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总结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记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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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概论(总结记忆点)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多国公司、国际公司、全球公司等。根据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中的定义,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公司,而不管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公司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公司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特别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国家行为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效力。单独关税区:是依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

2、)及其随后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简称WTO协定)规定,在对外贸易关系和GATT或WTO协定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方面具有完全自主权,可成为上述协定的缔约方的非国家实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根据1944年7月在美国布雷顿森林会议签订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的。其宗旨是:促进国际货币合作;促使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平衡发展,维持会员国间有秩序的汇率安排,避免竞争性的外汇贬值;协助建立成员国间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并消除妨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以及通过贷款调整成员国国际收支的暂时失衡等。其职能:1.制定规章,涉及拟定和实行国际金融和货币事务的行为准则2.金融职能,涉及向成员

3、国提供资金。 重要机构: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理事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派理事和副理事各1人组成,任期5年理事会每年1次。会议决定基金净收益的分派和基金清理等。执行董事会由24个执行董事组成,其中6名由基金份额最高的成员国分别委派,其余按地区提成选举区联合推选产生,中国自成一区,单独指派一名,执行董事会选举总裁1人任期5年。总裁即是执行董事会的主席,优势行政首脑,一般无投票权,不能兼职理事会和执行董事。只有在表决双方票数相等时,可投一决定票。世界银行集团:是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这三个国际金融组织组成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又称世界银行,是根据1944年7月布雷顿

4、森林会议签订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的,总部设在华盛顿。国际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则分别是根据世界银行于1955年制订的国际金融公司协定和1960年制订的国际开发协会协定建立的。世界银行集团的基本宗旨:以提供贷款和投资等方式,协助成员国解决战后恢复和发展经济所需要的资金,促进其经济发展,提高生产力,改善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世界银行重要对成员国政府、政府机构或政府所担保的私人公司发放用于生产目的的长期贷款,提供技术援助;国际金融公司在需要政府担保的情况下,专对成员国的私人公司发放贷款,并与私人投资者联合向成员国的生产公司投资;国际开发协会则专向较贫困的发展中国家的公共

5、工程和发展项目提供条件较宽的长期贷款。世界银行集团自成立以来,业务不断发展,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建设起到了一定的援助作用。世界银行集团的重要机构是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世界银行行长按规定由执行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以连任。正副执行董事不得兼任行长。行长是执行董事会的当然主席,也是世界银行的行政首脑。此外,国际金融公司总裁和国际开发协会总经理也均由世界银行行长兼任。 国际金融公司各成员国有250票基本投票权,每股1000美元取得1票投票权,国际开发协会成员自动500票基本票,每股5000美元增长1票。成员国分为工业国和发展中国家。工业国必须以黄金和可兑换货币支付,发展中国家则只需用可兑换币支付

6、股本10%,其余90%则可用本国货币支付。世界贸易组织:是根据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签订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成立的,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取得的重大成果之一。世界贸易组织(夜间成为世贸组织)是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继续和发展,关贸总协定虽然可以说是一个事实上的国际组织,但他毕竟不是一个正式制度化的组织,而世贸组织则是一个在关贸总协定基础上发展而成立的正式国际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是为世贸组织协定和若干单项贸易协议的执行、管理、运作提供方便和共同机构的框架,为各成员方的多边贸易关系谈判提供场合,对争端解决谅解规则程序进行管理等。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机构有:部长会议、总理事会

7、、秘书处等。(1)部长会议,由各成员的部长级代表组成,是世贸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他有权对个多变贸易协定所涉一切问题按法定程序做出决定并在其职能范围内采用行动。(2)总理事会,由各成员个派常驻代表组成,是部长会议休会期间代行其职权的执行机关,执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赋予的各项职能,如履行贸易政策、审查及解决争端等。(3)秘书处,它是一个以部长会议任命的认为总干事为其最高负责人的平常工作机关。总干事任期4年,是世贸组织的行政首长。总干事和秘书处职工均为国际官员,其职务是”纯国际性质”的。在决策程序和表决制度方面,世贸组织继续沿用1947年关贸总协定所合用的协商一致决策程序。

