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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行政复议终止确定书(通用19篇) 行政复议终止确定书 篇1 申请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所:xx市xx大道162号被申请人:xx市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张,职务,局长住 所:xx市七里界路21号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xx年10月19日作出的冶建罚字【20xx】第11号行政惩罚确定不服,于同年11月30日提请行政复议申请,本办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20xx年12月4日 行政复议终止确定书 篇2 申请人:师范学院居处:法定代表人:李;职务:院长组织机构
2、代码:工商营业执照号:被申请人:xx市丰泽区环境爱护局法定代表人:陈;职务:局长申请人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确定书(泉丰环费字20xx0000)的行政复议申请,我局于20xx年5月12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我局本着查明事实、化解冲突的原则,主动沟通、主动协调,行政复议问题得到解决。申请人于20xx年7月8日向我局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其次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终止行政复议。xx市环保局20xx年7月11日 行政复议终止确定书 篇3 申 请 人:于,女,19xx
3、年3月22日诞生,汉族通讯地址:被申请人:xx市环境爱护局法定代表人:吴,局长地址:xx市东路号其次行政中心申请人于认为xx市环境爱护局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恳求确认该行为违法、要求该局限期根据申请人要求作出书面答复并要求赔偿申请人邮寄费的行政复议申请,我厅于20xx年3月27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5月4日向我厅提交恳求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其次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厅确定终止行政复议。二xx年五月八日 行政复议终止确定书 篇4 行政复议中止确定书_ 号申请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其
4、他组织:单位名称、地址)被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的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已予 年 月 日受理。审查中, (中止审查的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中止对该行政复议案的审查 行政复议终止确定书 篇5 行政复议终止确定是书(林子豪)浙环复决20xx6号申 请 人:林子豪,女,汉族,1992年8月12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奥韵康城被 申 请人:温州市环境爱护局法定代表人:郑建忠,局长地 址:温州市学院中路299号申请人林子豪责令被申请人温州市环保局公开温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20xx年十项污染物年度检测报告信息的行政复议申请,我厅于20xx年11月25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
5、期间,申请人于20xx年12月10日向我厅提交了申请书,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其次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厅确定终止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终止确定书 篇6 申请人:赵某被申请人:仙居县下各镇人民政府申请人赵某不服被申请人仙居县下各镇人民政府所作的仙下罚决字【20xx】第1号确定书,于20xx年8月1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交了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的书面申请。本机关对撤回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同意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其次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6、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确定终止行政复议。20xx年9月26日 行政复议终止确定书 篇7 申请人:台州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三门县海润街道头岙工业园区。被申请人:三门县环境爱护局,地址: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沈显锋,局长。申请人恳求撤销被申请人三门县环境爱护局作出的三环罚字20xx36号行政惩罚确定,于20xx年3月18日向三门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当日受理。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xx年6月17日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确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案
7、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终止确定书 篇8 申 请 人:金雪虎,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三市路59弄16号401号。申 请 人:金雪国,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宣裴村外岙2组4号。申 请 人:洪威猛,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宣裴村外岙2组38号。申 请 人:裴信国,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宣裴村里岙1组37号。申 请 人:裴伟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宣裴村外岙2组24号。被 申 请人:宁波市环境爱护局法定代表人:褚孟形,局长地 址:宁波市柳汀街545号申请人金雪虎、金雪国、洪威猛、裴信国、裴伟定因被申请人宁波市环境爱护局未履行环境信息公开职责申请行政复议,我厅于20xx年7月15日依法受
8、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xx年7月22日向我厅提交了关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恳求,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其次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厅确定终止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终止确定书 篇9 行政复议终止确定书×公复终止字 号申请人:居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托付代理人: (姓名) 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名称)居处:(联系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姓名) 职务:托付代理人: (姓名) 联系电话:申请人对被申请人 (详细行政行为) 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终止的详细事
9、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年月日(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一式四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行政复议终止确定书 篇10 正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确定书正府行复决20xx4 号申请人:徐霜,男, 1991 年6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安场镇小米庄村中保组。被申请人:正安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陈伦,局长。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 20xx 年4月14日作出的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xx第42号强制隔离戒毒确定,于20xx 年4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10、。申请人恳求:撤销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xx第42号强制隔离戒毒确定。 申请人称:20xx年4月7日,申请人受人欺瞒,因新奇心理在安场街上吸食毒品被被申请人查获,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吸食毒品,并作出行政拘留 15 日的惩罚。虽然申请人一时新奇吸毒,但并未成瘾,且自己家庭具有管教实力,不应强制隔离戒毒。20xx 年4 月21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送到遵义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其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确定不符合吸毒成瘾认定方法第八条第一款其次项之规定,所以,恳求县人民政府撤销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xx第42号强制隔离戒毒确定。被申请人答复称:20xx 年 4 月 7 日 14 时许,被申请人接到群
