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州新区质量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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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州新区质量奖管理办法来源:登沙河临港工业区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企业或组织加强质量管理,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全区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增强我区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和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州新区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金州新区管委会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金州新区辖区内不断提高产品质量、质量效益好、竞争优势和牵动力强、质量管理和品牌建设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质量奖的评定坚持科学、公证、公平、公开的原则。评定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

2、 第四条 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的企业或组织一般不超过5家(含中小企业1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区质量奖的评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细则、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制定评审员管理制度,选聘、培训、考核评审员; (三)组织编制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质量奖的申报受理、组织评审并提出获奖企业或组织推荐名单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第六条 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负责本行业或系统企业或组织的培育、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请条

3、件 第七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新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正常运营5年以上; (二)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 (三) 具有卓越的运营绩效,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四) 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质量奖: (一) 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 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 近3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责任事故和重大质量投诉。 第四章 评定标准 第九条 质量奖的评定标准等同采用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04)。 第

4、十条 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金州新区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 料,经新区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新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即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报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审查。 第十三条 资料评审。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评审员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据评审结果提出进行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

5、织名单。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评审组按评定标准对资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 综合评价。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后,提出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 第十六条 审定公示。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获奖候选名单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并依据审定和公示结果提出获奖推荐名单,上报新区管委会。 第十七条 批准公告。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告获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六章 表奖及经费 第十八条 新区管委会对获得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表彰和奖励,每个获奖企业

6、或组织奖励60万元,奖励经费由新区财政列入预算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 质量奖评定和管理经费按质量奖奖励经费10%列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评定不收入任何费用。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在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经验等方面履行义务,促进全区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宣传获质量奖荣誉时应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可报请新区管委会批准取消其质量奖荣誉,收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参与质量奖评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定。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个人,将取消其评定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质量奖标志和证书,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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