8、若未能协商一致,则采用投票方式。各成员国均有一票投票权。除基本文献另有规定外,部长会议与总理是会议的决议应以多数票作出。对于某些特定事项如对有关协定的解释、撤消有关协定施加给某成员的义务,其决定须经成员3/4多数票通过。世贸组织成员分为创始成员和纳入成员。纳入成员则是其他任何国家和地区按照法定条件及程序进行申请并经部长会议2/3以上多数票批准吸取的成员。我国于2023年11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品买卖协议: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转移货品所有权的协议。国际商事惯例:是指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商人们在商业实践中所自发形成的为交易当事人所认可并惯常遵守的不成文规则或程序。国际商事惯

9、例,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的通常做法。国际商事条约:是国家间缔结的、规定缔约国私人当事人在国际商事交易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国际商事法律重述:为了克服判例法的日益不拟定性和过度复杂性,美国法学会全面收集有关领域的判例法,从中抽象出一般规则,并编篡成法律条文,即将判例法系统化、条理化和简朴化。这就是所谓的法律重述。FOB:即装运港船上交货,又称“船上交货”。该术语是指当货品在指定装运港装上船时,卖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买方必须自该时起承担一切费用和货品灭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该术语规定卖方办理出口清关,它只能用于海运或者内河运送。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又称“成本价运保费”,指卖方必须支付将货品

10、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费用和运费,并订立保险协议,支付保险费,为货品在运送中灭失或损坏的卖方风险取得海上保险,但当货品在运装港装上船时,货品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货品已装上船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CIF术语规定卖方办理货品出口清关,该术语只能用于海运和内河运送。FCA:“货品承运人”,指卖方办理货品出口清关,将货品交至指定的地点,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履行其交货义务。CFR:“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品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货品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品装船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额外费用,自货品于装运港装上船时起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只能

11、用于海运和内河运送。CFR与CIF的不同之处在于:CFR协议的卖方不负责办理投保手续和支付保险费,不提供保险单。CPT:即“运费付至”指卖方支付货品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关于货品丢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品交由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品已交付至承运人照管之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CIP:即运费、保费付至,指卖方支付货品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并解决运送保险,支付保险费,关于货品丢失或毁坏的风险,以及自货品交由承运人之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品已交付承运人照管之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CIP与CIF,在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线上都相同,差别仅在于CIP中增长了保险的责任和费用。CI

12、P与CPT相比,价格构成基本相同,都涉及了成本、运费和保险费。但在运送方式和风险划分上有明显的不同,CIP所指的风险不仅指海运保险,还也许涉及其他涉及运送保险,但在通则中,仅对海运保险做了与CIF术语相同的规定。其他贸易术语:EXW:工厂交货,指卖方在其所在地(即工厂或仓库)将备妥的货品交付买方时,履行其交货义务。卖方不承担将货品装上买方备妥的运送车辆或办理出口的责任,本术语卖方承担最小义务,在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手续情况下不合用。FAS:船边交货,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码头或驳船内将货品交至船边,履行其交货义务。从交到船边时起买方必须承担货品丢失或损坏的一起风险,卖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13、DAT:目的港或目的地的集散站(或称终端)交货,指卖方在目的地指定的港口或地点的集散站内将已经达成的运送工具上的货品卸下后交给买方处置。DAP:目的地指定地点交货,指当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还在到达运送工具上可供卸载的货品交给买方处置时,完毕交货。DDP:完税后交货,指卖方将货品交付至进口国指定地点,履行其交货义务。卖方必须承担风险及费用,涉及关税、捐税、交付货品的其他费用,并办理进口结关。卖方承担最大的义务。要约:是协议订立的一个重要程序,也是各国协议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在国际贸易中则被称为“发盘”或“发价”。要约撤消:它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生效以后,在受要约人承诺以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使其

14、效力归于消灭。承诺:是协议订立的第二个也是最后一个程序,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在贸易实务中也被称为“接受”,它指受要约人声明或作出其他行为表达批准一项要约。品质担保义务:卖方交付的货品必须与协议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协议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根据销售协议公约第35 条的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卖方承担如下质量担保。(1) 货品合用于同一规格货品通常使用的目的。(2) 货品合用于订立协议时买方明示或默示地告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白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卖方来说是不合理的。(3) 货品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品样品或样式相同。(4) 货

