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文本(共17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购房合同文本(共17页).doc(1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郴 州 市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 营业执照号: 机构代码证: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共有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共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郴国用(2012)第0311、0312号
2、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 ,使用权起始日期为 ,其中非商业用地终止日期为 商业用地终止日期为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 水榭花都 。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 郴规(用地2013)87 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郴规(建筑2014)50号,规划用途为 商住 ,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商品房预售批准机关为郴州市房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现房所有权证号为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 项目中的第 栋 单元 层 号房。该商品
3、房的设计用途为 住宅 ,属 结构,该幢房屋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该商品房阳台是 。第四条 计价方式及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00元)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整。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_/ _元,总金额(_ / _元)(大写) /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总金额( /
4、 元)(大写) /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1. 一次性付款首笔房款(含定金) 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剩余房款 元于 支付。2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含定金)计 元,余款 元向 申请贷款。买受人在签订合同之日将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一次性(出卖人不接受二次资料提交)提交给出卖人,在接到出卖人或贷款人通知后3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处理。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含定
5、金)计 元,余款_ 元向 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买受人在交齐首期房款并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 30 日内自行向公积金中心办理申请贷款手续,买受人应保证所贷款项在商品房预告登记完成日后 30 日内付至出卖人。如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由买受人以自有资金在签订本合同后 60 日内付至出卖人,逾期按本合同第六条处理。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5 日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额房款,否则应承担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
6、可以选择以下第 (1) 种方式处理:(1)合同继续履行,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2)买受人在 / 日内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_ / 日内出卖人应退还已付款。如在 / 日内买受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按(1)项处理。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应在 30 日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额房款。逾期,双方均可单方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出卖人应将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不计息。3其他方式首付款(含定金) / 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剩余房款的支付 / 。第六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
7、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未超过 30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三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30 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购房款总额的 10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先按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五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后,合同继续履行。本条款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
8、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 / 。第七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 建筑面积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2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
9、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 100% 合同约定面积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2双方自行约定:1)双方自愿同意不执行本条第1种方式; 2)买受人不退房; 3)以房产管理局测绘部门实测面积(即产权登记面积)为准,按产权登记面积与本合
10、同约定的商品房单价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 房屋室内层高及差异处理方式 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室内层高为 米,若房屋实际交付时室内层高低于该约定,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 按实际层高交付 。本合同所述房屋室内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包括结构梁飘窗)。 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1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质监部门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2 / 。 3 / 。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
11、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 买受人逾期付款除按合同第六条处理外,出卖人有权顺延交楼时间直至买受人按约定支付完购房款及违约金、维修基金、契税时止。 3)施工期间,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天气等自然灾害因素);第十条 房屋交接及违约处理方式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及时通知(通知方式包括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张贴通告等方式)买受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买受人应在通知送达之日起 7 天内对该房屋进行验收并与出卖人办理交接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双方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
