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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其调整范围涉及哪些领域?答: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调整范围涉及:1、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和制度;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3、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4、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5、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与制度。2、如何理解国家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答: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言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协议、条约和协议
2、,并以国库的所有资产承担责任。然而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它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未经国家批准,国家的主权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管辖和侵犯。国家不能作为被告在外国法院出庭、应诉,国家财产不能作为诉讼标的以及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然而,为了适应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国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宣布自愿放弃豁免权,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家授权的负责人代表国家进行民事和经济活动。除了直接从事各种经济活动之外,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还具有其他主体所不具有的特殊职能,即对经济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这些行政法律规范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3、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
3、则答:(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重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涉及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和有约必守原则。(2)国际经济法规范是由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务惯例以及各国涉外经济法或民商法等互相交叉渗透而形成的多门类、跨学科的边沿性综合体,因此,从整体上说,贯穿于国际经济法各类规范中的基本原则,既不是只由单一主权国家通过国内立法独自加以制定,也不是只由少数几个主权国家通过国际条约联合加以确认。(3)调整国际经济关系过程中,某些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只有获得国际社会广大成员即众多主权国家的共同认可和普遍
4、赞同,才干逐渐形成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1、自然资源的勘查、开发、处置应符合各国自行认为在许可、限制或严禁方面应有的规则和条件;2、外国资本的输入及收益应受现行国内法与国际法管辖并使受助国对天然财富与资源之主权绝对不受损害;3、国有化、征收或选用应以公益事业、安全和国家利益为根据,并依照本国现行法及国际法给予适当的补偿;在发生争议时,一方面由国内法管辖。二、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三、公平互利原则;1、在国际经济合作的各个领域,国家应给发展中国家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2、发达国家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时,不应附加任何有损后者主权的条件;3、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
5、家施行、改善和扩大普遍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视的待遇;4、在促进发展中国家取得科学技术中,要有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和建立本国技术,并按照适合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方式进行。4、如何理解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和它的研究方法。答: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不再恪守传统的公法与私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线,而是按照国际经济关系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形成的一个既涉及“公法”规范又涉及“私法”规范;既涉及国际法规范又涉及国内法规范的一个综合的法律体系。它以研究客观存在的跨国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为对象,着重研究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两者之间的互相关系。研究的方法有1、多侧面、全方位的综合研
6、究方法;2、比较的方法;3、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和法学的研究方法相结合。5、简述经济全球化及其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答:经济全球化促进了调整跨国经济交往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丰富和发展,重要表现在:一、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内容1、信息技术和电子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电子商务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形式,由些促进调整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的发展。2、生物技术和基因工程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带来一些负面效应,促使各国及国际社会制定相关法律,防止其也许产生的危害与劫难。3、金融全球化与20世纪90年代频繁产生的金融危机,使国际社会意识到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重要性。4、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二、促进调整国际经济贸易法律规范的统一
