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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2 煤矿公司重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知识点公 共 部 分一、煤矿安全生产理念、形势及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理念1十九大报告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论述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2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论述对的解决安全和发展的关系,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到实处。安全生产是民生大事,一丝一毫不能放松,要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2、,站在人民群众的角度想问题,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严格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管体制,强化依法治理,不断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水平,更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所有公司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党政一把手必须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要把安全责任贯彻到岗位、贯彻到人头,保证安全生产。有事都是从没事中来的,各级领导干部要防患于未然,宁防十次空,不放一次松。重特大突发事件,不管是自然灾害还是责任事故,其中都不同限度存在主体责任不贯彻、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法规标准不健全、安全监管执法不严格、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
3、、安全基础薄弱、应急救援能力不强等问题。要采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防止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要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要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对责任单位和负责人要打到疼处、痛处,让他们真正痛定思痛、痛改前非,有效防止悲剧重演。导致重大损失,假如负责人照样拿高薪,拿高额奖金,还分红,那是不合理的。(二)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党的十八大以来(2023-2023 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从 2023年的 779 起、1384 人降至 2023 年的 220 起、375 人,分别下降 1.8%、72.8%。2023-202
4、3 年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为 604 起、1067 人,509 起、931 人,352 起、598 人,249 起、526 人;百万吨死亡率由2023 年的 0.374 降至 2023 年的 0.106、下降 71.7%,2023-2023 年百万吨死亡率分别为 0.288、0.255、0.162、0.156。(三)国家安全生产政策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推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应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推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基本原则是要坚持安全发展、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依法监管、坚持源头防范、坚持系统治理。要对的解决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大力实行安全
5、发展战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国有公司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行办法的告知(安监总办2023140 号)煤矿公司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煤矿公司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四)安全生产法重要负责人的重要职责及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防止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贯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6、。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证安全生产。3)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有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考核不合格、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等违法行为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负责人员的法律责任。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有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5)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对本单
7、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重要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行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行;(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行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6)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协议,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去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
8、法应承担的责任。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减少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协议。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用也许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合。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用紧急撤离措施而减少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协议。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补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补偿规定。7)负
9、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重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用告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8)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用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本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10、毁灭有关证据。9)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解决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规定进行处罚。10)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重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由以上违法行为导致
1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1)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有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法行为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12)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2)发生较大
12、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五)刑法危害生产安全行为的法律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别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
13、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22 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导致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是指:(1)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导致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3)其他导致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2)中华人民共和国
14、刑法中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负责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导致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重要责任的;(2)导致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重要责任的;(3)其他导致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3)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一)煤矿安全生产准入1煤矿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办法(原安全监管总局令
15、第 86 号)1)煤矿公司必须依照煤矿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煤矿公司除本公司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其所属矿(井、露天坑)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矿(井、露天坑)一证。3)煤矿公司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有的安全生产条件:(1)建立、健全重要负责人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规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3)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重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5)参与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16、;(6)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7)制定应急救援预案。4)煤矿公司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且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2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 号)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实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通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通过安全性能检查,取得产品工业性实验安全标志。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99 号)严禁使用国家明令严禁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二)
17、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公司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连续改善的内生机制。公司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公司要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贯彻一岗双责。(三)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1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 号)1)煤矿公司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的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
18、等。2)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建立公司全过程安全生产,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估、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建立公司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积极推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严格贯彻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3关于实行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防止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2311 号)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防止机制,是遏制重特大事故
