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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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环境与资源爱护法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市郊四个村委会起诉位于该市郊的水泥厂;原告知称,被告在生产水泥过程中超标排放粉尘,污染环境,影响农作物生长和人畜健康,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因而恳求赔偿 11 年的经济缺失共约 693 万元,水泥厂停 产或搬迁;被告辩称,水泥厂因建于十年动乱时期,初期的确有超标排污问题,但自环境法 试行 及其 他相关法律公布以来,经过治理,排尘已经达标,成分性能与一般尘土相同,而不是水泥粉尘,因此不必承 担责任;该市中院审理此案,认为原告起诉依据是以硅酸盐水泥粉尘为讨论对象的试验结论,而调查化验发 现被告排放粉尘主要为未经煅烧的生

2、料粉尘;生料粉尘的危害尚无准确讨论结果和定论;原告无法供应准确 证据,因此不予完全支持;而被告以前的确曾有长期超标排放的行为,因此判决被告赔偿该时期的损害,并 一次性赔偿原告 35 万元;问: 1、该中院的判决是否恰当 .为什么 . . 2、您认为合适的判决应为如何 答: 1 该中院的审理过程不太恰当;由于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原告提出被告污染环境引起损害而恳求赔 偿的,被告否认侵权事实,由被告负责举证;本案中,应由水泥厂承担证明生料粉尘无害的责任,而不应由原告证明生料粉尘有害;水泥厂无法证明的,即视为该事实成立;对于超标排放的损害应予赔偿的判决是恰 当的;2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

3、的违法性,因此仅仅以是否超标排放来划分是不正确的,这至多是其损害事实的一个证据;本案中,被告无法证明其排放物无害时,依据法律规定,应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应由 他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应充分考虑自然灾难、气候等其他缘由造成的损害,分清被告承担责任的大小;案例二:前进化工厂和惠林造纸厂座落在一条小河的两岸;化工厂生产中排放三氯化铁残液,造纸厂生产中排放漂液 废水;其排污浓度均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在河水水位正常情形下,两个工厂均不会对河水造成污染;1999 年 5 月该地大旱,河水明显削减,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冲入造纸厂的排污口,两股废水混和后,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氯化氢,致使在河边劳动的12 名搬

4、运工人中毒晕倒;送医院抢救后脱险,受害人为此支付医疗费 86000 元;经当地环保局对两工厂排污口监测,其排污均无反常达标排放,排放方式亦未违法;当地环保部门打算对两工厂各罚款 6000 元,并应 12 名受害人恳求责令两工厂赔偿受害人医疗费 86000 元,每个工厂 43000 元,两工厂承担连带责任;问: 1环保局对两工厂赐予行政罚款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12 名受害人进行赔偿?为什么?2工厂是否应对 答: 1环保局对两工厂进行罚款惩罚无法律依据;由于依照我国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只有行为人 的行为违法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才能赐予行政惩罚;2工厂应当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由于:a 环境民

5、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行为的违法的违法性为必要前提,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但造成了环境污染损害的,也要承担环境民事责任;b 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实行无过失责任制,行为人虽无有意或过失,但造成了污染危害后果,也要承担环境民事侵权责任或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案例三:四川省某县一企业建设在农村,其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 10 分贝,但其前后左右都是荒地,因而没有其他单位和居民受到该厂环境噪声的干扰,只有其本厂的职工受到不同程度的噪声危害;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1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当地环境爱护局以该企业超标排放噪声为

6、由,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征收其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每月 1600 元;该企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保局的行政打算;其理由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16 条规定:“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实行措施进行治理,并依据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依据该法第 2 条规定,环境噪声污染必需有超标和扰民两个条件;我企业只满意噪声超标一个条件,不属于限期治理和缴纳超标排污费的对象;结果,法院接受了原告企业的看法,判决撤销环保局的打算;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为什么 . 答:该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由于:1 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2 条规定,构成环境噪声污染必需具备排放噪声超标