7、1、促使全球多边经济贸易体制下法律和政策的协调统一。2、促进区域多边经贸法律和政策的协调和统一。3、促进新的国际商业惯例的形成。4、促进各国国内法的不断完善并逐步与国际规范保持一致。三、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解决国际经贸争议的机制。6、简述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之间的区别。答:1、备用信用证不需要随附很朋商业单据,因此可省去银行审单的麻烦,节约时间和费用。在备用信用证中,受益人只要开出相应汇票及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书面证明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2、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在申请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时,承担的是第二付款人的责任。如申请人履行了义务,备用信用证则属备而不用。由于在某些国家如美国、日本,加拿大,法
8、律不允许银行为当事人提供担保,备用信用证在实际业务中可以起到银行保函的作用。故而在这些国家,备用信用证得到广泛使用。3、备用信用证的申请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权人。7、电子单证取代传统纸单证带来了哪些法律问题?答:电子单证也称EDI(电子数据互换),指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协议用电子计算机对约定的信息和数据标准化、格式化,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互换和解决。电子数据互换系统在国际贸易中的普遍应用,给传统的贸易法律规定提出了新的问题,特别是在协议法和证据法领域,例如,在协议订立的问题上,关于要约与承诺的问题;协议成立时间与地点的确认问题;协议的书面形式;协议生效所必需的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问题等。在证据
9、法方面,采用电子数据互换系统成立的协议、在仲裁或诉讼中,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特别是对于英美法系来说,是对其传统证据法原则提出的挑战。按照证据法的分类,由计算机传送的信息形成的证据属于派生证据,即证据产生于信息传输的中间环节而非在事实的直接作用下形成,又称传闻律。严禁使用派生信息认定事实,这一规则是英美传统证据法的基石之一。在英美法中妨碍计算机信息作为证据的第二个障碍在于“最优证据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应为书证原件。所谓原件,是原始的和在制作方法上保证具有同一性的同时制作的一份一份的文献。按照这一宣言,由计算机传送的单证可从打印机中打出,因此可视为书证原件。然而在以计算机阅读形式存
10、储的信息数据,由于易于修正而不留痕迹,致使法庭难以作为证据接受。此外,如单证的转让问题,由计算机网络担保中介服务中出现的网络责任问题、司法管辖权问题、法律合用问题等、都是电子单证立法碰到的棘手问题。8、世贸组织的重要特点是什么?它与GATT在组织上有何联系。答:从法律上看,世贸组织是与GATT不同的正式国际组织,是如同主权国家同样的国际法主体,具有法人地位。它的工作人员和成员国在履行世贸组织职责时享有必要的外交特权或豁免,其决议和管辖的协议文献对主权国家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世贸组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不同,它不是联合国的下属机构,它将与这两个机构有效合作,共同协调国际经济关系。在组织上,
11、WTO与GATT之间是替代关系。世贸组织成立后取代了GATT的组织地位,成为此后调整多边国际经贸关系的正式国际组织,历史上形成的非正式的国际组织关贸总协定,随着1995年1月1日世贸组织产生而终结。另一方面,世贸组织与GATT也存在组织上的联系。世贸组织成立后,GATT作为独立的组织机构已不存在,但是这个实体并没有解散,而是转变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下属机构货品贸易理事会,负责监督多边货品贸易规则的实行,GATT所有工作人员也被WTO雇佣;在组织机构上,WTO成员完全以原GATT成员为主体,125个GATT缔约方已成为WTO创始成员;更重要的是,GATT组织活动原则,程序规则和习惯做法也被WTO接
12、受。9、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是什么?答:1、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不解决两个私法主体之间发生的贸易争议,也不解决一国政府与另一国法人或自然人之间发生的贸易争议,也不同于国际公法范畴的两个国家之间,即两个国际法主体之间发生的国际争端。世界贸易组织只能在现有的国内法和国际法解决争端机制之外,建立自己独立的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机制。2、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更多地吸取了国际公法关于解决国家之间争端所采用的方法,如政治方法,又称外交方法和法律方法。3、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的是成员国之间基于世界贸易协议及其有关协定发生的权利义务之争,属于法律性质的争端,不涉及或较少涉及国家政治利益的冲突
13、,但间或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4、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强化了专家小组和上诉复审制度,规定了严格的工作程序和时间限制,加快了争端解决速度。5、其设立的专家小组和复审机构既不是仲裁性质,也不是司法性质的机构。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是通过非强制手段达成成员履行协议义务的目的。10、简述许可协议的特点。答:1、许可协议的主体即供方和受让方分处不同国家,他们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经济组织,但法人经济组织是常见的主体。2、许可协议的客体作跨国的移动即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3、许可协议具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地区性,通常为3-7年,最长不超过2023。在地区性方面,供方只能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与
