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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费孝通 乡土中国?无讼.txt等余震的心情,就像初恋的少女等情人,既怕他不来,又怕他乱来。 听说女人如衣服,兄弟如手足,回想起来,我竟然七手八脚地裸奔了二十多年!今天心情不好,我只有四句话想说,包括这句与前面的两句,我的话说完了!在乡土社会里,一说起“讼师,大家会联想到“挑拨是非之类的恶行。作刀笔吏的在这种社会里是没有地位的。可是在都市里律师之上还要加个大字,报纸的封面可能全幅是律师的题名录。而且好好的公司与个人,都会去请律师作常年参谋。在传统眼光中,都市真是个是非场,规矩人是住不得的了。讼师改称律师,更加大字在上;打官司改称起诉;包揽是非改称法律参谋这套名词的改变正代表了社会性质的改变,也
2、就是礼治社会变为法治社会。在都市社会中一个人不明白法律,要去请教别人,并不是件可耻之事。事实上,普通人在都市里居住,求生活,很难知道有关生活、职业的种种法律。法律成了专门知识。不知道法律的人却又不能在法律之外生活。在有秩序的都市社会中,在法律之外生活就会捣乱社会的共同平安,于是这种人不能不有个参谋了。律师地位的重要从此获得。但是在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中做人,如果不知道“礼,就成了撒野,没有规矩,简直是个道德问题,不是个好人。一个负责地方秩序的父母官,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折狱。如果有非要打官司不可,那必然是因为有人破坏了传统的规矩。在旧小说上,我们常见的听讼,亦称折狱的程序是:把“
3、犯人拖上堂,先各打屁股假设干板,然后一方面大呼冤枉。父母官用了他“看相式的眼光,分出那个“獐头鼠目,必非好人,重加呵责,逼出供状,结果好恶分辨,冤也伸了,大呼青天。这种程序在现代眼光中,会感觉到没有道理,但是在乡土社会中,这却是公认正当的。否那么为什么这类记载,包公案、施公案等能成了传统的最销书呢?我在上一次杂话中已说明了礼治秩序的性质。在这里我可以另打一个譬喻来说明:在我们足球比赛时,裁判官吹了叫子,说那个人犯规,那个人就得受罚,用不到由双方停了球辩论。最理想的球赛是裁判员形同虚设除了做个发球或出界的信号员。为什么呢?那是因为每个参加比赛的球员都应当事先熟悉规那么,而且都事先约定根据双方同意
4、的规那么之下比赛,裁判员是规那么的权威。他的责任是在观察每个球员的动作不越出规那么之外。一个有Sportsmanship的球员并不会在裁判员的背后,向对方的球员偷偷地打一暗拳。如果发生此类事情,不但裁判员可以罚他,而且这个球员,甚至全球队的名誉即受影响。球员对于规那么要谙熟,技艺要能做到从心所欲而不逾规的程度,他需要长期的训练。如果发生有意犯规的举动,就可以说是训练不良,也是指导员的耻辱。这个譬喻可以用来说明乡土社会对于讼事的看法。所谓礼治就是对传统规那么的服膺。生活各方面,人与人的关系,都有着一定规那么。行为者对于这些规那么从小就熟习、不问理由而认为是当然的。长期的教育已把外在的规那么化成了
5、内在的习惯。维持礼俗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权力,而是在身内的良心。所以这种秩序注重修身,注重克己。理想的礼治是每个人都自动的守规矩,不必有外在的监视。但是理想的礼治秩序并不常有的。一个人可以为了自私的动机,偷偷的越出规矩。这种人在这种秩序里是败类无疑。每个人知礼是责任,社会假定每个人是知礼的,至少社会有责任要使每个人知礼。所以“子不教成了“父之过。这也是乡土社会中通行“连坐的根据。儿子做了坏事情,父亲得受刑罚,甚至教师也不能辞其咎。教得认真,子弟不会有坏的行为。打官司也成了一种可羞之事,表示教化不够。在乡村里所谓调解,其实是一种教育过程。我曾在乡下参加过这类调解的集会。我之被邀,在乡民看来是极自然的
