与义务的失衡状态进行调整,以实现税收

11、与经济的良性互动,促进经济的长期持续发展。筹划技术税务筹划技术之三:漏洞平台概述漏洞平台是指在税务筹划中,以征管方形成的大大小小漏洞为操作空间。漏洞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在税收实务中,所有导致税收失效、低效的因素都可以被称为漏洞,其中包括空白、狭义上的漏洞概念、理论水平、技术手段等许多方面。狭义的漏洞概念与空白相对应,两者的差别在于利用范围的大小。我们要论述的是狭义上的漏洞。为什么会产生漏洞呢?总起来说,漏洞的成因分为主观类和客观类,具体说来有税法的滞后性、税收的差异性、专业税收人才的缺乏、落后的征收技术手段及法律内部结构的不协调等因素。适合原来社会状况的税法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渐渐与社会不适应,而

12、一个国家的税法改革需要一段时间,短时的漏洞就形成了。税法统一可以相应避免一些漏洞,但各地情况的差别决定了整齐划一的税收措施难以存在。这就意味着立法者必须考虑各地的经济实力,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这种税收的差别对待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漏洞。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是导致税收漏洞的主观因素,专业化税收人才的是缺乏我国税收工作的一大紧迫问题。技术手段的落后往往会限制税制的完善以及税收效率的提高。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仍比较低,现代化的技术手段还没有真正装备起来。落后的工具、低效的手段显然无法应付经济飞速发展对税法的挑战。另外,法律体系内部结构的不协调也常常制造税收漏洞。按照税法功效的不同可以分为:税收法治程序;

13、税收地域。按照税收法治程序,漏洞可分为立法环节的漏洞和执法环节的漏洞,其中前者又可分为税法漏洞和其他法的漏洞。按照税收地域,漏洞可分为国内税收漏洞和国际税收漏洞。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贸易全球化出现必然趋势,国际税收日益成为一国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税收牵涉到国际间利益的分配与协调,相对而言,出现漏洞的机会更高。不同的成因决定了不同的漏洞筹划风险。相比较而言,利用税法漏洞进行税务筹划有较高的安全度。筹划方法要根据漏洞平台进行1、成本收益分析利用税法漏洞进行筹划需要多个条件:第一,需要精通财务与税务的专业化财会人才,只有专业化人才才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利用税法漏洞进行税务筹划。当然也不排除在一般

14、性的纳税实践中得出来的筹划技巧。第二,筹划人员需要具有一定的纳税操作经验。有了定的纳税操作经验,筹划便有了一定的方向性。只依据税法不考虑征管方的具体措施,只能是纸上谈兵。第三,严格的财会纪律和保密措施。没有严格的财会纪律便没有严肃的财会秩序,混乱的财务状况显然无法作为筹划的实际参考。另外税法漏洞与税法空白样具有隐蔽性,一次公开的利用往往会导致以后的途径被堵死。这些都最终导致税务筹划成本可能比较高。因此,税务筹划者在实施筹划方案前必须将成本与收益进行对比,按照稳妥性原则进行。针对税法漏洞与执法漏洞进行筹划的成本收益比例不是一样的。因为执法漏洞的出现存在偶然性,无规律可循,所以利用执法漏洞进行税务

15、筹划,成本的弹性更大,风险更高,筹划实际发挥的余地也很小,常常会在中途前功尽弃。执法漏洞相对税法漏洞而言,更具有隐蔽性。执法漏洞可能是违背税法的,一旦当某项筹划被发觉,税收征管人员可能会马上予以校正,如补缴、迫征等。我国现行税制中,税收稽查便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税法执法工作的一种补正。在稽查过程中,利用征管漏洞筹划的成果便有可能付之东流。所以在漏洞平台筹划中,利用执法漏洞的筹划比较少见,非法筹划则更是难成气候了。2、风险一收益分析任何税务筹划都存在风险,漏洞筹划也不例外。相比其它的筹划手段,漏洞筹划存在更大的风险。那么如何在获取较大收益的前提下,尽量降低风险呢?首先要做的便是严格依照税法现有的条文

