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电大期末考试中国法制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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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中国法制史 名解:汤刑:以汤命名的商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 商 有乱政,而作汤刑;”五刑:即墨、劓、刖、宫、大辟;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 以墨;劓刑即割鼻的刑罚; 刖刑即断足的刑罚;宫刑即割掉男子生殖 器,破坏女子生殖机能的刑罚;大辟即死刑;炮烙:商朝的酷刑;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使其热,令有罪者行其 上,因铜柱既滑又热,可使有罪者从铜柱上掉下,落人木炭中烧死;醢: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剁成肉酱;脯: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杀死晾成肉干;劓殄:商朝的一种刑罚;劓,割也,断也;殄,绝也;即斩尽杀绝,把犯罪者连同其子

2、孙后代都斩尽杀绝;不吉不迪 :商王盘庚在预备往殷迁都时宣布的罪名,即假如你们的行 为不善,不按我指出的正道办事,我就要惩处你们 . 暂遇奸宄 :商朝所规定的罪名之一; 暂,诈欺也;遇,奸邪也;奸宄,犯法作乱,后世分为“ 诈伪” 、“ 内乱” 、“ 谋反” 等罪名;犯这种 罪的,不仅要杀掉本人,连同他们的后代也都要杀掉;兄终弟及 :就是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这是夏朝和商朝的王 位继承制度之一;夏朝的王位继承制度是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并行,但以父死子继为主; 商朝的王位继承制度也是父死子继与兄终弟及并 行,但以兄终弟及为主;至西周成王时,就实行嫡长子继承制了;嫡长继承制 :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

3、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 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宗法制度 :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化而来的,是奴隶主贵放按血 缘关系安排国家权力, 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其特点是宗族 组织和国家组织合而为一, 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完全一样;这种制度 确立于夏朝,进展于商朝,完备于西周,影响于后来的各封建王朝;依据西周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称天子,称为 天下的大宗; 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对天 子而言是小宗, 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 诸侯的其它儿子被分封为 卿大夫;卿大夫对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内却是大宗;从卿 大夫到士也是如此; 因此贵族的

4、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宗子);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后来,各封建王朝的统治者对奴隶制的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步建立了由政 权、族权、神权、夫权组成的封建宗法制;明德慎罚 :西周的刑事政策, “ 明德” 就是提倡德教,对犯罪者施以 宽缓的政策,所谓“ 慎罚” 就是对刑罚的使用接受审慎的政策;坐嘉石 :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 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文石也,上刻嘉言,欲狱囚见之而悔悟也) 旁坐肯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 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肯定期限的劳役;坐嘉石的时间及服劳役的 期限,依据罪犯罪过轻重而有

5、所不同;劳役期满,罪犯由其居住地的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29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负责人担保,即可被释放回家;坐嘉石类似于近世的拘役;质剂:西周时显现的买卖契约, 周礼 天官 小宰听买卖以质剂 ;据郑玄注释,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 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 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 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傅别:西周时显现的借贷契约;周礼 天官 小宰:听称责以傅别 ;称责指借贷,傅别即契约; 傅别的形式与质剂有所不同,傅别是在一

6、片简犊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心剖开, 债权人和债务人各 执一半,椟上的字为半文;(在西周时期,民事案件的书状也叫 傅别 ;)眚、非眚、非终、惟终 :即过失犯罪、有意犯罪、偶然犯罪、一贯犯 罪;西周时期在定罪量刑时对以上情形加以区分;有意和一贯从重,过失和偶然从轻;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杀越人于货 :西周的罪名,即杀人而取其货,类似于近世的抢劫杀人 罪;六礼: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 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 去求婚;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诞生年、月、日;纳吉指 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打算缔结婚