12、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本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部分记载的买受人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电话为出卖人向买受人送达通知、文件资料及司法文书的具体确定的联系方式,如有变动,买受人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出卖变更,否则出卖人向买受人送达的通知、文件资料及司法文书按该联系方式一经送出,即视为送达,一切后果由买受人承担。由于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未超过 90 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
13、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三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90 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10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五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接受房屋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之日起,视为买受人同
14、意该商品房已符合交付条件,并已实际交付买受人;同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缴交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 。 买受人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手续时发现所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可将相关情况在房屋验收交接单上注明,交由出卖人在 双方约定期限 内整改,整改合格之前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出卖人承诺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该商品房项目,不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出卖人确需变更且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书面通知买受人:1)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该商品房所在小
15、区的平面布局或公建配套设施; 3) / 。买受人有权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7 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逾期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签定解除合同约定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 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视为接受变更后的现状。 第十二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以下条件:1、交房之日,水、电管线安装进户。2、交房之日,通信、有线电视预埋到户。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1 种方式
16、处理: 1、出卖人有责任有义务协调相关单位解决存在问题,直至上述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达到以上条件 。2、 /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出卖人须以同等品质的材料、设备替代。2、由出卖人按双方约定的标准进行整改,但不影响双方在交楼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3、买受人不得以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为由拒绝接收该商品房。第十四条 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
17、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因装修引起的房屋质量问题由买受人负责,不在保修范围。房屋保修期按出卖人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执行,但该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不得短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保修期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第十五条 关于房屋使用的约定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
18、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否则,违约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第十六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出卖方应向郴州市房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7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出卖人办理完初
19、始登记后,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可自行申请办理权属登记,也可委托出卖人代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办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进行授权,双方约定有关委托事项。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初始登记或手续,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3 项处理:1买受人解除合同,出卖人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款(含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款的 / %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妥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 的违约金。因买受人原因未按时办理房产证
20、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出卖人损失的,由买受人赔偿相关损失。3、 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也可按第 2 种方式解决:1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出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八条 合同的保管和效力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郴州市房产管理局 份 ,按揭银行 份 ,公积金中心 份。本合同自出卖人签字盖章,买受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本合同未尽事项
21、,双方当事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其他约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所称“已付款”,包括买受人的自付款、已到达出卖人指定帐户的银行贷款和公积金贷款。本合同所称“利息”,指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卖人就本合同条款及附件已向买受人作出详细解释,买受人已全部理解本合同各条款及附件内容,并接受。(本页无正文)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共有人(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附件一:房 屋 平 面 图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
