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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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一、单位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1、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个月为宽限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立即补丁书面劳动合同。2、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用人单位用工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计算表单位补订劳动合同时间双倍工资支付期限法律依据用工不满一年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用工满一年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11个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

2、条法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四条第第三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

3、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愿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不愿订立书面劳动

4、合同处理情况表时间单位处理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书面通知后仍不订立的,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不需经济补偿,但要支付劳动报酬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不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用工满一年视为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立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法条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

5、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三、案例案例一: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以并用?陈先生在福州一家鞋厂工作一段时间后被辞退。由于他未和鞋厂签书面合同,究竟他工作了多长时间、鞋厂应付多少钱,双方均各有说法。近日,仓山区法院经审理,判令鞋厂应支付给他相

6、应的经济补偿金和两倍的月工资。自称工作一年多就被工厂辞退了陈先生诉称:2008年2月25日,他到福州甲鞋厂工作,任车间管理的职务,每月工资为2000元,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3月,他被该单位派往乙鞋厂上班。2008年12月至2009年5月,甲鞋厂为他办理了社保手续。2009年6月,乙鞋厂为他办理了社保手续。同月,甲鞋厂无故解聘了他。此前,他在甲鞋厂工作了1年4个月。甲鞋厂应按该工作时间和工资标准,支付其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工资。单位认定离职员工上班未满月甲鞋厂辩称:2008年12月,陈先生到乙鞋厂上班。因该单位当时无法办理社保手续,就将陈先生的社保手续寄在甲鞋厂办理。甲鞋厂压根就没

7、有指派他到乙鞋厂工作。陈先生从2009年6月1日起至20日止在甲鞋厂上班,每月工资1000元,工作不到一个月因嫌工资低就自行离开该单位。结合证据规则给出补偿标准仓山区法院根据当事双方提供的证据,结合证据规则,经审理认为,陈先生从2009年4月1日起在甲鞋厂工作,每月工资2000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6月2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双方虽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陈先生在甲鞋厂工作了2个多月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鞋厂应支付给陈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00元(月工资2000元0.5个月)。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此,

8、甲鞋厂应付给陈先生这期间的双倍工资3340元(月工资2000元1.67个月)。陈先生的其他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案例9: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2010年8月,某高校应届大学毕业生李某应聘到江苏苏州某IT制造业外企工作。其实来到苏州这家外企,李某一直不很情愿,在学校“先就业、后择业”就业政策的驱使下,考虑到苏州离自己老家上海比较近,最后在离校前夕与苏州的这家外企签了协议。李某一直希望能在老家上海找份工作,所以在苏州这家外企工作并不积极。2010年8月底,该家外企人事主管张经理找到李某,希望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表示,家里对他的工作不满意,目前他正与家里积极协商沟通,等有了结果以后再主

9、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张经理年前刚刚接受过劳动合同法培训,了解到企业在1个月内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第二个月起就要为这个员工支付双倍工资。张经理比较担心这种不利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来承担,于是他找到李某,要求其出具一张因自己个人原因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证明。案例22:员工本人不愿意订立书面合同处理2010年5月,江苏苏州某机械制造公司招用一批外地员工。在入职后一周内,公司人事部安排这些新员工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书面劳动合同。大部分员工按照公司要求签订了3年期书面劳动合同,但仍有部分员工不愿意与公司签订3年期的书面劳动合同,他们的理由是,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限制他们以后找工作,所以他们希望不签

10、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后想离职的时候可以随时离职。人事部经理告知这些员工,他们在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后,仍然可以提前30天行使单方解除权,对他们影响不大。但是如果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公司要承担向劳动之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这些不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并不听取人事部经理的意见,坚持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四、拓展: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用人单位应当订立而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规定期限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

11、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案例:周某于1998年11月15日进入珠海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任职售后服务员,月薪2800元。最后一期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2月30日至2011年12月30日。2010年8月6日,公司以周某“存

12、在严重过失和营私舞弊、隐瞒蒙蔽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为由,解除了与周某的劳动合同。 周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周某在公司工作已经十二年,截止至2008年11月份,周某已经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公司未与周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周某起诉至珠海市劳动仲裁委,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元和未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元,本案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最后在法院的沟通下,双方当事人和解结案。 1、本文关注的是在周某已经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公司与周某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本案中,由于周某在2008年11月份已经在公司工作

13、满十年,周某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提出与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在仲裁和诉讼的过程中也没有提出周某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应证据。而众所周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等同的,尤其是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及赔偿等方面有着很大的不同,比方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如用人单位可以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也是按照劳动者20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而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由于没有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因此,用人单位不能要求终止劳动合同而只能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对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法

14、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且一旦解除劳动合同,要从员工入职之日开始计算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这样,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解除一个工作年限较长的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老员工,其解除成本是非常高的。这也是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长期化的一种立法本意的体现。目前很多企业,为了逃避责任,避免承担高额的解雇成本,想方设法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纵容这种行为,势必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立法的本意。2、如果公司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法,那么,应当如何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5、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律师认为,在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且应当一直支付至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是双方合同解除之日止。结合本案,周某于2008年11月15日时已经在公司工作满十年,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应当自2008年11月15日开始,向周某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一直至2010年8月6日双方劳动合同解除之日止。 而在实践中,很多仲裁机构和法院为了避免给企业

16、加大压力,经常找各种借口,有的借口仲裁时效1年,因此,只支付一年以内的双倍工资,有的借口劳动者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面签了字,就应当认为双方对合同达成了合意,因此,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有这种主张的人,他们忘了,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且有些劳动者并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对劳动法做不到精通,不了解签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但这些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给自己免责的一个借口,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更不能以此为由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大开“绿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本案,从劳动仲裁到一审,劳动仲裁和一审法院都驳回了周某的合法主张,在二审诉讼过程中,在我方具有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和充分的证据的情况下,经过法院的调解,周某和公司私下达成了和解,公司支付了周某部分的赔偿费用。 这场官司结束了,案件达成了和解,也算是取得了一个不错的结果,但是,这么一个简单的案件,在劳动者应当胜诉的一个情况下,仲裁、一审居然都败诉,这不能不说是违反法理、违反常情,即使迎来了二审法院调解下的迟来“和解”,还是让人不得不发出一声“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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