7、姻;纳徵指男家向女 家送聘礼,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知女家,求其同意;亲迎指 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六礼始于奴隶社会,对后世影响很大,是包办 婚姻与买卖婚姻相结合的表达,并布满深厚的迷信颜色;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供奉鬼神进展而来,到了阶级社会便逐步成 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就,成为西周法律的一部分;不孝不友罪 :西周法律中的罪名之一,不孝指不孝敬父母;不友指不 尊敬兄长;该罪被认为是罪大恶极的犯罪;群饮罪 :西周法律中的罪名之一; 周初统治者接受商纣作长夜之饮而 招致死亡的教训,要求官吏勤于政务,不要饮酒,对聚众饮酒者以该 罪论处;附远厚别 :这是西周同姓不婚原就的扩大;附远指通过联姻

8、与血缘关 系远的异姓贵族建立姻亲关系;厚别指严禁同宗通婚,以免紊乱伦 常;七出:又称 七去、七弃;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所谓 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嫉妒、恶疾;表达 了男尊女卑思想,有利于家庭中的夫权统治;三不去 :又称三不出 ,中国古代不能休弃妻子的三种情形;是指妻 子虽然犯了 七出之条,但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者,丈夫不得休弃: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三不去 是为爱护奴隶制和封建制的统治秩序而定,对当时的婚姻关系的稳固 起到了肯定的作用;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29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9、 - - 司寇:(1)商、西周的司法官;商在中心设司寇,掌管刑法,至西 周、司寇又详细分为大司寇和小司寇;大司寇是中心最高司法官,除 负责司法事务外, 仍负责制定和修订法律; 小司寇是中心直辖地区的 最高司法官,其主要职责是 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 (2)秦、汉的徒 刑;秦时服刑期限不明,汉时为二岁刑;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看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 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周礼 秋官;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 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辞 听指听当事人陈述,理亏就语无伦次;色听指观看当事人表情,理亏 就面红耳赤;气听指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就气喘;耳听指

10、观 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就听觉失灵;目听指观看当事人眼睛,理 亏就不敢正视; 五听表现出深厚的形式主义特点,但就其留意观看 当事人心理活动而言,有肯定借鉴意义;同姓不婚: 西周时,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都必需严格听从父母之 命、媒约之言,同姓之间不许通婚;“ 娶妻不娶同姓” ,不仅有利于 后代的繁殖,有利于古代人口质量的提高;吕刑:西周时吕侯受周穆王之命而作的有关赎刑的刑书;郑国子产“ 铸刑书于鼎”; 春秋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登上历史舞台,他们将成文法铸在铁鼎上, 公布于世, 它表达了新兴地主阶级在上层 建筑中的变革, 打破了奴隶制法律的隐秘状态,打击了奴隶主阶级垄 断法律,把握生杀予夺大权

11、的局面;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首次 公布成文法,并铸刑书于鼎 的是郑国的子产; 晋国赵鞅也曾铸刑鼎;郑国邓析的“ 竹刑”: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在竹简上所著的刑书;竹 刑原是邓析私人所编,本无法律效力,后被郑国接受,才产生了法律 效力;竹刑比刑鼎便于携带和流传, 是新兴地主阶级对法律制度改革 的又一成果;法经: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部粗详细系的封建法律;由战国初期魏 国的李俚总结各诸侯国的法律而编著;共有六篇,即盗、贼、囚、捕、杂、具;其主要内容是惩办盗贼,以爱护地主阶 级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爱护封建统治秩序;其基本特点是:爱护新兴 地主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爱护君主专制制度和封建统治 秩序

12、; 一断于法 ,打破 刑不上大夫 的传统;表达法家 重刑轻罪 的思想;总之,法经是新兴地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达,是 封建地主阶级镇压农夫抵抗的暴力工具;云梦秦简 :1975 年 12 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代竹简;其内容大部分是秦代的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包括法律令、 法律答 间和司法文书等三个部分, 为争论秦代法律供应了极为宝贵的历史资 料;盗徒封 :秦简法律答问中的一条律文,指私自移动田界界标;对 此要判处 耐刑,但答应出钱赎罪;这条律文的基本精神是爱护封建 上地全部制;具五刑 :是秦汉时期一种极端残酷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即对一 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其法为:先黥、劓、