14、受让方签订许可协议。4、许可协议内容复杂,很多属于混合性协议,或以一种标的物为主兼有其他标的转让,或与机器设备的买卖、工程承包、合资经营、补偿贸易、合作生产、征询服务等方式结合在一起。此外,还往往跟随大量附件。5、许可协议是有偿协议,政府与政府之间,或者公司与公司之间出于某种特定目的,将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的使用权无偿让渡所签订的协议,不属于国际许可协议的范围。11、简述许可协议的分类。答:一、根据许可协议的标的可分为1、专利许可协议,即供方将其在某国拥有的专利权的使用权转让给受让方的协议。2、商标许可协议,(同上) 3、版权许可协议(同上)。4、专有技术许可协议(同上)。5、混合许可协议,即
15、供方同时将其在某国拥有的专利、商标、版权和专有技术中的任何两种技术的的使用权转让给受让方的协议。二、根据许可协议可使用的地区范围以及使用权范围的大小,可将其分为五种。1独占许可协议。2、排他许可协议。3、普通许可协议。4、交叉许可协议。5、分许可协议。12、试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重要内容。答:TRIPS协议共为分7部分共73条。第一部分为总则和基本原则;第二部分题为“有关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的标准,”具体规定了协议所保护的七类知识产权最低保护标准;第三至第七部分为知识产权实行,争端防止和解决,机构和过渡期安排以及最后条款。一、总则和基本原则1、协议的宗旨是成员国祈望减少国际贸易的
16、扭曲和阻碍,考虑到有必要保护知识产权,保证实行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不构成对合法贸易的障碍。2、知识产权保护范围。3、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4、权运用尽原则。二、知识产权保护标准1、版权及相关权利2、专利权3、商标、地理原产地标记4、其他应保护的主题。5、许可协议中反竞争行为的控制。三、知识产权的实行及争议解决1国内措施2争议防止和解决;3组织机构和过渡期安排。13、试论许可协议的重要条款。答:许可协议的结构一般人为协议首部、本文、尾部三部分。其中,协议本文是有关权利义务的记载,是协议的核心。附件补充协议本文,也是协议的一部分首部内容重要有:协议名称;协议号码;供方和受让方的名称及法定地址、法定
17、代表人姓名及国籍、职务,协议订立时间和地点;鉴于条款。协议尾部涉及:供方和受让方签字、附件目录。正文有如下条款:1、许可使用标的技术的内容;2、许可使用标的技术达标考核检查的标准、期限、措施及风险责任的承担;3、保密义务;4、改善技术的归属和分享;5、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6、违约责任及补偿;、争议解决方式;8、名词术语解释。14、试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投资担保业务涉及哪些重要内容?答: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宗旨是鼓励外国投资流向发展中国家,实现这一宗旨的手段之一就是为外国投资在发展中国家碰到的非商业风险进行担保。其内容重要涉及:一、承保险别1、货币汇竞险是指东道国政府采用的任何措施,限制将其货
18、币转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担保权人可的另一指向,并兑出东道国境外。2、自戕和类似的投资风险是指东道国采用的任何立法或行政上的作为或不作为,事实上剥夺了投保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3、违约险;4、战争和内乱险;5、其他非商业风险。二、合格的投资,为了保证机构所担保的投资在东道国享受公平待遇和受到东道国的保护,机构对担保的客体即外国投资在条件内容、形式和时间上作了种种限制,只有满足这些规定的投资,才具有合格性,才可在机构进行担保。三、合格的投资者,只限于自然人和法人。合作、非法人社团和分支机构,不能以实体的身份向机构申请投资。但合作中的合作者,非法人团队的成员,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所有者,可以分别以
19、合格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向机构投保其各自在项目中的投资,即机构可就合格投资者在某一投资项目中相应的股份担保。四、合格的东道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是一个批准多边投资机构担保特定风险的国家、是一个经机构查明,投资可以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的国家。五、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代位权。作用:(1)为没有国内投资担保机构的资本输出国提供了一个投资担保机构。(2)便于承保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投资于同一项目的投资。(3)担保的投资更具有发展性质。(4)有助于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投资争端的非政治性解决。15、简要回答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的重要内容。答:1、建立一个永久性的国际金融机构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实行以美元为中心的
20、国际金汇兑本位制,实行美元与黄金挂钩、各国货币与美元挂钩的“双挂钩制度”地,规定每盎司黄金等于35美元,各国政府或中央银行随时可用美元向美国按官价兑换黄金;各国货币根据含金量与美元保持固定汇率。3、被告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各国货币对美元的汇率,一般只能在平价上下各1%的幅度波动,各国政府有义务在外汇市场进行干预活动,以便保持外汇行市的稳定,使它不致背离平价过远。4、基金组织提供资金调节国际收支。5、取消外汇管制,会员国不得限制经常项目的支付,不得采用歧视性货币政策或复汇率。16、简述国际经济争议的种类和解决方式。答:1、协商,是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以双方自愿为基础,针对所发生的
21、争议进行口头或书面的磋商或谈判,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方式。2、调解,是在当事人之外的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由第三方以中间人的身份在分清是非的和责任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协议规定,参考国际惯例,从中帮助和促使争议各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公平的调解协议,解决各方争议。3、国际经济仲裁,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各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方式。4、国际经济诉讼,是指国际经济争议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某一国家的法院予以审理并作出判决的争议解决方法。5、ADR方式,是起源于美国的争议的新方式,有两种理解1是除了诉讼,其他方式均属于ADR方式,2、除了仲裁和诉讼,其他方式均属于ADR
