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案例分析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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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1、武胜县冷冻三厂被判赔偿缺失案【案情】 1996 年四川省武胜县张明学自筹资金购买了 100 吨铁船 1 只,船内设养鱼舱 5 个,养鱼水面积 93.5 万平方米,于同年 5 月投入嘉陵江养鱼,船体距上游武胜县冷冻厂排污口 100 米左右; 1997 年 10 月 17 日上午 9 时许,县冷冻厂检修机器,清洗高压储液氨桶,清洗的污水直接流入嘉陵江,进入张明学的养鱼舱内; 10 时左右,鱼开头跳动、死亡;12 时许,舱内鱼大部分死亡,共约 5570 斤;张明学获知情形,立刻请县环保局 卫生防疫站、 公安局派员现场观察,经环保监测人员采集水样化

2、验:县冷冻厂排污口处污水每升含氨氮 1737.374 毫克, 张明学船舱内养鱼水每升含氨氮 129.30 毫克, 其中,非离子氨浓度每升水 1.62 毫克,超过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非离子氨浓度应当小于每升水 0.02 毫克的 80 倍; 武胜县法院审理认为:县冷冻厂超标排污使部分江水变质,变质江水进入养鱼舱内,是张明学饲养的鱼类死亡的直接缘由,应当依法赔偿张明学的经济缺失;为此,依照环境爱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民法通就等有关法律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摸索题】1、作出此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构成是什么?【法条链接】环境爱护法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3、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环境爱护法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缺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依据当事人的恳求,由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形式环境监督治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打算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行抗拒的自然灾难,并经准时实行合理措施,仍旧完全不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环境爱护法 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4、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运算;【法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水污染引起的公害民事责任案件;因此在本案中,直接涉及到了环境爱护法第三十七条、四十一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防止地表水污染 ” 的相关规定;在本案中,依照环境爱护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缺失;环境民事责任的追究,往往多法并用;一般会涉及到环境爱护法、民事诉讼法、相应的环境爱护或污染防治单行法,有地方法规的仍要参照地方法规;2、平湖蝌蚪索赔案之评析【案情】浙江省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 ” )位于平湖市钟隶镇西,原属校办企业,1991 年 4 月,经批准成

5、立独立法人企业;同年,该养殖场建成1 万平方米的养殖场,并且申领了河道取水证,开头了该场两年试养胜利的美国青蛙的养殖与育种;至 1993 年春, 该养殖场被中国特种经济动植物协会定为全国美国青蛙育种基地,面对全国供种,当年养蛙净收入 25 万元;但是,从 1993 年冬季开头,该养殖场发觉,取水河道被工业废水污染,而且,污染状况越来越严峻;后经嘉兴市环保局监测查明:该养殖场取水河道的污染物来自位于取水河道上游的嘉兴市步云染化厂、步云染料厂、步云印染厂、向阳化工厂和名师归纳总结 高联丝绸印染厂5 家企业 (以下简称 “ 5企业 ”),该 5 企业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染化废水不经处理,直接第 1

6、页,共 5 页排入河道,特殊是1993 年和 1994 年的染化废水比上年增加1 万吨,导致下游7 个乡约 135 万平方公里的水域受到污染,水质由我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中的 II-III类下降为 V 类;其中,约53 平方公里的水域受到严峻污染,水质远远劣于V 类;因此,该重污染区域内的河道水体,已因该河CO-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D 严峻超标而丢失了工业用水、养殖用水河村民生活用水的功能,并对农田浇灌用水构成威逼;1994 年春,处于严峻污染水域内的养殖场和其他受害人,开头处处上访,数十次的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形,剧烈要求

7、 5企业尽快治理,停止肆意排放;但是由于 5 企业始终没有停止污染物排放行为,1994 年 4 月,养殖场存育的美国青蛙蝌蚪和正在变形的幼蛙(计 270 多万尾) 开头显现死亡, 同年 7 8 月间大量死亡, 至同年 9 月,几乎全部死亡;按当时的市场价运算,养殖场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缺失为 48.3 万元;事后,司法部门的司法鉴定科学技术讨论所在其针对本领件所作的微量物证鉴定中说明,养殖场饲养的蝌蚪死亡与步云染化厂等排放的废水造成的邻近水域水质污染有直接的不行推卸的因果关系;鉴于此,1995 年 4 月,嘉兴市环保局对 5 企业的超标排污行为各作出罚款 5000 元的行政惩罚打算,同时, 试