15、品应按同类货品通用的方式装人容器或包装。如无此种通用方式,则应按足以保全和保护货品的方式装进容器或包装。权利担保义务:是指卖方应保证其所出售的货品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品向买方主张权利。各国法律都对卖方的权利担保作有规定,并将其视为法定义务。风险转移:是指货品风险于何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主线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协议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协议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主线违反协议。解除协议:当事人即无需履行尚未履行的义务。损害补偿:按照公约的规定,国际货品买卖协议当事人一方违反协议给另一方导致利益损害,另一方可

16、以请求违约方进行补偿。国际海上货品运送协议: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品经海路由以港运至另一港的跨国性协议。提单:它是承运人接受货品或将货品装船后,由其本人或其授权的人或代表他的人向托运人签发的、用以证明海上货品运送协议和货品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品的凭证。多式联运: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品以涉及海上运送在内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运送方式,从异地运至另一地而签发的提单。海运单:又称运单,是证明海上货品运送协议和货品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品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航空货运单:即“空运单证”,承运人有权规定托运人填写一套航空货运单,

17、一套货运单涉及三份正本,一份注明“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第二份注明“交收货人”,由托运人签字后随同货品递送,第三份在货品受载后由承运人签字交给托运人。托运人必须向承运人提交有关货品运送和通过海关所必需的有关单证,如发票和装箱单,以便及时办理海关手续。国际航空运送协议的概念:是航空承运人与消费者(即旅客、货品托运人以及收货人)之间,依法就提供并完毕以民用航空器跨国运送服务达成的协议。按运送对象的不同,国际航空运送协议又分为旅客运送协议和货品运送协议,其表现形式分别为客票和航空货运单,其中涉及承运人运价规则、承运人一般运送条件、承运人公诸于众的其他旅客运送规章、国际条约或国内法规规定的协议条款

18、、承运人协议等。在华沙 体制下,客票及航空货运单构成运送协议订立与条件的表面证据。即:以航空器越过国境运送货品而收取运费的运送协议。国际铁路运送协议的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使用一份统一的运单办理全程铁路运送,由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移交货品的运送方式。国际公路运送协议的概念:指协议中规定的接管和交付货品的地点位于不同国家,承运人以营运车辆进行货品运送,托运人支付运费并明确协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营运车辆,是指用于国际货品运送公路营运的机动车、拖挂车、拖车和半拖车等公路交通货运工具。国际公路货运协议的当事人是托运人(又称发货人)和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受雇为履行

19、运送协议服务的人员,在承运人授权范围或雇佣范围内的行为(或不为),视同承运人本人的行为,由承运人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代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国际公路货运协议,须有托运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在托运人授权范围内所为的一切行为,直接由托运入承担其权利义务。国际多式联运的概念: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协议,在海运、空运、铁路运送、公路运送四种运送方式中以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送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品从一国境内结关货品的地点运至另一个国境内指定交货地点。国际货品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概念: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即不是发货人的代理或代表,也不是承运人的代理或代表,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这具有双重身份,对货主来说它是承运人

20、,对实际承运人来说,它又是托运人,它一方面与货主签订多式联运协议,另一方面又与实际单运人签订运送协议,它是总承运人对全程运送负责,对货品灭失、损坏、延迟交付等均承担责任。网状责任制:即联运人对不同运送区段发生的货品损害,分别根据该运送区段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和补偿限额承担责任,当然这以能可以拟定损害发生的运送区段为前提。统一责任制:即不管货品发生在哪一个运送区段(如海运段、空运段等),联运人都按一个共同的归责原则和补偿限额承担责任。国际海上货品运送保险协议: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由投保人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人投保并支付保险费,在货品因海上运送保险风险发生而导致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予以补偿

