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保险基础知识常用知识问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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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 险 基 本 知 识 问 答一、何谓保险?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协议规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协议约定的也许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导致的财产损失承担补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成协议约定的年龄了、期限时承担给付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由此可见,保险是一种按照协议实行的契约行为;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协议形式体现的,它既不同于以法规强社会保险,又不同于社会救济性质的慈善事业。二、保险有什么特点?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商品,它有以下一些特点:一是补偿性。无论是经济赔款还是给付保险金,都是一种经济补偿。二是契约性。保险的经济补偿是通过协议的形式来实现的,双方都有各自的权利与义

2、务,都受到协议的约束。三是科学性。记录学的大数法则,是保险产生的客观依据和合理计算收取保险费的理论依据。四是互助必一。某人被保险人通过投保来承担其他被保险人所发生损失的一部分,同时也把自己的风险损失摊给其他被保险人。这种“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做法,充足说明了保险的互助性。三、我们为什么要买保险?常言道“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为了与各种形式的灾害、事故作斗争,人们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总结出了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作斗争的三项重要措施:1、防止;2、抢救;3、经济补偿。其中,防止措施虽可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以及发生后导致的损失,但不能完全避免灾害、事故的发生;抢救措施只能在灾害、事故发

3、生的损失;救济的办法也无法使被救济的人得到充足的保障;而储蓄,这种只靠自己积蓄的力量往往是十分有限的,因此,买保险(参与保险)就成了一种只花少量资金而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却可获得较高保障的好办法。四、买保险后假如没有出险是不是吃亏了?买不买保险大不同样。对于有些人来说,也许只有到了劫难之后,才会充足结识到买保险的必要。我国1999年2月14日的难事件发生后,遇难的61人中有14个买了航空意外保险的,其亲属按保险协议的规定,分别获得出20万元的保险金。1998年夏季,在我国长江流域发生的百年不遇的特大洪灾中,有的公司和个人事先都买了保险,因而获得了补偿,许多没买保险的,巨大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有

4、些公司和个人,总喜欢在买不买保险上打小算盘:买了保险没发生灾害,就觉得钱花得“冤枉”;殊不知,平常生活中经常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保险的独特作用就在于它可以“防止万一”。如前面提到的2.14空难中,买了保险的死难者,其每个亲属获得的20万元的保险金,是他们各自只花了20元“买”的。那么,不出险是不是就花了“冤枉”钱呢?保险是一种风险补偿,没有风险也就得不到补偿。投保者花钱事实上是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一种保障使自身不受损失的保障,这种保障只有在保户遭受损失时才干充足体现出来。保险公司不是慈善机构,它之所以可以拿出大把的钞票赔给出险的保户,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不出险的保户数量大大高于出险的保户。没有众多

5、不出险保户的“白”交钱,出险保户出就不也许得到成百上千倍的补偿。因此,公司和个人在保险时不能只在花钱上“精打细算”,而更应着重于对风险的判断与承受上。假如自己对风险导致的后果完全有能力承担,那么不买保险也罢;假如自己无法承担风险损失,那么保险费还是不能省的。以免省了小钱,丢了大钱。五、保险公司会倒闭吗?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依法合并、分立,也可以解散、破产,经营不善时还也许被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消。假如是这样,那么投了长期的人寿保险的保户的利益是否就会受到完全的损害了呢?不会的。由于保险法还明确规定经营人寿保险的公司一是不准解散,二是在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撤消以后,该公司持有的人寿保

6、险协议(即投保人手中持有的保险单)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假如不能同有关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有关的保险公司接受,这就保证了投保人的利益不遭受重大损失。当然,假如有一天某个保险公司真的被解散、宣告破产或被撤消时,在一定限度上还是会给投保人带来一些损失的,这正是我们平时在选择什么样的保险公司投保时需要考虑和重视的问题。六、单位参与了社会保险,个人尚有买保险的必要吗?有必要,因素有二:一是我国是发展中的国家,国家的财力有限,目前开办的社会保险是养老、医疗、失业等最基本的保险。根据有关法规,其保险费通常是由个人、公司、政府三方面承担,只能保障被保险人的