22、方式。17、简述国际经济仲裁和国际经济诉讼的特点。答:国际经济仲裁的特点:1、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2、具有专业性和公正性;3、其裁决具有终局性和可强制执行性;4、具有简朴灵活性;5、具有保密性。国际经济诉讼的特点:1、国际经济诉讼必须遵从严格的法律程序,法院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2、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不依赖争议当事人的协议,通过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某些专属国法院管辖的案件则排除当事人协议管辖。3、国际经济诉讼受国际经济仲裁的排斥。只要争议当事人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法院就无权受理。案件仲裁裁决作出后,法院也不再受理。4、国际经济诉讼具有公开性。大多数案件公开进行审理
23、,个别情况下不公开进行。5、国际经济诉讼中的一方如对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18、试述国际经济仲裁裁决在我国的认可和执行。答:1、对于来自纽约公约成员国的仲裁裁决,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执行。即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将依照我国加入的纽约公约的规定办理,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纽约公约规定的认可与执行的条件并且没有拒绝执行的条件的,应当裁定认可其效力,并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告知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强制执行。反之,驳回其申请,拒绝认可和执行。2、对于来自与我国订有双边仲裁协议的国家的
24、仲裁裁决,依照双边仲裁协议办理。3、对于来自与我国没有双边或多边协议的国家的仲裁裁决,依照互惠原则办理。20、简述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作用。答:(1)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2)享有主权,意味着有权独立自主,也意味着在国际社会中的平等地位,不俯首听命于任何其他强权国家。(3)本来,国家主权是一个涵义相称广泛的概念,既涉及国家在政治上的独立自主,也涉及国家在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等诸方面的独立自主,即既涉及政治主权,也涉及经济主权、社会主权以及文化主权等等。(4)第三世界众多发展中国家从实践中深刻地结识到:经济主权和政治主权是密不可分的,政治主权是经济主权的前提,经济主权是政
25、治主权的保障。21、简述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答:(1)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22、简述全球合作原则。答:(1)强调全球各类国家开展全面合作,特别是强调南北合作,以共谋发展,这是始终贯穿于宣言、大纲、宪章中的一条主线。宪章对于全球合作、共谋发展这一主题,就其基本目的、基本范围、首要途径以及中心环节,都作了明确的规定。(2)全球合作的基本目的:实行世界经济结构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所有民族都达成更高的生活水平。(3
26、)全球合作的基本范围:一切国家都有责任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等各种领域中通力合作,以促进整个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进展和社会进步。(4)全球合作的首要途径: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足地和切实有效地参与解决世界性经济、财政、货币问题的国际决策,从而公平地分享由此而来的各种经济利益。(5)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一切国家都应严格尊重他国主权平等,不附加任何有损于他国主权的条件,对发展中国家加速本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各种努力,给予合作,按照这些国家的发展需要和发展目的,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扩大对它们的积极支持。换言之,全球合作的中心环
27、节,在于开展南北合作。23、简述有约必守原则。答:(1)有约必守原则乃是国际经济法必不可少的重要基石之一。(2)就国家间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当事国一旦参与签订双边经济条约或多边条约,就在享受该项条约赋予的国际经济权利的同时,也受到该条约和国际法的约束,必须信守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务。(3)就自然人、法人互相间或他们与国家之间的协议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有关各方当事人一旦达成协议,依法订立协议,它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非依法律或当事人重新协议,不得单方擅自改变。(4)一般说来,第三世界众多发展中国家在其涉外民商立法和经济立法中,都十分重视贯彻上述双重涵
28、义上的有约必守原则。24、简述公约的基本原则。 答:(1)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原则。(2)平等互利原则。(3)照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4)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原则。25、论述公约的合用范围。答:联合国国际货品销售协议公约在其第一部分第一章从两方面规定了它的合用范围:积极方面,它规定了如何的货品买卖及其它有关事项属于它的合用范围;悲观方面,它规定了如何的货品买卖或其他事项不属于它的合用范围。(1)属于公约合用范围的货品买卖及其他有关事项 据公约第1条第1款(a)项,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品销售协议,假如这些国家是缔约国,即属于公约的合用范围。据公约第1条第1款(b)项,
