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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1、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2、规划编制的范围:县级规划编制的范围为县级行政管辖区内的全部土地,其中县级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根据上级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乡级行政管辖界线划定,不得分割乡级行政管辖界线;3、县级规划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通过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供需状况分析,提出土地利用的目标,明确土地利用的重点和方针; 根据上级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确定县级规划的具体目标; 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制订全县各类用地控制的具体指标; 规划生态保护用地,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安排交通、水利、及能源等重点项目用地,落实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划定土
2、地用途分区,制定各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将全县土地利用的主要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乡镇; 拟定实施规划的措施。4、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规划范围和中心城区规划范围; 规划期限; 规划约束性控制指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有量、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土地利用分区:禁止建设区边界、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开发整理项目、重点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5、县、乡两级规划应同步编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相互反馈、上下衔接、全面落实;6、规划编制的程序(准备工作专题研究规划大纲的编制和评审规划方案编制公众参与和协调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成果评审和报批公告建档)一、准备工作 包括组织准备、
3、经费准备、技术准备和资料准备 1)组织和经费准备 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成立规划编制领导小组,下设规划编制办公室,负责规划编制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计划,落实规划编制经费、确定编制单位、成立编制小组、参与规划方案的协调等。 2)技术准备 选定规划编制的技术协作单位,成立技术组和专家组; 制订技术方案,明确规划依据、规划任务、规划内容与方法、预期成果等 组织技术培训,对技术协作单位、部门和乡(镇)联络员、社会公众等进行培训,明确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 3)资料准备(基础资料、土地资源与土地利用资料、有关土地利用的规划资料,其他相关资料) 基础资料:包括自然条件和资源状况、人口经济社
4、会发展状况、城乡建设及基础设施状况、主要产业发展状况、农林牧渔普查成果及其他县域发展资料 土地资源与土地利用资料: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历年变更调查资料、历年土地统计资料、历年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资料、非农业建设用地报批及清查资料、待开发土地等专项调查资料、土地评价和分等定级资料等; 有关土地利用的规划资料: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及其他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资料; 其他相关资料二、专题研究 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生态平衡,从基本国情出发,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展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土地供需形势分析、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5、、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等专题研究,从根本上探讨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有效途径,为统筹区域土地利用、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奠定基础。 三、规划大纲的编制和评审在专题研究的基础上,县级规划应编制规划大纲。规划大纲编制的目的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阶段和对土地资源的需求,结合土地资源特点和客观实际,明确规划范围、土地利用战略和规划目标,制定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的框架性方案,明确土地利用的重点任务,提出规划期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机制和措施。规划大纲的成果包括文本,说明和图件。规划大纲编制完成后,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大纲进行论证,并逐级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省国土
6、资源厅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对大纲进行评审。 四、规划方案编制根据通过省级评审的规划大纲所确定的土地利用战略和规划目标、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的框架性方案、土地利用重点任务,分解落实上级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具体安排土地规模、结构和布局,落实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划定土地用途分区,拟定土地用途管制措施,划定中心城区及重点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确定交通、水利、能源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和项目,确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和项目,提出保障规划实施措施。五、公众参与和协调 1)征求意见: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上级及县级相关管理部门、专家、使用单位及公众意见,与当地产业布局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交通规划、水
7、利规划、生态环境规划等相关规划充分衔接,尤其是要做好与县(市)域总体规划在建设用地总规模、空间布局、建设时序、基础工作和实施措施等五方面的衔接。2)论证:规划初稿和草图完成后,应递交各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和审议,县级人民政府应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进行论证和审议,确定方案。六、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在县级规划编制完成的同时,应建设完成县级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县级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应符合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南(试行)、浙江省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和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浙土资发【2005】10号)的要求。七、成果评审和报批 规划