7、生老病死等方面最低层次的基本需求,不能满足被保险人所抚养的子女、亲属的经济保障需求,其保障面还是很窄的,更谈不上对被保险人所拥有财产的保险保障。显然,在参与了社会保险以后,根据个人的经济力量和保障需求再选择必要的险种购买商业保险,完全是有必要的。二是由于社会保险强调的是“社会公平原则”,而保险方是政府,为体现政府职责,不管被保险人交费多少,给付标准原则上是统一的,再加上国家财力的限制,这种保障的水平属于最低层次的;而商业保险则强调“个人公平”原则,因商业保险的双方是契约关系,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相等。被保险人交费越多,补偿和给付的标准也就越高。人们一生中的生活消费是有层次的,为了满足比社会保险

8、更高的保障需求,购买商业保险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办法。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由于社会保险通常由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进行管理,一般不交税,也不以盈得为目的,管理费用相对较低,因此商业保险的交费标准相对要高于社会保险。七、什么叫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其法律上的资格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我国保险法上明确规定,保险人是法人即保险公司。我国保险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保险公司必须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取得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证,且不同类型的保险公司必须扔有不同规定数量的实收资本金方可开业经营,其实收货币资本金必须按其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保证金存入指定的银行,以保持保险公司应有的偿付能力

9、,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八、什么叫投保人?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指在签订保险协议前向保险人提出投保申请的人。如保险人接受其投保申请,则投保人即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协议,并承担交纳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也是保险协议的当事人之一,在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在人寿保险和个别财产保险中也有例外)。九、什么叫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保险事故(事件)在其财产或其身体上发生而受到损失、损害时,享有向保险人规定补偿或给付权利的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就是从保险协议中取得其身体及生命保障的人;其没有被保险财产,只有被保险人自身,也就是保险标的自身。十、什么叫受益人?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协议

10、中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补偿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保险协议的关系人,不是每一个保险协议必有的对象。其一般在人寿保险协议的死亡保险中出现,即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才干行使补偿请求权的人。在保险协议中,可以明确指定具体的受益人也可不明确指定;假如没有明确指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就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按继承法继承。十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是什么关系?在保险协议中,不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不是同一个人,但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都必须具有可保利益,也就是说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既可认为自己投保,被保险人就是投保人;也可认为直系

11、亲属及有抚养关系的近亲属、其他家庭成员投保,如为自己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孙子、孙女等人投保。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协议中由投保人指定的人,可以是被保险人自己,也可以是其他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 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时可以是:1、投保人、被投保人、受益人均为一人。2、投保人、受益人是同一人,而被保险人是另一人。如丈夫为妻子投保,被保险人是妻子而指定受益人是丈夫自己。第二,投保人为别人利益投保时可以是:1、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同一人,而受益人是另一人。如父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指定其儿子为受益人。2、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而投保

12、人为另一人。如投保人为其子投保,并指定被保险人就是受益人。3、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为不同的对象。如投保人为其母亲投保人寿保险,而指定其未成年的弟弟为受益人。又如雇主为其雇员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而指定其雇员的亲属为受益人。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十二、保险代理人为谁代理?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业务的中介人之一,是受保险人委托,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接受保险业务,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人。代理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十三、保险经纪人为谁经纪?保险经纪人也是保险业务中的中介人之一,俗称“保险掮客”。它

13、是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协议等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保险经纪人运用其娴熟的保险技术为投保人寻找保险公司,并洽谈保险业务,但其不能瓦投保人订阅保险协议(除非投保人有特别约定)。经纪人虽然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但仍然向承保的保险人收取佣金,由于在国际上保险人的业务往往来自于经纪人的活动。经纪人与代理人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同的,他代表了投保人的利益,如由于经纪人的疏忽或差错而导致投保人的经济损失,经纪人必须承担法律上的补偿责任。我国保险法规定,经纪人必须是法人,必须按有关法规才干成立;不允许经纪人自留任何保险业务。目前我国正在酝酿恢复保险经纪人制度。十四、什么是保险公证人?保险公证人也是保险

