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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年中国法制史期末题库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答案(5篇)中国法制史期末题库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答案篇一 1.名词解释 禹刑:夏代法律被后世典籍统称为禹刑。 汤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公布的“誓”“诰”“命”等。 狭义是指商朝的刑罚手段。 九刑:九刑是西周时期成文刑书的总称,全书分为九篇。 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拟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但不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九章律:又称汉律九章,是汉高祖建立汉朝之后公布的法典,由当时的相国萧何为适应新形势依照秦法编纂的,九章律分九篇,分别是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前六篇大体
2、与秦律一样,源于李悝的法经,后三篇新增关于户口、赋役、兴造、畜产、仓库等项的规定。 曹魏新律:新律指我国历史上曹魏政权的法律。魏明帝时,鉴于汉朝律令繁杂,在太和三年(公元229年)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十八篇,也叫曹魏、曹魏律。三国时期,吴、蜀虽制定过一些科条,但没有编纂出系统的法典。曹魏的新律是三国时代最有影响、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是一部系统的法典。 晋律:晋律是晋武帝司马炎在泰始三年(267年)完成并于次年公布实施的,但在他的父亲司马昭辅佐魏政期间就开头了。当时司马昭命贾充、杜预等人参考汉律、魏律开头编纂,到司马炎建立西晋后不久完成。因颁行于泰始年间,故又称泰始律。泰始律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第一部
3、儒家化的法典,其主要特点是“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北齐律:北齐的主要法律。开皇律:开皇律是隋文帝命大臣总结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阅历后修改制订的一部封建制法律。 唐律疏议:唐律疏议 原名律疏;又名唐律、永徽律疏,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宋刑统:宋建盛大详定刑统宋朝的法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大明律:大明律是大明律集解附例的简称。它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它草创于金戈铁马的战斗时期,完成于重典治国的洪武年月。这部大法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的历史优点,是中国古代法律编纂的历史总结,而
4、且下启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进展,为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建立供应了一些珍贵的借鉴。大清律例:是清朝的法典,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终一部法典。 大清爽刑律:于1908年编纂完成,1911年公布施行。大清爽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刑法典。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辛亥革命成功后,以孙中山为首,建都于南京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南京),宋教仁起草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注: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二者不冲突) 民国“六法全书”: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六个门类的法律法规汇编。
5、目前学界有不同说法,主要观点有两种,民国初立法采纳“民商分立”原则,六法有宪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之说;1929年之后,立法采纳“民商合一”原则,六法有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之说,后者为学界主流观点。 爰书:中国古代的一种司法文书。秦汉时通行。分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的爰书,包括检举笔录、试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查封财产报告、追捕犯人报告等。“爰书”是在封建诉讼制度的建立过程中消失的,它的消失说明封建诉讼制度的日益进展。鞫狱:审理案件。读鞫:宣读判决书。启鞫:恳求复审。会审:会同审理一件事。 热审:热审是明朝的一种审判制度,是刑部奉旨在每年小满后十
6、日,会同督察院,锦衣卫和大理寺审理京城在押的没有审判定罪的囚犯的制度。 三司会审:三司会审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审判制度。“三司”是中国古代三个主要的中心司法机关,源于战国时期的太尉、司空、司徒三法官,后世也称三法司。汉代的三法司是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唐代以刑部尚书、御史大夫、大理寺卿为三司使;明清两代以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为三法司。 翻异别勘:宋代重视口供,翻异别勘是宋朝的一种诉讼审判制度,指在诉讼中,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翻异),事关情节重大,一般由另一法官或其他司法机关重审(别勘)的制度。重法地:宋朝的一种法律制度,对某些特别地区的特定犯罪施加重刑,这个地区就叫做重法地。 盗贼重犯:强盗罪