29、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协议,这些国家或其中一个国家虽非缔约国,但假如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合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也就属于公约合用范围。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品的协议应视为销售协议,公约合用于这种协议。公约只合用于销售协议的订立及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协议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2)不属于公约合用范围的货品买卖或其他事项。据公约第2条规定,它不合用于下列6种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品的销售; 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债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公约不合用于补偿贸易协议,
30、也不合用于来料加工协议、来件装配协议或征询服务协议。公约与以下事项无关:a.协议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b.协议对所售货品所有权也许产生的影响。根据公约第5条,公约不合用于卖方对于货品对任何人所导致的死亡或伤害责任,即公约不包含产品责任法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可以相约不合用公约,虽然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是缔约国;他们也可以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但必须完全尊重营业地所在缔约国已经作出的保存。26、简述涉外投资争端的解决。答:发展中国家对于外国投资的保护和鼓励,不仅需要实体法规范,同时也需要程序法规范。 (1)由于外国投资在东道国进行,依国际法上公认的属地管辖权原则,每
31、个国家对发生在本国境内的涉外投资争议均有管辖权。因此涉外投资争议原则上应当通过“本地救济”予以解决,除非东道国法律另有规定。(2)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法在强调本地法院管辖权的同时,也允许将涉外投资争端提交东道国境外的仲裁机构裁决。(3)而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还可以依照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的规定,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27、简述我国外汇及境外资产管理。答:国际外汇管理总局及其分局是境外投资有关外汇事宜的管理机关,负责境外投资的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以及对投资资金的汇出和回收、投资利润及其他外汇收益汇回的监督、管理。境内投资者在最后获准汇出投资外汇资金时,
32、应按其汇出外汇资金总额的5%向外汇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帐户缴存汇回利润的保证金。对向境外转移的国有资产,要严格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和管理。境内投资者来源于境外投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必须在本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调回境内,办理外汇结存。境外投资公司依法宣告停业或解散后,其境内投资者应将应得的外汇资产在清算结束后30天内调回境内,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存放境外。凡无视或违反上述有关管理规定者,应依法追究责任,给予处罚。28、简述我国对境外投资者的鼓励和保护。答:为了鼓励境外投资事业,我国允许主办有关项目的境内投资者向国家银行申请优惠贷款;境内投资者从境外投资公司所分得的外汇利润
33、,或其他外汇收益,在其按期调回境内并办理结汇手续后,允许该境内投资者对其外汇额度,自该境外公司设立之日起,5年以内全额保存自用,不必提成上缴;5年后,20%上缴国家,80%留给境内投资者。 资源开发项目的产品,凡纳入国家进口计划的,享受同等关税待遇和补贴,鼓励用国产设备、材料作为境外合营公司的中方投资,并免征出口税。29、简述国际货币体系。答:1944年7月,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签署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建立,标志着国际货币体系的建立。该体系通称“布雷顿森林体系”,它的基本特性是确立美圆的国际中心货币地位。1978年,修改原基金协定的“牙买加协定”生效,从法律上正式宣告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终结。现行
34、基金协定重要涉及汇率安排、外汇管制以及金融资助等方面的内容。30、简述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答:国际融资是一种跨国的借贷活动,重要涉及国际贷款、国际证券投资和国际租赁等形式。无论采用哪一种融资方式,双方当事人都需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融资方式、融资环境和借款人的法律地位的不同,各种国际融资协议的内容也互有差异,但是它们都使用一些共同性的标准条款,这些标准条款重要涉及: 1)、陈述和保证。陈述和保证是指在融资协议签订之前或之时,借款人向贷款人说明与融资协议有关的事实,并保证所作说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先决条件。从国际融资协议的履行过程来看,贷款人一开始就必须履行提供资
35、金的义务,而借款人偿还债务往往需要比较长的时间。由此,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贷款人都规定在融资协议中规定某些先决条件,只有借款人满足这些先决条件,贷款人才履行融资的义务。 3)、约定事项。约定事项是应贷款人规定借款人允诺在融资期间承担的一系列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这些事项重要涉及:(一)悲观担保条款:在这一条款中,借款人向贷款人保证,在还本付息之前,借款人不得在其资产和收入上设定任何抵押权、保证权、质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物权,也不得允许这些担保物权继续存在。 (二)平等位次条款:这一条款规定,借款人在任何时候都必须使无担保权益的贷款人和其他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在清偿债务时处在平等的地位,不得厚此薄
36、彼。(三)财务约定条款:在这一条款中,借款人允诺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自身的财务状况,并遵守约定的某些测定财务状况的标准。(四)贷款用途条款:这一条款规定,借款人必须把所有贷款用于某种特定的用途,否则,贷款使用不妥,也许会导致借款人经营失败,以致丧失偿还贷款的能力。(五)反对处置资产条款:规定这一条款的目的是防止借款人丧失、转移或耗减其资产,使贷款人收回贷款的权利受到威胁。(1、保险;2、不得处置)(六)保持主体同一条款:这一条款的重要内容是:一方面,未经贷款人书面批准,借款人不得改变其经营性质和范围;另一方面,严禁借款人与其他公司、公司合并,以免借款人的财产和负债发生重大变化,对贷款人收回贷款产生