14、中间人之一。他是为保险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等核定补偿事务并给予证明、并向委托人收取劳务费的人。公证人可以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也可以接受保险人的委托,重要是应用其技术专长,客观地为委托人进行查勘、定责、检查、鉴定、估损及赔款的理算等工作。保险公证与司法公证不同。保险公证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仅使当事人以此为根据来拟定补偿金额。但可填补被保险人、保险人的保险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的局限性,往往受到保险当事人双方的欢迎。保险公证人也需具有一定资格,经有关管理机构批准成立。我国保险公证人制度正在恢复之中。十五、什么叫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保险保障的目的和实体,是保险协议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

15、的对象,是拟定保险关系和保险责任的依据。损失保险的标的是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和责任。十六、什么叫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是依照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费的比例,通常以百分率或千分率来表达。费率的大小一般由保险标的危险限度、发生保险事故及损失限度的概率、经营费用等因素经科学计算而拟定的。全国性险种的保险费率由保险监督机构厘定并颁布,各家保险公司均得按此执行。如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等险种的条款、保险费率均由保险监督机构拟定。而一些地方性的险种如家庭财产保险、个体工商户财产保险,其条款、费率由某家保险公司的省级以上公司报经保险监督机构审批后,按批准的保险费率执行。十七、什么叫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

16、协议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应补偿(给付)保险金的限额,它是保险人据以计算保险费的基础。在财产保险协议中,保险金额应依据实际价值或保险费价值拟定。保险金额是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在人身险保险协议中,保险金额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给付的最高金额。人身保险的对象是人的生命和身体。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无法以金钱来估价,所以人身保险协议中的保险金额只能由保险协议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协商拟定。十八、什么叫保险费?保险费简称为保费,是投保人参与保险时所交付给保险人的费用。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应尽的义务。保险协议订立后,投保人应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能按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

17、险协议不能生效。保险费的多少,根据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来计算拟定。通常计算方法是: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例:某人将其家庭财产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年费率为1,保险期限为一年,应交纳的保险费=50万元*1*1=500元有的险种也按固定金额来交付保险费。十九、什么叫保险金?保险金是指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并因发生而导致的经济损失或保险协议期满,按协议约定由保险人补偿或给付的金额。在补偿性保险协议中保险金也称为赔款。二十、什么叫投保单?投保单也称保险申请书或要保书。投保单指投保人规定参与保险并正式签署的书面文献,是保险人接受承保以后据此签发保险单的凭证。投保单的

18、重要内容有:投保的险别、投保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投保人地址及保险标的坐落地、保险责任起讫日期和投保人签章、投保日期等。保险人签发保险单后,与投保单一起构成一份完整的保险协议。投保单应由投保人自己或在保险公司职工指导下填写。投保单北面书有保险条款。二十一、什么叫保险单?保险单简称为保单,是载明了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所约定的义务和权利的书面凭证。保单上的重要内容和投保单完全一致,由保险人签发,其正本交由被保险人存执;当被保险人需变更保险协议内容、或遭受保险事故并产生损失向保险人索赔或期满规定给付时,它是重要依据,也是保险人解决赔款时的重要依据。保险单背面书有保险条款

19、。二十二、什么叫批单?批单亦称“背书”,是变更保险协议内容的一种补充文献;通过签章后附贴在保险单上的批单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通常用批单形式来变更保险协议内容的重要有下列一些情况:变更被保险人(涉及被保险人更名、财产转让等);变更保险标的名称代号,如船名、车辆牌照的改变;变更财产坐落地,涉及被保险人迁址、财产坐落地增长、减少等;保险金额的变更,如企财险中的保险财产的增减、被保险人接受赔款以后保险金额的减少,变动保险费率、退保等。一般保险协议内容需变更应由被保险人提出申请,经保险人批准后由保险人签发批单。凡经批单变更了保险协议的部分内容,均以批单为准,多次批改的,以最后批改为准。二十三、什

