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讲义十五优秀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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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訴訟法講義民事訴訟法講義(十五十五)通常訴訟程序起訴(二)1起訴n程式(244 I)n訴訟標的:法院審判之對象或客體n權利、義務n法律關係n其他事項(有正當利益或權利保護必要):證書真偽2n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n不得附條件n保留給付範圍之聲明(245)n表明請求最低金額(244 IV)n得為預備聲明3訴之合併n單一之訴vs.合併之訴n合併之訴:訴之要素複數n當事人:訴之主體合併(共同訴訟)n訴訟標的:訴之客體合併n訴之主體、客體合併4訴之客體合併(請求合併)n同一原告對同一被告就數訴訟標的n受訴法院就其一訴訟有管轄權n專屬管轄除外(248)n得行同種訴訟程序(248但)n通常訴訟程序得合併依

2、金額所定之簡易訴訟程序(參考435)n法律許可合併n無禁止合併規定5訴之客體合併之種類n單純合併n預備合併(假定合併)n選擇合併n重疊合併(競合合併)6單純合併n無牽連請求:訴訟標的無事實上或法律上牽連關係n有牽連請求n事實上牽連:ex.以同一契約書載明二以上法律關係n法律上牽連:ex.合併請求確認不動產全部權及請求返還不動產7預備合併(假定合併)n意義:合併提起(聲明)具互斥關係之二訴n特性:不論何審級,審理先位、備位之訴係附(解除)條件n先位之訴有理由,不需就備位之訴裁判nex.以請求離婚為先位之訴,以請求履行同居義務為備位之訴n被告提出異議(197),不許訴訟主體預備合併8選擇合併n意義

3、:以一聲明(非單一)合併提起數不同給付之訴n特性n債務人有選擇權(民法208)之選擇之債n法院須全部裁判n被告得擇一給付n旁論:日本學者對選擇合併(擇一合併)之定義近似我國競合合併9重疊合併(競合合併)n意義:以單一聲明合併主張數訴訟標的n特性n目的同一nex.以不堪同居之虐待及一方意圖殺害他方為由,訴請離婚10旁論n傳統訴訟標的理論(我國實務見解)n實體法:數請求權請求權競合(併存)n訴訟法:數訴訟標的競合合併n新訴訟標的理論(我國少數學者見解)n實體法:數請求權基礎(根據、主張)請求權基礎競合n訴訟法:一訴訟標的(數攻擊防禦方法)無競合合併11訴之客體合併之裁判n職權調查事項n先調查合併要

4、件n再調查訴訟要件n主文、理由分別宣告合併各訴之勝敗訴及有無理由12n勝訴與否,以主文是否如聲明所示判斷競合合併其中一訴有理由,即屬有理由,主文如聲明所示,不另為部分駁回(有不同見解)n預備合併n先位之訴有理由後位之訴解除條件成就n先位之訴無理由後位之訴停止條件成就13起訴之限制n將來給付之訴(246)n確認之訴(247)n因不明確致原告私法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並得以確認判決除去n法律關係限於私法上法律關係n以下因新法而得提起確認之訴n契約有效與否契約有效與否n事實(含身分身分)14更行起訴之限制n一事不再理原則n訴訟中一事不再理(253)n判決後一事不再理(263 II)n確定後一事不再理

5、(400 I)15同一事务之判斷標準n當事人形式不同、實質相同亦屬之n訴訟標的n權利主體不同訴訟標的不同n訴之聲明n訴之聲明相同同一事务n訴之聲明正相反對同一事务16n訴之聲明可以代用同一事务n當事人、訴訟標的相同時,給付、形成之訴聲明得代替確認之訴聲明n缘由事實n少數情形以缘由事實區別是否同一事务ex.以借款日期區別是否同一筆借款(訴訟標的)17n原告請求確認某屋全部權為其全部,被告另請求確認某屋全部權為其全部非同一事务(訴訟標的不同)n原告請求確認某屋全部權為其全部,被告另請求確認某屋全部權非原告全部同一事务(訴之聲明正相反對)18n原告請求給付租金,被告另請求確認租金請求權不存在同一事务

6、(訴之聲明可以代用)n原告請求給付租金,被告另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非同一事务(訴訟標的不同)n共有物分割:固有必要共同訴訟19訴之審理n欠缺一般訴訟要件不合法,裁定駁回(249 I)n欠缺程序法上權利保護要件不合法,以顯無理由判決(程序判決,非本案判決)駁回(249 II)n欠缺實體法上權利保護要件且顯無理由以顯無理由判決(實體判決,本案判決)駁回(249 II)20n就審期間n原則10日(251 II)n5日(251 III)21起訴之效力n訴訟繫屬n管轄恆定(27)n當事人恆定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移轉不影響訴訟(254 I)401 In承當訴訟(254 I但書、254 II、III、IV)n

7、登記(254 V)n254 I指特定繼受人22n401 I之繼受人包括兩種情形n一般繼受人(168-174):訴訟當然繼受n特定繼受人(254 I):當事人恆定n得承當訴訟23n特定繼受人n因法律行為移轉讓與債權或物權n因法律規定移轉讓與權利nEx.民法 811n原當事人仍有訴訟實施權法定訴訟擔當n繼受人如未承當訴訟,亦不得另行起訴25324訴之變更、追加n判斷標準:任何訴之要素(當事人、訴訟標的、訴之聲明)有變更、追加n限制n原則:不行n例外:255 I但書25准許訴之變更、追加之要件n被告同意n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n擴張、減縮訴之聲明n因情事變更而變更聲明n於必要共同訴訟追加必要當事人n追加

8、訴訟先決問題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n不甚礙被告防禦及訴訟終結26n被告同意n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可能變更或追加訴訟標的、訴之聲明n擴張、減縮訴之聲明當事人、訴訟標的不變n聲明質變:確認之訴變為給付之訴n聲明量變:變更損害賠償請求金額27n因情事變更而變更聲明當事人不變,變更訴訟標的、訴之聲明n於必要共同訴訟追加必要當事人n追加訴訟先決問題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中間(先決、從屬)確認之訴n不甚礙被告防禦及訴訟終結不需另行蒐集新訴訟資料n無257情形 28訴之變更、追加限制之例外n意義(256)n性質:訴之要素不變29訴之變更、追加之程序、裁判 n程序(261)n職權調查事項n實務認訴之變更係原訴撤回n25

9、830反訴n意義n要件n本訴繫屬中(259)n本訴言詞辯論終結前(259)n本訴被告vs.本訴原告、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259)n向本訴繫屬法院提起(259)n非專屬管轄(260 I)n標的與本訴標的或防禦方法相牽連(260 I)nEx.對離婚之訴提起反訴31n與本訴得行同種訴訟程序(260 II)n程序(261)n預備反訴n本訴勝訴,請求審判某一反訴n本訴敗訴,請求審判另一反訴32訴之撤回n意義n要件(262 I)n由原告為之n於判決確定前n向法院為之n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時須得被告同意n程序(262 II、III、IV)n效力(263)訴訟判決後撤回不在此限33言詞辯論之準備(265276)n準備程序之效果:失權(276)n當事人曾提出準備書狀而未以言詞陳述:受命法官應予闡明(272、199 II)未闡明時,不生失權效果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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