16、和执法的严格秩序,其次便是高度的保密性,其中应坚持稳妥原则。把违法风险和违法获益进行对比的做法已经超出了合理筹划的范畴。在一个法制健全,法治化程度高的国家,违法操作是得不偿失的。另外还需要注意下列事项:(1)合理处置税与费的关系。在我国,许多费用都是附加在税款上征收。通过筹划减少应纳税额也会相应减少费用,从这一点而言,税与费具有一致性,筹划的作用也能得到双重体现。但是,我国现在存在严重的乱收费问题,常言道,税不足,费来补。因此,纳税人利用漏洞平台进行筹划减少税收支出后,仍应理直气壮地要求自身的合法权益,以避免虽然利用了漏洞却承受不该有的费用负担。对于不合理的收费,纳税人所进行的筹划应该是联合起

17、来进行维权斗争,而不是破财消灾,息事宁人。(2)区别不同性质、不同层次的漏洞。从经济意义上讲,不同性质、不同层次的漏洞筹划具有不同的经济意义;从法律意义上讲,不同性质、不同层次的漏洞筹划具有不同的法律风险。不对漏洞进行区分,筹划往往会丢了西瓜,捡了芝麻,甚至会误入歧途。(3)塑造良好的外部形象,尤其是在税收征管方心中的形象。依法纳税是一个纳税者外部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而言,依法纳税表明了它的信用、商誉和实力,从而有利于扩大企业的无形资产。成都恩威集团就是因为纳税上的问题被曝光后形象大跌。从另外一个角度讲,纳税人拥有依法纳税的良好外部形象,其筹划的安全系数便会更高。案例分析根据目前的土地增

18、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财税(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企业以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这条规定从条文理解是把土地增值税的缴纳义务由投资方转移到被投资企业,但被投资企业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在税法上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存在土地增值税金流失的风险。具体见下例:假设A公司取得一宗土地,当时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为1亿元,之后,评估作价为2亿元作为出资投入B

19、公司,B公司为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该宗土地上开发房产后出售,现在,B公司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该按照什么价格扣除土地的购置价格?是A公司购置土地时的1亿元还是B公司接受土地投资时的评估作价2亿元? 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机关已经颁布了相关的法规进行了明确,但在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法规中,除了暂行条例和财税(1995)48号外没有其他明确的规定。从相关税法的字面意思来看,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成本扣除的土地成本应该是A公司受让土地时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因为在A公司投资转出土地使用权环节没有征收土地增值税,并没说明是免税,只是暂免征收,税法的基本意图是促进投资,所以又规定被投资方再次转让时必须缴

20、纳土地增值税,但是没有明确再次转让时,可以作为扣除项目的土地成本以何为准。在投资环节中,一般都会涉及到资产的增减值,而且该部分增减值在投资行为中都会在投资方的持股比例中体现,所以企业所得税对此进行明确规定,视同销售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在该案例中土地权属已经转移至B公司,而且A公司是以土地的评估价值-即2亿元持有B公司的股权,所以就B公司来说,取得该宗土地的代价就是2亿元,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该以该价格扣除,不然对A公司优惠就成为B公司的负担,是不符合税法的公平税负原则的,所以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就存在不同的税务处理,有的按照1亿元扣除,有的按照2亿元扣除,这样造成税负的不公。无论如何,肯定有一种

21、处理方式是违背税法立法意图的。同时也为税务筹划带来了一定空间。律师谈法上市公司并购模式中的税收负担分析-暨最优税务处理方案探讨前言上市公司并购是目前资本市场中的热点,在并购交易中涉及到庞杂的法律法规,它们共同组成了极其复杂的并购交易法律环境。在本文中,笔者从税务法规角度分析归纳了不同并购交易模式中的税务负担问题以及其对并购交易模式的影响,以期抛砖引玉,吸引更多的税务专业人士来关注这一领域。自中国的证券资本市场产生以来,围绕着上市公司的并购就没有间断过,今天更是如火如荼,并购方式越来越丰富、并购标地的金额也越来越大。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我国对于相关经济活动的税务法规也逐步完善,税务法规对于上

