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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镇从业人员海口市城镇从业人员生生育育津津贴贴申申请请表表申报单位(盖章)申报日期:年月日单位名称单位编码姓名身份证号码生育(或流产)时间一胎胞数申报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胎儿次数单位开户名称单位开户银行单位银行帐号生 产 方 式 或生 产 方 式 或计 划 生 育 手计 划 生 育 手术(在相应项术(在相应项目 方 格 各 打目 方 格 各 打“”)正常产 难产(剖腹产、产钳、胎吸)孕 7 个月以上引产 孕 3 个月以上 7 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 孕 3 个月以下流产 输卵管结扎 输精管结扎备注:备注:说明说明:1、生育津贴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对工资收入的替代。2、生育津贴月标准为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享受生育津贴期限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规定及缴费情况核定。从业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实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实际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3、生育津贴在职业妇女生育 3 个月(难产 4 个月)后或计划生育手术 1 个月后,由生产时的用人单位填写该表并加盖公章一次性申领。4、申请表中一胎胞数栏,指是单胞胎或双胞胎;胎儿次数栏指是第一胎或第二胎。5、办公地址:海口市海甸岛怡心路 9 号,联系电话:66785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