8、图对养殖场与 5 企业之间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和谐;但是,最终仅就“ 5企业在污染排放未达标之前,应补给养殖场 6 万元,用于 1995 年生产自救用水费”达成调解,却未能解决养殖场 1994 年的污染损害赔偿问题;1995 年 12 月,养殖场以 5 企业为被告,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恳求判令被告养殖场经济缺失 48.3 万元,并排除污染危害,停止侵权;【摸索题】1、公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2、公害民事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就的含义是什么?3、公害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具有什么特点?这一特点是由什么因素打算的?4、达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是否要承担公害民事责任?【法条链接】环境爱护法

9、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缺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依据当事人的恳求,由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形式环境监督治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打算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行抗拒的自然灾难,并经准时实行合理措施,仍旧完全不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排污费征收使用治理条例第一十二条: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法律分析】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本案也是一起典型的由水污染引起的公害民事责任案件;留意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责任的追究主观

10、上实行无 过错责任原就,且客观上也不以违法行为为要件,只要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并致人损害便足以构成;排 污费的缴纳是排污或超标排污者的一项法定责任,不能以此免除其他法律责任,同时拒缴或不按规定缴付 排污费构成违法行为可依法赐予行政惩罚;3、鱼塘缺失赔偿案【案情】某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邻近凹地有很多被当农夫承包的鱼塘;1998 年6 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长猛涨,提外水面逐暂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 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实行措施,阻挡废水漫溢致鱼死亡;化肥 厂对此恳求并未予理会;数日后鱼塘里显现死鱼现象;于是鱼塘承

11、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 赔偿死鱼缺失恳求,并报告当地环境爱护部门,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恳求 后,立刻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将废水扬高排入江中;在环境爱护部门处理纠纷期 间,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 水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其全部财产缺失;化肥厂就以洪水、暴 雨为不行抗力为由拒绝赔偿;【摸索题】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5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缺失可以

12、包括哪些缺失?2、化肥厂能否以不行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法条链接】环境爱护法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 赔偿缺失;完全由于不行抗拒的自然灾难,并经准时实行合理措施,仍旧不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 担责任;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六条完全由于不行抗拒的自然灾难,并经准时实行合理措施,仍旧不能防止造成水污染缺失的,免予承担责任;【法律分析】本案是关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免责事由认定的一起典型案例;尽管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实 行无过错责任原就,但法律同时规定,如被告方能举证自己存在免责事由就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不行抗 力即构成免责事

13、由之一;但留意,并非全部的自然灾难都可构成不行抗力;环境爱护法中特殊强调必需经 行为人实行合理措施而仍不能防止的才可免责;4、 乌油污染事故赔偿责任案例【案情】林某多年从事乌油生意;1997 年 7 月某晚,林某的油罐被人打开阀门,导致乌油流失殆尽而污染 了下游的农田、鱼塘,造成缺失数千元;其次天林某发觉后立刻向公安机关派出所报案,但至 1998 年 1 月 24 日仍没有破案;被污染的受害者向环 保部门投诉,要求林某赔偿缺失,林某就以乌油是因被第三人有意打开而造成他人污染,并以本人也同样 缺失了五六千元为由拒绝赔偿;环保部门对林某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看法:林某不承担赔

14、偿责任;理由是“水污染防治法 ” 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水污染缺失由第三者有意或者过失 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 这次污染事故是由第三者有意所为引起的,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 ” 的规定,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责任;受害者只有等到公安机关破案后,再向作案者要求赔偿缺失;其次种看法:林某应当赔偿缺失;理由是虽然油罐是被第三人打开,但是林某也有过错,其一,林某的油罐存放点未经 环保部门审批,违反的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治理的有关规定;其二,林某存放油罐时应当估计可能会出 现各种情形而造成泄漏,故其必需在存放油罐时配套做好泄漏事故池,防止显现各种意外;【摸索题】1、如何懂得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由于第