6、,因为我是在学校里教书的,读书知礼,是权威。其他负有调解责任的是一乡的长老。最有意思的是保长从不发言,因为他在乡里并没有社会地位,他只是个干事。调解是个新名词,旧名词是评理。差不多每次都由一位很会说话的乡绅开口。他的公式总是把那被调解的双方都骂一顿。“这简直是丢我们村子里脸的事!你们还不认了错,回家去。接着教训了一番。有时竟拍起桌子来法一阵脾气。他依着他认为“应当的告诉他们。这一阵却极有效,双方时常就“与解了,有时还得罚他们请一次客。我那时常觉得象是在球常旁看裁判官吹叫子,罚球。我记得一个很有意思的案子:某甲已上了年纪,抽大烟。长子为了全家的经济,很反对他父亲有这嗜好,但也不便干预。次子不务正
7、业,偷偷抽大烟,时常怂恿老父亲抽大烟,他可以分润一些。有一次给长子看见了,就痛打他的弟弟,这弟弟赖在老父身上。长子一时火起,骂了父亲。家里大闹起来,被人拉到乡公所来评理。那位乡绅,先照例认为这是件全村的丑事。接着动用了整个伦理原那么,小儿子是败类,看上去就不是好东西,最不好,应当赶出村子。大儿子骂了父亲,该罚。老父亲不知道管教儿子,还要抽大烟,受了一顿教训。这样,大家认了罚回家。那位乡绅回头与我发了一阵牢骚。一代不如一代,真是世风日下。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当时体会到了孔子说这话时的神气了。现代都市社会中讲个人权利,权利是不能侵犯的。国家保护这些权利,所以定下了许多法律。一个法
8、官并不考虑道德问题,伦理观念,他并不在教化人。刑罚的用意已经不复“以儆效尤,而是在保护个人的权利与社会的平安。尤其在民法范围里,他并不是在分辨是非,而是在厘定权利。在英美以判例为根底的法律制度下,很多时间诉讼的目的是在获得以后可以遵守的规那么。一个变动中的社会,所有的规那么是不能不变动的,环境变了,相互权利不能不跟着改变。事实上并没有两个案子的环境完全一样,所以个人的权利应当怎样厘定,时常成为问题,因之构成诉讼,以获取可以遵守的判例,所谓Test case。在这种情形里自然不发生道德问题了。现代的社会中并不把法律看成一种固定的规那么了,法律一定得随着时间而改变其内容。也因之,并不能盼望各个在社
9、会里生活的人都能熟悉这与时俱新的法律,所以不知道法律并不成为“败类,律师也成了现代社会中不可缺的职业。中国正处在从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中,原有对诉讼的观念还是很巩固的存留在广阔的民间,也因之使现代的司法不能彻底推行。第一是现行法里的原那么是从西洋搬过来的,与旧有的伦理观念相差很大。我在前几篇杂话中已说过,在中国传统的差序格局中,原本不成认有可以施行于一切人的统一规那么,而现行法却是采用个人平等主义的。这一套已经使普通老百姓不明白,在司法制度的程序上又是隔膜到不知怎样利用。在乡间普通人还是怕打官司的,但是新的司法制度却已推行下乡了。那些不容与乡土伦理的人物从此却找到了一种新的保障。他们可以不服乡间
10、的调解而告到司法处去。当然,在理论上,这是好现象,因为这样才能破坏原有的乡土社会的传统,使中国能走上现代化的道路。但是事实上,在司法处去打官司的,正是那些乡间所认为“败类的人物。依着现行法去判决且把贪污那一套除外,时常可以与地方传统不合。乡间认为坏的行为却正可以是合法的行为,于是司法处在乡下人的眼光中成了一个包庇作恶的机构了。有一位兼司法官的县长曾与我谈到过很多这种例子。有个人因妻子偷了汉子打伤了奸夫。在乡间这是理直气壮的,但是与奸没有罪,何况又没有证据,殴伤却有罪。那位县长问我:他怎么判好呢?他更明白,如果是善良的乡下人,自己知道做了坏事决不会到衙门里来的,这些凭借一点法律知识的败类,却会在乡间为非作恶起来,法律还要去保护他。我也成认这是很可能发生的事实。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的建立起法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假设干法律条文与设立假设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构造与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与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第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