22、市公司并购的影响日益增大,有时甚至会直接决定并购的成败。因此,税收筹划在上市公司的并购中越来越受到重视。这是由我国目前日益完善并渐趋复杂的税务法规决定的,同时,并购方式的日益丰富也为并购中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契机。中国上市公司的并购发展到今天,并购方式也从最先的直接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拨上市公司股权、通过司法拍卖获取上市公司股权,发展到通过并购上市公司母公司、对上市公司母公司股份制改造及吸收合并来控制上市公司,而且并购方式的创新还在不停的进行。本文拟针对不同并购交易模式涉及的税收负担进行分析比较,以期寻找税收负担最优化的并购方式。由于目前我国对于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税收法规有所差别

23、,所以本文只针对内资企业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进行分析研究。另外对于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司法裁定导致的股权转移、股权捐赠等非市场化的并购不在本文讨论之列。并购模式综述:目前资本市场中的并购模式基本分为以下几类:直接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手中购买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直接对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借此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目前一般采用定向增发的模式操作,即上市公司向并购方定向增发一定量的股票;直接购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权,通过控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达到间接并购上市公司的目的;直接对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增资扩股或者股权重组,也是通过控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间接并购上市公司。上述并购模式从交易资产的性质来分析,可以分为

24、以下三类:1、并购方以货币性资产购买上市公司股权或者对上市公司进行增资扩股,籍以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包括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资扩股或者直接购买其股权)。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这目前资本市场中应用最普遍的并购方式之一,在这种并购交易中,涉及的税务处理比较简单,一般不会涉及流转税种,只会涉及到印花税问题。这种交易方式的优点是交易方便,会计、税务处理简单;缺点是由于交易标的金额巨大,对并购方来说存在巨大的资金压力,故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中,纯粹以货币方式交易的模式已经很少;另外,并购方以货币性资产直接

25、从上市公司接的控股股东手中收购股权,会给交易方带来较大的投资转让收益,致使股权出让方在交易当期承担沉重的企业所得税负担。在我国,资金融通一直受到严格的控制。根据贷款通则规定:严禁使用银行贷款进行股权性投资;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但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国家相关的税务法规有较大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

26、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另外,根据相关的所得税法规规定,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借款利息不仅包括从金融机构获取的贷款,也包括从其他非金融机构取得的资金,只是对利息水平有一定的限制,这样企业融通并购交易资金的渠道大大拓宽,相关利息可以税前扣除也大大减轻了并购方的资金成本压力,有力的促进了并购市场的发展。税务方案评价:该并购模式总体税收负担较轻,但对并购方来说存在巨大的资金流出压力,在资金实力不足的情况下,并购方融通资金会产生较大的利息负担,但符合条件的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会部分降低并购方的收购成本。并购方在资金融通中需要

27、注意以下问题以避免税务风险:(1)从非金融机构取得的资金利率水平不能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利率水平,超过部分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2)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不能超过本企业注册资本的50%,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3)并购方支付利息时,要根据签署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并从对方取得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2、并购方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上市公司股权或者对上市公司进行增资扩股,籍以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包括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资扩股或者直接交换其股权)。所谓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券投资等。该种并购模式

28、中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包含整体资产转让方式的并购交易,两者的税务处理方法差异较大,以整体资产换取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公司股权的并购模式单独论述。该模式中的非货币性资产仅指单项非货币性资产或者几项非货币性资产的组合。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逐步成熟,并购模式也日益丰富,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为支付对价的方式日益增多。这种模式的最大优势就在于并购方的资金压力大大减轻,而且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为支付对价可以同时完成并购和资产重组,使的并购时间大大缩短,有利于降低并购成本和并购风险,但是并购交易方案相对复杂,需要全面细致的考虑。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为支付对价的并购模式,税务方面的规定比较复杂,下面针对不同的非货币性资产逐一

