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经济法学课程讲稿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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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经济法学课程讲稿 6 任课老师;翦继志课程中文名称:经济法学课程英文名称:Economic Law 课程类别:必修 课程编号 :0301101043 课程归属单位:法学院法学院 07 法学 1 班 43 人时间: 2022 年 10 月 15 日 星期四 下午 5-7 节 上课地点:一号教案楼 229 教室(多媒体教室) 第五章经济法的实施第一节 经济法的实施概述一、经济法实施的概念和意义 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贯彻执行经济法规范的活动,详细 包括国家机关依据经济法规范的授权,严格依照经济法规范的有关 规定治理社会经济活动以及市场主体遵守和

2、执行经济法规范从事各 种经济活动的过程;广义上仍包括国家司法机关依据经济法规范的 规定处理经济活动纠纷、惩戒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司法活动;因此法学界一般将经济法的实施描述为经济执法、经济守法和经济 司法三个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过程;经济法的实施对于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具有重要意义:第一,经济法的实施是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必不行少的环节之一,是真正实现“ 依法治国” 宏大方略的重要条1 / 37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3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件;制定经济法律法规只是解决有法可依的环节,而如何做到有法

3、 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就都是属于经济法的实施问题;要建立 一个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系统就必需仔细讨论经济法的实施;其 次,经济法的实施对保证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具有特别 重要的意义;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要搞市场经济,没有一个完 备健全的经济法律体系当然不行,没有一套规范透亮的经济法实施 保证体系同样不行;从某种意义上说,后者比前者更为重要;二、经济法实施的基本原就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就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律实施的基本标尺,是我 国多年来法律实 践正反两方面体会的结晶;因此,其也是经济法实施的首要原就;以事实为依据是指国家经济行政治理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运用经

4、济 法规范进行经济治理活动和处理经济纠纷案件时,必需以客观存在 的事实为依据;在经济法诸范畴中,以事实为依据仍包含着一种特 别的含义,即经济活动的任何参与者都必需充分熟悉客观的经济规 律,依据经济规律办事,否就就必定要被经济规律惩处,最终付出 惨重的代价;以法律为准绳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必需严格遵守 经济法规范;就经济守法的层面来讲,就是要求每一个市场主体在 从事经济活动时须依照经济法的规定,享受权益和承担义务,不得 利用各种方法规避法律;就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的层面来讲,就是2 / 37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3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5、- - - - - 要求适用经济法规范的国家经济行政治理机关和司法机关第一要按 照经济法的规定确定权益义务关系,不得越权; 二经济嘉奖与经济惩处相结合原就 经济嘉奖与经济惩处相结合是经济法实施的特有原就;在经济法 中,不仅有很多禁止性规范和准许性规范,而且仍有很多嘉奖性法 律规范;因此,经济法对经济生活的规范效能,是通过经济嘉奖和 经济惩处相结合的方法来实现的;我国经济立法为此供应了肯定的 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法等,即主要侧重于经济嘉奖规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 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就多以经济惩 罚的法律规范为主; 三经济法主体在适用经济

6、法规范上一律公平原就 经济法主体在适用经济法规范上一律公平原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公平” 原就在经济法实施中的详细体 现;提出这一原就对于我国经济法实施的现状具有特殊重要的意 义;由于历史的缘由,我国经济现实中经济法主体之间的不公平由来 已久;第一,在经济治理主体与被治理主体之间,我国长期以来实 行的是高度集权的方案经济体制,经济治理主体操控了一切经济资 源的全部权,对被治理主体具有“ 生杀予夺” 的至高权力;在市场 经济条件下,经济治理主体与被治理主体之间虽然从形式上并非完 全平起平坐,而是同样存在着治理与被治理的关系,但是从实质上3 / 37 名师归纳总结 - - -

7、- - - -第 3 页,共 3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他们之间的权益义务是相互对称的,法律赐予了治理者各种治理 权,也确立了这些经济治理权的基本边界,同时规定了被治理者神 圣不行侵害的核心权益,以及受到侵害时各种抗辩权和最终救济 权;近年来我国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其次,就同样作 为被治理者的市场主体来讲,这种法律与事实上的不公平也是普遍 存在的;多年来我国的企业制度实行的是“ 双轨制” ,既建立起形 式公平的公司制度,又保留了以全部权定权益的身份立法传统,国 有企业与私营企业仍未能真正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这些不公平现 象的存在可谓“ 冰冻三尺,非一日