20、么叫保险条款?保险条款是指保险协议内注明的条文,是保险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以及其他保险事项,是当事人履行保险协议的依据;保险协议只有将必要的条款记载明白后才干生效。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保险协议条款应涉及以下重要内容:1、 协议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2、 保险标的。3、 保险金额。4、 保险费。5、 保险危险。6、 除外责任及赔付方法。7、 保险责任的起止期限。8、 争议条款。9、 订约的时间。10、其他需说明的事项。二十四、什么叫保险事故?保险事故,是指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协议中载明的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而致使保险标的损失的事故。发生保险事故也称为“

21、出险”。被保险人只有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才有权向保险人申请补偿。被保险人遭受非保险事故而产生的损失,保险人无补偿的义务。在人身险中发生保险人需要给付保险金的事件也称保险事件。如某人为其子参与了子女婚嫁金保险,当其子年满22周岁时,可以向保险人申请给付满期保险金的事件。二十五、什么叫再保险?再保险也称为分保,俗称为保险的保险。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承保的危险责任的一部分或所有向其他保险人再投保的行为。将危险责任转移的一方称原保险人,也称分出人或分出公司,承受危险责任的一方称为再保险人,也称分保接受人或分保接受公司。假如再保险人将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另一个保险人,这叫做转分保。二十六、什么叫可保利益?可保利益

22、亦称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认可的一种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即保险标的损害或灭失会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假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这样的关系,就具有可保利益,否则就不具有可保利益。可保利益是保险协议成立的必要条件。对可保利益这一概念的理解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去掌握:1、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它体现为:一是标的存在的合法性;二是投保人与标的关系的合法性。2、可保利益只是一种经济上的利益。它必须是可以用货币来计量的利益。对于不能以货币经济损失,如精神创伤、刑事处罚、政治打击之类,保险是无法也不应予以补偿的。在人身险中,由于人是保险标的,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不纯粹以

23、经济上的利益为限。3、可保利益必须是拟定的利益。它包含了现在已拟定的利益和可以拟定的利益两层含义。现在已拟定的利益可以用货币量为利益大小;可以拟定的利益是指期待利益或预期利益。如运费、利润、租金、存款利息等。预期利益的保险在国内保险业务中已逐步取得发展,如利润损失保险已作为一个独立险种在开办。二十七、什么叫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协议必须建立在双方最大诚信的基础上,任何一方如有违反,另一方有权提出协议无效。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就是告知与保证。告知,是指投保人在申请签订保险协议时,必须将有关保险标的危险的重要事实如实告诉保险人,如告知不实,漏报或误报,保险人有权解除协议或拒绝补偿。保证,是指投保人或

24、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所作的特定担保事项,即保证协议中的保证条款,是被保险人在协议有效期内应遵循义务的一部分。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样有告知和保证的责任和义务,其重要形式是保险条款的告知,它一般都印在投保单和保险单的背面,保险人还负有及时、合理、准确的补偿责任。二十八、什么叫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保险当事人解决保险赔案,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补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和拟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按照近因原则,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补偿(给付)责任。也就是说保险的补偿限于以保险危险的发生为因素,导致保险标的损失为结果,只有在两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时,

25、才干构成保险人对于损失补偿的责任。所谓近因,是指导致损失的直接的有效的因素,并不是指时间上最近的因素,即效果上最近的因素。近来学者、法官对“近因”一般统一解释为:近因不是指最初的因素也不是最终的因素,而是一种能动而有效的因素,这既指因素和结果之间有直接的联系,又指因素十分强大而有力,以致在一连串事件中,人们从各个阶段上可以逻辑地预见下一事件,直到发生意料中的结果。假如有多种因素同时起作用,近因是其中导致结果的起决定作用的或强有力的因素。二十九、什么叫损失补偿原则?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协议,将特定的危险转移给保险人承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补偿恰好填