19、的重要举措。实现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公司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4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安委办20233 号)建立公司安全风险公告、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制度。(四)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92 号)1)国家鼓励煤矿公司变招工为招生。煤矿公司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2)煤矿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
20、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3)煤矿公司重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半年内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连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连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是指重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任职 6 个月内考核合格后,考核部门按照抽考办法对其抽考考试或考核,仍达成合格规定)。(五)煤矿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告知(财企202316 号)煤炭生产公司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1)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2)其他井工矿吨煤
21、15 元;(3)露天矿吨煤 5 元。(六)煤矿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定及评分方法(试行)的告知(煤安监行管20235 号)1)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责任体系,矿长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2)每年终矿长组织各分管负责人和相关业务科室、区队进行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及时编制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建立也许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4 种情况:新水平、新采(盘)区、新工作面设
22、计前;生产系统、生产工艺、重要设施设备、重大灾害因素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启封火区、排放瓦斯、突出矿井过构造带及石门揭煤等高危作业实行前,新技术、新材料实验或推广应用前,连续停工停产 1 个月以上的煤矿复工复产前;本矿发生死亡事故或涉险事故、出现重大事故隐患,或所在省份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1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定及评分方法(试行)的告知(煤安监行管20235 号)1)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明确矿长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2)事故隐患治理必须做到责任
23、、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贯彻”,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矿长负责组织制定并实行。2关于实行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防止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2311 号)事故隐患整治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及时撤出相关作业人员。3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鉴定标准(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5 号)1)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涉及以下 15 个方面:(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2)瓦斯超限作业;(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行防突出措施;(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营;(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6)有严重水患,未采用有效措施
24、;(7)超层越界开采;(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用有效措施;(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用有效措施;(10)使用明令严禁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11)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过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毕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15)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25、2)“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 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 10%的;(2)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导致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3)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4)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3)“有严重水患,未采用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
26、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3)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4)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5)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6)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行停产撤人的;(7)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的。4)“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过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批准后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2)改扩
27、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3)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过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5)“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建设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2)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协议而进行生产的;(3)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4)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5)煤矿将井下采
28、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公司或者个人的。6)“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送、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2)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3)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或者煤层瓦斯压力达成或者超过 0.74MPa 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4)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八)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1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
29、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定及评分方法(试行)的告知(煤安监行管20235 号)1)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3 个等次。2)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煤矿应具有的基本条件:(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2)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参与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3)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4)建立矿长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矿长每年向全体职工公开承诺,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投入,连续保持煤矿安全生产条件,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30、。3)煤矿公司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激励政策,对被评为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煤矿给予鼓励。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公布 2023 年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名单(第一批)的告知(安监总煤行2023126 号)煤矿自公布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有效期内享受以下激励政策:1)在全国性或区域性调整、实行减量化生产措施时,原则上不纳入减量化生产煤矿范围。2)在地方政府因其他煤矿发生事故采用区域政策性停产措施时,原则上不纳入停产范围。3)生产能力核增时,产能置换比例不小于核增产能的 100%。4)大型煤矿核增生产能力时,核定后的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少于20 年。5)停产后复产验收时,优先进行复产验收
31、。6)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7)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作为对煤矿公司信用评级重要参考依据。(九)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1)生产安全事故划分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导致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涉及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导致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导致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
32、,或者 10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导致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3)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
33、关部门报告。4)报告事故应当涉及的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通过;(4)事故已经导致或者也许导致的伤亡人数(涉及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用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5)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导致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6)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因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7)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8)
34、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贯彻情况应当接受职工的监督。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告知(国办发明电20237 号)“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因素未查清不放过、负责人员未解决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贯彻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3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3 号)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情形认定:(1)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期限的,属于迟报;(2)因过失相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漏掉未报的,属于漏报;(3)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因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4