7、在五代即为重点打击的对象。宋在仁宗前对强盗罪的量刑,一般较五代为轻。神宗后,量刑渐重,神宗熙宁四年,又颁行盗贼重法,进一步强化对谋反、杀人、劫掠、盗窃罪的镇压。 八议: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特别人物犯罪,不能适用一般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必需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依据其身份及详细状况减免刑罚的制度。这八种人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十恶:十恶,是指直接危及君主专制统治秩序以及严峻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在北齐律“重罪十条”根底上,隋朝开皇律正式确立十恶制度,唐朝沿袭之。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 官当制度:在封建官僚贵族中,能
8、够享受到八议待遇的究竟是少数人。为了使更多的官僚享有法律特权,晋律在沿用“八议”制度的同时规定,有官职的人犯罪,可以“除名”或“免官”的处分折抵三年有期徒刑。 准五服以治罪:所谓“准五服以制罪”是指九族以内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五服制罪原文是“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根据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本质是维护家族的等级制。 存留养亲: 存留养亲,就是在符合“孀妇独子”等留养条件的情形下,经刑部提出留养申请,获得皇帝首肯后,免予死刑,在施以肯定惩罚后准其留养。 保辜制度:保辜制度:汉唐以来形成的,以损害结果论罪的制度。有意损害案件,在肯定期限内被害人死亡,则按杀人罪论断
9、;肯定期限内被害人未死亡,而超过期限死亡的,以损害罪论断。这也就要求违法犯罪的行为人,在法定的期限内积极救助被害人,在保证被害人不消失更为严峻的社会后果的同时,违法犯罪行为人也可以担当比拟轻的犯罪责任。睡虎地秦墓竹简:睡虎地秦墓竹简,又称睡虎地秦简、云梦秦简,是指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大量竹简,内文为墨书秦篆,写于战国晚期及秦始皇时期,反映了篆书向隶书转变阶段的状况,其内容主要是秦朝时的法律制度、行政文书、医学著作以及关于吉凶时日的占书,为讨论中国书法、秦帝国的政治、法律、经济、文化、医学、等方面的进展历史供应了详实的资料,具有非常重要的学术价值。 张家山汉墓竹简:1
10、983年12月至1984年1月,湖北江陵清理了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竹简内容为汉代典籍,有历谱、二年律令、奏谳书、脉书、算数书、盖庐、引书和遣策共八种,涉及汉代法律、军事、历法、医药、科技诸多方面,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春秋决狱: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推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展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2.问答题 1.春秋末年公布成文法的过程及其影响(1)成文法的公布 ,向全社会公开,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关于正式公布成文法典的记载。在鼎上面公布法律,还表示法律具有权威性和长
11、期的稳定性。 晋国铸刑鼎:晋平公的时,(2)成文法公布的意义: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法律的隐秘状态和神奇颜色,摧毁了旧贵族垄断法律的特权,使法律内容由隐秘走向公开化,开创了我国古代法律制度进展的新纪元。2.商鞅变法及其影响 商鞅变法: (1)改法为律,制定秦律(2)明法重刑,嘉奖告奸(3)重农抑商,嘉奖耕战(4)剥夺旧贵族特权 影响:商鞅在秦国实行变法,使得秦国经济兴旺,军事强大,奠定了秦始皇统一全中国的根底,也胜利地把法家思想带进上层建筑,影响了中国人两千多年。3.汉文帝废除肉刑评析 4.解释“亲亲得相首匿 所谓亲亲得相首匿,是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
12、罪行,有罪可以相互包庇隐瞒,不负有向官府揭发的责任;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5.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法制度变化的根本内容与影响 根本内容: 第一方面是法定刑的标准化。 其次方面是刑罚更加宽缓,详细表达在 首先,免除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 其次,连坐的范围有所缩小。 再次,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影响:为隋开皇律确立新五刑二十等奠定了根底: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是上承两汉下迄隋唐的过渡时期。这一时期,是封建法制从立法技术,体例构造到详细内容不断完善时期。6.唐律的篇章构造与历史影响 (1)唐律的篇章构造:1.名例律的渊源及其内容2.卫禁律 3.职制律 4.户婚律
13、5.厩库律 6.憻兴律 7.贼盗律 8.斗讼律 9.诈伪10.杂律 11.捕亡律 12.断狱律(2)影响: 对世界制的进展,尤其是亚洲地区各国的法制进展起到了极大的指导作用,为人类文明的进步做出了巨大的奉献 7.宋代商业法律的根本特点 (1)农业劳动者获得主体地位,有承佃和转佃的自由 (2)家内服役者获得主体地位 (3)手工业劳动者与商人的主体地位得到进一步确定 8.朱元璋重典惩贪根本措施与影响 (1)立重典,动酷刑,对贪官污吏进展严峻打击(2)加强教育,弘扬清正,提倡廉政(3)从严律己,罚不避亲,正己以正百官 9.秦朝法律的类型 (1)律:商鞅改法为律。律为当时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2)令(