22、积构成说明详见郴州市房产管理局测绘部门出具的房产测绘报告书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公共部分1、 外 墙:1、石材2、二层以上高档面砖及外墙涂料。2、 主 体:框架剪力墙结构;混凝土整体现浇楼板。3、 电梯厅:电梯厅及走廊通道地面铺高级瓷砖;一层电梯厅墙面贴高档瓷砖到顶,天棚轻钢龙骨吊顶。4、 架空层:一层内部设5.2米超高架空层,并布置多种休闲、娱乐、健身设施。5、 楼梯间:踏步水泥砂浆光面;配声控灯,墙面高级涂料;6、 电 梯:1000KG“通力”牌电梯,双电源供电,可直达地下室,轿箱内设监控系统。7、 消 防:消防栓、消火栓按钮、警铃等消防联动系统;地下车库设有感温、感烟探头,消防喷淋系统
23、。7、单元门:豪华彩色可视对讲铝合金框磁波门;8、信 箱:住宅首层设专用不锈钢信箱。9、地下车库:两层地下室停车位,与相应楼座地下室连通。室内部分:1、 入户门:?;2、 地 面:为用户装修预留3cm面层。3、 墙 面:客厅、卧室灰浆抹平,厨房、卫生间水泥砂浆打底抹平。4、 顶 棚:结构面。5、 窗 户:“凤铝”牌铝材,5+6A+5中空双面钢化玻璃。6、 阳 台:铁艺栏杆7、 空 调:客厅及卧室均设空调机位及专用插座,预留空调管孔,设外机搁板,冷凝水专管排放。8、 卫生间:预留电器插座以及预留上、下水管道。9、 供 电:安装到户电表箱内,一户一表;10、 给排水:厨房、厕所给水、排水管敷设到位
24、,水表装好,水龙头不装;11、 管道燃气:管道燃气安装到户,一户一表。12、 电信网络入户、有线电视入户(开通自理)。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买受人自愿购买出卖人开发的“和意花园” 栋 单元 层 号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并与出卖人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在签订合同和本补充协议之前,出卖人已在本项目销售现场向买受人公示了合同文本、文件、相关证书及重要提示,买受人无异议,且对所认购的房屋状况、交易条件、周边环境已有充分了解。现就该合同中未尽事宜订立本补充协议,以供双方共同信守。一、双方同意本合同第五条补充如下: 1、买受人须保证在签订合同后七日内,按银行要求一次性提
25、交真实、有效的办理按揭贷款所需全部资料、支付所需费用,并前往出卖人指定的银行办理完毕全部贷款手续(包括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相关文件)。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出卖人不能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取得贷款金额(即购房款余款),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买受人应按合同第六条之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未能按时、准确的提供真实、有效的办理购房贷款的相关资料;(2)未能按时交纳物业维修基金及贷款相关费用;(3)不配合银行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包括不按银行要求签署相关文件资料的;(4)银行要求增加首付款或补充贷款资料,增加借款人或提出其它条件,买受人在接到银行或出卖人通知后十天仍不按要求办理的。2
26、、出卖人仅负责协助买受人办理贷款手续,贷款事项均由银行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出卖人不保证买受人能贷到本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3、买受人申请的贷款金额、贷款年限、贷款利率、最终以银行审批为准。如因买受人或国家、地方政府、银行相关政策调整等原因致使银行批准的按揭贷款额低于买受人申请金额,该差额部分买受人应在银行或出卖人通知之日起5日内付清。否则,视为逾期付款。逾期不超过15日的,自银行最终审批之日的第6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每日按未到账价款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15日或买受人确实无法补交差额部分房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按房屋总价款的30%向出卖人支付违
27、约金。4、如买受人或国家、地方政府、银行相关政策调整等原因致使买受人的贷款申请未获银行最终审批同意的,买受人应在银行或出卖人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付清剩余房款,否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买受人应按合同第六条之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5、买受人在获得贷款后应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出卖人应银行要求为买受人贷款提供担保的,视为该担保依买受人申请而提供。在出卖人为买受人提供贷款担保期间,买受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而导致贷款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或向出卖人扣收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买受人应于出买人通知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全部相关款项、费用,并按全部相关款项、费用的5%按日向出卖人
28、支付违约金。若买受人仍未能在上述约定时间内偿还出卖人款项、费用和违约金的,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该商品房尚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向买受人收取总购房款30%的违约金(买受人为房屋所投入的装修费用,出卖人不作任何补偿)。(2)该商品房已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出卖人按原价的70%回购该房屋(买受人为房屋所投入的装修费用,出卖人不作任何补偿)。因此造成出卖人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诉讼或仲裁费、执行费、律师费、交通费、文印费、拍卖费及其他与该房屋转让、回购、再处置等有关的一切税费及其他费用),由买受人负责赔偿。(3)出卖人依本条约定解除合同或回购房屋的,
29、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通知送达或视为送达之日起七天内配合出卖人办理合同注销备案登记或回购该商品房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买受人除应偿付出卖人代买受人向银行支付的全部款项、费用外,还应赔偿出卖人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该损失按购房款总额的50%计算,如出卖人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高于购房款总额的50%,买受人应当赔偿实际损失)。出卖人扣除相关费用后余款于办妥合同注销备案登记或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后30日内退还给买受人,不计息。6、如买受人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余款,否则,每逾期一天,买受人须按未付款总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逾期30天仍未按约定全额支付的
30、,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所交的全部款项不予退还,该房屋归出卖人所有,买受人应无条件配合出卖人到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注销合同备案等取消交易的手续,因办理相关手续所支付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二、双方同意本合同第十条补充如下:1、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时,在收楼前应满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否则出卖人有权推迟交付该商品房直至买受人缴清所有款项,出卖人对此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1)已按合同约定向出卖人缴清出卖人规定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购房款、逾期违约金等),(2)交清房屋交接及入住相关费用;(3)已完成银行按揭手续,且银行已实际将按揭款支付给出卖人;(4)已完成公积金贷