7、和扰民两个条件,只超标不扰民的噪声不构成环境噪声污染;2 责令限期治理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权限,环保局责令限期治理属于越权行政;3 对不扰民的超标噪声,不应征收排污费;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因此噪声对该厂工人造成的危害,不属于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案例四:1989 年,辽宁省某乡岗岗村群众向市环保局投诉,称自1988 年以来,该市矿务局设在该村的排矸场,由矸石自燃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使邻近农田果园受到污染损害,要求赔偿缺失;市环保局受理了此案;经调查化 验发觉,排矸场矸石自燃排放出大量二氧化硫,严峻超标,连续时间长,是造成邻近农作物

8、、果木损害的主 要缘由;排矸场认为,国家对排矸污染问题没有详细规定,拒不承担责任;同时主见在煤矿生产中必定环节是排放煤 矸石;限于我国煤矸石及煤炭技术水平,可燃物品不行防止地进入矸石,这才导致自燃;它认为属于不行抗 力,因此不必承担责任;问: 1 该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 2 该场的主见能否成立 .这是否属于不行抗而构成免责理由 . 答: 1 该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国家对排矸污染没有详细规定,但是这不阻碍该场因其侵权行为承担赔 偿责任;由于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的违洳洼;并且化验结果已经证明该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 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 该场主见矸石自燃属于不行抗力不能成立

9、,因此不能成为免责事由;我国法律规定不行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防止、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形;矸石自燃虽然无法防止、无法克服,但是可以预见到的;而且自燃造成的 损害也是可以实行肯定措施防止和防止的;案例五:原告唐某与余某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在调查虾塘四周环境时,发觉某市的造漆厂的工业用废水排入塘内,这将严峻威逼虾苗的生长和生命;为此,唐、余二人要求造漆厂实行排污措施;造漆厂以所排废水量有限不致于毒死虾苗及资金困难为由 ,拒绝了唐、余二人的要求;在唐、余二人的一再要求下 ,造漆厂同意依据国家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规定 ,由唐、余二人签订防治废水污染虾塘的协议;协议规定 :造漆厂于 1993 年年底前

10、对排污渠道作改道处理;在此之前 ,唐、余二人投放虾苗时 ,应事先通知造漆厂派员观看 ,其后如有虾苗死亡 ,应及时通知厂方 ,由双方验证是否为厂方所排废水毒死;否就 ,造漆厂不负任何责任;1993 年 5 月,唐、余二人在未通知造漆厂的情形下 ,投放虾苗 30000 尾;投放后 ,唐、余二人细心治理 ,日夜看护; 10 天后 ,二人发觉塘内有少量的死虾显现 ,当即捞起部分死虾送厂检验;造漆厂虽然对唐、余二人没有通知其即投放虾苗的行为表示不满,但厂方仍派员一同到现场查看;经双方估算,塘内漂浮和打捞上岸的死虾约1000 尾;厂方将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 ,证明确系造漆厂所排废水中毒而死;但是经化验,

11、造漆厂排放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由于唐、余与造漆厂之间关于如何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样看法,唐、余二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造漆厂赔偿缺失;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1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问:1造漆厂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 2 造漆厂与唐、余二人所订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有无效力 .能否成为免责事由?3唐、余与造漆厂之间环境污染赔偿纠纷可通过何种途径进行解决? 答: 1 造漆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由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失责任 ,造漆厂排污是否超标与其造成的损害无关,也即达标排放污染

12、物造成他人损害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造漆厂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污染损害,且在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因而构成了无过失责任的条件;2 造漆厂与唐、余二人所订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因此就不能成为造漆厂的免责事由;由于 :第一 ,该协议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 ,爱护环境的法定义务是任何排污者或者当事人所不能除的;其次 ,唐、余二人投放虾苗须事先通知造漆厂的商定违反了唐、余二人的意愿 ,不具有法律意义;再次 ,这种商定严峻地危害了唐、余二人的合法权益;3可通过协商解决;由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理打算;对行政处理打算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案例六:1998 年 5 月,某居民楼

13、住户胡某等向本市环境爱护局反映该居民楼楼下的一个酒店昼夜营业 ,人声喧哗造成周围居民夜间无法休息并导致失眠、血压上升等病症;经环保局监测,该酒店夜间排放的边界噪声严峻超标;环保局作出处理打算如下 :1、责令该酒店立刻实行措施治理噪声 ,并罚款 20000 元;2 、对于胡某等提出的赔偿恳求 ,由该酒店向每户居民赔偿 500 元;作出打算后环保局即从该酒店的银行账户中划拨了 20000 元罚款;酒店对环保局的打算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 :1 环保局的第一项处理打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9 条规定为依据 ,予以维护; 2 环保局的其次项处理打算偏重 ,变