14、制、诏):当时命、制、令、诏,从法律意义上说并无区分。律与令常常并列使用。(3)式:“ 式 ” 作为一种法律形式 (4)法律答问:法律答问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和律义以问答的方式作了明确的解释(5)廷行事: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此外还有 “ 程 ”、“ 课 ” 等法律形式。10.汉代法律的类型 (1)律:关于厘定犯罪和规定相应刑罚的法典(2)令:关于国家行政的各类事宜的一般规制(3)科:关于特殊犯罪的刑事惩罚规定(4)比:可以引据断罪的判例 (5)法律章句:汉代儒生对解释经典的方式对律文的解释(6)故事:前人留下的关于特定政事的先例或惯例(7)章程:独立的法律形式,高祖令张苍制定章程(8)汉仪:叔
15、孙通编订礼义,应当视为法律(9)经义 11.唐代法律的类型 律、令、格、式: (1)律是国家的根本刑事法典(2)令是国家的各类部门行政治理法 (3)格是国家的刑事特殊法以及关于重大公事的特殊规制(4)式是国家各级政权的办事规章及公文程式 12.明清时期律与例的关系分析 13.三公九卿制的特点与存在时间 14.三省六部制存在时间 三省六部制是西汉以后长期进展形成,至隋朝正式确立,唐朝进一步完善的一种政治制度。三省六部制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一套组织严密的中心官制。它确立于隋朝,此后始终到清末。15.宰相大致丞相制度评述 有以下几项权力: 一是谋议权 二是副署权 三是用人权 四是裁决一般政务权 宰相的
16、地位特别特别,在皇权专制政体下,宰相与皇帝的关系至关重要,与王朝的兴衰存亡关系甚大,相权的消长可以说是观看历代政治得失的一个重要“指针”。在皇权国家里,在某种程度上,宰相的作用甚至比天子更为重要,由于专制帝王虽然高高在上,大权在握,但宰相处在皇帝与各部门之间,在皇帝与各级官吏之间充当“桥梁”;同时,宰相又是道德和忠诚的象征,它是确保皇权不被滥用的一道防线、一种保证。所以,宰相必需拥有丰富的政治阅历和敏捷的政治手腕,才能处理好朝廷内外各种错综简单的关系。16.秦汉唐宋元明清各时期的“三法司”名称与执掌 商君书定分:“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
17、和司隶校尉三个司法机关的会议,称三法司 宋代审判权主要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共同行使 唐代审判权主要由大理寺和刑部共同行。元代审判权主要由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行使 明清两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 17.司法监察制度变迁(御史台都察院六科给事中) 18.死刑复奏制度 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根底,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掌握,又表达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19.婚姻缔结过程中的“六礼” 指从议婚至完婚过程中的六种礼节,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20.传统法律中的“七出三不去” “七出
18、”指的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三不去包括: 一、“有所取无所归”; 二、“与更三年丧” 三、“前贫贱后富贵” 21.清末修律的成就与影响 成就:1.在立法思想上,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2.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要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惊奇混合3.在法律编撰形式上,转变了中国历代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异和不同,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初步雏形影响:清末修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迫于内外压力之下的、被动的的立法活动,本身也存在着根本的 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
19、上也产生了显着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进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22.清末修律的成就与影响 成就:1.在立法思想上,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2.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要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惊奇混合3.在法律编撰形式上,转变了中国历代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异和不同,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初步雏形影响:清末修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迫于内外压力之下的、被动的的立法活动,本身也存在着根本的 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也产生了显着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进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23 孙中山的”五权
20、宪法”与”建国三时期理论” 五权宪法的最核心的思想是政权、治权分立,政权归属国民大会,而治权乃指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各自独立运作并相互合作。是从三权分立(见分权学说)的制宪原则演化而来。孙中山认为,要在中国到达民主共和国的直接民权的境地,必需依次经过军政(以积极武力扫除一切障碍而奠定民国根底)、训政(以文明法理督率国民建立地方自治)、宪政(国民选举代表,创制宪政)三个时期。 三、比拟分析 1.先秦五刑、唐律五刑、大清爽刑律 刑罚制度比拟分析 先秦五刑为:墨、劓、剕(或刖)、宫、大辟(即墨刑-在额头上刻字涂墨,劓刑-割鼻子,剕刑-砍脚,宫刑-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唐代封建制