8、之寒” ,实现经济法主体在经济 法律面前的真正公平是一项极其艰难的任务,有待于我们共同为之 付出不懈的努力;三、我国经济法实施的现状 一经济法的实施成就 我国的经济法实施已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从宏观调控方面来看,已经依据方案法律规范的要求制定了九个五年方案,并制定了 2022 年的远景方案和三步走的战略目标,为中国经济的进展描画了清楚 的前景;通过预算法的实施,我国的财政政策得到了较好的执行和 贯彻,为国民经济的良好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中心银行法的 实施,实现对国民经济总量平稳的宏观调控;从微观规制方面来 看,通过反不正值竞争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爱护 法等法律的实施,初步建立起

9、了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法律实施体4 / 37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3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系,对禁止不正值竞争、爱护社会经济秩序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从 国家参与方面来看,通过国有资产治理法规的实施,建立起一套独 特的行之有效的国有资产治理体制,初步转变了国有资产治理纷乱 不堪的局面;通过公司法和国有企业改制法规的实施,初步建立起 科学的企业制度,为进一步塑造市场经济良好的微观基础供应了良 好的条件;从涉外管制方面来看,通过对外贸易法、反倾销与反补 贴条例的实施,实现了外贸领域的良好法制环境;通过外资管制法 律法规的实施,在大量和

10、有效利用外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我 国近二十年经济的快速起飞功不行没;从市场监管方面来看,通过 会计法、审计法等法律的实施,实现对国民经济的会计监督和审计 监督;通过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的实施,规范了金融市场活动,为国民经济的良好运行制造了必不行少的条件; 二经济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已在经济法的实施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果,但是也应当清醒地 看到,到目前为止,在中国的社会经济现实中,有法不依、执法不 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可谓比比皆是,权大于法、钱大于法、情大于 法在全国各地各行业都普遍存在;这些扭曲公理、违反良知的现象 严峻损害了社会主义经济法制的尊严与权威,损害了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事业,损

11、害了现代社会弥足宝贵的道德基础;与经济法制定 环节相比,经济法实施环节的缺陷是中国法制事业的硬伤;就我国目前经济法实施的基本程序来看,缺乏完整、独立、统一 的经济法诉讼程序;“ 凡是违反经济法,侵害了公民、法人和非法5 / 37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3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人组织个体权益的违法行为,受害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依据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凡是违反了经 济法,侵害社会经济利益和经济秩序的行为,就由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惩罚法直接进行行政惩罚;行政相对人如不服行政惩罚,可依行政诉讼法起诉到法院,法院

12、依据行政诉讼程序审理;构 成犯罪行为的,适用刑事诉讼法追究刑事责任;” (韩志红(经济法第九届年会论文)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法院系统曾普遍设立了经济审 判庭;但在几年前的法院机构改革中,最高法院指令用民事审判庭 替代了经济审判庭;有学者认为,原经济庭审判的多数案件与民庭 审理的案件相同,最高法院对于经济庭的撤销应视为真正的经济庭 设立的转折点;因此,经济审判庭宜改不宜废;(颜运秋);韩志 红教授将经济法的实施归结为经济法的调整机制问题,认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适用经济法的国家机关及程序为:1行政机关适用行政程序法主动追究行政相对人经济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该程序具有主动性、权威性、专业性

13、和快捷性等特点;2行政机关有行政司法权,行政机关可依据法律授权,对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权益争 议,依据肯定程序进行调解、仲裁或裁决,如商标法第 39 条规 定即是; 3司法机关适用诉讼程序法被动追究行为人经济违法行为 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包括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民事诉讼和检察 院提起公诉;与发达国家经济法的调整机制相比,我国适用经济法的国家机关6 / 37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3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及程序仍有如下特点和缺陷:1我国行政执法机关垄断行政惩罚权;2行政机关可强制行使行政司法权;3我国没有经济公益诉讼制度; 4我