11、众举报,在遵义至道真县二级马路安场镇境内路段上将吸毒的申请人抓获,通过调查并当场对申请人进行检测,确定申请人为吸毒,对申请人作出拘留15日的行政惩罚。被申请人通过进一步调查,申请人吸毒已达到注射的程度,符合吸毒成瘾认定方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确定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量处适当,恳求予以维持。 本府审理查明:20xx 年4月7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报警人称申请人在吸毒。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现场将申请人带至派出所询问,并对其进行检测,证明申请人具有吸毒行为。20xx 年4月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拘留 15 日的惩罚
12、确定后,经被申请人进一步调查,发觉申请人有实行注射方式吸毒。被申请人于 20xx 年 4 月 14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其次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xx第 42 号强制隔离戒毒确定。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府认为:申请人具有吸毒史,且至案发时仍在吸食毒品,其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已经吸毒成瘾。申请人有实行注射方式吸毒的行为,符合吸毒成瘾认定方法第八条第(二)项关于吸毒成瘾严峻的认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其次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的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xx第
13、 42 号强制隔离戒毒确定,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其次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府确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xx第42 号强制隔离戒毒确定。如不服本复议确定,可以自收到确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行政复议终止确定书 篇11 申请人:_省无线电技工学校地址:_市高新区创业路925号(新校区),南京东路125号(老校区)法定代表人:_被申请人:_市环境爱护局法定代表人:_职务:局长申请人对被申请人_市环保局于20xx年7月2日作出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洪环理征字(
14、20xx)174号)不服,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缴费确定。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申请人称:学校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化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并非严峻污染单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网,且已按_市政府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依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运用管理条例其次条及国家环保总局20xx年4月22日给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对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xx)108号)文件,不需再缴纳排污费,市环保局属重复收费、乱收费。被申请人称:1.依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运用管理条例其次条的规定,干脆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该学校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未经任何污水
15、处理设施干脆排入赣江,是干脆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属于征收排污费的对象。2.学校虽然向南昌市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因其污水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而是干脆向环境排放,不能适用(排污费征收运用管理条例其次条其次款关于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的规定,应依法对其征收污水排污费。3.国家环保总局环(20xx)108号文件第一款对污水排人未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收费问题,国家总局正与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进行协调,未明确不再征收排污费,且该校的污水并未排入南昌市的任何污水处理厂(包括未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该校以此为理由拒绝缴纳排污费不成立。经审理查明
16、:1.被申请人依据排污费征收运用管理条例的规定,于20xx年5月21日依据申请人填报的排污申报登记简表对申请人进行了排污量的核定(洪环监费核字(20xx)163号),申请人对核定结果提出异议,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复核。6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排污核定复核确定通知书(洪环理复字(20xx)26号)和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申请人对复核确定未提出异议。但申请人认为学校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化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并非严峻污染单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网,且已按南昌市政府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依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运用管理条例其次条及国家环保总局20
17、xx年4月22日给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对排污费有关间题的复函(环函(20xx)108号)文件,不需再缴纳排污费,市环保局属重复收费、乱收费。7月5日,申请人向省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未对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关于废气排污费的收费确定提出异议。2.申请人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未经任何污水处理设施干脆排人赣江,是干脆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3.申请人在缴纳自来水费的同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南昌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未供应污水处理的服务义务。本机关认为:1.申请人排放的污水未经处理干脆排人环境,对公共利益造成肯定
18、影响,对环境资源造成肯定损害,应根据排污费征收运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担当缴纳排污费的责任。2.缴纳污水处理费,仅仅是排污费征收运用管理条例其次条其次款规定的可以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的两个必要条件中的一个,还有一个条件就是排污者应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本案申请人虽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其污水并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而是未经处理干脆排人环境,所以不能适用排污费征收运用管理条例其次条其次款的规定免除其缴纳排污费的义务。3.污水排污费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是排污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其次款的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根据国家规定向排污
