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安全.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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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安全生产、储存安全 生产、储存安全主要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做了规定。 具体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规划和布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取得,危险化学品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 生产、储存安全生产、储存安全器的安全管理要求,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安全管理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应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安全设备设施的设置及

2、其维护保养,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安全条件评价,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解散时的安全生产义务等。一、生产、储存安全1.规划和布局2.安全条件审查、论证与安全评价3.管道安全4.安全生产许可与生产许可5.环境释放信息报告6.包装、容器管理7.生产与储存管理(1)八大场所的距离(2)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 设备与安全警示标志(3)通信、报警装置(4)核查、登记制度(5)其他8.重大危险源管理9.剧毒与易制爆化学品管理10.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制度11.停、转产和无害化处理(

3、1)停、转产(2)无害化处理1.规划和布局 第十一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2.安全条件审查、论证与安全评价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

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

5、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将企业现状的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评价在时间间隔上的融合,评价的内容应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一致。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企业应具备以下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

6、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管道安全 第十三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

7、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2010年7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原南京塑料四厂旧址平整拆迁土地过程中,挖掘机挖穿了地下丙烯管道,丙烯泄漏后遇到明火发生爆燃,事故造成22人死亡。事故还造成周边近两平方公里范围内的3000多户居民住房及部分商店玻璃、门窗不同程度破碎,建筑物外立面受损,少数钢架大棚坍塌。 管道沿线一般均设有里程桩、转角桩、阴极保护测试桩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志,GB 2893安全色、GB7321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志(适用非埋地管道)、SY/T6064管道干线标记设置技术规定、S

8、Y/T6654液体石油管道设施标识推荐做法 、 50253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等标准对各种管道标志的设置要求(包括设置位置、间距、材质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4.安全生产许可与生产许可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2004年1月13日

9、,国务院公布实施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于2005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生产6类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其中第5类重要工业产品中包括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5.环境释放信息报告 第十六条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危险类新化学物质中具有持久性、生物

10、蓄积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危害特性的化学物质,列为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 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是一个新概念,并不是新出现的危险化学品种类。6.包装、容器管理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第十八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

11、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七条第一款是对危险化学品包装安全的原则性规定,第二款对包装物、容器的材质及包装的形式、规格、方法和单件重量的基本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第一款是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其产品质量检验的规定。

12、第二款是对运输船舶及其配载容器的安全管理要求。第三款是对重复使用的包装物、容器的安全管理。 包装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还需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7.生产与储存管理-八大场所的距离 第十九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

13、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大量人员和财产损失及环境污染,并危及周边设施及区域的安全,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越大,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越高。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上述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如果不足,一旦发生事故,对其周边的场所、设施、区域造成较大的损害和影响。特别是对那些

14、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等密切相关的场所、设施、区域,造成的损害或影响会更大。严重的将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中毒,或造成公众恐慌、污染水源、交通堵塞等,或影响人们的健康安全,同时给农、牧、渔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所有这些,都会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1984年12月3日发生在印度博帕尔市的一家农药厂异氰酸酯外泄事故,导致重大灾难,引起全世界震惊。 2003年12月23日发生在我国重庆开县的中石油川东油田天然气井喷事故,致243人中毒身亡,290多人住院治疗,3000多人出现硫化氢中毒引起的结膜炎和感冒症状,事发地方圆5公里内的群众被迫疏散。 20

15、05年11月13日发生在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的爆炸事故,不仅造成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损失,而且造成松花江的跨省际、跨国界的重大环境污染。 2006年7月28日发生在江苏盐城氟源化工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的氯化反应塔爆炸事故,造成22人死亡,29人受伤,其中3人重伤。 2008年8月26日发生在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注册的广西广维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机厂的重大爆炸事故,致使21人死亡,59人受伤,厂区附近3公里范围内疏散群众1万多名。 2009年7月15日发生在河南洛阳的洛染股份有限公司的严重爆炸事故,当班的17名人中有7人死亡,9人受伤,周边108名居民被震碎的玻璃划伤。 为此,本条例