21、的协议。可保利益:即指被保险人对货品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将因被保险标的发生灭失或损害而遭受损害,或因其安全运到得到利益。共同海损:是指船舶、货品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故意和合理地作出的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对于共同海损的牺牲或费用以及保险标的物应承担的共同海损分摊,保险公司都负责补偿。单独海损:是指货品因承保风险导致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单独海损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取决于被保险人所投的险别。单独费用:是指为了防止被保险的货品因承保的风险而导致损害或灭失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单独费用只有在保险单予以承保时才干想保险人索赔。国际贸易中的汇票:由卖方签发,属商业汇票,由于通常附有货

22、运单据,又属跟单汇票。汇票行为:其行为重要涉及,出票、背书、承兑、支付、追索。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方式作成汇票,即在汇票上填写必要项目,然后把作成的汇票交付给付款人的行为。承兑:承兑是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明确表达接受出票人的提醒,承担付款义务的行为。支付:汇票的付款是指汇票的称对人或其担当付款人向支票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汇付:又称汇款,是指汇付人积极把货款通过银行汇交收款人的一种支付方式。汇付类型有三种:1. 电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请求,以电报或电传告知国外会入行,委托其将汇款支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2. 信汇,是会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邮寄给汇

23、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付款方式。3. 票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给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托收:是由卖方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承兑交单: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卖方承兑汇票后,即可向代收银行收取货运单据,凭此提取货品,待汇票到期时才付款。付款交单: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付清款为条件,即卖方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时,指示银行只有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干向买方交出货运单据。信用证: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书面凭证,依据该证,银行保证在卖方提交符合该证所规定的单

24、据时向卖方支付贷款。信用证的分类:(1)光票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需要提供其他单据就可以支取款项的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在支款时,提供交汇票外,还需提供规定的单据的信用证。(2) 可撤消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可以随时撤消或修改的信用证。 不可撤消信用证: 是指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并交付受益人后,在其有效期内,未经有关当事人的批准,不能修改或撤消的信用证。(3) 保兑信用证:是指一家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的信用证。 不保兑信用证:是指不经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 尺期付款信用证:信用证中规定一家付款银行,该银行在收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时并不付款,而是在信用证规定的到

25、期日才予以付款。 议付信用证:信用证有权议付的银行支付价款以互换受益人的汇票及/或单据,所提交的汇票以议付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为付款人。信用证的内容:虽然没有统一的格式,但是重要内容基本是相同的,一般涉及以下项目:信用证参与人;信用证种类和号码;开证日期;金额条款;货品条款;汇票条款;单据条款;装运条款;有效期条款;交单日期条款;开证行保证条款;声明遵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条款。授权条款:该条款规定,缔约国也许给予发展中国家差别的和更优惠的待遇,而无须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将这种待遇给予其他缔约国,也无须得到总协定的批准。关税:是一国或单独关税区的海关根据其法律及关税税则的规定,代表国家或政府按照货品进

26、出口关境时的状态对进出口货品征收的一种税。从价税:是按照进出口商品的价值收取的关税,一般是进出口商品的一定比例,价值不同,税额也不同。减让表:各成员在减少关税谈判中作出的关税减少承诺,通常称为关税减让,各成员对其进口产品作出的关税减让,构成了该成员的关税减让表。自动许可:是指在所有情况下申请均获批准、其管理方式对进口产品不产生限制作用的许可。规定交纳对进口产品无限制作用的保证金的进口许可程序,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的范围。非自动许可:是不能自动获得许可的许可。凡不属于自动许可的许可皆为非自动许可。与自动许可不同,非自动许可是实行贸易限制的手段。配额:是指在规定数量或价值内进口按正常关税征税、超过规定

27、数量或价值按高税率征税的一种限制性管理方式。严禁性补贴:由于其直接扭曲国际贸易,其自身就是被严禁的,任何成员都不得给予或维持严禁性补贴(农业补贴从农业协议的规定),也无需证明该补贴长生的不利影响。出口补贴:是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作为授予补贴的唯一条件或其中一个条件的补贴。进口代替补贴:是指以使用国产货品而非进口货品为授予补贴的唯一条件或其中一个条件的补贴。卫生措施:是指用于下列目的的任何措施:1.保护成员领土内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虫害、疾病、带病有机体或致病有机体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2.保护成员领土内人类或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饮料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