19、者供应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费是一项服务性收费,是以供应服务为前提的收费。从排污费征收运用管理条例的立法本意来看,凡污水未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干脆向环境排污的,都应担当缴纳污水排污费的责任。4.国家环保总局环函(20xx)108号文件第一款对污水排入未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收费问题,国家总局正与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进行协调,未明确不再征收排污费,且该校的污水并未排人南昌市的任何污水处理厂(包括未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该校以此为理由拒绝缴纳排污费不成立。5.被申请人是征收排污费的法定主体,其收费行为事实清晰,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
20、序合法,内容适当,且申请人未对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关于废气排污费的收费确定提出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其次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确定:维持被申请人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的收费确定。本复议确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确定,可自收到本复议确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年8月19日 行政复议终止确定书 篇12 行政复议确定书锦复决字„20xx‟第1号申请人:成都鑫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保和乡团结村8组法定代表人:李兴秋托付代理人:吴利军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
21、律师廖勇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1、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锦江分局法定代表人:赵全地址:成都市一心桥街201号2、成都市锦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杜朝伦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龙舟路54号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20xx年7月6日向申请人作出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和规划违法行为通知书,于20xx年7 月9 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一、申请人称:1、申请人是合法取得成都市锦江区三圣街道办事处陈家堰村三组9.526亩集体土地(下称陈家堰村三组土地)的运用权人。申请人有偿取得陈家堰村三组土地运用权后,由于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锦江分局缘由,始终未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且申请人对该土地长期运用并连
22、续多2 年缴纳土地运用税,由此可以证明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行政主管部门事实上已确认申请人对该土地的运用权。2、由于被申请人从未向申请人发出过有关940090号成都市锦江区建设用地许可证已经作废的书面通知,应当认为申请人持有的940090号成都市锦江区建设用地许可证仍旧有效。3、申请人未在陈家堰村三组所属区域范围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后建设过任何建筑物,被申请人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向申请人做出限期拆除的确定。4、由于原成都市锦江区国土局1994年12月16日向陈家堰文化活动中心颁发了编号为940090号成都市锦江区建设用地许可证,该土地的性质自许可证颁发后就发生了变更,不再是原来的耕地
23、性质。申请人的后续利用行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其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对940090号成都市锦江区建设用地许可证的信任利益。5、申请人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并且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和规划违法行为通知书中没有告知申请人详细违反的条文,也没有告知申请人不服该通知时的救济途径,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反了行政惩罚法。6、申请人所运用陈家堰村三组土地不属于拆院并院范围,也不属于国家征地性质。被申请人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向申请人送达通知书过程中,告知此次执法是因为统一的拆院并院需求,行政执法人员所述违反了拆院并院实行坚持依法、
24、自愿的原则和3 不得搞强制拆迁。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恳求撤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锦江分局、成都市锦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xx年7月6日向申请人送达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和规划违法行为通知书。二、被申请人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锦江分局称:1、940090号成都市锦江区建设用地许可证用地位置原土地性质为耕地,是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锦江分局1994年基于农村公益事业为陈家堰村所办理,批准用途是建设村文化中心,因各种缘由该项目并未实施,土地利用现状仍为耕地,该许可证与申请人后来的建设行为无关。申请人从未获得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在该宗土地上进行生产建设的许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
2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方法其次十条的规定,因此申请人在该宗土地生产建设的行为属于非法占地建设。2、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锦江分局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方法第五十六条、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九条,向申请人作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和规划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复议终止确定书 篇13 申请人:易××。托付代理人:董××。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法定代表人:××,局长。地址:株洲市嵩山路。申请人易××对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作出的株规
26、罚字20xx第00011号行政惩罚确定书(以下简称11号行政惩罚确定书)不服,于20xx年3月14日向我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厅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因案情困难,经我厅负责人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天。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复议恳求:恳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惩罚确定书,并要求被申请人担当赔偿责任。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惩罚确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惩罚依据不充分,且程序违法。申请人房产系50年头初购置,有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运用证,所搭建筑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为合法建筑。申请人搭建的房屋建于上世纪80、90年头,是经过村民小组和居委会同意建设的附属生活设施,不应适用城乡规划法进行惩罚。被
27、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惩罚确定书事实清晰、程序合法、惩罚依据充分。申请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154.67平方米(即二层住宅),80年头末90年头初在合法住宅两旁分别搭建的厕所、厨房和抽水房等,其后又搭建了主楼第三层隔热层,建筑面积共126.36平方米。搭建建筑并未经国土规划审批,系违法建设。申请人认为其建筑80、90年头建成且经村委会协议同意不属于违法建设的观点错误。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只能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程序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并召开了听证会,作出的11号行政惩罚确定书已经送达给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辩、陈述权利都已