14、更赔偿金额为 400 元;环保局认为一审法院的其次项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只能对显失公平的行政惩罚判决变更的规定问:1一审法院的判决有哪些错误 .为什么?2 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此案 .为什么? ,因此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答: 1 一审法院的判决有两个错误 :第一 ,环保局对洒店作出的行政惩罚打算,不仅应当依照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体性的规定 ,而且应当依照我国行政惩罚法关于惩罚程序的规定 ,环保局的做法违反了行政惩罚法关于惩罚打算的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规定,应当判决其败诉 ;其次 ,环保局对酒店与居民之间赔偿责任与金额作出的打算属于行政调处的性质,对该打算不服的 ,不能

15、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该起诉应裁定不予受理;2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第一项判决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撤销原判决直接改判或者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对于其次项判决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说明裁定撤销原判决并驳回起诉案例七:A 县某石化染料厂、硫酸厂长期将含酸废水通过其排污管道排入离其厂区不远的一条河流,该河河水进入位于 B 县的镜花湖; 1997 年上半年,当地由于长期干旱无雨,湖水水位下降,但工厂排放的含酸废水却没有减少,致使湖水呈酸性;B 县周楼村村民周某承包湖面养鱼多年,始终未发生大量死鱼现象;但从1997 年 6 月开头,水面漂浮的死鱼却越来越多;环保部

16、门对湖水监测的结果,pH 值为;对死鱼进行化验分析,其结论为受酸水腐蚀而死;经 B 县渔业行政治理部门核定,死鱼造成的直接经济缺失为 25 万元;周某沿河找到石化染料厂和硫酸厂两家排污单位,要求其赔偿死鱼缺失,遭到拒绝;于是周某向 B 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石化染料厂提交了由 A 县环境爱护局出具的其排放的废水 pH 值符合排放标准的监测报告,并认为不应由其承担污染死鱼赔偿责任;硫酸厂认为,虽然自己排放的废水没有到达排放标准,但已经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1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向环保部门缴纳超标排污费,也不

17、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 偿 10 万元,硫酸厂赔偿 15 万元;B 县人民法院仍旧判决石化染料厂向原告周某赔问: 1 周某在诉讼中是否仍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他相关证据 .为什么 . 2 石化染料厂的辩白是否有道理 .为什么 . 3 硫酸厂的辩白是否有道理 .为什么 . 答: 1 周某在诉讼中不应再向法院提交其他相关证据;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或者原告只需提出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假如被告否认承担民事责任,就需要提出相反的证据;在因环境损害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被告人否认的,由被告人负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应当由石化染料厂和硫酸厂承担举证责任;2 石化染料厂的辩白没有道理;由于我国法律

18、规定,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制;无过错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有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石料厂排放的废水 承担赔偿责任;pH 值符合排放标准,但是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就,石料厂仍旧应当3 硫酸厂的辩白没有道理;由于我国排污费制度,是指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依据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依据规定征收肯定费用的环境爱护法律制度;向国家缴纳了排污费并不能免除硫酸厂由于排污给公民造成经济缺失的民事赔偿责任;案例八:某县城一化工厂给四周环境造成严峻污染,协特殊是工厂邻近的 30 户居民受污染危

19、害更为严峻 ,他们多次请求县环保局禁止化工厂的污染行为 ,责令化工厂赔偿居民的污染缺失 医疗费、误工费等 ;但环保局对此置之不理,于是 30 户居民联名向县法院对县环保局提起行政诉讼;县法院通知化工厂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 ,最后法院判决化工厂赔偿 30 户居民污染缺失共 5 万元;问: 1 法院依据什么规定接受此案件 . 2化工厂以什么身份参与诉讼?3法院判决是否正确? 答: 1 依照环境爱护法的有关规定 ,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监督治理 ,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是环保部门的法定职责 ,对此环保部门必需履行 ,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本案县环保局对污染受害居民的投诉置之不理 ,是违法失职行为;依据行政