28、病有机体所产生的风险;3.保护成员领土内人类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动物、植物或动植物产品携带的病害产生的风险,或虫害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4.防止或控制成员领土内因虫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其他损害。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公共目的使用财政资源购买货品和服务。服务贸易方式:1. 第一种,跨境提供:从一国境内向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不需要跨境实际流动。(国际远程教育、国际货品运送、通过互联网国际诊断)2. 第二种,境外消费,服务者在本国境内向来自其他国家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者流动到服务提供者所在国家接受服务。(境外旅游、治病、境外语言学习、境外船舶维修)3. 第三种,

29、商业存在:外国服务提供商在内国境内设立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向在国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即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其他国境内提供商业服务。(在进口国设立机构)4. 第四种,自然人存在:通过自然人的短期流动来提供的服务,一国的服务提供者在其他国境内以自然人的存在提供服务。(出国讲学、出国维修)最惠国待遇:对于服务贸易总协定所涉及的任何措施,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国内管理:认可成员对其境内的服务贸易的管理权,并对服务贸易的国内管理提出了规定。水平承诺:合用于减让表中的所有部门。部门承诺:仅合用于所列出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具体承

30、诺减让表:以四种服务贸易方式为基本要素,由水平承诺和部门承诺两大部分组成,每一部分都涉及“部门或分部门”“市场准入限制”“国民待遇限制”和“附加承诺”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决定了工业产权保护的三大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和独立保护原则,并特别规定了工业产权的某些权利。伯尔尼公约:规定了受保护作品的范围,确立了作者的专有权利,并确立了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三项基本原则:国民待遇、自动保护原则和独立保护原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知识产权协定,该协定第一次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世界贸易制度,确立了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的紧密联系和解决规则。该协定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迄今有关知识

31、产权的最广泛的综合性的多边协议。其调整的知识产权范围,涉及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未披露的信息。控制限制性贸易做法的公平原则和规则:1.最低保护原则:各成员对于其他成员的国民给予该协定规定的待遇。2.国民待遇原则:给予其他成员国民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3.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成员对任何其他国家国民给予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的国民。4.促进经济与社会福利原则: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行,应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以及技术的转让和传播,有助于技术知识的发明者与使用者互相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福利以及权利义务的平衡。

32、地理标志:是指辨认货品产自某一成员境内或该境内的某一地区或地方的标记,货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特性重要归因于该地理来源。未披露信息: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对未披露信息进行保护,受保护的信息必须是秘密的,因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合法控制人采用了合理的保护措施。特殊301条款:旨在解决外国政府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贸易立法、政策、做法,它重要是通过两国政府间的谈判解决问题。欧盟技术转让协议条例:新的技术转让协议条例摆脱了列举豁免条款的方法,强调一定市场份额下可以豁免的协议类型、具体规定协议中不应包含的限制或条款。条例采用了以经济学为基础的分析方法,对竞争者之间的协议和非竞争者之间的协议做出了区别。美国出口管

33、理法:假如技术出口也许明显促成其他国家或国家联合的军事潜力,该军事潜力将证明损害美国的国家安全,在全面考虑对美国经济的影响的必要限度内可使用出口管制。337条款:该规定对于外国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做法提供了不同于国内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的救济,使外国出口商或生产商处在低于美国国内生产商的地位,从而限制了外国产品向美国的出口。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 这些行为涉及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行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中外合资经营公司

34、:即合营公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公司形式。中外合作经营公司:是指外国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以协议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公司形式。外资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所有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公司,不涉及外国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作公司:是指两个以上外国公司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作公司,以及外国公司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作公司。特许协议:是指东道国与外国私人投资者约定在

35、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该外国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自然资源开发或公用事业建设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公司(涉及外国公司)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私人公司所有或部分资产实行征用,收归国家所有。税收优惠:是指资本输入国依法对外资给予的税收减免和从低税率征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或公

36、营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也许碰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一种制度。征收险:是指由于东道国政府实行征收或国有化措施,致使投资者的投资财产受到部分或所有损失,则由承包人负责补偿。外汇险:涉及禁兑险和转移险。重要是作为被批准项目的利润或其他收益,或因投资回收或处分投资财产而获得的本地货币或其他货币,在东道国严禁兑换成投资者本国货币汇回本国。战争险:是指由于战争、革命、内乱或暴动所导致的投资财产的损失。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补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补偿金之日起,在补偿金额的