28、到位,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认为其房屋建于80、90年头,不受20xx年起先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调整的观点错误。申请人搭建房屋的行为未经规划审批,属于违法建设,且该违法状态始终存在,可以适用城乡规划法进行惩罚。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不当,造成其身心损害并要求被申请人担当赔偿责任的申请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且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复议机关应依法驳回其申请。综上,恳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11号行政惩罚确定书,驳回申请人复议恳求和赔偿恳求。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房屋位于株洲市芦淞区龙泉居委会董家段。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为154.67平方米,2层。80年头末、90年头初,申请人在没有
29、办理规划手续的状况下,在原有房屋两旁先后搭建了厕所、厨房和抽水房、主楼第三层隔热层,面积合计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5日,株洲市芦淞区拆除违法建筑综合管理大队依据国土部门供应的线索进行立案调查。20xx年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株规罚告字20xx第00005号行政惩罚告知书,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xx年1月24日,被申请人实行听证会。鉴于惩罚告知书没有明确申请人违法建设面积的详细数额,20xx年7月12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惩罚告知书,并明确了违法建设面积为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18日,被申请人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方法第51
30、条的规定,作出11号行政惩罚确定书,责令申请人在10日内自行拆除搭建的126.36平方米违法建筑。我厅认为:申请人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擅自搭建的房屋为违法建筑。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惩罚确定前,依法进行了调查、告知、听证,惩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申请人扩建房屋的行为发生在上世纪80、90年头,被申请人适用20xx年生效的城乡规划法进行惩罚,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综上,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5条之规定,我厅确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作出的株规罚字20xx第00011号行政惩罚确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调查处理。如对本复
31、议确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复议确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xx年6月16日 行政复议终止确定书 篇14 申请人吴×,住xx省xx市xx区。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人吴×不服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xx年8月5日对其作出的GANO.371600102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惩罚确定书的详细行政行为,于20xx年8月19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xx年8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恳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GANO.3753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
32、简易程序惩罚确定书的详细行政行为。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xx年2月15日驾驶车牌号为鲁MAB898机动车在经博兴县纯化镇S319省道与铁路道口时,发觉铁路两侧栏杆为打开状态,并且在左前方有工作人员指挥告知通过,因此,申请人驾驶车辆通过铁路口。20xx年8月5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违法行为(代码16250)为由,对申请人作出GANO.371600102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惩罚确定书。申请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38条、第46条的规定,申请人是根据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因此,恳求撤销被申请人的惩罚确定。被申请人答复称,车牌号鲁MAB898车辆道
33、路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经调取事发监控照片查看,20xx年2月15日,申请人驾驶鲁MAB898机动车在纯化S319省道铁路道口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同时,经查看事发监控照片,未显示有管理人员指挥,因此,申请人所述与事实不符。恳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详细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1.编号GANO.371600102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惩罚确定书复印件一份;2.公安交通综合应用管理平台调取的车牌号鲁MAB898车辆现场监控照片三张。经审理查明,20xx年2月15日8时57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鲁MAB898
34、机动车在经博兴县纯化镇S319省道由西向东行驶通过铁路交口时,被设置在该路口的交通违法抓拍设施抓拍到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20xx年8月5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查询得知上述交通违法行为,遂进行了处理。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违法行为(代码16250)为由,对申请人作出GANO.3753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惩罚确定书。申请人不服,20xx年8月19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五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本辖区内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供应的现场抓拍的照片可以认定申请人驾驶
35、车辆通过铁路口时,铁路两侧的栏杆为打开状态,交通信号灯显示为红灯。尽管被申请人供应的抓拍照片中显示在看护房屋的门口有管理人员出现,但从该管理人员的占位和姿态无法证明申请人驾驶车辆通过铁路口时管理人员实施了指挥通行行为,且申请人也没有供应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上述事实,因此不能证明申请人在交通信号灯为红灯的状态下驾驶车辆通过铁路口是根据管理人员指挥通行的事实。综上,被申请人作出GANO.3753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惩罚确定书的详细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其次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确定:维持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
36、出的GANO.371600102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惩罚确定书的详细行政行为。申请人如不服本确定,可以自收到本确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年月日 行政复议终止确定书 篇15 申请人:_省无线电技工学校地址:_市高新区创业路925号(新校区),南京东路125号(老校区)法定代表人:_被申请人:_市环境爱护局法定代表人:_职务:局长申请人对被申请人_市环保局于20xx年7月2日作出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不服,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缴费确定。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申请人称:学校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化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