20、诉讼法第11 条第 5 项的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爱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 ,本案 30 户居民在环保局对其投诉置之不理的情形下,联名向法院对环保局提起诉讼是合法的;2 法院通知化工厂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是必要的;由于化工厂与起诉的详细行政行为一-环保局不依法处理环境污染纠纷 ,禁止环境污染行为有利害关系;法院假如判决环保局履行法定职责 ,将对化工厂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3 法院最终判决责令化工厂赔偿本案原告污染缺失 5 万元是错误的;由于本案是行政诉讼案件 ,法院的任务是对被告环保

21、局不作为的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本案不是民事诉讼案件 ,法院不能直接针对原告与化工厂之间的纠纷作出判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 54 条第 3 项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法院判决其在肯定期限内履行 的规定 ,本案法院应判决被告环保局在肯定期限内履行禁止环境污染 ,调处环境污染纠纷的职责; 案例九: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1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某化工厂是一家生产化学添加剂的企业;1997 年,该厂通过了区环保局环境影响评判审批;在废水处理设施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生产;2000 年,该化工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增加

22、企业利润,在未向环保局申报的情 况下扩建了加工精制 3- 硝基、 4-氨基苯酚 NAP工艺和设备,但是污染防治设施没有相应予以改造,在投入 生产使用前也未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扩建的设备投入生产使用后,因原废水处理设施无法处理大量新增废 水,造成处理池废水外溢和直接排放,污染了邻近的河道;区环保局接到举报后对化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但化工厂以保守技术隐秘为由阻拦环保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并拒绝供应扩建工程的任何资料;经环保局对排 污口污水排放进行监测,说明污染物排放严峻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请说明:化工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环境爱护基本法律制度 . 答: 1 该化学厂违反了环境影响评判制度,即对可能影响

23、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项规划,预先进 行调查、猜测和评判,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的环境爱护法律制度;该厂扩建的加工精制 3- 硝基、 4-氨基苯酚 NAP工艺和设备属于对环境会产生影响的工程,应当依据法律规 定,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开工建设;2 该化学厂违反了三同时制度,即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爱护 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该化学厂扩建加工精制 3-硝基、 4- 氨基苯酚

24、NAP 工艺和设备,但是污染防治设施没有相应予以改造,违反三同时制度;3 该化学厂违反了许可证制度;即但凡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 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必需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可以从事该项活动的环 境爱护法律制度;该厂在扩建有关设备以前并在未向环保局申报,获得许可证;案例十:2003 年 5 月 7 日,农夫杨某等 5 人以下简称甲 发觉在其合伙承包的东湖养鱼场内有大量鱼苗死亡;经海边 市环境爱护局 以下简称市环保局 调查、采样分析后认定,造成鱼苗死亡的缘由是东盛造纸厂 以下简称乙 向 东湖排放的工业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未经处理过的有

25、毒氰化物所致;为此,甲向乙提出损害赔偿恳求,乙未予 理会; 2003 年 12 月,甲向市环保局申请对该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行政处理;在市环保局的调解下,甲与乙就 赔偿数额达成协议;事后,甲多次向乙索要赔偿,乙以各种借口予以推诿,不予给付;无奈,到 2005 年 1 月,甲找到市环保局要求强制执行该协议,而市环保局却拒绝了甲的要求;因此,1995 年 7 月,甲以市环保 局不履行行政强制执行的职责为由,向海边市人民法院提起了以市环保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经审查,海边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甲不服,来到某律师事务所询问与本案有关的诉论与赔偿问题;问: 1 海边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有法律依据 .为什么

26、. 2 假设甲仍坚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应依照什么程序提起何种诉讼?此类应提起的诉讼有何主要特点?答: 1海边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有法律依据的;由于市环保局进行的调解不属于司法调解,而是具有第三 人居中性质的行政调解;甲、乙双方在市环保局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双方既不具强制约束力也 无强制执行力;所以甲方不能以市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2假设甲方仍坚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以乙方为被告重新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 讼;而不是上诉;此类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诉讼的主要特点有:实行举证责任的转移或倒置;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原就;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环境爱护法规定“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