37、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补偿的权利。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一方有义务给予缔约国另一方不低于起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国民待遇:缔约国给予缔约他方投资者及投资不低于其给予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直接征收:是指通过正式转移财产权或完全剥夺财产而对投资实现国有化或以其他方式直接征收。间接征收:政府的行为具有等同直接征收的效果,知识不正式转移财产权或完全剥夺财产。货币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每个国家在其国内发行和管理本国货币的最高权力,以及在国际上独立执行其对外的货币政策、平等参与解决国际货币金融事务的权利。国际货币制度:是各国政府对货币在国际范围内发挥世界货币只能所确立的原则,采用的

38、一套规定、做法和制度。国际金本位制度:它是各国按照金本位制度下黄金作为世界货币的职能所起的自动调节作用,自愿地遵守一定的国际规则的基础上形成的。布雷顿森林体系:是指二战后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1944年7月,西方重要国家的代表在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上确立了该体系,由于本次会议是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布雷顿森林举行的,所以称之为“布雷顿森林体系。”关税总协定作为1944年布雷顿森林会议的补充,连同布雷顿森林会议通过的各项协定,统称为“布雷顿森林体系”,即以外汇自由化、资本自由化和贸易自由化为重要内容的多边经济制度,构成资本主义集团的核心内容。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建立,促进了战后资本主义世界经济的

39、恢复和发展。因美元危机与美国经济危机的频繁爆发,以及制度自身不可解脱的矛盾性,该体系于1971年被尼克松政府宣告结束。外汇管制:这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国在实行外汇管制措施时所必需遵守的国际纪律。汇率制度:指各国或国际社会对于拟定、维持、调整与管理汇率的原则、方法、方式和机构等所作出的系统规定。特别提款权:是基金组织于1969年10月在第二十四届年会上决定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代表了基金组织分派给会员国的一种特别使用资金的权利。银团贷款:是由一家或几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参与而组成的国际性的银行集团按照内部的分工和比例根据相同的贷款条件共同的贷款条件共同向一个接待人提供贷款的资金国际融

40、通方式。牵头行:是借款人选定的具有相称声誉及实力的银行,并接受借款人的委任,邀请召集银行沟通组建银团以提供贷款的银行。代理行:指全体银团贷款的参与行的代理人,代表银团负责与借款人的平常业务联系,担任贷款管理人角色的一家银行。参与行:是指参与银团并按各自承诺的在国际银团内份额提供贷款的银行。委任书:是银团贷款发起的文献,是由借款人向牵头行或者牵头行团队发出,其通常列明拟定贷款的财务条款,如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还款计划、利率、费用、特别条款等,说明日后签订的贷款协议中会包含陈述与保证、约定事项、违约事件和其他贷款协议的必备条款,并且授权牵头行牵头组织银团,确认委托书是唯一的。信息备忘录:情况备忘录

41、,是由牵头行分发给也许参与国际银团贷款的各国银行,邀请其参与银团贷款的重要法律文献。先决条件:至少有些事实尚待发生,先决条件指以一方一方面履行某种行为,或以某种事件的发生,或以通过一定的时间作为对方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先决条件未满足之前不必履行,不承担责任。悲观担保条款:即借款人向贷款人保证在还本付息前,不在其资产和收入上设定任何担保物权。比例平等条款:是约定贷款银团就其在银团贷款协议项下的贷款债权的清偿与借款人的其他没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享有平等待遇的条款。见索即付保函:指由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规定或指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凭提交与承诺条件相符的书面索款告知和保函也许规定的任何类似单据即行付款的付款承

42、诺。浮动担保:也叫浮动抵押,是则无人以其现在的及将来取得的所有财产或某类财产为债权人的利益而设定保证,于约定期间发生时,担保标的物的价值才干拟定的一种担保。国际银行监管:是对国际银行负有监管责任的监管主体,根据相关的监管制度安排,对国际银行及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管束和解决,以防范系统风险,保护存款人和维护国际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活动总称。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是一个银行的资本总额对其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普通股一级资本充足率:规定核心资本至少要占资本总额的50%,不得低于兑现银行风险资产总额的6%流动性覆盖利率: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未来30日所需的净钞票流量100%净稳定资金比率:净稳定资金比率=