16、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公共场所或设施、特定区域保持一定的距离。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设施与前文中提及的港口的距离,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部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出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因其存有大量的易燃成品油和天然气,也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但考虑到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是是为公众提供便捷服务的设施,是交通畅通、人们顺利出行的保障。同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加油站、加气站的安全保障已有明确要求,还可使用双层罐、采用油气回收等措施实现加油站、加气站的安全性。因此,在这里将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排除在外。 第九十七

17、条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二款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原条例第十条 需要转产

18、、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于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距离规定的,通过整改可以符合安全距离的,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加大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确定整改的期限,并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由于前款所述的特定场所、设施、区域涉及面广,因此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教育部门、城乡建设部门、交通部门、铁道部或科技部等部门。对于经整改后仍不能符合距离要求的,就需通过转产、停产、搬迁或关闭来解决距离不足的问题。此项工作由于涉及的部门多,人民政

19、府组织实施是最合适的,因此本条例规定,此项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

20、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7.生产与储存管理-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与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选址、防火、抗震、防雷、防爆、防静电、防腐、通风、监测等设计应符合的标准如下: 1.GB 5018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2.GB 50010混凝土结构设计防火规范 3.GB 50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4.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GB 50057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6.GB 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 7.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8.GB 50393钢质石油储罐防腐蚀工程技术规

21、范 9.GB 50351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10.GB007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11.SH 3004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12.SH 3063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13.SH 3097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14.SY 6503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使用规范等。 储存危险化学品应符合: 1.GB15603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2.GB17914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3.GB 17915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4.GB 17916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等 5.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265)等

22、。 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还应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合适位置(如仓库门口、围墙外面等处)设置明显的标志。有关标准如下: 1.GB 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2. 作业场所化学品安全警示标志(AQ) 7.生产与储存管理-通信、报警装置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报警是指报告危急情况或发出危急信号。畅通的通讯装置、有效的报警系统可以确保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一旦发生事故时,迅速地将事故的有关信息传递给各相关部门,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使事故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有些报警装置在危险因素出现时,能直接起动联锁控制装置或紧

23、急切断设施,避免事故发生。因此,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场所设置通讯和报警装置,并且通过培训、演练等使作业人员熟练掌握通讯、报警的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实时掌握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是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也是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的必要手段。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是基本制度,其他还有仓库盘点管理制度、仓库巡回检查制度、仓库治安保卫制度等。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物质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状态,包装完好程度、危险标志,储罐状态,接收人、接收

24、时间,发货人、发货时间等,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计划)进行检查验收、登记,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入库、出库。7.生产与储存管理-核查、登记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部分)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等特性,一旦储存不善发生事故,会严重危及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安全。为此,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统称专用仓库。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由专人负责管理,便于熟练、准确掌握专用仓库内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存放情况,避免发生事故。7.生产与储存管理-其他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

25、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储存方式: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分为三种:隔离储存、隔开储存和分离储存。隔离储存是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的距离,非禁忌物料间用通道保持空间的储存方式;隔开储存是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用隔板或墙将禁忌物分开的储存方式;分离储存是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建筑的外部区域内的储存方式。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应符合国家标准GB15603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的规定。 GB17914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6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标准中对库房条件、安全条件

26、、环境卫生条件、温湿度条件等做出了详细规定,储存易燃易爆、腐蚀性、毒害性危险化学品时应分别按GB 17914、GB 17915、GB 17916的规定执行。8.重大危险源管理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第十九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安全生产法 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危险化学品

27、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鉴于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后果的严重性,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以动态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操作和管理。为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 (AQ 3035-2010)、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 (AQ 3036-2010),并于2010年9月6日颁发,于2011年5月1日正式执行。1.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与危险化学品数量有关,危险化学品数量越大,发生事故后果越严重。储存数量构成

28、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本身因数量较大而潜在的危害后果较大,而处于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会增加,对附近工矿企业、居民的安全威胁将会加大,经济损失会更趋严重。因此,制定了本款规定。 2.对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3.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第二十四条)。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