37、不利影响。 4)、违约事件。(一)实际违约(二)先期违约 1、连锁违约 2、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 3、抵押品毁损或贬值 4、借款人资产被征用或国有化 5、借款人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债权担保。 国际融资的债权担保基本上可以分为信用担保和物权担保两大类。(一)信用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姿信向贷款人承作的还款保证,重要采用以下三种形式: 1、保证 2、备用信用证:在这种担保方式下,担保人(开证银行)应借款人的规定,向贷款人开出备用信用证,当贷款人向担保人出示备用信用证和借款人违约证明时,担保人须按该证的规定支付款项,即由担保人承担第一位的付款义务。 3、意愿书:通常是一国政府为其下属
38、机构或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而向贷款人出具的表达乐意帮助借款人偿还贷款的书面文献。意愿书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担保人通常只具有道义上的约束力。(二)物权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资产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国际融资的物权担保有动产担保和不动产担保之分,这两种担保方式都合用各国民商法中的相关规定31、简述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关系。 联系: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国际经济关系(1)、国际经济统制关系:纵向.国际经济统制关系,是指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管制的关系。(2)、国际经济流转关系:横向。国际经济流转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以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39、面目出现的国家和国际组织互相之间在平等地位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的关系。区别:(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同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内立法。(2)、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同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内立法。(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同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内立法。32、试述跨国公司及其特点。跨国公司系指一种公司,构成这种公司的实体分布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管其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各个实体通过一个或数个决策中心,在一个决策系统的统辖之下开展经营活动,彼此有着共同的战略并执行一致的决策。由于所有权关系或其他因素,各个实体互相联系,其中一个或数个实体,对其他实体的活动能施加相称大
40、的影响,甚至还能分享其他实体的知识、资源,并为它们分担责任。特性:(1)经营活动具有跨国性(2)具有全球性经营战略(3)跨国公司由不同实体组成(4)跨国公司内部实体之间具有互相联系性(5)跨国公司利益与跨国公司营业地所在国利益之间的冲突性 33、试论提单的法律性质。(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送协议的凭证(2)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品的凭证(3)提单是代表货品权利的凭证 34、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提单作哪些分类? (1)以货品是否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2)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3)按收货人昂首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4)按运送方式分直
41、达提单、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和多式联运提单或联合运送单据(5)按运费支付的时间分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6)租船提单35、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作了哪些重大修改?A.扩大了合用范围B.扩大了责任免去与限制的享受人员的范围。C. 提高了承运人的补偿限额。D.延长了诉讼时效。E.增长了有关集装箱的规定。F.规定了提单的最终证据效力。G.提出了协议之诉的规定。36、汉堡规则对海牙维斯比规则作了哪些重大变更? A.扩大了合用范围。B.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C.提高了承运人的补偿限额。D.变更了承运人的责任原则。E.延长了索赔与诉讼时效。F.增长了管辖权条款。G.增长了对特殊货品的合用。H.提出了保函
42、的规定。37、外国投资法的管制和鼓励重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1)外国投资项目的审批,通过审批才干进行投资(2)投资范围:有鼓励,也有限制和严禁投资的领域(3)投资方式:共同经营投资或独资经营(4)外国资本,涉及外币、实物、产权等(5)投资比例:不同国家投资比例有不同规定(6)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权,由董事会或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总经理负责经营管理(7)投资本金和利润的汇出(8)征收及其补偿(9)劳动力雇佣38、试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 1、保险人(1)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2)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3)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实行保险业务 。2、保险范围 (1)外汇险 (2)征收险(3)战争
43、与内乱险3、保险对象(1)合格投资的标准:投保资本合格是指投资要符合法律或保险协议规定的条件或标准.(2)投资的东道国合格. 美国规定:a.必须是事先已与美国政府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b.投资所在的东道国必须是发展中国家,并且其国民收入较低。(3)合格投资的形式a.股权投资 b.贷款 c.债券4、投保人(1)本国国民,指根据本国法律取得本国国籍的自然人。(2)本国公司、合作或其他社团。(3)外国公司、合作、社团。依美国法律规定,依外国法设立的外国公司、合作、社团,其资产的所有或至少95%为美国公民、合作或社团所有者,才可作为合格投保者。5、投保程序 、保险费和保险期间限(1)投保程序 (