29、分析:(1)存货:存货流转时需要按照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根据相关规定,以自产或者购进的存货对外投资时,需要计算交纳增值税;另外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还需要计算缴纳消费税。在所得税方面,投资交易发生时,需要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存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按照视同销售存货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再根据其公允价值及相关税费确认投资成本。这样存货的转移可能会产生较大金额的应税所得额或者损失额。(2)固定资产:以固定资产作为支付对价时,涉及的税务问题较多,下面按照固定资产的种类分别阐述。固定资产可以分为动产类和不动产类固定资产,在税务处理上是不同的:动产类固定资产与增值税相关规定中的货物

30、类固定资产,在对外投资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其中如果投资转让的固定资产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评估确认的价值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未超过原值的,不征收增值税;如果投资转让的固定资产属于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即不属于上述三类的货物类固定资产,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不征收增值税: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则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类固定资产指的是房屋等建筑类固定资产,该类固定资产投资转让是,涉及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及附

31、加、土地增值税、契税。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以房屋等建筑物对外投资不征收营业税,未来股权转让时也不征收营业税。关于土地增值税,根据税法的规定,以房屋建筑物对外投资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接受方再次转让时需要计算交纳土地增值税。以房屋建筑物对外投资时,房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再按照资产转让价值及相关税费确认投资成本。(3)无形资产: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税务处理类似与不动产。即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如果以土地对外投资,土地增值税暂免征收,但接受方再次转让时需要计算交纳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权变更时,接受方需要交纳契税。所得税处理同存货。(4)股权:以股权对外投资,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处理同存货。(5)

32、债权:以债权出资,实际属于债务重组范畴,不需要交纳流转税。但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规定: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债权人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其与债权帐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即并购方需要按照债权帐面价值与所换取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应税所得或损失。屋产权变更,接受方需要交纳契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与存货一样需要先确认资。税务方案评价: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取上市公司股权或者对上市公司增资,与以货币性资产购买股权或增资,主要优势就是并购方的资金压力大大减少,还可以根据并购上市公司后的发展战略将资产重组一步到位,减

33、短并购时间,降低并购成本和风险;被资产接受方可以根据评估价值入帐,可以通过交易资产的评估增减值实现利润的转移。但是并购方案复杂、实施难度大。税务方案处理难度较大,一般会在资产转移的同时伴随着较沉重税负的产生:(1)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对并购方来说可能会产生巨大所得税金流出。

34、如该类所得数额超过当期企业应税所得的50%的,企业可以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这样,纳税义务会迟延履行,会降低并购方现金流出的压力。(2)在流传税方面,主要是存货会产生一定的税金流出,同样会导致现金流出的压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在流转税方面一般不会产生税负。(3)其他税种,主要是需要资产接受方缴纳的因房屋建筑物、土地权属转移涉及的契税以及相关合同的印花税等,金额较小,可以忽略不计。从上文可以看出,该并购方式涉及的税务处理远复杂与第一种并购模式,所以在制定并购方案时需要根据并购双方的实际运营状况进行周密的税务规划,在

35、保证并购交易成功的同时使并购交易双方的税金流出最少。该并购模式与第一种并购模式的选择点在于流出税金与借入并购资金需要承担的利息大小之比较。以非货币性资产做为并购的交易对价,税务负担最轻的是股权,没有流转税负担,只涉及企业所得税,所以在给模式中最优化的交易方式是将拟交易的非货币性资产打包,组成独立的法人,以股权交易的形式处理。3、并购方以整体性资产对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进行增资扩股,籍以取得上市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以整体性资产对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进行增资扩股以取得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的控股权,进而实现对上市公司的直接或间接并购。该并购模式的优势是既具有利用非货币性资产并购的特点,又有

36、可能避免第二中并购模式中的大额所得税负担,所以该模式具有明显的优势,但适用范围较窄,只能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进行,对上市公司来说只能通过定向增发来实现。所谓整体性资产转让,第一次出现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中,该文件将其定义为: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概念简释:所谓整体性资产转让,实际交易标的是净