29、危险化学品,一旦发生事故,潜在后果严重,因此应当在专用仓库单独存放,以免与其他物品混库储存时互相影响,甚至因小失大酿成事故,扩大事故损失。 对储存剧毒化学品的仓库,为了防止剧毒化学品流失对社会造成危害,应当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国内有些地方和企业为了充分保证剧毒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安全,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标准的要求,实行了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的“五双制度”。9.剧毒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

30、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公安部将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 工商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重点危险化学品名单目录一(共60种化学品)为蓝本,制订我国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如高氯酸钾、氯酸钾、大部分硝酸盐、硝化纤维素、硝基苯、硝酸、双氧水均等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31、剧毒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第二十四条)。 对剧毒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第二十五条)。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第二十六条)。 10.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制度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

32、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原条例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

33、,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11.停、转产和无害化处理-停、转产管理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其原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内,可能会残留部分危

34、险化学品,同时这些单位还可能库存一部分危险化学品。如果不及时处理,任意丢弃,就会成为严重的安全隐患,甚至引发事故。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需要采取措施,妥善处置。 处置的基本要求有两个:一是及时,不能拖延;二是妥善,不能随意。处置的方式、方法与处置对象的性质、特点相适应,符合相应的安全规范和要求。11.停、转产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 第九十九条 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受。公安机关接受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明确明确无主危

35、险化学品无主危险化学品的接受主体是公安机关,对的接受主体是公安机关,对无主危险化学品无主危险化学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无主危险化无主危险化学品学品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使用安全除原则规定了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基本安全管理要求外,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制度。 包括这一制度的适用主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并规定了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适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油罐规定的衔接条款。二、使用安全1.基本原则2.安全使用许可3.适用的生产、储存制度 (1)环境释放信息报告 (2)作业场所的安全设

36、施、设备与安全警示标志 (3)通信、报警装置 (4)剧毒化学品与易制爆化学品管理 (5)停、转产管理1.基本原则 第二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这是一条关于使用危险化学品基本安全管理要求的原则性规定。2.安全使用许可 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37、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化工企业是以化学生产技术为手段,从事生产、流通或者服务活动,谋取经济利益的经济组织。 第三十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

38、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39、并说明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规定,设立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十八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也就是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向哪一个、哪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按照什么程序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多长期限内、按照什么标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于这些事项,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必须作出明确规定。3.适用的生产、储存制度 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储存的下列制度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

40、的企业: (1)环境释放信息报告(第十六条) (2)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与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条) (3)通信、报警装置(第二十一条) (4)剧毒化学品与易制爆化学品管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5)停、转产管理(第二十七条) (6)安全评价(第二十二条) 经营安全主要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措施。 包括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制度,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购买危险化学品应当持有的证件,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制度,以及销售、转让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等。三、经营安全1.经营许可2.经营企业的储存管理3.剧毒化学品与易制爆化学品的购买、销售与转让4.经

41、营的禁止性规定1.经营许可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仓储经营是指利用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场地,专门为其他企业提供危险化学品储存、周转、配送业务的经营行为。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

42、业标准的储存设施;(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论是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场所还是储存设施,都需要一定的安全保障条件。与危险化学品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有关的标准包括: 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265) 2.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 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4) 4.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 5.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

43、16)等。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其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应符合这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具备相应的能力。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要求,可以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06228号)等进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

44、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进行管理。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各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一般包括安全经营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仓库巡回检查制度、仓库治安保卫制度等和相应的安全管理组织等。 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制定其相应的安全职责,建立安全责任考核机制,对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危险化学品企业都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

45、援器材、设备,以防备在特殊情况下实施紧急救援。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因其从业性质的不同,与生产企业相比,对特殊情况下的危险化学品处置能力相对较弱,更应编制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除了以上条件外,如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也应遵照执行。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

46、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

47、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如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第23号令)规定,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成品油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除了要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外,还需要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证。 2.经营企业的储存管理 第三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GB 18265-2000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规定: 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存放总质量不得超过1吨。3.剧毒

48、化学品与易制爆化学品的购买、销售与转让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

49、证书)的复印件;(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第四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0、1年。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第四十二条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转让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4.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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