31、款手续,且公积金贷款款项已支付到出卖人帐户。2、买受人须在出卖人发出的交房通知中确定的收房日期内到出卖人指定的地点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以入伙手续书上买受人签字的日期为该商品房的收房日期,自收房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担,且与该商品房有关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3、买受人超过通知办理交房手续期限而未办理收房手续的,则通知中办理交房手续截止日即为实际房屋交接日,视为买受人验收合格,房屋风险自此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也即自此开始支付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4、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办理完合同备案、贷款手续,或缴清购房款、相关税费(含物业维修基金)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出卖人有权拒绝交
32、付商品房,并不承担由此造成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同时,延期交房期间商品房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须支付延期交房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5、出卖人在交付商品房时须达到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条件,如遇该商品房存在属工程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买受人有权要求修补,由出卖人按实情负责修补或给予合理解决,但买受人不得以此拒绝收房。该商品房各部分的保修期按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规定执行,保修期自该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该商品房及相关设备经买受人装修更改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则出卖人不再承担保修责任。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所造成的损坏均不在保修范围之内。如双方就商品房质量问题发生争议,以
33、郴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检验监督站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6、买受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名购买的,收房时其中任何一人的收房行为视为其他联名购房人亦同意收房,任何一人收房行为的效力等同于其他联名购房人。三、双方同意本合同第十二条补充如下:1、公共配套建筑的竣工并达到使用条件,投入使用(如商铺开业)的具体时间由相关买受人或经营者最终确定。2、由于供水、供电、供气和邮政等公用事业部门并非必然向出卖人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因此,在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供水、供电、供气及邮政等配套设施达到使用条件,出卖人不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四、双方同意本合同第十四条补充如下:1、出卖人按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
34、担保修责任的,买受人应对出卖人的保修行为提供必要的便利,如因买受人拒绝出卖人入场维修等原因导致出卖人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2、若买受人房屋的相邻房屋或设施需维修,买受人必须对出卖人的维修行为提供必要的便利。五、双方同意本合同第十六条补充如下: 1、如果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向出卖人缴清该商品房购房款及相关办证费用的,出卖人无须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手续,并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2、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办理分户产权证公告(小区张贴)的办证时间内到出卖人指定的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办理分户产权证所需的资料及缴纳相关办证费用。办理分户权证是出卖人为买受人提供的一项有偿服
35、务,一次性付款的买受人可自行申请办理,银行按揭和公积金贷款的买受人则必须委托出卖人办理。办理过程中,买受人必须按照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及时缴纳各项税费,维修基金、代办费、各项办证杂费等。如买受人延期办理相关手续,导致银行解除按揭贷款合同的,视为买受人构成根本违约,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买受人选择银行按揭或公积金贷款的,如抵押权人有要求将产权证直接交由其保管的。出卖人可直接将产权证交付给抵押权人,视为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证交付于买受人。七、其他约定:1、现场销售人员口述项目介绍和意花园的宣传资料、模型、样板房、广告仅供参考,不构成邀约要件,所有资料以政府最终
36、批准的文件和本合同约定及附件约定内容为准。2、买受人的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均以合同的记载为准,属于有效通迅方式。如未记载,则以买受人所提供的身份证地址为通讯地址。如买受人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发生变更,应在发生变更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如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的,则视为出卖人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3、依据合同相关约定条款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消备案登记手续,并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返还给出卖人。逾期超过7天的,每逾期一天,买受人应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中扣除,出卖人
37、在双方办妥注销备案登记手续及买受人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返还给出卖人之日起30日内,再按合同约定扣除相应款项后,支付剩余房价款给买受人,不计息。4、停车场(地面及地下)、架空层、商业街、物业用房、公共部位等配套建筑均未计入商品房建筑面积分摊,其所有权、收益权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自行决定将停车位优先出售或出租给买受人使用,所产生的经营或销售收入归出卖人所有。买受人如需购买或承租小区内的停车位的,需与出卖人另行签署协议。5、所有公共部位的使用均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任何买受人、产权人不得私自进行封闭,否则因此影响到管理、维修的实施及其他业主的正常使用等,相关责任及纠纷概由实施封闭买受人自行承担和解决。
38、6、买受人在转让该商品房时,应于完成交易之日起15日内就变化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及物业管理公司,在出卖人及物业管理公司收到上述书面通知前,买受人对该商品房应支付的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仍负有责任。7、出卖人有权将楼宇名称设置于外墙或屋面的适当位置,并在开发销售该商品房所在房地产项目期间,有权利用该商品房的外墙或屋面进行广告宣传。该房屋所在建筑物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8、因和意花园东侧紧邻“高路公司家属区”,该小区与和意花园共用唯一道路出入燕泉路。9、买受人已对本合同所有条款、附件及补充条款充分阅读、理解并同意接受。本补充协议及所有附件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与本补充协议及所有附件有抵触或有任何不符之处,均以本补充协议及所有附件的约定为准。本协议作为郴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自买卖双方签字及盖章之日起生效。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共有人(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和意花园营销中心 签于 和意花园营销中心 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