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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安委会(办)成立要求及其职业和工作程序(一)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项目正式开工前(以开工报告时间为主)成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明确安委会及成员的职责,并满足以下基本要求1.安委会由项目公司、总承包方、施工单位(总承包范围外)、监理单位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由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2.安委会应履行下列基本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制订、完善项目安全生产总体目标、指标,组织开展安全绩效监督检查与考核。(2)组织制订、完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与监督。(3)组织开展国家、行业要求的和项目关键环节、重要时段的安全生产综合与专项监督检查、隐患排查。(4)协调解决项目
2、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3.工作程序安委会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安委会主任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安委会主任因事缺岗期间,可临时授权一名项目公司或监理单位安委会成员代理主任职责),程序如下:(1)每月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分析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状况,部署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重大措施等事项。必要时,安委会主任可随时召开安委会专题会议,研究、决策紧急的重大安全工作问题。(2)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经安委会主任审阅后,印发各部门及相关单位,由安委会办事机构负责监督落实。安委会会议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应在下一次安委会会议上予以汇报。(二)安委会办事机构安委会应设置办公室或指定专人(一般为项目部安全员或安全监理)具体负责执行安委会的决议和交办事项,职责如下:1.编制安全生产工作计划,逐项落实安委会的相关职责。2.对安委会会议提出的工作改进意见和建议与要求,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并跟踪落实。3.做好安委会会议的筹备。根据阶段性安全管理工作要求、监督考核结果,征求全体安委会成员对会议议程的建议和提交会议议定事项的提议。依据安委会的管理工作职责,拟定安委会会议议程、准备会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