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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文集锦7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1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66年6月3日诞生,现住XX省XX市XX路XX号,电话:1874993xxxx。被申请人:高某,男,1955年10月17日诞生,住XX区XX镇XX村XX组XX号。恳求事项恳求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贵院于20xx年11月30日将原告高xx诉被告王xx供应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留置送达于申请人王xx母亲居处,随即王xx母亲将上述材料邮寄给王xx,王xx于20xx年12月5日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但是自20xx年1月份因工作缘由始终在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生活
2、和居住,离开居处地已近两年之久,依据民事诉讼法其次十一条之规定,应由常常居住地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管辖。此外,被申请人高xx因故受伤的事故发生地为河南省濮阳市,随即在濮阳市进行治疗终结,无论依照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还是依照便于当事人双方举证、证人出庭及法院查明案件真相的诉讼原则,应当由濮阳市华龙区法院管辖。综上所述本案应当由申请人王xx常常居住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管辖。此致敬礼申请人:20xx年12月20日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2申请人:杨某地址:重庆合川区大庙村人张某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恳求事项:裁定
3、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张某与杨某系重庆合川区大庙村人,于1998年XX月2日同居生活,1999年1月补办结婚登记,20xx年张某和杨某到广东省打工至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看法(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居处地最终连续一年以上的地方,为常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广东省是申请人杨某的常常居住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看法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居处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张某作为原告起诉与申请人杨某离婚,应向申请人常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申
4、请人的常常居住地是广东省,并非重庆合川区。据此,贵院受理张某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无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张某诉申请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贵院没有管辖权,恳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常常居住地的广东省法院审理。此致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杨某20xx年X月X日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3再审恳求:恳求人民法院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甘肃省高台县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看法第条的规定,公民的居处地是指公民的户
5、籍所在地。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高台县城关镇安居路3号楼西侧1单201室。在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在嘉定区有常常居住的理由不能成立时,本案由甘肃省高台县人法院管辖才符合法律的规定。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原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法院裁定书认定申请人常常居住地在本市嘉定区,所依据是申请人的房产证及20xx年3月30日由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供应的证明,但此两份证据根本无法证明上述事实。(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看法”第5条规定,公民的常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处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申诉人
6、的确与某案外人共有一处位于嘉定区江桥镇靖远路799弄27号502室的不动产,且该房地产20xx年12月19日才核准登记,离起诉之时也不足3个月,该房租赁给他人用作办公写字楼,申请人实际并不居住于此,而是在始终没有固定居处-其先后在普陀区、长宁区等地租房居住、借宿等。因此,依法被告并未在该房屋所在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原审法院凭登记于嘉定区的房产证在认定申请人常常居住地在嘉定的做法经不起逻辑性推理,更有逞强争夺管辖权之嫌。(二)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在20xx年3月30日供应的证明(称:牛*梅自20xx年1月登记入户),但是随即又被其在20xx年4月21日供应的另一份证明(称:详细进来日期不清
7、晰)推翻,且后者还有上海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锦华管理处的书面证明,可见原审法院作出认定的依据已经无效。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四)项原裁定认定事实依据的主要证据未经过法庭质证,且二审法院对申请人供应的证据“视而不见”;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一)一、二审法院在对管辖权争议的裁定过程中,就双方证据状况,均既未组织质证也未征询申请人看法,在这种状况下,据以裁判的“证据”的真实性受到质疑。这种做法既不利于查明事实的真相,更有违程序参加原则,使当事人的知情权、辩论权形内虚设,谈何程序公正?(二)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申请人也曾向法院提交了证据书目及有关证据材料,但
8、二审法院在裁定书中对这些非常重要的证据却视而不见、只字未提,所作裁定纯属“闭门造车”,实在难以令人信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条其次款规定,当事人在原审中供应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假如再审法院依法接受,则必定推翻原裁定。综上,在管辖权原来就错误的状况下,原审法院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当事人质证,违反法律给予公民的程序参加权、辩论权,形成了错误的事实推断,进而作出了对申请人管辖异议极为不利的裁定。一个简洁的管辖权争议,原审法院于当事人维权成本于不顾,两次审查均不能作出公允公正、理由充分的
9、裁定,这与法院建立和谐社会的宗旨相背离。申请人报着对法律公允、正义的憧憬,再向您院提出再审申请,望依法实现申请人的申诉恳求!此致上海市高级人法院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4申请人:xxx集团有限公司居处地:xxx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xx被申请人:xxx实业有限公司居处地:xxx四平路2500号20xx室法定代表人:张xx申请人因xxx实业有限公司诉申请人、王xx、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xx年4月2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xx实业有限公司诉xxx集团有限公司、王xx、江苏聚
10、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xx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一、申请人、王xx、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依据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居处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居处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王xx、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二、本案依法应由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xxx实业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xx年6月的所谓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关于解除
