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四川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四川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doc(1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四川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行细则 作为衡量教师专业化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正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不断进一步进行调整和变化。而面试环节,在整个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过程中,是考察考生能否做一名真正教师的重要因素。下文是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行细则,欢迎阅读!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行细则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贯彻教育部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组织实行好我省 教师资格考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有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
2、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 参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档职业学校教师和中档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与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四条 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五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与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户籍或人事关系(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协议并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在 四川; (三)遵守 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四)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五)符合 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规定。 四川省内高等学校在校毕业前两年内的学生以及中档职业学校师范类专业在校毕业前两年内的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第六条02023以前(含2023年)入学并取得学籍的师范类和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按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衔接办法执行。2023年以后(含2023年)入学的师范类和非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均应参与教师资格考试。 第七条 被撤消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与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与考试。曾参与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
4、,按照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解决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试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 教师资格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由教育部统一制定,笔试和面试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统一命制。笔试和面试不统一指定教材,考生可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下载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自行复习、备考。 第九条 笔试重要考察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有的教育理念、 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解决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行、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
5、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条 笔试重要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目前我省暂采用纸笔考试方式。各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第十一条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档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档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科目为3科,其中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为笔试科目,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暂不笔试,通过面试进行考察。 第十二条 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档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中
6、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的具体科目以教育部考试中心公布的考试科目为准。 第十三条 面试重要考察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语言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行、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第十四条 笔试各科成绩均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报名参与面试。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和评分等环节进行。面试考试时间为2030分钟。 第十五条 申请面试学科(学段)应与笔试学科(学段)一致。幼儿园面试不分科目。小学面试科目按照国家统一设立的面试科目拟定。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档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面试科目与
7、笔试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相同。国家未统一提供的中档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面试题,根据申报情况,由我省自主命题,学科考试大纲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拟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教育厅拟定我省面试成绩合格线。 第十七条 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
8、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 考试实行 第十九条 四川省教师资格考试暂定一年一次。2023年3月举行一次笔试,5月举行一次面试;从2023年起,笔试每年11月举行,面试每年12月举行。 笔试和面试考生均须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报名,并按规定缴纳考试费。报名成功后,考生需携带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审核,并现场确认报考信息。具体报名考试规定,详见省教育考试院当次报名考试文献。 第二十条 省教育考试院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组织实行笔试考务工作;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面试实行细则,组织实行面试工作。 第二十一
9、条 省教育考试院使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笔试和面试的报名受理、考点设立、考场编排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笔试和面试机考软件系统的使用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用分级培训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面试实行现场打分。 第二十四条 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有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
10、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少数薄弱学科可适当放宽。 (五)参与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取得证书。2023年前持证上岗的面试考官不低于50%,2023年前实现全面持证上岗。 (六)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五条 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五章 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考试院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行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解决办法进行解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11、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参与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人员,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解决办法认定和解决。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教育厅成立四川省教师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教师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教育厅厅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厅长、教育考试院重要领导担任,成员由教育厅有关处室和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人事与教师工作处。 第三十条 省教育考试院具体负责考务组织工作。重要职责是: (一)制定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组织实行笔试、面试等考务工作; (三)负责自主命题工作; (四)管理、指导、监督本省各考区工作; (五)负责面试考官库的建设和面试考官及
12、考务人员培训; (六)负责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七)负责本省教师资格考试宣传工作。 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协助省教育考试院做好教师资格考试政策征询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四川省教师资格考试以市(州)为单位设立考区。笔试考点和面试考点设立以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符合需要为原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的重要职责是:负责本市(州)考区、考点设立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行本考区考务工作;负责面试考官推荐和本级培训与管理;负责指导本考区的宣传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发改委、财政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公布。
13、 第三十四条 符合我省报考条件的申请人,在其他省份(必须符合其他省份报考条件)参与全国统一考试,笔试科目部分或所有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可在我省报名参与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剩余的笔试科目和面试。 第三十五条 本实行细则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行细则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依据 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3-2023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
14、请人)是否具有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 承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组织实行教师资格考试,合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参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档职业学校教师和中档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与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五条 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六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与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
15、,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第七条 申请人应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参与教师资格考试。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与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试点省份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试点工作启动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与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被撤消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与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与考试。曾参与
16、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解决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试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教师资格考试涉及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第十一条 笔试重要考察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有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解决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行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 笔试重要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的范围和规模,根据各省(区、市)实际情况和条件拟定。 第十三条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
17、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档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档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 中档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测试,暂由各省(区、市)自行命题和组织实行。 第十四条 面试重要考察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行、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第十五条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
18、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 第十六条 国家拟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拟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第十七条 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省(区、市)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 考试实行 第十九条 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
19、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组织实行笔试考务工作;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面试实行细则,组织实行面试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使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笔试和面试的报名受理、考点设立、考场编排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笔试和面试考生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进行报名后,需携带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指定考点进行报名审核,并现场确认报考信息。 考生笔试各科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报名参与面试。 第二十三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
20、开展本省(区、市)考务相关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和考务流程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笔试和面试机考软件系统的使用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用分级培训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 第二十六条 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有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参与省级或国家
21、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证书。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五章 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行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九条 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解决办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解决办法认定和解决。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制订教师资格考试标准,组织审定教
22、师资格考试大纲。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行。重要职责是: (一)依据考试标准拟定考试大纲; (二)组织命制笔试和面试试题,建设试题库; (三)制定考务管理规定,研发和维护考试管理系统; (四)组织考务工作,培训技术人员; (五)组织阅卷,负责考试成绩管理与评价; (六)指导、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实行工作。 第三十二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可成立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领导兼任领导小组组长。指定专业化教育(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考务组织工作,重要职责是:
23、(一)制定本地区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组织本地区考务工作; (三)组织面试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四)管理、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各考区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师资格考试以市(地、州、盟)为单位设立考区。各考区的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行由市(地、州、盟)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负责。 第三十四条 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告知(财综202341号)规定收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行细则,并抄送教育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猜您感爱好:1.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行细则2.教师资格证改革新方案3.黑龙江讷河市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4.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问答5.合肥庐阳区2023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6.最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估政策及条件标准全文7.广西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告知8.2023教师资格改革方案最新消息9.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怎么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