44、2)保险费(3)保险期间限6、索赔 (1)保险金的支付 (2)投保人的义务 (3)承保人取得代位求偿权39、倾销的构成要件: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而使得另一国国内有竞争能力的产业受到损害的行为即为倾销。其构成要件: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导致损害,涉及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导致的,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0、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 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用以调整国际政治关系以及其他非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有些综合性的国
45、际公约,既用以调整某方面的国际政治关系,又用以调整某方面的国际经济关系,则其中涉及经济领域的有关条款,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进一步作一比较,尚有以下几点重大区别:第一,权利与义务的主体大有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与各类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涉及国家、各国政府之间的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第二,客体的区别:国际公法重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则为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既突出了国家、国际组织互相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又囊括了大量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异国国民之间、不同国籍的国民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
46、关系。第三,法律规范的渊源大有不同:国际公法渊源重要是各种领域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则排除了各种非经济领域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突出了经济性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同时大量吸取了国际私人商务惯例以及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立法。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在部分内容上虽互相渗透和互有交叉,可以互相为用,但整体上毕竟不能互相取代。它们是两种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4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国际私法”,指的是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针对具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或商法关系,指事实上或拟定应当合用哪国法律的法律。又称“法律冲突法”或“法
47、律合用法”。其所调整的对象重要是各国涉外的私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私法既是国内法,又属于西方法学传统分科中公法的范围,即实质上只是一种国内公法。它可进一步划分为用以调整国际(涉外)私人间经济关系以及人身关系的法律冲突规范用。前一类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后一类冲突规范所间接地加以调整的对象其关系属于人身关系,因此,这类冲突规范不应纳入国际经济法的范畴。两者具有以下几点重大区别:第一,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私法的主体通常限于不同国籍的国民(含自然人与法人)以及各种民间性的国际组织机构。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既涉及经济领域中超越一国国界的“私法”关系上的主体,也涉及经济领域中国际公法
48、关系上的主体,即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组织以非主权实体的身份,即一般私法法人的身份,从事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交往或经贸活动,它们才可以成为国际私法关系上的主体。第二,客体的不同:国际私法所调整的超越一国国界的私人间关系,可分为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两大类,国际经济法则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国家的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第三,调整的方法不同:国际私法是关于民法、商法的法律合用法,而不是实体法,它自身并不直接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解决有关的纷争。重要通过冲突规范间接调整国际民事关系,而国际经济法是实体法。它直接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四,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国际私法的渊源重要是各国有关法律冲突或法律合用方面的国内立法,并辅以某些有关法律冲突或法律合用方面的国际惯例以及对缔约国有拘束力的具有同类内容的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则排除了有关人身方面法律冲突规范或法律合用规范,突出其中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冲突规范或法律合用规范,同时大量吸取了属于实体法和程序法性质的、有关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规范,国际私人商务惯例以及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立法。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两者可以互相为用,但从整体上说,是两种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