14、国法院对经济违法案件没有经济惩罚权,司法资源未能得到充分利用;除了以上一些学者的分析,我们认为,经济法实施的最大问题就在于: 1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不甚明确;2经济法责任的追究机制不健全;监督措施及程序;3对经济法实施的监督不力,缺乏有效的有学者建议,(邱本教授)经济法实施的完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 着手: 1保证经济法实施机构的独立性,要求其预算独立;该机构 是一个专职机构,专司经济法实施,严禁染指其他事务;2建立科 学的分工制度,行政机关通过依法治理国民经济实施经济法,司法机关通过对违反经济法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实施经济法;3完善经济法实施的程序,完善经济法执法程序和司法程序;4提高经济

15、法司法人员素养;5加强经济法实施的监督,建立必要的监督制度、监督体系、监督措施和监督程序;我们赞同第 2至5项建 议,但第 1项建议缺乏理论依据,也绝不行行;其次节 经济法律行为 一、经济法律行为原理 二、 市场行为 三、政府经济行为 四、社会中间层行为7 / 37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3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三节 经济法责任 一、经济法责任的表述方式和定义 一经济法责任的表述方式 长期以来对于经济法的责任,始终有不同的表述方式,比如经济 责任、经济法责任、经济法律责任、经济关系中的责任、经济法主 体的法律责任、违反经济法

16、的法律责任等;在经济法责任的诸种表述中,目前学术界使用比较多的是经济法 责任和经济法律责任;从语义上来看,经济法律责任的范畴更宽;由于经济法律很简洁被懂得为关于经济方面的法律,即与经济生活 亲密联系的全部法律;就经济法律法规来看,也有多种渊源,相应 的经济法律责任也就包括了全部这些法律中所规定的责任,范畴十 分宽泛;因此越来越多的学者主见,应当接受“ 经济法责任” 这一 表述方式;称经济法责任是依据部门法性质对法律责任进行分类的 结果,表达很简明,意为违反经济法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到目前为 止,仍没有找到比经济法责任更好的表述方式;本书赞同使用“ 经 济法责任” 这一表述; 二经济法责任的定义

17、有学者综合梳理了学界对经济法责任下定义的方式,比如:通过 经济违法行为来界定经济法责任,认为经济法责任是由于经济违法 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通过经济法这一部门法来界定经济法 责任,认为经济法责任是违反了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应当对国家 或受害者承担的相应的法律后果;通过经济法规的违反与特定事实8 / 37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3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的显现来界定经济法责任,认为经济法责任是因违反一般经济法规 或特定的法律事实显现而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经济法权益义务来 界定经济法责任,认为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对其违反经济法

18、义 务或者不当行使经济法权益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杨紫垣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由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 经济法规定的不利后果,也就是说,经济法责任是对不同渊源的经 济法规范规定的义务的违反而引起的不利后果;徐孟洲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对经济权力的滥用和对不承担经济法义务所产生的强 制性后果;二、经济法责任独立性问题的争辩 经济法责任是否具备独立性是经济法学界争辩的一个重点问题;对经济法责任目前在我国法学界大体上有三种熟悉:一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 张守文教授从责任独立性讨论的客观前提、基本路径和重要限定 等三个方面动身,对经济法责任进行了深化的探讨,认为经济法责 任理论讨论的欠缺与对“

19、责任客观性” 的熟悉不足有关;经济法责 任的客观性,至少涉及两个层面上的懂得:第一层是指对义务的违 反所产生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其次层是指独立的责任形式;对第一 层意义上的客观陛,持确定态度的居多,对其次层意义上的客观 眭,就懂得不一;讨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应当超越有关法律责 任划分的一般理论,摒弃对三大责任的过分强调,看到不同类型的 法律责任实际上存在的紧密联系;由于经济法本身的特殊性打算了9 / 37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9 页,共 3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经济法责任在独立性方面存在很多重要的限定,其中较为重要的有 经济眭、规制性、

20、自足性和可诉陛等,同时也涉及主体角色的特定 性、权益与义务的非对称性、非平稳性等;随着经济法位置的逐步清楚,部分经济法学者已开头从将经济法 责任等同于民法责任、行政法责任的框架中跳出来,认为经济法责 任是由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所构成的有机综合体,它不 同于其他法律部门所具有的责任形式;同时,不应当将经济法责任 视为上述三种责任的简洁相加,而应当是一种与民事责任、行政责 任、刑事责任相并列的新型的法律责任形式;它是一种以社会为本 位、从社会公共利益动身而对违法者所追究的责任;这种责任应当 通过单一的经济诉讼程序,同时运用类似于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 的方式,使违法者承担; 二经济法责任具有