13、斩左右趾,笞杀之,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29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连坐:秦自商秧变法开头实行的刑罚原就,即一人犯罪,全家、邻里 或其他有关的人连同受罚; 按连坐适用范畴区分全家连坐、 邻伍连坐、职务连坐;连坐是为了加强官吏、家人之间的相互监督,以有效地镇压人民对统治者的抵抗;公室告 :秦朝的一种诉讼形式;秦律: 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对于 公室告 ,官府应 予受理;对 非公室告 官府不予受理;廷行事 :是秦朝的法律行式之一,即

14、司法机关的判例;云梦秦简中多次提到 廷行事 ;这说明 廷行事 在秦代司法实践中已成为一种 判案的依据;决事比 :以类似的法律条文和典型案例来比照断案法;西周、秦、汉 乃至以后的封建王朝都广泛接受这种做法;秦律 :秦代法律的总称; 公元前 356 年商鞍变法时曾接受李俚的 法 经,并改法为律,颁行秦国;公元前 221 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将 秦律修订,作为全国统一的法律颁行各地;秦二世即位后,又修订了秦朝的律令;秦律的律文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思想、生活等各个方面,使各行各业各个领域 皆有法式 ;据 1975 年 12 月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云梦秦简所载,秦律不仅有法经六篇的内容, 而

15、且仍有田律、效律、置吏律、仓律、工律、金布律等内容;秦律有调整封建经济的作用,并且基本上是镇压 农夫的抵抗,巩固地主阶级专政的工具;秦律为以后的汉律所继承;秦朝的徒刑 :(1)、城旦、舂:城旦,即白天修筑长城;刑期一般分 五年、四年两种;舂,即妇人犯罪应城旦者,依据生理条件,不去筑 城,而服舂米以供刑徒口粮的劳役;刑期与城旦一样;(2)、鬼薪、白粲是强制女 白粲:鬼薪是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以供宗庙祭奠之用;犯择米使正白,以供宗庙祭奠之用;二者皆劳役三年;(3)、司寇、作如司寇:司寇,即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并以防外寇;女犯 作如司寇,是指服相当于司寇的劳役,刑期皆二年;(4)、罚作、复 作:

16、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防守,女犯判此刑后,到官府服劳役,刑期 皆三个月至一年;(4)、迁;(5)赀;(6)谇:即训诫,以古非今罪 :秦朝罪名之一,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各项政 策和制度;犯此罪,要处以族刑;非所宜言罪 :秦朝罪名之一,就是说了不应当说的话;汉律:(主要是九章律)汉代法律的总称;汉朝先后制订如下主要 法律:(1)九章律,汉高祖时肖何制订,共九篇;肖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取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 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2)军法,汉高祖时韩信制订,这是关于治军的法律; (3)章程,汉高祖时张 苍制订,这是关于度量衡的法律;(4)傍章律,汉惠

17、帝时叔孙通 制订,是关于礼仪的法律; (5)越宫律,汉武帝时张汤制订,是关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29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于宫廷警卫的法律;(6)朝律,汉武帝时赵禹制订,是关于朝贺制 度的法律;这些法典原文都一失传;亲亲得相首匿 :答应肯定范畴的亲属之间对于肯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 匿;汉律规定,卑幼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犯死罪的 卑幼,虽应处刑, 但可以恳求减免,首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负刑事 责任;通行饮食罪 :指给农夫起义军通情报、当向导、供应饮食;汉律严格 镇压此种行为,犯者处死刑;见知故纵之法 :官吏观察或知道有

18、人犯法,特殊是观察或知道 盗贼 在活动,就必需举告,不举告即为故纵;官吏对应判刑的罪犯,就必 须判刑,不判刑者也为故纵;见知故纵者与罪犯同罪;枭首:始于秦汉的一种死刑,即斩下人头,高悬在木杆上示众;春秋经义 :在汉朝假如遇到法律无有关规定,同时又无适当判例 可以比照时,可以春秋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这一制度 是汉武帝时董仲舒所创,受到朝廷的重视;城旦春 :秦代和汉代的徒刑,即男犯筑城、女犯春米的劳役刑或与之 相当的其他劳役刑;其刑期为四岁刑;鬼薪白粲 :秦代和汉代的徒刑,即男犯入山采薪供祭奠鬼神,女犯择 米使之正白的劳役刑或与之相当的其他劳役刑;二者的刑期皆为三 年;司寇:即伺寇,秦代和