27、诉讼时效期间为3 年案例十一:凯伦酒店是一家中美合资三星级酒店,该酒店开业半年每天噪声不断,四周居民苦不堪言,纷纷向环保局投 诉,经环保部门检测,该店的噪声超过国家标准,且未办理“ 三同时” 手续;于是环保部门作出该酒店停业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1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的打算,并要求在停业期间限期治理;与此同时,四周居民和酒店部分职工以酒店噪声超过排放标准为由向 法院提出了民事赔偿诉讼;问: 1 凯伦酒店以自己为中外合资企业为由,提出应当享受优惠政策,可以不执行环境爱护法的有关规定,这一理由是否成立. . . 2 环保部门作出

28、的打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居民和酒店职工的诉讼答: 1凯伦酒店以自己为中外合资企业为由,提出应当享受优惠政策,可以不执行环境爱护法的有关 规定,这一理由不成立;因环境爱护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全部的单位和个人;2环保部门作出的打算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责令停业和限期治理都是人民政府的职权范畴,环保部门无权 作出该两项打算;3法院应当受理居民的诉讼,但不能受理酒店职工的诉讼;因与职工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先由劳 动行政主管部门解决;案例十二:前进化工厂和惠林造纸厂座落在一条小河的两岸;化工厂生产中排放三氯化铁残液,造纸厂生产中排放漂液 废水;其排污浓度均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在河水水位

29、正常情形下,两个工厂均不会对河水造成污染;1999 年 5 月该地大旱,河水明显削减,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冲入造纸厂的排污口,两股废水混和后,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氯化氢,致使在河边劳动的12 名搬运工人中毒晕倒;送医院抢救后脱险,受害人为此支付医疗费 86000 元;经当地环保局对两工厂排污口监测,其排污均无反常 达标排放 ,排放方式亦未违法;当地环保部门打算对两工厂各罚款 6000 元,并应 12 名受害人恳求责令两工厂赔偿受害人医疗费 86000 元,每个工厂 43000 元,两工厂承担连带责任;问: 1 环保局对两工厂赐予行政罚款是否有法律依据 .为什么 . 2 工厂是否应对 12 名

30、受害人进行赔偿 .为什么 . 答: 1环保局对两工厂进行罚款惩罚无法律依据;由于依照我国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只有行为人的行为违法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才能赐予行政惩罚;2工厂应当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由于:a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行为的违法性为必要前提,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但造成了环境污染损害的,也要承担环境民事责任; b 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实行无过错责任制,行为人虽无有意或过失,但造成了污染危害后果,也要承担环境民事侵权责任 或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十三:四川省某县一企业建设在农村,其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 10 分贝,但其前后左右都是荒地,因而没有其他单位和

31、居民受到该厂环境噪声的干扰,只有其本厂的职工受到不同程度的噪声危害;当地环境爱护局以该企业超标排放噪声为由,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征收其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每月 1600 元;该企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保局的行政打算;其理由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16 条规定:“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实行措施进行治理,并依据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依据该法第 2 条规定,环境噪声污染必需有超标和扰民两个条件;我企业只满意噪声超标一个条件,不属于限期治理和缴纳超标排污费的对象;结果,法院接受了原告企业的看法,判决撤销环保局的打算;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为什么 . 答:该法院对本

32、案的判决是正确的;由于: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1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1 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2 条规定,构成环境噪声污染必需具备排放噪声超标和扰民两个条件,只超标不扰民的噪声不构成环境噪声污染;2 责令限期治理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权限,环保局责令限期治理属于越权行政;3 对不扰民的超标噪声,不应征收排污费;4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因此噪声对该厂工人造成的危害,不属于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案例十四:农夫郭某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挖了一个养鱼池进行甲鱼养殖;某食品

33、的废水排放渠距离养鱼池只有 50 米远;郭某听说食品排放的废水中有很多养分物质,于是萌发了引废水养甲鱼的想法;一天夜里,郭某偷偷扒开食品的排污渠将废水引入自己的养鱼池;其次天郭某养的甲鱼开头死亡,五天内全部死光;经评估,直接经济缺失 5 万元;郭某认为损害是由食品废水污染所致,于是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关于“ 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缺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缺失”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人民法院以该案属于环境污染案件,尚未恳求环保部门处理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问: 1 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 2 食品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答: 1人民法院的裁定