21、相对独立性 程宝山教授认为,经济法本身是公法和私法的融合,是一种社会 法;从制度范畴上看,与社会法相对应的是社会责任制度;这也就 打算了经济法责任的社会性;经济法责任既有公法的性质也有私法 的性质;经济法责任是一种相对独立的责任,在性质上兼具补偿性 和惩处性; 三经济法责任不独立 有学者指出,法律体系的独立不等于责任的独立;经济法要爱护 社会整体利益,但是所实行的责任形式仍旧是传统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三种方10 / 37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0 页,共 3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式;仍有人主见,经济法是否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与经济责任是否

22、是 独立的责任种类之间没有必定的对应关系,经济法责任的独立与否 与经济法的实现之间也没有必定联系;可以综合运用其他责任形式 来实现经济法;三、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 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仍存在比较大的分歧;有的 学者将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等同于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2须有经济违法行为;3经济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4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李昌麒教授认 为法学理论一般是从责任主体、行为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的违法 性、损害事实以及因果联系等多个方面,去把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 件;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也应当从这些方面去加以熟悉,但是与 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等

23、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经济法责任构成 要件的详细所指又有自己的特殊性;详细来讲,经济法责任包括公 法责任和私法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正责任,职务责任 和非职务责任,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等;在经济法责任领域,既有过错责任,也有无过错责任;这一观点 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赞同;无过错责任是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法律 制度的新进展,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成立要件,而是依照 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刘瑞复教授论证说,随着科学技术和工 业生产的快速进展,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事实发生的成因和后果、采 用的手段和方式、损害对象的主体特定性等方面,都发生了量的扩11 / 37 名师归纳总结 - - - -

24、- - -第 11 页,共 3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大和质的变化,于是,立法上显现了无过错责任制度的创设和完 善;无过错责任是经济法上的重要责任,它同扬弃了传统民法局限 性的过错责任一起,共同构成经济法责任制度;吕忠梅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因主体不同而有所不同;“ 经济法责任四构成要件只能是某些经济法责任形式的构成要件,并不是全部经济法责任形式都必需具备四要件;” 韩志红教授认 为,“ 承担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不需要违法行为已经造成经 济缺失,以突出经济法爱护社会利益,防范显现社会性危害大事的 功能” ;也有学者认为,“ 经济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其

25、经济违法 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经济法律责任与经济违法 行为紧密相连,只有实施经济违法行为的人,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不过这些学者又认为,“ 在经济法中,除了规定违法者必需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仍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即使行为人的 行为合法,只要造成了法律规定的肯定的后果,就要对其行为后果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经济法责任的特点 经济法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相比,具有其自身 的特点: 1经济法责任具有相互分别性;即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经济法的 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并非同类,且不属于同一层面,应分别承担不 同的法律责任; 2经济法责任具有双重性;“ 经济法责任由

26、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12 / 37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2 页,共 3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构成;本法责任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 任;他法责任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经济法有关规定时,也违反了其 他法律的相关规定,从而亦应承担其他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例 如,反垄断法中,当受制主体实施垄断行为时,其给第三人造成的 缺失属于民法上的责任,是他法责任;而因该行为给社会整体利益 造成损害所产生的责任,属于本法责任; 3经济法责任具有鲜明的经济性和社会性;经济性说明它是国家 在经济调剂中发生的法律责任;社会性是指这种法律责任直

27、接同社 会利益相关;国家调剂经济具有社会共同职能性质,违反经济法所 损害的主要是社会利益,而承担责任也主要是为了防止、补偿或消 除社会损害;在经济法的立法和实施中,认定责任条件、界定责任 标准、把握归责原就,最重要的是基于社会总体利益的考虑; 4经济法责任追究的特殊性;经济法上实行了一些特殊的责任制度,如两罚制度乃至多罚制度、共同危急责任制度” ; 5追究责任手段的综合性;经济法中除了运用经济法自身的手段 外,更多地同时运用民法、行政法和刑法追究责任的手段,其手段 具有综合性;张守文教授与吕忠梅教授均认为,“ 他法责任严格来说已不属于 经济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但基于合并处理的效益性,才使本法责