15、三人过错而免责的规定?2、本案乌油损害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法条链接】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缺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缺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依据当事人的恳求,由环境爱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处理;当 事人对处理打算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水污染缺失由第三者有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水污染缺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民法通就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环境爱护防止污染规定的,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分析】本案的焦点在于对水污染

16、防治法中规定的“第三人过错免责 ” 这一免责事由的懂得;本案中的油灌为污 染源,尽管打开油灌的行为是第三人所为,但油灌设置不当是污染损害的直接缘由;5、于峰元状告环保局行政不作为败诉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5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案情】天津市宝坻区农夫于峰元,因其住宅邻近宝坻宏源地毯厂任意排放工业废水,污染其生活环境的问题,于 2002 年 5 月 27 日,举报到天津市环保局;该局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与宝坻区环保局一起对该厂进行检查和监测,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觉,该厂确有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为此,环保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厂

17、作出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人民币 的处理看法,并将该看法告知了于峰元;10 万元,责令停止超标排污,保证治理设施正常运行2002 年 11 月 18 日,经当地环保部门监测,该厂排放的废水已实现达标排放;2003 年 2 月 24 日,于峰元再次以宝坻宏源地毯厂排放污水超标为由到天津市环保局进行举报;天津 市环保局将于峰元的其次次举报移交宝坻区环保局处理;2003 年 2 月 27 日,宝坻区环保局依法对该厂进 行了现场检查,发觉该厂未使用污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超标,即对该厂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 2 万元,责 令其必需复原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并将处理结果当面告知于峰元;2003 年 3 月 26

18、 日,经监测,该厂排放的废水再次实现达标排放;【争辩】于峰元认为,天津市环保局没有实行实质措施,解决宏源地毯厂的工业废水超标排放问题,属行政不作为 的行为,并以此为由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调查取证认定,天津市环保局依据环境爱护法、水污染防治法之 规定,依法对宝坻宏源地毯厂进行了现场检查、监测,并在依法对该厂做出了行政惩罚后,将惩罚结果告 知了于峰元,天津市环保局的行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故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于峰元的诉讼恳求;于峰元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中于峰元称: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以下称天津市环保局)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的判决与事实不符,其一,

19、由于宏源地毯厂建设的染纱车间为高度污染环境的项目,依据环境爱护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天津市环保局未对宏源地毯厂2000 年 4 月建设的染纱车间污染设施进行与其主体工程同时验收;一审庭审中,天津市环保局没有供应事实证据,也没出示该厂染纱车间环境影响 报告书,因此,自宏源地毯厂染纱车间建设时起就存在行政不作为违法行为;其二,环境爱护法规定,天 津市环保局收取的排污费应当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而该局依职权收取的排污费用,没有用于对地毯厂 邻近区域性的环境污染防治;其三,天津市环保局对宏源地毯厂的处理,确是作了一些行政行为,但没有 达到治理污染的目的,所以此行为不能称之为合法的行政行为;综上,恳求法院

20、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确认 天津市环保局的行为属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判令其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天津市环保局答辩称,关于上诉人所称宏源地毯厂在建设染纱车间时,未经本局审批,与事实不符;2001 年初,宝坻区环保局在环境监督治理中,发觉宏源地毯厂的染纱车间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但 该车间当时实行了相应的环境爱护措施;依据法律有关规定, 责令该厂补办了环境爱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并于同年 5 月通过验收;关于未供应环境影响报告书问题,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局依法具有对建设 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做出评判的审批职权,但该审批职权须以建设单位向本局申请为前提;关 于环境爱护补助资金问题,该资金收取

21、的排污费全部按月上缴市财政,且主要用于重点排污单位及综合治 理项目,各单位治理排污设施应依据自己的财力,提出所需资金帮忙,并依法提出申请,本局无权自行支 配环境爱护补助资金;综上,本局已依法履行了环境爱护行政监管的职责,恳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 的诉讼恳求,维护原审判决;二审法院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如干问题的说明第 27 条第( 2)项规定, “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应由原审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上 诉人向天津市环保局的两次举报,证明白上诉人要求该局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依据环 境爱护法第 7 条第 2 款,水污染防治