35、)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期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三、煤矿应急救援管理(一)煤矿应急救援一般规定1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 号)1)煤矿公司应当贯彻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重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第一负责人。2)煤矿公司必须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评审,由本单位重要负责人批准后实行;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应急救援预案的重要内容发生变化,或者在事故处置和应急演练
36、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时,及时修订完善。3)煤矿公司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的规定,应急演练计划、方案、记录和总结评估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4)矿山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应当不超过 30min。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8 号)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重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事故风险也许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二)煤矿救援队伍、装备及设施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 号)1)煤矿公司应当有创伤急
37、救系统为其服务,应当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井工煤矿公司应当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有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公司,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否则,不得生产。2)煤矿公司应当根据矿井灾害特点,结合所在区域实际情况,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由重要负责人审批。重点加强潜水电泵及配套管线、救援钻机及其配套设备、快速掘进与支护设备、应急通信装备等的储备。煤矿公司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台账,健全其储存、维护保养和应急调用等管理制度。3)矿山救护大队应当由不少于 2 个中队组成,矿山救护中队应当由不少于 3 个救护小
38、队组成,每个救护小队应当由不少于 9 人组成。四、煤矿事故案例分析近 5 年来全国发生的部分煤矿瓦斯、水、火、顶板、冲击地压等较大及以上事故案例:2023 年吉林省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公司八宝煤业公司“3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2023 年吉林省延边州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庆兴煤矿“420”重大瓦斯爆炸事故;2023 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县永盛煤矿“129”重大一氧化碳中毒事故;2023 年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神华伊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黄玉川煤矿“916”较大顶板事故;2023 年山西汾西正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928”重大水灾事故;2023 年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五龙煤矿“
39、112”较大冲击地压事故;2023 年黑龙江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峻德煤矿“315”较大冲击地压事故;2023 年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双木湾煤矿“615”较大透水事故;2023 年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桥第一煤矿“1215”较大运送事故;2023 年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东方煤矿“81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2023 年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恒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126”重大煤尘爆燃事故;2023 年山东省济南李福煤矿有限公司“1215”较大瓦斯爆炸事故;2023 年河南省长虹矿业有限公司“321”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2023 年贵州省六枝工矿(集团)公司新华煤矿“611”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40、;2023 年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南桐矿业公司砚石台煤矿“63”重大瓦斯爆炸事故;2023 年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后所镇红土田煤矿“42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2023 年新疆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号井“75”重大瓦斯爆炸事故;2023 年河北省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梧桐庄矿“727”较大淹井事故;2023 年黑龙江省鹤岗市兴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75”较大瞒报顶板事故;2023 年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千秋煤矿“327”较大冲击地压事故;2023 年新疆吐鲁番星亮矿业有限公司二矿“616”较大运送事故;2023 年陕西省澄城县鑫合煤业有限公司“1212”较大火灾事故;2023 年山西省
41、大同煤矿集团姜家湾煤矿“419”重大水害事故;2023 年贵州省黔西南州普安县楼下镇政忠煤矿“811”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2023 年黑龙江龙煤集团鸡西矿业公司杏花煤矿“1120”重大火灾事故;2023 年四川省龙泉煤矿有限公司邻水龙泉煤矿“313”较大顶板事故;2023 年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矿“1031”瓦斯爆炸事故;2023 年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宝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2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2023 年山西省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323”顶板大面积垮落导致瓦斯爆炸重大事故;2023 年吉林省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公司松树镇煤矿“36”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2023 年
42、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祖保煤矿“214”跑车引发重大煤尘爆炸事故;2023 年贵州省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大河边煤矿“227”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董事长、总经理专题部分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鉴定标准(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5 号)1)“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2)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用措施继续作业的。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行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营的;(3)未
43、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4)未按规定采用防治突出措施的;(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查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查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6)未采用安全防护措施的;(7)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3)“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营”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2)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导致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3)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用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4)“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44、”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矿井总风量局限性的;(2)没有备用重要通风机或者两台重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3)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4)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立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6)采掘工作面等重要用风地点风量局限性的;(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8)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
45、使用的;(9)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10)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重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二、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一)矿井建设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 号)1)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矿井建设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2)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3)建井期间应当尽早形成永久的供电、提高运送、供排水、通风等系统。未形成上述永久系统前,必须建设临时系统。4)
46、煤矿建井期间,应当形成两回路供电。5)突出煤矿建井期间,在揭露突出煤层前,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二)开采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总局令 87 号)1)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 10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 1200m,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 600m。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 2 个。2)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 2 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得小于 30m;采用中央式通风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当规定井田边界的安全出口;新建、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严禁兼作提高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3)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
47、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必须至少有2 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未建成 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者采(盘)区严禁回采。(三)井巷掘进与支护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 号)1)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 1 个采煤工作面和 2 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 2 个采煤工作面和 4 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2)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拟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拟定的煤柱。严禁任意变更设计拟定的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严禁在高速铁路下开采安全煤柱。3)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四)采煤方法及回采工艺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