28、 任与他法责任得以在立法上和司法上亲密联系且被和谐并用;”五、经济法责任的承担方式 漆多俊教授提出,经济法责任可以分为财产和其他经济利益方面13 / 37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3 页,共 3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的责任、经济行为方面的责任、经济信誉方面的责任和经济治理行 为方面的责任; 1、财产和其他经济利益方面的责任简称财产责任或经济责任;是指经济法义务违反人因其行为给国家、社会或特定的社会组织与 个人造成财产和其他经济利益损害,而应当以属于自己的财产和其 他经济利益给被损害者以补偿的承担责任的方式;经济财产责任承 担的条件是违法行

29、为造成了缺失,责任范畴一般应是等价补偿; 2、经济行为方面的责任简称经济行为责任 ;是指经济法义务违反人以其经济行为受到某种限制作为代价而承担责任的方式;经济 行为受到限制,是指限制或剥夺从事某种经济活动的资格和手段,限制其某些经济行为方式;但对责任人经济行为的限制,必需是与 其危害行为相关的那些经济活动领域或相类似的经济行为,应受限 制的经济活动领域和经济行为种类不宜过宽;经济行为责任形式是 经济法责任中普遍适用的一种责任形式,其适用对象为国家经济调 节中的被治理主体;3、经济信誉责任;是指经济法义务违反人以其经济信誉受到损 失为代价而承担责任的方式;经济信誉是经济活动参与人的信用和 声誉的

30、简称;以经济信誉受到缺失为代价而承担责任,能够对违法 行为人起到有力的惩戒作用,防止危害连续发生,有时也能训练、戒备社会上的其他人,排除不良影响;经济信誉责任的适用对象主 要是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者;承担这种责任的程度和范畴,应与其 社会危害的大小和范畴相当;14 / 37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4 页,共 3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4、经济治理行为责任(简称经济治理责任);所谓经济治理行 为责任,是指违反经济法所规定的经济治理义务而承担的责任,适 用于圄家经济治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以其经济治理行为受到某 种限制力代价而承担责任的方式;经

31、济行为受到某种限制,包括限 制或剥夺其经济治理资格(经济治理职权),订正、调整其经济管 理行为;实行这种责任形式,可以终止其连续危害,减轻、补救其 危害行为造成的损害,防止危害行为连续发生的可能性,排除其违 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以刘瑞复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就将经济法的责任分为固有责任和 援用责任;所谓固有责任,是为经济法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所打算的 责任;概括起来,固有责任包括经济责任和组织监管责任;经济责 任是以经济资产作为承担责任方式的责任,是依据法律规定或商定 主体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组织监管责任是依据法律规定和监管规 章,被监管主体所应承担的基于国家组织经济和对经济活动进行监 督治理所产生的责

32、任;这种责任存在于国家与经济活动主体的相互 关系之中;所谓援用责任,是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但需要适用 行政法、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方能实施的责任形式;也有学者认为,讨论经济法责任,应特殊关注惩处性赔偿制度 的建立;由于该制度与民事责任中单单强调对经济损害赔偿的理念 相反,兼具赔偿功能、制裁功能和遏制功能;这不仅充分爱护了相 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充分爱护了社会整体利益,是一种典型的经 济法责任;15 / 37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5 页,共 3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六、经济法制裁经济法制裁是指依照经济法律、法规的详细规定,由有权限的国

33、家 机关、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所实行的对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措施; 一经济法制裁的属性 经济法制裁的本质属性是一种法律责任措施;不构成法律责任,就不存在法律制裁问题,或者说法律责任是通过详细的制裁而得以 实现的;有学者常用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互为说明;如有的学者认为,“ 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当付出的代 价; 经济法在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责任有:对被调剂主体而言,包括经济 财产 制裁、经济行为制裁如强制整顿、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强制解散等、经济信誉制裁如通报批评、撤销荣誉称号、或限制从业资格;对国家调剂主体而言,应主要是经济治理行为制裁,对于给国家、社会公众或详细的