11、“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的协议、附马庄B地块合作开发协议和保证协议。在这四份协议中并未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xxx实业有限公司向贵院供应的这份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在这份合同书的第3页和第4页均被xxx实业有限公司篡改了内容,并未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事实上并未生效。同时,申请人与xxx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驸马庄B地块合作开发协议第11条约定:双方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负有保守隐私的义务,除非征得另一方同意或者因出现违约状况而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权利,否则不应当向第三方出示。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有权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未对详细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12、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居处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被告应当属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且从合同履行地看也应当是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无任何关于管辖权的有效约定,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之规定,特恳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予准许。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5申请人:住 所:法定代表人: 职务:因申请人与 一案,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恳求事项:恳求贵院裁定将本案移送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已由贵院受理。后经原告变更诉讼恳求,申请
13、人认为本案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原告变更诉讼恳求后的诉讼标的额是人民币13,716,591.82元,申请人提出的反诉涉及的金额是人民币8,465,129.09元,合计为人民币22,181,720.9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20xx年3月31日公布),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居处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于申请人居处在受案法院辖区外,且本案的诉讼标的已经超过了1000万元,所以本案诉讼标的.总额已经超过了贵院的
14、级别管辖,符合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标准。本案开庭前,原告变更了诉讼恳求,被告提出反诉。依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苏高法20xx427号)第六条,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增加诉讼恳求,标的总额超过本院级别管辖的,或者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提起反诉,本诉和反诉标的总额超过本院级别管辖限额的,受诉法院应当提交上级法院审理或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本案中,原告知讼恳求变更前后,诉讼标的额差额巨大,明显有规避管辖法院的意图。希望贵院能够依法维护申请人的诉讼权利。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申请人: XXXX有限公司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
15、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6申请人:张锦屏民族:汉性别:女年龄:51托付代理人:徐XX职业:律师居处地:广州市海珠区陇西里97号105房申请人因许国庆诉申请人诈骗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越秀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xx年3月10日收到贵院已受理原告许国庆诉申请人诈骗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首先,虽然本人的户口所在地是广州市海珠区陇西里97号105房,但是在19xx年底下岗后始终在越秀区大新西路连元街25号后座和文张念祖母戚伍莲双亲同住生活。现有现在大新西路连元街道部门的梅爱东、何志华、
16、陈秀珠等赐予的证明为证,证明本人的确居住此址。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诉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与常常居住地不一样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海珠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综上,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恳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常常居住地的越秀人民法院。请予准许。海珠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张锦屏20xx年4月5日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7申请人:江苏中靖集团有限公司居处地:丹阳市界牌镇立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纪忠被申请人: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居处地: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2500号20xx室法定代表人:张军辉申请人
17、因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诉申请人、王纪忠、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xx年4月2日收到贵院已受理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诉江苏中靖集团有限公司、王纪忠、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镇江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一、申请人、王纪忠、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依据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居处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居处地
18、、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王纪忠、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二、本案依法应由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xx年6月的所谓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关于解除“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的协议、附马庄B地块合作开发协议和保证协议。在这四份协议中并未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向贵院供应的这份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在这份合同书的第3页和第4页均被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篡改了内容,并未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事实上并未生效。同时,申请人与上海智谷实业有
19、限公司签订的驸马庄B地块合作开发协议第11条约定:双方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负有保守隐私的义务,除非征得另一方同意或者因出现违约状况而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权利,否则不应当向第三方出示。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有权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未对详细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居处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被告应当属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且从合同履行地看也应当是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无任何关于管辖权的有效约定,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之规定,特恳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