21、五刑: (1)笞刑。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十到五十下。 (2)杖刑。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六十到一百下。 (3)徒刑。刑期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4)流刑。里程分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 (5)死刑。分绞和斩二等 大清爽刑律:确立新式的刑罚制度:新的刑罚由主刑和从刑组成,主刑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有:褫夺公权、没收 2.唐律、宋刑统、大明律之编纂构造比拟分析 3.德主刑辅、以法治国、明刑弼教比拟分析 德主刑辅:1)以阴阳变化规律证明德主刑辅的治国思想符合天意。2)认为施行德和刑,要符合人性。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表达人民意志和社会进展规律的法
22、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见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展,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明刑弼教:用刑法晓喻人民,使人们都知法、畏法而守法,以到达教化所不能收到的效果 4.传统法律中官吏选拔制度的机制类型比拟 (1)以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为选官标准的世卿世禄制 (2)无功不受禄的军功爵制 (3)以举荐为主要方式的选官制察举征辟制和九品中正制 (4)实行公开考试,择优选官的科举制 中国法制史期末题库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答案篇二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复习提示 中国法制史本学期实行课程考核改革(机考,电脑抽题),终结性考核的题目有两种类型:名词选配
23、题15个(以单项选择的形式消失),每题4分;问答题4个,每题10分。复习参考资料有:书面材料主要为教科书、学习指导和复习指导,网上的复习资料主要为期末复习考试重点提示。由于中国法制史终结性考核的题型与形成性考核的题型不全都,因此形成性考核作业只作复习内容范围之参考,建议多依据期末复习重点提示的内容全面复习。 请大家全面复习,祝大家考试顺当。 第一章重点难点 1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它虽然以禹命名,但并不是大禹所作,而是夏朝统治者制 定的,为了追念其祖先而名为“禹刑”。文献记载,禹刑规定了五刑,共三千条。甘誓是夏启在预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公布的战斗发动令。甘誓里规定了“
24、威侮五刑,怠弃三正”的内容。 3圜土是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因其在地下挖成圆形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土墙而得名。 4夏朝的监狱。夏朝已建立囚禁罪犯的监狱。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圜者,圆也”,“圜土”,是监狱的形象称呼,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的土墙。夏朝在都城阳翟“均台”(今河南禹县)这个地方还设有中心直辖的监狱。相传夏桀曾把商汤“囚之夏台”。均台也叫夏台。所以后来“均台”和“夏台”都成为夏朝监狱的代称。 5甘誓的公布及其主要内容。 甘誓是夏启在预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公布的战斗发动令。 其中规定了:(1)“有扈氏威侮五刑,怠
25、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罚。”夏启向他的臣民宣告有扈氏的罪行,有扈氏不学习黄帝、尧、舜、禹四世的德行与政绩,不走正道,逆天而行,引起天怒人怨,因此上天要灭亡他,夏启奉上天的意志对他进展讨伐。 (2)“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意思是说,在战车左边的兵士,假如不好好从左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在战车右边的兵士,假如不好好从右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驾驭战车的兵士,假如不好好驾驭战马,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在先祖的神位前赏赐那些奉行命令的,在社神面前惩处那些不奉行命令的。6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26、(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其详细内容已无从查证。据后人追述,夏朝已经有了“五刑”,共三千条。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这是夏启在预备讨伐有扈氏时公布的战斗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 (3)“昏、墨、贼,杀”。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夏朝已经有了赎刑。当时用青铜来赎罪。 其次章重难点 1汤刑是商朝法律制度的的总称。汤刑并非商汤时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溯他们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其内容已不行考。 2炮烙是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
27、炭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会坠入炭中烧死。 3醢是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4脯是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是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将犯罪者本人及其亲属和后代都杀掉,相当于后世的族诛。6墨刑是奴隶制五刑的一种,也叫作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今犯罪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墨刑,在四种肉刑中是最轻的。 7劓刑是奴隶制五刑的一种,就是割鼻子的刑罚。甲骨文中有劓刑的象形字。劓刑比墨刑重一等。 8剕刑是奴隶制五刑的一种,也叫作刖刑。即断足的刑罚。剕刑比劓刑重一等。 9宫刑是奴隶制五刑的一种,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宫刑最初适用于