34、组织和个人造成损害的,需要赐予经济财产 制裁;” (漆多俊);在论述经济制裁种类时,学者们也多将经济责任的承担形式加以重述;对 此,我们应当加以留意; 二经济法制裁的种类 由于学者对经济法责任形式的分类有所不同,相应地对经济法制 裁也有不同的分类;朱崇实教授将经济法制裁划分成七个部类:16 / 37 1罚款;包括定额罚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6 页,共 3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款、定比例罚款、定倍数罚款、特殊形式的罚款如滞纳金、滞报金等; 2没收财物,没收的对象是非法经营的工器具、原材料和产品以及非法的赢利和所得;3勒令停业整顿,即强制违

35、法当事人在 肯定期限内停止行使某项经济法律权益才能的惩处措施;4撤销生 产经营许可证,撤销营业执照;这是剥夺违法行为人的经济法律资 格的措施; 5行政处分;是经济行政机关依行政法的规定,赐予违 法行为人的行政制裁,其形式与一般行政处分一样;6权益主体承 担的违法责任;包括赔偿缺失、行政处分和责令退赔和罚款;7其 他制裁种类,如降价、修理、重做、调换和退赔等;刘瑞复教授认为,依据制裁的性质,经济法制裁可分为固有制裁 和援用制裁;按制裁的主体划分,可分为经济行政制裁、经济司法 制裁和经济仲裁制裁;经济行政制裁,是国家有权机关依照经济法 律、法规的规定,实行行政打算、命令方式对经济违法行为所实施 的

36、制裁,它既包括国家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的制裁,也包括物价、审 计、计 量、税务等国家经济部门的制裁;经济司法制裁,是人民法院依照 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经济审判方式对违约当事人所作的财 产制裁;经济仲裁制裁,是经济仲裁机构依照经济法律、法规的规 定,接受经济仲裁方式对违约当事人所作的财产制裁;漆多俊教授就将经济法制裁分为两种情形:1对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所实施的经济法制裁,包括罚款、滞纳金、罚 息、削减或停止或提前收回贷款、追回被侵占挪用的资金、收缴应17 / 37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7 页,共 3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37、上交收入、没收非法所得等货币制裁;征购、征用、削减或停止计 划物资供应、没收、强制许可使用等实物制裁;强制整顿、强制停 业、吊销生产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强制解散等经济行为制裁;通报批判、撤销荣誉称号、取消或限制从事某些经济活动资格等经 济信誉制裁; 2对国家经济治理机关的制裁;包括责令调整原所下 达的方案指标、责令减免被治理主体原先规定需上交的利润和收 费、撤销摊派,停止、订正或撤销错误或不当干预、治理行为,限 制或剥夺经济治理资格等,也可赐予赔偿缺失等经济责任;第三节 经济公益诉讼 一、经济公益诉讼的内涵及特点 一从经济诉讼到公益诉讼 经济诉讼是经济审判的同义语,经济审判和经济检察共同构成

38、经 济司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执法共同构成经济法的实施;对于什么是 经济诉讼,学者们有不同的表述,有的认为经济诉讼是指当事人发 生纠纷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应诉,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对经济纠 纷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沈关生);有的认为经济诉讼是经济 法律关系主体对经济权益和经济义务发生法律上的争议,并将争议 提交国家司法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在争议双方的参与下,依据经济法律法规,遵循经济诉讼程序或经济特殊程序,对争议事实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时发生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总和;(孟庆瑜)有的认为经济诉讼是一种复合型的,但又独具特色的新型诉讼机 制;18 / 37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39、8 页,共 3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近几年,经济法学界又提出用公益诉讼这一概念来诠释经济诉 讼;有学者说明:公益诉讼是爱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 特殊规定者外,凡市民均可提起;现代关于公共利益的爱护,是由 公务员代表国家履行;罗马法当时的政权机构,远没有近代这样健 全和周密,仅靠官吏的力气来爱护公共利益是不够的,故授权市民 代表社会集体直接起诉,以补救其不足;当今的公益诉讼在各国的 表现形式和称谓不尽一样,但却有着很多共同的法律特点;(蒋 安)第一,起诉主体的广泛性;与传统诉讼制度相比,公益诉讼中 的原告并不限于详细的合法权益或财产受到损害的特定人;其次