37、水,并非严峻污染单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网,且已按_市政府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依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运用管理条例其次条及国家环保总局20xx年4月22日给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对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xx)108号)文件,不需再缴纳排污费,市环保局属重复收费、乱收费。被申请人称:1.依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运用管理条例其次条的规定,干脆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该学校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未经任何污水处理设施干脆排入赣江,是干脆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属于征收排污费的对象。2.学校虽然向南昌市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因其污水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而
38、是干脆向环境排放,不能适用(排污费征收运用管理条例其次条其次款关于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的规定,应依法对其征收污水排污费。3.国家环保总局环(20xx)108号文件第一款对污水排人未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收费问题,国家总局正与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进行协调,未明确不再征收排污费,且该校的污水并未排入南昌市的任何污水处理厂(包括未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该校以此为理由拒绝缴纳排污费不成立。经审理查明:1.被申请人依据排污费征收运用管理条例的规定,于20xx年5月21日依据申请人填报的排污申报登记简表对申请人进行了排污量的核定(洪环监费核字(20xx)163
39、号),申请人对核定结果提出异议,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复核。6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排污核定复核确定通知书(洪环理复字(20xx)26号)和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申请人对复核确定未提出异议。但申请人认为学校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化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并非严峻污染单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网,且已按南昌市政府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依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运用管理条例其次条及国家环保总局20xx年4月22日给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对排污费有关间题的复函(环函(20xx)108号)文件,不需再缴纳排污费,市环保局属重复收费、乱收费。7月5日,申请人向省环保
40、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未对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关于废气排污费的收费确定提出异议。2.申请人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未经任何污水处理设施干脆排人赣江,是干脆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3.申请人在缴纳自来水费的同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南昌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未供应污水处理的服务义务。本机关认为:1.申请人排放的污水未经处理干脆排人环境,对公共利益造成肯定影响,对环境资源造成肯定损害,应根据排污费征收运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担当缴纳排污费的责任。2.缴纳污水处理费,仅仅是排污费征收运用管理条例其次条其次款规定的可以不
41、再缴纳污水排污费的两个必要条件中的一个,还有一个条件就是排污者应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本案申请人虽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其污水并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而是未经处理干脆排人环境,所以不能适用排污费征收运用管理条例其次条其次款的规定免除其缴纳排污费的义务。3.污水排污费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是排污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其次款的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根据国家规定向排污者供应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费是一项服务性收费,是以供应服务为前提的收费。从排污费征收运用管理条例的立
42、法本意来看,凡污水未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干脆向环境排污的,都应担当缴纳污水排污费的责任。4.国家环保总局环函(20xx)108号文件第一款对污水排入未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收费问题,国家总局正与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进行协调,未明确不再征收排污费,且该校的污水并未排人南昌市的任何污水处理厂(包括未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该校以此为理由拒绝缴纳排污费不成立。5.被申请人是征收排污费的法定主体,其收费行为事实清晰,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且申请人未对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关于废气排污费的收费确定提出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其次十八条第一款第(
43、一)项之规定,本机关确定:维持被申请人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的收费确定。本复议确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确定,可自收到本复议确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年8月19日 行政复议终止确定书 篇16 申请人:易××。托付代理人:董××。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法定代表人:××,局长。地址:株洲市嵩山路。申请人易××对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作出的株规罚字20xx第00011号行政惩罚确定书(以下简称11号行政惩罚确定书)不服,于20xx年3月
44、14日向我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厅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因案情困难,经我厅负责人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天。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复议恳求:恳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惩罚确定书,并要求被申请人担当赔偿责任。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惩罚确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惩罚依据不充分,且程序违法。申请人房产系50年头初购置,有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运用证,所搭建筑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为合法建筑。申请人搭建的房屋建于上世纪80、90年头,是经过村民小组和居委会同意建设的附属生活设施,不应适用城乡规划法进行惩罚。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惩罚确定书事实清晰、程序合法、惩罚依据充分。申请人房屋
45、的合法建筑面积为154.67平方米(即二层住宅),80年头末90年头初在合法住宅两旁分别搭建的厕所、厨房和抽水房等,其后又搭建了主楼第三层隔热层,建筑面积共126.36平方米。搭建建筑并未经国土规划审批,系违法建设。申请人认为其建筑80、90年头建成且经村委会协议同意不属于违法建设的观点错误。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只能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程序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并召开了听证会,作出的11号行政惩罚确定书已经送达给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辩、陈述权利都已到位,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认为其房屋建于80、90年头,不受20xx年起先实施的城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