28、淫乱行为,所以也叫作淫刑。宫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10刑名从商 这是荀子对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结。意思是说后世历朝历代的刑事法律制度大体上沿袭商朝的,说明商朝的刑罚种类多且残暴。11兄终弟及 兄终弟及是中国古代消失的一种继承制度,指的是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12父死子继 父死子继是中国古代消失的一种继承制度,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自己的儿子。 13嫡长继承制 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正妻生的长子。它是中国古代的主要继承制度。14商朝的主要立法。(1)汤刑: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时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它并
29、非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汤刑的内容亦不行考。但可知,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抵抗的规定。(2)汤誓:汤誓是商汤讨伐夏桀时公布的命令。(3)汤诰:在汤诰里,商汤将夏王的罪恶和商朝的政治纲领宣告给老百姓。15奴隶制五刑: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劓、刖、宫和大辟。 (1)墨刑。也叫作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今犯罪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墨刑,在四种肉刑中是最轻的。 (2)劓刑。劓刑就是割鼻子的刑罚。甲骨文中有劓刑的象形字。劓刑比墨刑重一等。(3)剕刑。也叫作刖刑。即断足的刑罚。剕刑比劓刑重一等。 (4)宫刑。即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
30、残害机能的刑罚。宫刑最初适用于淫乱行为,所以也叫作淫刑。宫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 (5)大辟。即死刑。死刑的适用方法许多,主要包括:斩、戮、炮铬、醢、脯、劓殄。16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 商朝处决死刑的方法许多,主要介绍以下几种:(1)戮。就是活着刑辱示众,然后再斩杀。 (2)炮烙。就是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会坠入炭中烧死。 (3)醢。也叫“菹醢”。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4)脯。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即刑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相当于后世的族诛。17商朝的监狱。商朝的监狱名称分别是: (1)圜土,与夏朝的监狱同名,因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坑或在底上为诚
31、圆形的墙而得名。 (2)羑里,羑里是一个地名,在今河南汤阴县。“纣囚西伯(即周文王)羑里。” (3)囹圄也是商朝监狱名称。18商朝王位继承制度的进展变化。 (1)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但以弟及为主。皇兄死后,由皇弟继承王位。 (2)商朝中后期,随着私有制的进展,私有观念进一步加强,父死子继渐渐取代兄终弟及。父皇死后由皇子继承王位。 (3)实行父死子继以后,商朝后期,又渐渐实行嫡长继承制。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嫡长继承制自商朝后期实行后,就始终作为我国古代主要的继承制度而存在。 第三章重难点 1周礼:周公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稳固宗法等级制度
32、,用以加强统治奴隶的力气,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而成的法定的典章制度。 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3.九刑: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4吕刑:是西周穆王时期命令司寇吕侯所制定的有关刑法和赎刑的规定。 5田里不鬻:西周初期土地全部权的一种制度,天下土地的全部权归周天子一人全部,诸侯和臣属对分封的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 6明德慎罚: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在应付社会犯罪问题上,提倡德治,也就是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以期在人们头脑中构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
