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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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二七年八月第 8 页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引导基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境内外创业资本投资海淀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委会)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北京中海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投资)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引

2、导基金日常运营管理。第三条 中海投资以“引导、放大、促进、安全”为宗旨,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实现引导基金的政策目标。第四条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以下简称合作方)共同发起组建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参股企业),其企业组织形式可以采取公司制、有限合伙制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第二章 合作方的产生第五条 合作方应向中海投资提出申请,经中海投资初步审查、专家评审,最终由引导基金管委会(或海淀区区长办公会)确认。第六条 合作方应该向中海投资提交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一)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如果是个人投资者,则提交个人身份相关证明);(三)投资

3、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内部激励机制的制度文件;(四)董事、合伙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拟派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履历资料;(五)创业投资业绩相关证明;(六)合作方案及参股企业的设立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计划书、有限合伙协议或公司制参股企业的公司章程及委托管理协议要点、资金募集说明书等);(七)合作方最近三年及本年度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有关诉讼、或有风险事项说明、股东会和董事会有关决议、公司简介和章程、合伙协议;(八)银行资信证明或企业信誉等级证明;(九)中海投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七条 中海投资根据合作方提供的资料,拟定参股合作方案并报引导基金管委会(或海淀区区长办公会)批准后

4、,中海投资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三章 参股企业的资金规模及投资领域第八条 参股企业的承诺资本最低为7000万元人民币。第九条 引导基金在参股企业中的参股比例不超过该企业总股本的35%,引导基金对同一个创业投资企业的最高出资额不超过2500万元人民币。第十条 参股企业的投资领域应符合国家及海淀区产业发展政策,优先考虑海淀区发展规划中确定的重点产业。第十一条 参股企业投资于在海淀区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在参股企业出资额的2倍,而且主要投向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企业。第四章 参股企业的设立 第十二条 参股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第十三条 参股企业原则上应注册于

5、北京市海淀区,经营期限一般为10年,不得短于7年。第十四条 参股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参股企业及其管理机构应具有良好的投资决策机制、内部激励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二)参股企业的管理团队至少具有4名从事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4年以上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具有在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方面的管理能力和业绩;具有整合相关资源的能力;在国际化运作方面具有一定的经验;具有优质的、拟投资的海淀高新技术创业企业资源;具有良好资信,最近3年内未曾受过重大处罚或涉及重大诉讼,不存在或有风险事项。第十五条 参股企业注册资本采取分期注资的方式。第五章 参股企业的运作及管理 第十六条 参股企业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6、规以及本办法有关要求进行运作和管理。第十七条 参股企业可以自己管理投资业务,也可以委托管理。第十八条 参股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以保证参股企业资金流动性;(二)对单个企业投资额一般不得超过参股企业资本总额的20%;(三)不得对已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参股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四)不得投资于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五)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第十九条 参股企业不得从事下列业务:(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资金拆借;(二)股票、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三)抵押和担保业务;(四)房地产投资;(五

7、)进行赞助和捐赠;(六)关联交易;(七)公司章程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第二十条 未满足第十一条规定,不得投资非海淀区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第二十一条 参股企业投资被投资企业后,原则上要求5年内开始退出,最长投资期限不超过8年;注册于海淀区的被投资企业,在参股企业未退出时,不能变更企业注册住所于海淀区之外。第六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第二十二条 参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可以以优先股方式入股,并在参股企业的合同、章程等文件中明确引导基金作为优先股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二十四条 中海投资向参股企业委派董事,并由派驻董事代表引

8、导基金行使引导基金的股东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派驻董事的相关权力及义务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第二十五条 参股企业因存续期满、股东按章程规定决定提前解散、被依法关闭等原因而解散时,清偿完债务后的剩余资产优先分配给引导基金。第二十六条 参股企业设立后到相关管理部门备案,中海投资在其备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七条 参股企业每季度向中海投资报告投资运作情况,对以虚假材料骗取引导基金支持的,中海投资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对投资运作过程中违反合作协议的,中海投资限期予以纠正,过期未改正的,中海投资追回已拨付的款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

9、可以选择协议转让、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清算以及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退出参股企业。第二十九条 参股企业经营期限届满时,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或延长经营期限。第八章 投资收益和损失第三十条 合作方及参股企业以有效的制度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包括破产清算),引导基金仅承担以出资额为限的责任。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收益(指参股企业分红)的20%按出资比例奖励给其他参股企业的股东或者作为参股企业管理团队的业绩报酬,以引导、鼓励其他股东继续支持海淀区的创业投资发展,剩余的80%归引导基金所有。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有限合伙及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的参股企业如无特别说明,参照本办法中相关条款。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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