40、,利害关系的不特定性;在公益诉讼中,违法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公共 利益,对于一般民众往往只有不利影响,而无直接利益上的缺失;即使个案中该行为在侵害公共利益的同时也触及特定人的直接利 益,法律仍旧答应在该特定人不愿、不敢或不便提起诉讼之时,普 通民众为了公共利益之爱护而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第三,受案标 准的严格性;严格公益诉讼受案范畴,是为了有效地防止原告滥用 诉权; 二经济公益诉讼公益诉讼能否与经济诉讼实现对接.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适用可以通过民事、行政诉讼程序实现,也可以通过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追究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来实现;问题的关键在于:现行诉讼程序能否完全适用并全面穷尽对经济冲突的解决 的经济

41、冲突,诉讼程序是否需要具备某些特点19 / 37 .解决受制于经济法评判 .一般而言,新型诉讼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9 页,共 3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形式的设立打算于三个因素:第一,诉讼存续进展之实体基础的特 定内涵;其次,相应社会冲突的个性特点;第三,冲突能否纳入已有诉讼制度得以完全有效解决而不仅仅是了结;而这三个因素的分析都支持经济诉讼程序的独立设置;经济诉讼所支持的实体法是 经济法,经济诉讼的个性特点是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追求目标,而原 有诉讼程序不能完全解决经济的冲突;这一独立程序实质上就是我 们所寻求的经济公益诉讼;由此可以认为

42、,所谓经济公益诉讼,是 指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政府法定部门、社会组织和自然人,依据法 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经济法规范、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经济法责任的诉讼活动; 三经济公益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韩志红教授认为,经济公益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有着比较明显的区分:1诉讼目的不同;民事诉讼是为了爱护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了限制行政机关的权 力滥用并爱护受到损害的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利益;刑事诉讼与经济 公益诉讼所爱护的虽然都是公权,但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惩处犯 罪行为,爱护人民安全和爱护社会安定;而经济公益诉讼的目的

43、是 通过确认合法行为、制裁违法行为,爱护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爱护正常的经济秩序;2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民事诉讼属于“ 民告民” 诉讼,双方法律位置公平;行政诉讼属于“ 民告官”的诉讼,原告只能是处于被治理位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 告只能是处于治理位置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刑事诉讼属于典型20 / 37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0 页,共 3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的“ 官告民” ,除自诉案件外,均由检察院代表国家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济公益诉讼中属于“ 官告民” 诉讼,尽管有社会个人或其他组织以个人名义提起

44、诉讼,但实质上这些个人代表的是国家和公共利益;3诉讼客体不同;行政诉讼中的客体是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国家是否赔偿;刑事诉讼中客体是 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何种罪,应处以何种刑罚;经济公益诉讼中 的客体是经济行为是否构成违反经济法,应予以何种制裁;4解决 的原就和方式不同;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直接起诉,在诉讼过程 中当事人有意思自治权;行政诉讼中有些案件需有复议前置程序,被告负责举证;刑事诉讼以国家干预为原就,当事人依法处分为补 充;经济公益诉讼必需在穷尽其他救济程序后才能提起,国家对经 济公益诉讼适当干预,在举证责任上实行谁主见谁举证,同时以被 告举证为补充,个别案件实行被告负责举证原就;二、

45、经济法的可诉性缺陷 一什么是法的可诉性 对于什么是法的可诉性,学者有不同的见解;如有学者认为,“ 法的可诉性是指法所具备的为了判定社会纠纷的是非而使纠纷主 体可诉求于法律共设的判定主体的属性” ;“ 法的可诉性是法必备 的基本属性;司法权力职能的实现,必需以立法赐予法律的可诉性 为前提,法律的可诉性程度越高,就司法的作用越显,从而司法独 立的程度越高;” 有学者认为“ 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可由肯定主体恳求法律公设的机构特殊是法院和仲裁机构通21 / 37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1 页,共 3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过争议解决程序 特殊是诉讼程序用来判定纠纷的属性;法的不行诉性就是法律规范不具有可诉性;” 二经济法的可诉性缺陷 在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中,不行诉现象大量存在;大多数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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