33、实行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峻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实行宽缓的原则;对严峻犯罪才施以重刑。 7义刑义杀: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即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相宜的刑罚手段来应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8刑罚世轻世重: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社会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9.傅别:西周时期消失的借贷契约。 10.质剂:西周时消失的买卖契约。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竹简有两种,长的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短的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品。 11七去:又称“七去”
34、、“七弃”。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嫉妒;恶疾。 12三不去:这是古代对丈夫休弃妻子的三种限制。西周法律规定,假如消失三种状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13大司寇:西周时期全国最高司法机关。辅佐周王“掌建邦之三典”。 14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看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 听、目、听。 15囹圄:西周监狱的名称。囹圄不仅关押各类犯罪分子,而且担当者教化的职责。 16.坐嘉石: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旁
35、坐肯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视他们服肯定期限的劳役。 17.礼不下庶人:是周礼的特点之一,一方面是说作为统治阶级特权的“礼遇”,庶人百姓不得享有或无从享有;另一方面是说作为禁忌用的“礼”,无论是贵族与平民、百姓,一律具有约束力,如违礼则入于刑。 18刑不上大夫:周礼的特点之一。是说在一般状况下,大夫以上的贵族犯罪不受惩罚,但重罪除外。 19、小宗五世则迁:小宗五世则迁是宗法制的原则,即只允许小宗祭祀四世内的高祖,一旦满五宗,就要将远祖的神位迁入祧庙。20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1)义刑义杀:即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相宜的刑罚手段来应付社会犯罪,反对不
36、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2)明德慎罚;这一思想要求,在应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实行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峻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实行宽缓的原则,对严峻犯罪才施以重刑。21西周的司法机关: 西周的中心司法机关有: (1)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2)小司寇,中心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3)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 西周的地方司法机关有:(1)乡士(2)遂士 22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有意或一贯犯
37、罪从重惩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惩罚的原则。西周统治者已经开头区分犯罪者主观形态的差异,敏捷地运用刑罚手段。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断狱时,首先要考虑犯罪者的罪行严峻程序,慎重测度罪犯的动机,以此区分量刑的轻重。 (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肯定依据,不定罪也有肯定理由的案件,从轻惩罚或赦免的原则。 (5)刑罚世轻世重:即所谓的:“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其适用须有节度,不能一味的使用重刑手段。 23西周的“六礼”:六礼是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 (1)纳采指男家
38、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同意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 (2)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家的名字和诞生年月日,然后去占卜。 (3)纳吉指男家卜得桔兆之后,男家仍以大雁作礼物请媒人通知女家,打算缔结婚姻。(4)纳徵后来也叫纳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即后来所说的订婚礼。(5)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知女家,求得同意。(6)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24西周的诉讼制度。 (1)诉讼,西周时期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了区分。民事诉讼用“讼”表示,刑事诉讼用“狱”表示。 (2)起诉,刑事案件的书状叫“剂”,民事案件的书状叫“傅别”。起诉是要交纳诉讼费,否则不予受理或被认定败诉。民事诉讼交纳
39、“束矢”;刑事诉讼交纳“钧金”。 (3)审理,审理时“以五声听狱讼”。所谓“五听”,是指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看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4)判决,要有司法机关制作法律文书,还要向当事人宣读。西周的判例叫“成”,即以往的办案成例,可以作为断案的参考。(5)上诉,当事人不服,允许上诉。25西周的法律形式。 (1)誓,即誓词,多位周王或诸侯于战前对臣下公布的军令。在以誓作为形式的王命中,被讨伐之罪,即成为刑法的罪名;被宣布的惩罚,便成为刑罚的种类和惩处的手段。(2)诰,即统治者关于施政的训令。 (3)命,是周王针对详细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公布的命令。 (4)礼,礼涉