19、汉代的徒刑;即强制罪犯到边远地区防备外寇 或看管刑徒的劳役刑;女徒雇山 :汉代专为女犯设立的赎刑, 女犯定罪判决后可以释放回家,但每月必需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代替女犯应服的 劳役;读鞫:鞫即审讯, 引申为记录犯人罪状的文书,因而读鞠即为宣读记 录犯人罪状的文书,亦即宣读判决书;乞鞫: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在法定时间内恳求复审,即汉代的案件 复审制度;复审期限为三个月;决不待时 秋冬行刑 :汉律规定,除对谋反、谋大逆等犯即时处死,外,其他死囚的处决须待秋季霜降后至冬至前进行;其理由一是由于 秋季天地始肃 ,草木凋谢,此时行刑乃 敬顺天时 ,敬重夭意;二 是由于秋季农事己毕,虽因审理

20、大案,可能要牵涉很多证人,但也不 至于影响农业生产; 尽管秋冬行刑之制夹杂有迷信成分,但也包含不 误农时的合理成分,所以二直被历代封建王朝所沿用;阿党、附益罪 :汉代为加强中心集权, 阿党指诸候有罪, 傅相不奏举;附益,指中心朝臣外附诸候;汉律规定犯此罪者处以重刑;魏律: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公元 229 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并改 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晋律:晋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泰始律 ),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晋律以汉律、 魏律为基 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独推行全国的法典;础,共二十篇,六百二十条;名师归纳总结 - - -

21、- - - -第 5 页,共 29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北齐律 :南北朝时期北齐的法典,共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篇目依 次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 损、厩牧、杂律;它沿用了前代法律中的 八议,新列了 重罪十条 ,以科条简要 而著称,是南北朝后期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对以后 的隋律、唐律发生了重要影响;开皇律:共十二篇五百条,以 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而著称;在 刑罚制度上,开皇律确立了封建时代比较进步的五种刑名,废去 一些残酷的刑罚;开皇律对后代封建法律制度影响极大;唐律: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 ,仍包括武德律、贞 观律等法

22、典;武德律 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 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 624 年)颁行;贞观律 是唐大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 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 637 年)颁行;永徽律 是唐高祖命长孙无忌等人依据武德律和贞观律 编撰的法典, 共二十篇, 五百零二条, 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 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 651 年)颁行;永徽律 以爱护封建土地 全部制,爱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夫为主 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储存在唐律疏议中;唐

23、律疏议:书名,又称永徽律律疏议疏 ,是唐高宗命长孙无 忌等人对永徽律所作的注解全书,是中国现存的最古老、最系统 的法律著作;唐六典:唐朝的法典之一;唐玄宗开元年间由张九龄、李林甫等 编撰;原拟按周礼六典编撰,后因唐官制不能套周官,故改以三师、三公、三省为目,共三十卷,主要规 定了官制、礼仪、行政制度等 内容;它是我国储存至今的最早的一部行政法典;正刑定罪 的法律,即明 律、令、格、式 :唐代主要法律形式;律是 确刑名定罪量刑的法律;令是 设范立制 的法律,即规定国家制度和 尊卑贵贱等级的法律;格是 禁违止邪 ,即规定各机关官员职责权限 和活动原就的法律;式是 轨物程事 ,即规定各机关办事程式和

24、公文 表式的法律;重罪十条 :指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最严峻的犯罪,始于北齐 律;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是:一曰反逆,二曰为逆,三曰叛,四曰 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爹九曰不义,十曰内 乱;其犯此者,不在八谈论赎之列;后来,附开皇律将北齐律 中的重罪十条 改定为 十恶; 十恶与重罪十条 的含义基本相同;十恶:中国封建王朝为爱护专制统治而规定的十种不行赦免的罪名,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重罪十条 正式 内乱;这十种罪名自秦汉以后逐步形成,北齐称之为 入律,隋律将其改为 十恶;从今,经唐至清, 除元朝改称 诸恶外,历代王朝相沿不改;名师归纳总结