22、法第 4 条第 1 款规定,天津市环保局具有对环境爱护、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治理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依据国家环境爱护局第 人两次以举报形式反映宏源地毯厂有排污19 号令环境信访方法的规定,上诉名师归纳总结 超标问题, 天津市环保局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办结信访举报事项的处理并将惩罚结果告知上第 4 页,共 5 页诉人的职责; 上诉人认为该局对宏源地毯厂建设染纱车间时没有进行审查,也没有出示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防治污染专项资金未用于污染防治等问题,不属于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审查内容;天津-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市环保局认为本案涉及社会公益事业,上诉人

23、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法院认为:随着法制的进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爱护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环境爱护法律规范赐予诉权的情形下,无论是否涉及自身利益,都可以自己的名 义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上诉人具备本案要求天津市环保局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审判】二审法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晰,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护原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于峰元诉天津市环保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主见不能成立,其诉“行政不作为 ”案 讼恳求不予支持,维护原审法院判决;至此,天津市宝坻区农夫于峰元状告天津市环保局 以

24、败诉告终;6、 淮阴特大环境污染案【案情】 1999 年 11 月 19 日晨,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在江苏省淮阴县果林场营西村发生;早晨,营西村上空充满着一层淡黄色薄雾和一股刺鼻的气味;这股雾气充满在该村学校的四周;7 点 刚过,孩子们间续觉得不舒适 ,先是一个同学呻吟起来,接着转瞬间,更多的同学呻吟起来;老师也同样不 舒适,但坚持指挥同学往雾气少的地方跑;教室内外一片呻吟声,操场上有的孩子半蹲在地上扒着嗓子欲 ,倒在地上打滚 , 呕吐;有的同学咳嗽,有的扶着栏杆头昏眼花、乏力,连腿也迈不动;仍有的根本不能直立 喊“ 肚子疼 ”;下地去干活的村民,也是一副痛不欲生的样子;不仅如此,昨天仍是绿油油

25、的庄稼、蔬菜一 夜之间全都卷起了边儿,像遭了霜打一般;上午 9 点多,中毒同学已达100 多人,老师 2 名 ,村民如干 ,土地受损 100 多亩;虽经极力抢救,但危害后果仍在扩散 ,消息很快上报到县委、市委、省委;省、市委领导作了特地批示 ,并传真到指挥现场,督促从快处理好中毒大事;县委领导接报后,火速赶往抢救现场,参加和谐有关救助事宜后,又赶往医院探望中毒人员;到案件侦破时为止,全案共造成204 名同学、 2 名老师及如干村民中毒;农田 127.9 亩受损,部分庄稼和作物绝收;经当地环保部门监测认定,发出毒气的大铁罐为化工业用氯气罐,所释放的刺激性气味气体为纯氯气;人畜闻后显现呕吐、咳嗽、

26、乏力等中毒症状;这起重案的肇事者是 3 名一般的唯利是图的个体废品收购者 淮阴县北吴集乡李葛村八组农夫吴自柱;该县果林场营村 6 组个体户王启和姜翠兰;其违法收购的带有氯气的铁罐的氯气直接向空气中散发,导致“ 11 19”惨案发生;该案造成的后果之严峻,是该县建国以来乃首次,淮阴县人民检察院于 2000 年 4 月 27 日以吴自柱、王启、姜翠兰 3 人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诉后于 2000 年 5 月 19日及 2000 年 5 月 22 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庭上 ,公诉人与 3 名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进行了一场激烈的唇枪舌战;庭审过程中,当公诉人讯问

27、 3 名被告人为何这么做时,3 人均回答:仍不是为了赚点钱嘛,至于造成这么严峻的后果,是他们始料不及的;【审判】 2000 年 6 月 12 日法庭作出下述一审判决;江苏省淮阴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吴自柱、王启、 姜翠兰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一案,3 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1 年 6 个月、有期徒刑 8 个月、有期徒刑 6 个月缓刑 1 年,并分别惩罚金 2000 元、 1000 元、 1000 元;【摸索题】1、本案构成何种罪名,本案的犯罪构成是什么?2、试结合案情分析环境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急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缺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峻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惩罚金;后果特殊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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