40、及范围广泛,不仅有政治、经济、军事,也同时有法律、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方面的内容,故法律成为周礼不行或缺的重要构成局部。 (5)遗训,是指由先王公布的誓命,其中也包括长期以来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的某些习惯。 (6)殷彝,是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朝统治的那些内容 第四章重难点 1仆区法:仆区法是春秋时期楚国楚文王仿照周文王“有亡荒阅”制定的一部法律。2茆门法:茆门法是春秋时期楚国楚庄王制定的一部法律。3被庐之法 被庐之法是春秋时期晋国晋文公制定的,有关官吏的职权和等级名位的法律。因该法在“被庐”这个地方制定,所以取名“被庐之法”。 4郑、晋两国公布成文法的措施及所引起的争辩。(1)公布成文法的措
41、施 郑国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公元前501年,郑国公布由邓析私造并写在竹简上的竹刑。 晋国曾制定“被庐之法”、“常法”,但未公布于众。直至公元前513年,晋国将范宣子的刑书铸在鼎上,正式公布成文法。(2)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 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晋国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 5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肯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进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为封建法制的形成奠定了根底。但由于其锋芒仍旧是指向劳动人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
42、它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6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不管是谁,不分贵贱等级、亲疏远近,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以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由官府统一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否认“刑不行知,则威不行测”的隐秘法。 (3)“重其轻者”: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惩罚。7法经的主要内容、阶级本质和历史意义。 (1)法经是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所作,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详细系的法典。共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 (2)阶级本质:锋芒指向劳动人民
43、,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说明镇压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3)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根本原则和体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稳固起到了肯定的积极作用。 8商鞅变法的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第一次变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详细内容是:(1)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2)嘉奖告奸;(3)嘉奖农业生产;(4)嘉奖军功。 其次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详细内容是:(1)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 (2)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3)废除
44、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4)统一度量衡制度。 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进展,使得秦国国力日强,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根底。 第五章重难点 1睡虎地秦墓竹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代竹简,经专家整理并命名为睡虎地秦墓竹简。其内容大局部是秦代的法律和公文。后人整理为十局部,其中主要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和封诊式。睡虎地秦墓竹简为讨论秦代法律供应了极为宝贵的历史资料。 2.廷尉:秦朝的“廷尉”是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其长官也叫“廷尉”。廷尉的职责有二:一是负责审理“诏狱”;二是审理地方移送的疑难案件以及重大案件的复审。3封守 秦朝法律规定,司
45、法机关在调查案件中,查封财产或看管家属的行为,称为“封守”。“封”是指查封财产,“守”是指看管家属。 4三重选官法:秦朝选任官吏的制度。一重客士,即重用国外的贤人能人;二重军功,起用有军事才能的人;三重法律,选用懂法的人作官。5考课 “课”指的就是官吏的考绩,考课则是指对官吏的考核。秦朝的考课分两种,一种是集中考课,为大考;一种是平常考课。 6五善五失:五善五失是秦朝考核官吏政绩和品性的内容。所谓五善,就是忠、廉、慎、善、谦。五失,就是自夸、自大、刚愎自用、犯上和重财货轻。 7具五刑:具五刑是秦朝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8枭首:首始于秦的一种死刑,即斩下人头,高悬在木杆上示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