26、补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经济损失。“填补损失”在保险关系中称为“补偿”。保险补偿的原则是通过有关法律拟定的,它通常涉及两层含义:一是保险协议订立以后,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而产生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协议的约定,获得全面、充足的补偿;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补偿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未出险前的状况,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补偿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损失补偿原则只合用财产保险及补偿型的保险,如医疗保险,而对人寿险合用性不大。三十、什么叫权益转让原则?权益转让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业务中保险人补偿了被保险人的损失,而保险事故的责任者是第三者,那么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索赔后应将保险

27、标的有关权益转让给保险人,且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这一原则是民法中代位原则在保险中的体现,其依据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权益转让原则不合用于人身保险。权益转让原则也就是代位原则,代位一方面是权利代位,即对第三者权利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转移。换言之,如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导致的,则被保险人可以向第三者请求补偿,也可以向保险人请求补偿,假如被保险人选择了后者,那么保险人在履行了保险补偿责任之后,便从被保险人那里取得了以补偿金额为限的向第三者请求补偿的权利,故权利代位又称代位求偿、代位追偿等。在权利代位时有三个问题应注意:一是权利转移时是在保险补偿之时,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二是保险人行使代位追

28、偿权向第三者追偿时可以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也可以以保险人自己的名义;三是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以其实际支付的保险补偿金额为限。另一方面是物上的代位,即保险标的所有权向保险人转移。物上代位通常发生于全损或推定全损的保险事故的解决。即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发生的损失,在赔付了所有保险金额后,即可获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物上的代位有两种情况:一是委付。委付一般发生在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请求所有损失补偿的同时,应将保险标的委付给保险人;保险人在履行补偿责任时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如接受委付便取得了物上代位权,被保险人这时不能再撤回委付书。二是实际全损。保险人按实际损失对被保险人进行足额补偿之后

29、,对保险标的享有所有权。三十一、投保前、投保时应注意哪些事项?投保前重要做好征询、调查、综合分析工作,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险种。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财产保险上要注意保全和保足。如李某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项目有自有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装潢、家用电器、家具、衣物及床上用品、文化娱乐用品、其他生活用品等。但李某只投保了自有房屋3万元(属政策优惠向单位购买的,而房屋的实际价值是30万元)。订立保险协议后,李某因家中液化汽罐爆炸并酿成火灾,导致财产损失15万元,其中房屋修复需5万元,经保险公司查勘核算后决定赔付5000元。为什么李某现实到15万元经济损失而只得到5000元的补偿呢?其因素一是没有保

30、全,二是没有保足。那么李某房屋实际损失是5万元为什么又不能获得5万元赔款呢?一方面受到保险金额(补偿最高限额)的限制(李某只保了3万元)。另一方面李某对其房屋的保险属局限性额保险,李某将价值30万元的房屋只投保了实际价值1/10的3万元,也就意味着李某只将房屋风险的1/10转嫁给了保险公司,而其余9/10风险属“自保”。因此李某的房屋即使所有烧毁,保险公司也只能补偿其3万元,也就是总损失的1/10。李某的房屋实际损失为5万元即为部分损失,保险人也只能按其承担风险的1/10去补偿,5万元的1/10就是5000元,这也就是部分损失的比例补偿办法。一般财产保险在局限性额保险时如发生部分损失的补偿办法

31、如下:补偿金额=(实际损失金额-损余金额)*保险金额/实际价值(保险价值)由此可见保全保足是多么的重要。还值得一提的是,保足就是尽量使保险金额和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保险价值)一致,这样出险后无论是所有损失或部分损失都按实际损失得到补偿。假如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或保险价值),这种不保险应不能得到充足的补偿。不保足保全不好,那么超额保险行不行呢?所谓超额就是保险金额超过实际价值(或保险价值)的保险称为超额保险。一般的协议中超额部分属于无效,而恶意的超额保险协议所有属无效协议,法律不予保护,且恶意投保人如导致保险人的损失在被查明后,要负补偿责任。三十二、保险单(投保单)中有时为什么需要有特别约定