37、资产,即一组经营性资产中资产与负债的差额。转让方将其所经营企业的全部经营性资产和负债或者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出去,换取的主要标的是股权,而且只能是资产接受方自己的股权。转让方本身不需要解散。与股权换股权交易方式的区别是:整体资产转让的出让方是持有该经营性资产的主体,即该独立企业法人本身;股权与经营性资产是不同的,经营性资产只有在组成独立企业法人的情况下才表现为股权,持有该部分股权的不是该独立企业法人,而是用该宗经营性资产出资设立该独立企业法人的出资者,转让股权的也只能是持有该独立企业法人股权的股东。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对整体资产转让规定了两条税务处理办法,其中之一是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应在

38、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该办法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与第二种并购模式的结果相同,不再赘述,另外该并购模式中的流转税处理与第二种模式相同,也不做重复分析。以下主要讨论第二种处理办法中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中规定: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

39、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按照文件的规定,只要属于整体资产转让方式的并购,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暂不确认,只是如果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包含中非股权资产,而且比例不超过股权票面价值的20%,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即取得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具体计算可参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中确认收入的公式:应确认的收入=非股权支付额*(1-转出整体资产的帐面价值/转出帐面

40、价值的公允价值)另外根据该文件的规定,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这也是该文件对于整体资产转让的一大优惠,通过该种并购方式,既可以节省大量的所得税款的流出,又能实现资产的评估增减值在交易双方的转移。税务方案评价:以整体资产转让的模式对上市公司进行并购,既可以实现货币资金流出量的最小化,又可以实现企业所得税流出的最大节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企业所得税的节省,只要符合国税发2000118号中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对并购方来说可以节约巨额的所得税款流出。这是该模式的最大优势;(2)资产接受方可以按照评估价格入帐并计提折

41、旧、摊销或结转成本,资产增值部分得到了在税务处理中得到了认可;但是在实际并购过程中应用该模式的限制条件较多:首先,必须是整体性资产的转让,并购方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将拟交换的控股子公司改造为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构造符合条件的交易标的。其次,该并购模式只能通过对目标公司增资扩股的方式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具体有两种方案:直接对上市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取得其控股权;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进行增资扩股,通过控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来间接完成对上市公司的并购。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直接对上市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受到证券法规的限制,操作难度大、操作程序复杂,所以一般采取对其控股股东增资扩股的方式来达到并购上市公司的目的。从

42、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不同并购交易模式的税务负担差异极大,税务方案的设计存在较大空间,尤其是非货币性资产的并购交易模式中。但值得说明的是:并购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经济活动,不同的并购交易模式各有特点,对特定交易者而言,最适合并最可实现的交易模式即为最好。而且决定并购交易模式的因素很多,税务因素只是其中之一(虽然它很重要),所以本文对于并购模式中税务负担的分析只是从一个角度入手,分析并购方在选择并购模式时需要关注的税务因素。从总体上说,并购中没有适用一切交易的最优税务筹划方案,只要并购者在选择并购交易模式时能根据税法的差异性规定来选择合理的资产处理方式,避免不必要的税金流出风险,实现并购交易总体收益-

43、成本的最优化,这就是最适合、最优化的税务筹划方案。主要参考税务法规:1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2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3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1 97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1号)5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6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2)29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44、(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288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5号10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016号)律师提醒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解析2004年9月14日,酝酿经年的东北税改政策终于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财税2004156号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可谓字字珠玑,该文件明确了东北税改

45、的基本政策,即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政策,该政策标志着我国的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的开始。虽然具体执行办法还没有出台,但该政策的出台已经掀起了投资东北的热潮。当然,该政策对许多符合条件的企业目前的效果可能不会太直接,但从国有企业改革角度来看,外资、民营资本进军东北的步伐必定因政策的出台大大加快。吸引投资、推进国企改革应该是本政策的主要着眼点之一。下面针对该文件的每一条进行简单解析: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制定本规定。政策解析: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颁布中发200311号,从此揭开了振兴东北的序幕,而复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重要工具就是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固定资产构成比例高,生产型增值税型的实行给大多数工业企业带来了沉重的税务负担。结合增值税改革的研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发(2003)11号文件的精神,在东北开始了增值税转型的试点,该文件即是税改试点的结果。二、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前款所称为主,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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