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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管理规定Q/SDJG 09.02-20141 目的为规范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增强防范和抵御安全事故及自然灾害的能力,确保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控股集团及各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整改管理。3 职责3.1 控股集团安委会负责组织对全集团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督查,负责协调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的相关事项。3.2 各子集团(公司)负责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的检查和督查,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和督查。3.3 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专(兼)职
2、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对各类事故隐患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实施和跟进。4 安全检查4.1 安全检查形式。安全检查分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4.1.1 综合检查。综合安全检查分级实施。 a) 公司级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6次,由各子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负责组织实施; b) 厂级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由各厂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c) 车间级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由车间安全员负责组织实施。4.1.2 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由各子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专业管理部门配合。4.1.2.1 专项检查主要有:锅炉及压力容器、危化物品、安
3、全装置、电气设施、特种设备、消防设施、自然灾害防范、厂房建筑等。4.1.2.2 专项检查应结合各时期的特点如气候季节、节假日、突发事件、上级部署等因素适时进行,也可结合上级组织的专项活动进行。4.1.3 日常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主要以车间、班组安全巡查为主,由车间主任和班组长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检查分岗位操作人员自查和管理人员巡检。4.1.3.1 岗位操作人员自查:各岗位员工必须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职责,特别是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和危险源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做好记录。4.1.3.2 管理人员巡检:车间班组管理人员须常在各自专业范围内进行安全检查,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检查
4、应做好检查记录。4.2 安全检查的内容4.2.1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情况。4.2.2 对各级组织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检查,其中包括检查劳动保护法规、制度的执行,管理机构落实“三同时”、“五同时”、“三不放过”等制度的坚持情况等。4.2.3 对生产现场的安全检查,如检查生产场所及作业过程中是否存在操作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机械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以及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作业环境等。4.2.4 安全隐患检查及整改情况。5 安全督查5.1 督查组织形式控股集团应每季组织一次对各子集团(公司)进行安全督查,督查组由安委会相关领导和安委办负责人带队,根据各时期要求确定督查重点进行监督抽查;必要时可
5、组成若干个督查组,由安委会各分管领导分别带队,组织对各子集团公司进行监督抽查。5.2 督查内容 a)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b) 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c) 企业安全生产状况; d) 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情况; e) 阶段性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f) 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督查意见,并进行跟踪督促落实。5.3 督查责任5.3.1 控股集团组织的安全督查应将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对督查中发现的重点事故隐患应发放重点事故隐患整改通知,督促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及整改期限,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到位。5.3.2 督查中发现的对在重点隐患整改工作中存在敷衍应付、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等问题的,将进
6、行通报批评并追查有关人员责任。6 安全事故隐患6.1 安全事故隐患检查的主要范围6.1.1 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危险源和险情。6.1.2 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6.1.3 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6.1.4 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6.1.5 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6.1.6 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6.1.7 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等)。6.1.8 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7、。6.1.9 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6.2 安全事故隐患处置6.2.1 发现事故隐患的部门和单位,必须立即向相应安全主管部门报告。6.2.2 安全主管部门在接到隐患报告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隐患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报告单位领导审批后实施。如属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和列入上级部门重大风险清单的隐患,整改方案须报经总裁批准后方可实施。6.2.3 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制订可行的整改计划,限期整改或停产。6.2.4 对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加以控制和规范,并书面向本单位隶属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6.3 安全事故隐患整改
8、责任与要求6.3.1 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事故隐患所在的子集团(公司)及事故隐患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6.3.2 事故隐患所在的部门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具体整改措施。6.3.3 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重点事故隐患整改通知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6.3.4 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单位要按要求写出验收报告,由安全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整改单位向安全主管部
9、门报告全部整改资料。6.3.5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造成事故或次生事故发生的,应追究相关安全责任人的责任。6.3.6 事故隐患的档案管理。各级安全监督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档案,完善管理制度,做到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及时准确,完整成套,长期保存。7 其他7.1 本规定于2010年4月15日首次颁布,第一次修订沿革说明见附件1。本版为第五版,系沿用制度,具体内容未作变动,仅对制度编号、有效期及标注栏作调整。7.2 本规定由控股集团安委会负责解释与修订。7.3 本规定经控股集团总裁批准之后执行,前版制度同时停止执行。版次第五版批准人丁志民日期2014-05
10、-13有效期限2014-05-15至2015-05-14审核部门负责人张 量日期2014-05-10起草部门负责人楼 栋日期2014-05-10起草部门控股集团安委办起草人方 振日期2013-05-10附件1关于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管理规定的修订沿革说明控股集团Q/SDJG 09.02-2013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管理规定完全替代Q/SDJG 09.02-2012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管理规定(试行)。本次修订系例行修订。本规定与Q/SDJG 09.02-2012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管理规定(试行)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删除标题“试行”的表述。5.1“控股集团应每季组织一次对各子集团(公司)进行安全督查,督查组由安委会相关领导和总干事带队”修改为“控股集团应每季组织一次对各子集团(公司)进行安全督查,督查组由安委会相关领导和安委办负责人带队”。6.1.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修改为“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危险源和险情”。本规定于2010年4月15日首次颁布,本版为第四版,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