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第四章重点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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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考点归纳解读考点一预算法律制度(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目前有两部预算法律法规,分别是:(1)1994年3月22日在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的预算法;(2)经1995年11月2日国务院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预算法实施条例。(二)国家预算 1国家预算的概念国家预算是具有法律和制度保证的、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国家预算最早出现在英国,其特征主要包括:(1)计划性;(2)法律性;(3)集中性;(4)年度性。2国家预算的作用国家预算的作用主要有:(1)财力保证作用;(2)调节制约作用;(3)反监督作用。3国家预算的构成国家预算主要由:(1)中央预算;(2)

2、地方预算;(3)总预算;(4)部门单位预算四部分构成。4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我 国国家预算分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从中央到地方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以及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不 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中央预算在国家预算中处于主导地位,地方预算在国家预算中居于基础 性地位。(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 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 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 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 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 (以下简称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2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算预备

5、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3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1)各部门的职权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2)各单位的职权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1预算收入与

6、预算支出的内容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收入包括:(1)税收收入;(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3)专项收入;(4)其他收入。预算支出包括:(1)经济建设支出;(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4)国防支出;(5)各项补贴支出;(6)其他支出。2预算收人与预算支出的分类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人。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五)预算组织程序 1预算组织的编制(1)预算年度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中 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

7、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 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本级政 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各 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法律、法规;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 划;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

8、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地方上解的收入。2预算的审批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3预算的执行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4预算调整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9、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六)决算 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编制决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七)预决算监督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乡、民 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各级政府应当在每

10、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两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各级政 府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下级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并向本级 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考点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1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政府采购部门规章。3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1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11、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2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具体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时所使用的财政性资金。3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政府采购的对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政 府采购法中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 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 府

12、采购对象。(三)政府采购的原则及其功能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1)公开透明原则;(2)公平竞争原则;(3)公正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的功能:(1)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2)强化宏观调控;(3)活跃市场经济;(4)推进反腐倡廉;(5)保护民族产业。(四)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政 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 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 实行

13、集中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 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五)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1采购人采 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 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2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

14、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3供应商供 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 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 不得以不合理的

15、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六)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七)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政 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2)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3)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政府

16、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 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考点三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内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一般也称为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包括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和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是指由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设置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的财政性资金均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支付和管理的制度。财政收入通过国库单 一账户体系,直接缴入国库;财政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以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方式,将资金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即预算单位使 用资金但见不到资金;未支用的资金均保留在国库单一账户,由财政部门

17、代表政府进行管理运作,降低政府筹资成本,为实施宏观调控政策提供可选择的手段。(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概念及其构成 国 库单一账户体系是指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设立的政府资金管理的银行账户体系,主要包括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 开设的用于财政直接支付的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用于核算预算外资金的财政专户,以及用于核算特殊性质资金的特设专 户等。(三)财政收入收缴方式和程序1收缴方式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要求,将财政收入的收缴方式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1)直接缴库是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将应缴收入

18、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2)集中汇缴是由征收机关(有关法定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人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2收缴程序收缴程序根据财政收入的收缴方式,分为直接缴库程序和集中汇缴程序。(1)直接缴库程序。直接缴库的税收收人,由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提出纳税申报,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直接缴库的其他收入,比照上述程序直接缴人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2)集中汇缴程序。小额零散税收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应缴收入,由征收机关于收缴收入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中的现金缴款,比照上述程序汇总缴人国

19、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四)财政支出支付方式和程序 1支付方式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集中支付方式,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可具体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1)财政直接支付,即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商品、劳务供应者,下同)或用款单位账户。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包括:工资支出、公用支出中的政府采购支出、专项支出、转移支出等。(2) 财政授权支付,即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授权和批准的资金使用额度,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 支出包括暂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专项支出和

20、公用支出中的零星支出及小额现金的提取。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具体支出项目,由财政部门在确定部门预算 或制定改革试点的具体实施办法中列出。2支付程序(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 划,在发生财政直接支付事项时提出支付申请,经级预算单位审核后,报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及相关 要求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令,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代理银行据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 位账户,并将当日实际支付资金按性质和预算科目汇总,由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和财政总预算会

21、计审核确认后,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进行资金清算。财政直接 支付主要通过转账方式进行。(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依据财政部门核定的授权支付用款计划,向代理银行下达授权预算单位 直接支付的月度用款额度;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授权,在批准的月度用款额度内,自行开具支付令,交由代理银行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代理银行按照上述财政直接支付清算要求,办理清算事宜。在现代化银行支付系统和财政信息管理系统的国库管理操作系统尚未建立和完善前,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 构或预算单位的支付令通过人工操作转到代理银行,代理银行通过现行银行清算系统向收款人付款,并在每天轧账前,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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