25、 - - - - - - -第 6 页,共 29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八议:中国封建王朝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要上奏皇帝进行特殊审议,以便对其减刑或免刑的一种制度;有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 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的所谓贤臣) 、议能(所谓大才能的大臣) 、议功(对封建王朝有大功勋者) 、议贵(高官显爵)、议勤(对封建统 治有特殊勤劳者)、议宾(先朝君主的后代);这一制度是为庇护统治 集团成员除 十恶以外的犯罪而规定的, 周礼称之为 八辟,汉 朝改称 八议,三国曹魏正式入律,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相沿不改;官当:中国封建社会以官抵罪的制度; 北魏律最先做此规定,隋

26、律、唐律相继沿袭;唐律规定,五品以上官可抵私 罪(因私事或假 公济私而犯的罪)徒二年,公罪(因公事而犯 的罪)徒三年;九 品以上官可抵 私罪徒一年, 公罪徒二年等;明、清律无此规定;义绝:中国封建社会一种强制离婚的规定;唐律规定,夫殴妻之祖父 母、父母及杀其旁系亲属, 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及杀伤其旁系亲 属,皆得离异;大理寺 :中国古代负责审理或复核案件的中心司法机关;夏时称司法 官为理,春秋战国时称为大理; 北齐时于 大理 之下加 寺字,称 大理寺 ,作为中心司法机关;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的中心司法机关基 本上沿用此名称;在唐、宋时大理寺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明、清 大理 时,大理寺为全国最高

27、复核案件的机关;至清末,大理寺改称 院,又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刑部:中国封建社会掌管刑法和狱讼的中心官署,汉以来的尚书省的 三公曹 、都官曹 等机关演化而来,隋朝时改称 刑部,以后历朝 相沿,直至清末;在唐、宋,刑部是全国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并负责 复核,复审大理寺和地方的徒罪以上的案件;在明、清,刑部是全国 最高审判机关, 负责审理中心百官的案件和重大案件,受理地方的上 诉案件;至清末,刑部改称 法部,又作为全国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御史台 :中国古代全国最高监察机关;西汉时称之为 御史府 或御 史大夫寺 ,东汉光武帝时改称 御史台 ;唐代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 长官,御史中丞为次官,下设台院、殿院

28、、察院;台院设侍御史如干 人,负责纠弹中心百官, 并负责参与大理寺的审判活动和审理皇帝交 付的案件; 殿院设中侍御史如干人, 负责纠弹百官在宫殿中违法失礼 之事,并巡察纠察京城及朝会、相等;察院设监察御史如干人,主要 负责监察地方官吏;宋、元沿袭唐制,连续称御史台;明初改御史台 为都察院 ,清沿明制,御史台之名遂废;三司推事 :又称三司会审, 中国古代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重大案件 的制度;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为三法司;唐代以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为三法司;明、清两代从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为三 法司,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审理;宋刑统 :宋建郑重评定刑统 的简称,它是我国宋朝第一

29、部刑事法典,也是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所谓 刑统,是依据新的体隶 编纂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 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29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元律:(主要是元典章)元代法律的总称; 元代制定颁行的法典有:(1)至元新格,公元 1291 年颁行,是元朝统一后颁布的第一部 法典;(2)风宪宏纲,元仁宗时颁行,纪、吏治方面的法典; (3)大元通制,公元 1323 年颁行,是元朝统一以来法例的汇纂; (4)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元章律),元英宗霍地治年间

30、编订,聚集了 从元初到至治二年五十余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 圣旨和条画(元初的法律) ,共六十卷;(5)至正条格,公元 1346 年颁行,系增删大元通制而成;这些法律实行民族鄙视和民族压 迫,镇压农夫阶级的抵抗斗争,爱护地主阶级对农夫的剥削和压迫,确认畜养奴婢的制度,并保留了习惯法;重法地 :宋代对盗贼规定从重处刑的地区;宋仁宗嘉佑年间,以开封 府诸县为重法地,以强化首都的治安;以后逐步扩展,元丰年间,河 北、京东、淮南、福建等地皆用重法;编敕:敕是皇帝发布命令的一种形式,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起 初并不是具有相对稳固性和普遍性的法律;编敕是对于散敕的汇编,从而使编敕在宋代成