34、不合法,因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纠纷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食品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是受害人自身的过错;案例十五:湖南某县村民何某、张某等 3 人从某市矿务局工厂购回吨装白砒灰的塑料编制袋,并以每吨 1200 元的价格卖给村民秦某、田某等 3 人;秦某等 3 人立刻请来帮工将袋子在屋前的小渠中漂洗,在晒谷坪上晾晒;袋中的白砒灰随之进入空气和水中,造成一镇一乡、63 个村、 12 个村民组 40 户的 92 人不同程度砷中毒,22437公斤粮食由于晒在坪里面而受污染 ; 含砷量最精湛标 112 倍不能食用 ;稻田、水渠底泥砷含量最精湛标 95 倍;沿水渠以下 10 公里的水体中砷含量均超标;何某、

35、秦某等 6 人怎么也没想到在小区里漂洗塑料编制袋竟然会造成如此严峻的后果;问: 1 何某、秦某等 6 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2 何某、秦某等 6 人已构成什么罪名?3 对何某、秦某等 6 人是否应以共同犯罪论处?为什么?答: 1何某、秦某等 6 人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2依据刑法第 338 条规定,何某、秦某等 6 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缺失或者人身伤亡严峻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对这种事故及严峻后果本应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防止;而共同犯罪必需是由有意构

36、成,因此,何某、秦某等 6 人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案例十六:位于县城北郊的某化肥厂有一条排放污水的管道通向小河,管道途中有村民张某承包的鱼塘一口;1999 年 8月 26 日,张某发觉排污管道有漏水现象,即向化肥厂反映,并要求化肥厂实行措施防止漏水;化肥厂考虑到近期雨水较少,未对管道进行修理;同年 9 月 7 日,一场罕见的暴雨连续了 3 天,待雨过天晴后,张某鱼塘里的鱼全部死光,经济缺失 21600 元;经调查、检验,系管道漏出的污水随雨水一同流入鱼塘,造成水污染名师归纳总结 第 7 页,共 14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致鱼死亡;张某要

37、求化肥厂赔偿缺失,化肥厂认为下大雨是自然灾难,往年同期都是干旱无雨,给张某造成 的缺失是意外大事,不予承担责任;问: 1化肥厂的理由成立吗?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答: 1化肥厂以罕见的暴雨作为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化肥厂假设要以不行抗拒的自然灾难主见免责的 话,就必需证明受害人的损害完全是由于自然灾难造成的;而且这种自然灾难必需是不行抗拒的;此外,其 仍须证明自己在灾难发生时已准时实行了合理措施但仍无法防止环境污染损害结果的发生;张某鱼塘中的鱼 的死亡是化肥厂未准时实行措施修理从前已发觉的管道漏水,导致大雨发生时污水漏出管道流入鱼塘引起的;其污染

38、损害的发生是化肥厂未准时检修管道的过错行为所致,化肥厂要求免责的理由不成立,必需依法赔偿 张某的全部经济缺失;2本案关键在于明确污染环境致损民事责任中的免责事由;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一是不行抗力;二是受害 人自身引起的;三是第三者有意或过失所引起的;由以上三缘由造成污染损害的,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案例十七:曹某家隔壁房主买来一台榨油机,放在仅与曹家一墙之隔的房屋内,开办对外营业的榨油作坊;榨油机器整 日隆隆作响,有时黑天半夜里仍开机榨油,振动和噪声使得曹家不得安静;为此,曹与隔壁房主作过多次交 涉,但始终未解决问题;无奈,曹找到市环境爱护局,请其出面解决;环保局并没派人对现场进行检测;振 动和噪

39、声使得曹家无法忍耐;问:对于这一振动和噪声污染纠纷,曹某可以通过哪几种途径来解决;答:振动和噪声污染纠纷,除了可以通过直接与污染者协商加以解决外,仍有以下解决途径:1 向环保部门提出恳求,排除危害或者赔偿缺失;案例十八:2 向人民法院提起排除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诉讼;2002 年 8 月 15 日,某环境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在 Z 市现场执法检查时发觉该市 A 纺织实业公司以下简称“A 公司” 未经环保主管部门同意,擅自闲置部分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水中 PH 值和化学需氧量分别超过排放标准;执法人员经调查,查明:1、A 公司经 Z 市政府批准于 1999 年 3 月转制,转制后不再进行生产经