43、可用的稳定资金/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净稳定资金比率的标准是大于100%证券:是用以设定或证明持有人或第三人享有特定权益的凭证。就资本市场来说,证券是发行人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表达持有人对发行人直接或间接享有特定权益的可转让凭证。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的发行、上市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一定的方式向公众公开与证券有关的信息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虚假陈述:对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具有重大漏掉的陈述,致使善意投资者作犯错误的投资判断并因此遭受损失的行为。内幕交易

44、:是内幕人员或其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通过在进行交易时拥有和使用了重要的非公开的内幕信息,采用自己交易证券、建议别人交易证券和泄露信息使别人交易证券的方式,以达成获取利益或避免损失的目的。操纵市场:是指个人或组织不公平地运用其资金、信息、地位等优势,人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诱使别人买卖证券,而使自己获利或止损的行为。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指发行证券之前,须依照法律向主管机关申请注册的制度。国际证券:又称跨国证券,作为证券中的一类,是一国公司、公司以及政府为筹集资金在境外或国际资本市场发行的证券。跨境直接发行:是发行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经向境外监管机构申请,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证券、并在该市

45、场交易和清算。存托凭证:是存托银行依据其与境外证券发行人签订的存托协议,在本国面向投资者发行的、代表和相应境外发行人在其本国发行的证券的可转让凭证。基础证券:基础证券指的是直接从实物资产演变而来的金融资产。跨境反向收购:是欲在目的市场地国进行证券融资的外国公司,经与选定的目的市场地国公开挂牌的壳公司达成的协议,由壳公司向外国公司的股东定向发行股票,以换取这些股东持有的外国公司的股份,使该外国公司的资产、业务并入壳公司,成为壳公司的子公司,从而达成外国公司在目的市场地国间接上市的目的,并通过进一步的安排在目的市场地国进行证券融资的资本运作方式。壳公司:在国际证券市场上,拥有和保持上市资格,但相对

46、而言,业务规模小或停止,业绩一般或无业绩,总股本与可流通股规模小或停牌终止交易,股价低或股价趋于零的上市公司。尽职调查:由中介机构在公司的配合下,对公司的历史数据和文档、管理人员的背景、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资金风险做全面进一步的审核,多发生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和公司收购以及基金管理中。国际证券监管合作:广义的国际证券监管合作,既涉及相关经济体的立法机构、司法机构、政府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监管自律组织之间,为在国际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保护投资者、维护证券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和打击证券违法犯罪而开展的对话会晤、签署并执行相关条约或谅解备忘录、监管的互相认可、技术援助等合作,也

47、涉及相关国际机构对国际证券监管规则、标准的规定以及对个经济体之间证券监管合作的协调,推动。狭义的理解:一般是指两国证券监管部门之间通过签署通常不具有国际法效力的双边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约定分享证券监管信息、开展双边证券监管执法协助、协调双边证券监管标准等互助行为。双边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是有关经济体的证券监管主管机构之间就互相间证券监管合作事项而签订的、通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监管合作文献。IOSCO:也称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是国际间各证券暨期货管理机构所组成的国际合作组织。关于磋商、合作和信息交流多边谅解备忘录:正文重要涉及互相合作和信息互换的原则、协助的范围、协助请求的提出和执行、信息的

48、使用和保密等内容。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进行征税的权力。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其境内居住的所有居民(涉及自然人和法人)来自于世界范围内的所有收入以及存在于世界范围内的财产所行使的课税权力。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是征税国基于有关的收益或所得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法律事实,针对非居民行使的征税权。常设机构: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经营活动,可以基于某种物的因素或人的因素而构成常设机构。国际反复征税的概念:也称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制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国际反复征税的类型:1.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重要是由于有关国家拟定税收居所的标准不一致,知识一个纳税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同时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从而在这些国家都负有纳税义务。2.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当一个纳税主体的同一笔所得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人为来源于本国。3.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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