31、为重要 是使敕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程序,的法律形式;刺配:起源于后晋夭福年间,是一种流刑并兼刺面、决杖等附加刑的 刑罚;宋代法律上正式作了规定;刺配刑的实施,实际上是古代黔刑 的复活;断例、指挥、申明、 看详:宋朝的法律形式;宋朝除宋刑统以外,主要有敕、令、格、式以及断例、指挥、申明、看详等法律形式;断 例即判案的成例; 指挥指尚书省和中心其他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 打算,对以后的同类大事具有约束力;申明指中心主管官署就某项法 令所作的说明; 看详是中心主管官署依据过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 的打算;凌迟: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五代时已复使用,宋代更为广泛;其方法据史料记载: 凌迟者,先断

32、其肢体,乃抉其吭,当时之极法 也; 凌迟者,其法乃寸而碟之,必至体无完肤,然后为之割其势, 女就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己;至元新格 :元朝最早的一部法典,元世祖至元二十六年(公元 1290 年)由何荣祖编撰, 包括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事, 书名为至 元新格;大元通制 :元代法典,于仁宗廷佑三年(公元 1316 年)至英宗至治 三年(公元 1323 年)依据元世祖以来的条格、诏令和断例,加以厘 正编纂而成,共二十篇二千五百三十九条,其篇目包括名例、卫禁、职制、祭令、学规、军律、户婚、食货、大恶、好非、盗贼、诈伪、诉讼、斗殴、杀伤、禁令、杂犯、捕亡、恤刑、平反等;元典

33、章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的简称;与大元通制几乎同时出 现,是当时地方政府所纂集的自元初至英宗治至二年五十余年间有关 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画的汇编;明律:明代法律的总称;明代先后四次颁布法典: (1)吴王元年(公 元 1364 年)参照唐律颁律二百八十五条; (2)洪武七年(公元 1374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29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年)颁行以唐律为蓝本编纂的大明律多十二篇六百零六条;(3)洪 武三十年(公元 1397 年)颁布修订后的大明律 ,该律按六部分 目,即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其中

34、为了维 护封建经济,仍写入市厚、关律、田宅、钱债、邮驿、营造等细目,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 (4)万历十三年(公元 1585 年),把问刑;条例附于大明律之后,颁布了大明律附例清律:1840 年以前清代法律的总称; 主要有:(i)大清律集解附例,顺治三年(公元 1646 年)颁行,系掺合大明律 和满汉条例而成,康熙、雍正时曾予修订;(2)(大清律例,乾隆五年(公元 1740 年)颁行,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三十 篇,共四百三十条, 定例一千零回十九条, 系律、例并行的一部法典;清律反映了民族间的不公平, 加强了对思想文化领域的掌握,并限制 当时已显现的资本主义萌芽;折杖法

35、 :就是用脊杖或臀杖代替流刑、徒刑、杖刑、答刑的方法;充军:明、清的刑罚,即把犯人强制迁到边远地区充当军士,类似流 刑,但比流刑重;充军分邻近、近边、远边、极边、烟瘴五等、充军 人;充军人一种是终身充军、即到死亡为止;一种是永久充军,即自 身死亡后仍要罚及子孙,永无期限;审刑院 :宋代中心特设的复核刑案的机构;宋太宗淳化二年(公元 991 年)在皇宫内设置审刑院,直属于皇帝;全国奏报重大案件,先 送审刑院收,交大理寺审判,刑部复核后,再由审刑院评议,上中书 省送清皇帝打算;宋神宗元丰三年(公元 1080 年)审刑院归刑部,不复独立存在;九卿会审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即对于特殊重大的案件,由三