32、?保险协议是一种附合协议,协议的内容一般是按保险监督部门的规定事先拟定好的,具有通用性的特点。这样一来,在具体的地区具体的情况下,对投保人就不完全合用。因此具体操作时,在不违规的情况下,可经双方当事人的协商批准,作适当的微调,即对条款内容作一些局部的变更、补充、删减,以适应具体情况,更好地表达双方的意愿。其形式,一般采用“特别约定”来实现。特别约定的内容必须满足下列三个条件:1、不能违反我国当前的有关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2、不能违反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3、必须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愿。特别约定可以格式化,也可非格式化,但必须同时附贴在投保单、保险单上,并加盖骑缝章,或填写在投保单、保险单

33、的特别约定栏内,这样才干和保险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三十三、对同一保险标的可以反复投保吗?假如反复投保了出险后可以反复索赔吗?这个问题不是一概而论的。对于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投保的,一般不存在反复投保的问题。由于人的生命、身体是无法用货币来计算其经济价值的,因此其可保利益不纯粹以经济上的利益为限。但对于财产保险则不可以反复投保,即使发生了反复保险也不也许获得反复的补偿,就是说被保险人不能获得超过损失金额的补偿。三十四、保险协议与附加协议是何关系?这里所指的保险协议与附加协议是指主险(基本险)的协议和附加险的协议。由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主险往往具有较广泛的适应性,为了满足广大投保人的需要,一

34、般会在主险的基础上增长办理附加险,用以扩大保险责任或增长保险金额(重要在寿险中出现)。附加险的重要特点是:1、附加险不是独立的保险协议,保险公司不单独办理,只有办理主险时才干办理附加险。如家庭财产保险的附加盗窃险,只有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时才干投保附加盗窃险。2、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等关系人的权利、义务等,在附加条款中未加明确事项按主险相关约定执行。3、附加险的协议不能单独存在,即主险协议因失效、解约或期满等因素,效力终止时,附加险协议也随之终止。4、附加险协议的保险费应与主险的交费约定一并交纳。附加险的保险费率都有独立的标准。三十五、投保后如想半途退保可以吗?根据保险自愿的原则,投保人一般是

35、可以半途退保的。退保,也就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协议终止期未届时,规定解除保险协议,即解除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对于交纳保险费的险种,退保时保险人一般只退还从退保之日起到保期终止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对于带有储蓄性质的险种,退何时保险人按原保险协议的有关约定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储金)。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货品运送保险协议和运送工具航程保险协议,保险责任开始后,协议当事人不得解除协议。”根据此规定,投保人、保险人均无权解除协议;但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即保险的货品未启运前,保险的运送工具未启航前(未行驶前),投保人还是可以退保的,但退保时保险人可以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三十六、什么叫保单的

36、终止?保单的终止也就是保险协议的终止。协议的终止是大陆法系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一方行使终止权,使协议关系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与协议解除并列的法律制度。协议的终止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狭义协议终止是保险当事人行使终止权的结果;广义的协议终止涉及终止权的行使和自然终止。第一,因行使终止权而使保险协议终止。行使终止权又称“解约告知”,是当事人使正在生效的保险协议于半途失效的单方法律行为。终止权行使的结果是使协议的效力自行使终止权时消灭。行使终止权的法律特性是:1、与协议失效不同。行使终止权后,协议不能复效。2、与协议无效不同。行使终止权是一方的意愿。无效协议是指协议自签订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3、

37、与行使协议的解除权不同。行使终止权协议的效力只在终止权行使终止权时开始终止;而协议的解除权协议自始无效。第二,保险协议的自然终止。自然终止是指行使终止权以外的因素而使协议终止。自然终止一般有以下几种因素:1、保险事故虽未发生,但保险协议的有效期届满,协议即终止。即使保户到期后续保,只是新协议的成立而不是原协议的延续。2、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履行了所有保险金额的补偿或给付义务。3、保险标的因非保险事故而完全灭失,致使保险协议失去了保险标的。如在财产保险协议中保险财产的出售、转让、报废或非保险责任的事故致使保险财产灭失;在人身保险协议中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死亡。保险协议终止权只对将来失去效力,