40、营;A 公司将厂区内的厂房、设备等租赁给数家企业使用,收取租金;A 公司原有的污水处理设施就仍旧由 A 公司负责治理,为厂区内的 B 公司、C 公司和 D 公司 3 家有污水排放的企业处理生产废水;A 公司已于 2001 年向市环保局领取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效期自 2001 年 3 月 1 日至 2004 年 3 月 1 日; B、C、 D 三公司均未向市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2、 A 公司转制后,原先企业的污水排放口标志牌的名称没有变更,同时 和修理,以及收取水费、电费、污水处理费、修理费和人工费等;也是 A 公司;A 公司负责厂区内公用工程的治理 Z 市征收排污费通知书上的缴款单位3、

41、A 公司用其全部的污水处理设施为 B、C、D 三家企业处理生产废水,但并未与该三家公司签定托付处理的协议,也未向环保部门备案;问:本案中违法行为主体是哪个公司,对其应怎样进行惩罚,依据是什么?答:本案的违法行为主体应为 A 公司, A 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属于未 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就的规定,对A 公司处以罚款;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1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本案中,虽然生产废水的产生者

42、是 B、C、 D 三家企业,但是最终的废水处理和排放者却是 A 公司;案中的 污水处理设施是属于 A 公司全部并由 A 公司负责治理和使用, A 公司向环保部门领取了排污许可证,并负 A 公司不经环保主管部门同意就擅自闲置 责缴纳排污费,因此 A 公司有义务保持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污染物处理设施并超标排放,在主观方面存在过错,并且主观过错与违法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因此 A 公司应 对该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案例十九:某河面显现了一条数公里长的污染带,漂浮有大量白沫;环保部门经调查发觉,是某纸业公司将大量未经处理的造纸废水与处理后废水混合后排入江中;环保部门对采样过程及该公司两条排水沟排放大量未经

43、处理的 造纸废水的事实进行了公证;环保部门认为,该公司存在有意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和恶意偷排污水的事 实,对其进行行政惩罚 10 万元,责令其封死排水沟,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该纸业公司申请进行处 罚听证;由于环保局接受了公证取证的方法,该公司对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及水质监测报告单废水超标 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当时连降大雨,造成污水处理池中水量增大而导致废水外排,应属不行抗力,并非 有意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环境执法人员认为,气象部门对降雨早有预报,该公司知道污水处理设施的 设计要求无法满意生产需要,应实行限产或停产措施;但该公司在明知后果的情形下,为节约运行成本,放 任污染发生,因而

44、构成“ 有意” 违法;而且,在污染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既未进行通报也未实行任何措施,而是任由污染产生,因此应当承担行政惩罚的法律责任;问:以上案例中环保部们惩罚是否正确,为什么?答:环保部们惩罚是正确的;关于“ 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的认定,国家环保总局曾特地做过说明环发 2003 177 号,其中规定排污单位有“ 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 排入环境” 等任何一种行为的,环保部门可以认定为“ 不正常使用” 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污单位明知上述行 为可能导致污染物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结果,并且期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环保部门对该行为可以认定为“ 有意” 不正

45、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在上述案件中,该纸业公司“ 明知” “ 将未经处理的污水从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 可能造成污染后果,为节约成本而“ 放任” 结果发生,因而 构成“ 间接有意”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就的规定,责令有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 施并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排污单位限期复原正常使用,并应同时处以 10 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由于该公司连续违法排污、排放的废水严峻超标、行为后果严峻,因此可以适用该条款的最高惩罚,即处以 10 万元罚款;案例二十:某市环保局的环境监察人员在对某厂的含油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时,发觉该设施未运行,于是提取水样监 测,发觉该厂外排废水中石油类严峻超标;市环保局对该厂依法责令重新使用含油废水处理设施,并处以罚 款;该厂接受惩罚,立刻重新使用废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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