36、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和通政 使共同审理,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热审:中国古代于暑热天为疏通监狱而设的审判制度;永乐二年(公 元 1404 年)开头在暑热天减、遣轻罪,但未成定制;康熙十年(公 元 1671 年)清朝将热审定为制度,每年小满后十日开头,至立秋前 一日为止,非真犯死罪及军流,均酌予减等,答杖者宽免,枷号者暂 行保释,俟立秋后再行补枷;朝审:明、清时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刑案件的制度;始于明英宗天顺三 年(公元 1459 年);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称为朝审;清代朝审与秋审并行;朝审是复审刑部判决的案件和京 师邻近的斩监侯和绞监

37、侯案件;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 于每年霜降 后十日进行,冬至前终止;经过朝审,把死刑案分为情实、缓决、可 玲、留养承祖四类;除情实类要执行死刑外,其他三类均可免除死刑 秋审:清代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制度, 因在每年秋季举办, 故名秋审;每年秋审前, 各省督抚预先对有关案件进行审核或审讯,并提出书面 看法分送九卿詹事科备阅, 供秋审参考; 至八月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 会同审理; 经过秋审, 把死刑案分为情实、 缓决、瞅、留养承祖四类;除情实类要执行死刑外,其他三类均可免处死刑;钦定宪法大纲:1908 年 8 月清政府迫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势的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9 页,共 29

3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威逼,同时为了敷衍立宪派关于召开国会的请愿,颁布钦定宪法 大纲;共二十三条,分正文分 君上大权 和附录 臣民权益义务 两 部分,保留了君主专制的很多特权, 在形式上给于人民言论等时权益,但必需在法律范畴以内,而且皇帝有权随时颁布浩令予以剥夺;大 用宪法的形式把封建皇 纲以确保封建专制主义的统治秩序为目的,帝的特权加以确认,同时给君主专制制度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十九信条:清末的其次部宪法性法律,于 1911 年 11 月 3(宣统 三年九月十三日)辛亥革命的高潮中颁布;主要内容有:(1)连续规 定皇帝神圣不行侵害 ,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 ;2迫

39、于革命的 压力,缩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的权力;大清现行刑律:由沈家本依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共三十篇 三百九十八条, 于 1910 年 5 月 15 日颁行;大清现行刑律 转变了 旧律中按六部分类的方法,删去了吏、户、礼、兵、刑;工等各种律 目;对旧律中纯属民事、商事的条款予以分出,不再处刑;对;日律 中规定的答刑、 杖刑改用罚金代替; 对旧律中的到外地服刑的徒刑和 流刑,一般改在当地服刑;对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予以废止,规 定死刑只有绞刑和斩刑两种, 同时废止了缘坐之法和刺字之法;对旧 律中禁止同姓为婚、 良贱为婚等过时的条文予以废止,增加了有关毁 环铁路罪、毁坏电讯罪、私铸银圆罪等条文

40、;大清现行刑律的内 容虽然有所变化,但基本上没有超出大清律例的模式,只是一部 作为新刑律颁布前的过渡性法律;大清爽刑律 :旧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新式刑法典,在沈家木的主持 共两编五十三章四百一十一 下,由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等人起草,条;并附有暂行章程五条;于 1908 年完成,但由于守旧派的反 对,直到 1911 年:月 25 已才颁布施行;大清爽刑律接受资产阶 级的刑法体例、刑罚制度和刑法原就;在刑法体例方面,分总就、分 就两编;在刑罚制度方面分主刑、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 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包括褫夺公权和没收;在刑法原就 方面,接受了资产阶级的 罪刑法定主义 ;此外,仍依

41、据鸦片战争后 中国社会的新情形,规定了有关阻碍国交、阻碍选举、阻碍通讯、交 通以及妨害卫生等方面的犯罪; 大清爽刑律的正文在形式上反映 了比较深厚的资本主义颜色, 但附录的五条暂行章程却反映了深厚的 封建性;天朝田亩制度 :太平天国的基本纲领,1853 年太平天国定都南京后 颁布;其主要内容有: (1)规定了公平平均的土地制度, (2)描画 了农夫抱负社会的蓝图, (3)规定了其他一些基本制度等等; 天朝 田亩制度 是农夫小资产阶级肯定平均主义的空想方案,脱离了社会 进展的实际,没有能够真正执行;资政新篇:原是由王洪仁汗向天王洪秀全提的书面建议,经洪秀 全批阅后于 1859 年刊行,成了太平天