38、并不溯及既往,当事人不承担回复原状的义务,所以协议终止前的保险费不返还。三十七、保险协议签订后都是有效的吗?通常情况下,保险协议签订后都是有效的,但在某些情况下也会无效。无效的情况有下列几种:1、从无效因素来分,有约定无效和法定无效;2、从无效范围来分,有所有无效和失效。无效协议产生的因素重要有以下几种:1、订立保险协议时危险已经发生或危险不存在,如汽车在签订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时该车已被撞毁。2、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3、恶意的反复保险(重要指财产保险);4、财产险中非恶意的超额保险,其中超过实际价值或保险价值部分保险金额无效,协议其他部分仍有效;5、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

39、的协议,未经被保险人书面批准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协议无效;6、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年龄的。三十八、被保险人索赔的一般程序有哪些?索赔的程序如下:1、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后),应立即告知保险人(俗称“报案”),将保险事故的基本情况报给保险人,这些情况涉及灾害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属何种灾害事故、也许的因素、施救情况、保险标的损失概况等,报案可以用电话、传真、电报、派员等方式进行。无论用什么方法报案,最终保户均需填写由保险公司印出险告知书和损失清单。2、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一般财产保险的事故现场均需查勘)或进行调查,查明灾害事故的因素和损失情况,接受保险公司理赔业务人员的询

40、问,提供查勘的方便。3、向保险公司提供灾害事故的证明、有关单证等,以便保险公司能准确、迅速、合理地定责、定损。4、接到保险公司补偿或给付的告知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公司拟定的赔款金额如无异议,在10日内向保险公司领取赔款。顺便提一下,关于索赔时效问题,即被保险人如投保的是人寿保险以外的险种,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如两年内不行使索赔权,则其索赔权就自动消失,也就是说索赔的时效只有两年,而人寿险的索赔时效为五年。三十九、财产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公司补偿后,如何恢复相应减少的保险金额?在财产保险标的遭受部分保险公司补偿后,保险金额的减少与其恢复有以下三种情况:1、对某些条款具有连

41、续责任性质的,例如机动车辆保险中的车辆损失险及其第三者责任险,只要是部分损失,一次补偿金额未达成保险金额或补偿限额时(达成时则保险责任终止),保单继续有效,保额也不作相应的减少。2、对大部分条款不具有连续责任的,例如财产保险(基本险、综合险)、家庭财产保险、船舶保险等,如发生部分损失,一次补偿金额未达成保险金额时(达成时,保险责任也即行终止),经保险人补偿后,其保险金额要作相应的减少;被保险人如需恢复保险金额,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若未恢复保险金额,再次出险时,保险人将按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的理算;若二次以上(含)出险,其补偿金额累计达成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即终止。3、长效还本家庭

42、财产保险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如因出险被保险人得到补偿后,保单继续有效,但保险金额应作相应减少,直到下一个保险年度开始进,保险金额自动恢复。四十、什么叫相对免赔率和相对免赔额?什么叫绝对免赔率和绝对免赔额?相对免赔、绝对免赔都是限额赔付的方式之一。用这两种限额赔付,一般因素都出自于减少小额赔款的理赔以简化手续,或被保险人为节约保险费的开支,或保险人为增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护意识而采用的一种方式。相对免赔,即当保险标的的损失率或损失金额超过相对免赔率或相对免赔额时,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的所有损失负补偿责任,其补偿的计算公式是:补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必须是:损失率相对免赔率);或:补偿金额=损失