42、国后期的革命纲领;其中心思 想是革故鼎新 ,即革除封建陋俗,仿照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建立起使 中国富强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有:(1)兴办近代工矿交通事业,(2)加强中心集权兼采西方民主制的某些形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0 页,共 29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式;(3)改革法律制度;(4)进展近代文化、卫生、福利事业; (5)开展公平外交;资政新篇是一个统筹全局的方案,是一个带有资 本主义颜色的施政纲领,但由于经济、政治条件的限制,没有得到施 行;圣库制度 :又称国库制度, 开头于太平天国金田起义时期;凡参与起 义者必需把个人

43、财产交给圣库,在战争中缴获的财物也必需交归圣 库;起义人员的生活资料由圣库供应,衣服、粮食、油、盐等都有定 量,从天王到士兵不发俸银;圣库制度在天朝田亩制度中得到确 认;它明确规定每两(二十五家)设一国库,由两司马负责治理,并 且明确规定了入库和出库的要求; 太平夭国的圣库制度对于保证军需 和官兵生活, 保持革命队伍中的公平关系曾起到重要作用,但到了太 平天国后期, 由于起义人员纪律放松, 特殊是由于高级领导层带头破 坏,这个制度就难以爱护了;龙凤合挥 :合挥是太平天国的结婚证书,由于上面印有龙凤图案,故 称龙凤合挥 ;合挥上写有男女双方的姓名、年龄和籍贯,男的仍写 有本人的职位、入营年月和地

44、址;女的名字上写有 配妻二字;合挥 说明白太平天国婚姻制度的庄重性;五不议 :清末在改革中心官制时, 从爱护封建专制制度和满族贵族的 特权动身,提出了五不议的原就,即军机处事不议,内务府事不议,八旗事不议,翰林院事不议、大监事不议;由此,所谓官制改革不过 是调整合并了某些部院,转变了某些机构的名称和某些官职的称号,根本没有触动封建专制官僚机构的核心;领事裁判权 :开头于 1843 年的中心五口通商章程 ,以后依据其 他不公平条约, 其范畴不断扩大; 领事裁判权指凡外国在中国的侨民 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 如他本国与中国订有不公平条约,就中国法 庭无权裁判, 只能由他本国的领事依据他本国的法律裁

45、判;这一制度 它自 严峻地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是旧中国半殖民地的重要象征;1843 年确立后,经受了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在中国连续了一百 多年,给中国人民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会审公廨 :设于租界内的由中外官员共同办案的审判机关,1864 年 最先设立于上海的英、美、法租界;1868 年在清政府与英法等国订 立的上海洋径诉设官会审章程中得到确认;依据这一章程,会审 公序治理各国租界内钱债、斗殴、盗窃等案件;除享有领事裁判权的 外国被告由其本国的领事单独审判外,其他凡是与外国人有联系的案 件包括纯属中国人的案件, 都由会审公廨审判; 会审公廨的中国官员 在审判中不起作用, 审判大权完全把握在外国

46、领事手中;会审公廨的 建立标志着领事裁判制度的进一步扩大和中国半殖民地化的进一步 加深;中华民国暂时政府组织大纲是南京暂时政府的政权组织法,1911 年 12 月 3 日由各省都督府的代表在汉口签名公布,共四章二 十一条;其主要内容有:规定暂时大总统的产生和职权;规定暂时参 议院的产生和职权:规定行政各部的建制;暂时组织约法 在中国 历史上第一次接受了以总统制为表现形式的资产阶级共和政体和三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1 页,共 29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权分立原就, 因而具有重大意义; 但它忽视了人民迫切要求的民主自 由权益,对此未做出任何规定、因而又具有严峻缺陷;中华民国暂时约法 :辛亥革命后产生的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 性质的文件;于 1912 年 3 月 8 日通过, 3 月 11 日孙中山公布;共 分总纲、人民、参议院、暂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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