43、金额(必须是:损失金额相对免赔额)绝对免赔,当保险标的的损失率或损失金额超过绝对免赔率或绝对免赔额时,保险人仅对超过的部分负责补偿。其补偿的计算公式是:补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绝对免赔率),(必须是:损失率绝对免赔率);或:补偿金额=损失金额-绝对免赔额(必须是:损失金额绝对免赔额)。采用相对免赔、绝对免赔时,都应在保险协议中明确约定,约定采用哪种形式,及其具体数字或数额。四十一、保户在索赔过程中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怎么办?根据我国协议法和保险协议的有关规定可以按以下办法解决:1、保险协议当事人双方按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和保险协议的规定进行协商解决。2、在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3

44、、可不经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或经仲裁后一方对仲裁裁决拒不履行,另一方也可向法院起诉。四十二、什么是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涉及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三部分。今天,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健康发展,人身保险的险种日益增多,不仅能满足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养老等保障的需要,并且能满足被保险人的生育、子女教育和婚嫁等方面的需要。人身保险的重要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保障因被保险人死亡所致家庭损失的经济补偿,减轻家庭或子女的经济承担,使其遗属可以获得一定收入,以维持生活及偿付债务之需;二是储蓄资金,以备将来自己生活所需。前者属保障型的,后者为储备型的。此外,根据法

45、律规定,保险赔款可免纳个人所得税。四十三、什么是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它又可以分为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两全”保险三种。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寿保险,其又分为定期寿保和终身寿保;前者保险期限是某一期间,后者的保险期限是被保险人的一生。“两全”保险的两全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需给付,在保险期满仍也需给付。四十四、什么是死亡保险?死亡保险是人寿保险的一种,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根据保险的期限,它分为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死亡保险

46、两种。定期死亡保险在习惯上被称为定期寿险,它只提供一个拟定期期的保障,如5年、2023、2023、30年或者到被保险人达成某个年龄为止。例如国寿目前开办的祥运定期保险,其条款中有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65周岁,也就是说到65周岁时,假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人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这种保险只有保障功能,而没有储蓄功能。终身死亡保险亦称终身寿险,是一种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保障的保险,即保险人要一直负责到被保险人死亡为止,或者说,被保险人的死亡不管发生在什么时间,保险公司总是要向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终身寿险分为普通终身寿险和特种终身寿险,前者也称终身交费的终身保险,它是国寿公司提供的最普通的保险,具

47、有终身交纳保费、终身获取保障以及保费较为低廉等特点;后者又称限期交费的终身寿险。特种终身寿险有两种形式:一是一次交清保险费的终身寿险,即趸交终身寿险。二是限期交清保险费的终身寿险,期限可以定为2023、2023、30年或用被保险人所达成的年龄来表达,如60岁、65岁、70岁。前者由于是一次性把保费交完,采用此种交费方式的人较少。四十五、什么是生存保险?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继续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一种保险。如在此期间被保险人死亡,则所交保险费不退,充作所有生存期满日为止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生存保险重要有终身年金保险和定期年金保险两类。生存保险具有较强的储蓄功能,被保险人在一定期期后可以领

48、取一笔保险金,以满足其生活等方面之需。四十六、什么是两全保险?它有什么特点?两全保险又称生死保险,就是死亡保险加生存保险。假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身故,受益人领取保险金;假如保险期满,被保险人健在,则领取生存保险金。两全保险的特点:1、储蓄性。被保险人参与两全保险,既可获得保险保障,同时又参与了一种特殊的零存整取储蓄,获得投资的利息收益。被保险人可按月(或每年)交付少量钱,存入保险公司,若碰到保险责任,即得到一份保障;若平平安安到保险期满时,可领回一笔很大数目的钞票,用作养老或其他用途。2、给付性与返还性。两全保险中,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件或协议期满时,保险人应给付保险金额的所有或一部分。给付被保险人所交的保险金,除了发生保险事故给付外,都是拟定的事件,如生存到期满返还被保险人的,在未返还给被保险人之前,这些保险费等于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作为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储存起来。两全保险在某种限度上通俗地讲,就是我的钱是我的,你的钱也是我的,可较大地满足投保人取得生命的保障和投资的愿望。四十七、什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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