8、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议后上报市级人民政府,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评审。规划成果评审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规划成果上报审批时,应一并上报县级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成果。八、公告建档 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县级规划主要内容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予以公告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县级规划档案7、县乡同步编制要求 在编制县级规划同时应特别注意县乡同步编制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参与县级规划大纲的编制工作,县乡两级要求做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基数转换和确认、建设用地需求量预测、前期研究同步;同时要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空间布局协调等。8、县级规划应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级土地行
9、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县级规划编制的具体工作 县级规划编制的技术工作宜采取国土资源部门主持、专业机构具体承担、相关专家参与的方式进行。9、土地需求预测一、经济社会发展态势预测 县级规划应采纳或调整相关行业部门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与预测,并说明采纳和调整的理由1)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预测。 可采纳由县级发改委、规划局、建设局、统计局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条件和趋势分析而提出的规划期间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和主要产业布局结论。2)人口预测 可参照由县级发改委、计生委、公安局等部门对规划期间县域人口增长变化所作的预测结果,同时应对县域内暂住人口、流动人口、村镇两栖人口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等情况进行重点分析,并
10、适当调整人口预测数量。3)城镇化水平预测, 可采纳由县级发改委、规划局、建设局等部门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状况及所处的发展阶段二预测得出的规划期间全县城镇化水平变化趋势及人口分布结论。 二、建设用地规模预测 1)原则和要求 县级建设用地规模预测应符合上一级规划的要求,符合国家和省相关用地标准。 建设用地规模预测不仅应体现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土地要素投入和经济增长方式特点,还应充分体现理性发展、可持续发展、土地生态和节约集约用地的新理念。根据“分段衔接、侧重近期、总量平衡、留有余地”的衔接原则,建设用地规模预测应做好城、镇、村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2)城镇和农居点用地规模 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预测一
11、般采用定额指标法,城镇建设用地预测的计算范围应当与城镇人口计算范围一致。县级人口总规模应与上级规划相衔接,根据本县实际,可对暂住人口和两栖人口(两栖人口是指不变更户籍,暂时离开原住所,以劳务输出为目的的农村劳动者,如生根在农村、生活在城市的农民工群体。)作适当调整。人均建设用地根据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和浙江省实施村镇建设规划标准的有关技术规定(浙建乡1994224号)确定。暂住半年以上流动人口的人均建设用地,按城镇人口人均建设用地0.6倍计算。两栖人口人均建设用地,计入城镇用地部分可按城镇居民人均建设用地标准;计入农村居民点用地部分可按0.5倍的农居点人均建设用地标准。 3)
12、城镇、集镇人均建设用地标准依据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和浙江省实施村镇规划标准的有关技术规定(浙建乡1991224号),城镇、集镇人均建设用地以表1、表2为标准调整取值。若利用低丘缓坡、荒山荒坡建设城镇和集镇的,人均建设用地在不超过120平方米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可增加1020平方米)4)农居点人均建设用地标准 以自然村为单位,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分为四大类型:村改居型、中心村型、基层村型、撤并村型,不同类型的农居点用地执行不同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村改居型: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参照城镇居住小区建设用地标准执行中心村型:其分为扩建和新建两种。依托原农居点扩展的中心村,其人均建设用地参照
13、表4执行;新建中心村,占用耕地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应严格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占用非耕地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可放宽至100平方米。基层村型:其分为保留型和新建型两种。保留型农居点用地应提高农居点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利用闲置土地,积极改造和整治村庄用地,使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表4标准范围内;新建型基层村,占用耕地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占用非耕地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可放宽至80平方米。表1 人均城镇、集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标准单位:m2/人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60.1-8080.1-100100.1-120120.1-150150指标级别一二三四五表2 规划城镇(含集镇)人均建设用地指
14、标调整标准单位:m2/人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允许调整幅度60.1-80一、二可增0-1080.1-100二可增、减0-10100.1-120二、三可减0-10120二、三应减至120以内表4 中心村、基层村农居点用地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单位:m2/人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允许调整幅度中心村最高基层村最高60.1-80可增0-10平原居民点120 丘陵居民点100 山区居民点14012080.1-100可增、减0-10100.1-120可减0-10120.1-140应减0-10140应减至140以内5)独立工矿、交通、水利、特殊等建设用地规模独立工矿、交通、水利及居民点外的国防、监教、
15、风景名胜、墓地等用地规模可参照部门规划中具体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确定。三、耕地需求量预测根据粮食、蔬菜、饲料等需求预测耕地的需求量四、其他用地的需求预测其他用地如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等用地的预测可根据各县市级情况进行预测。生态用地可根据坡耕地、生态敏感区、地质灾害等情况预测生态退耕、灾毁等减少耕地情况。10、土地供给预测 一、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分析预测根据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资料及建设用地布局的可能方向,分析预测规划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情况。 二、非农建设占用其他地类的分析预测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资料及建设用地布局的可能方向,分析预测规划期内非农建设占用其他地类的情况。
16、三、补充增加耕地的分析预测 根据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等后备资源的数量、质量和分布特点,分析评价其适宜用途,预测规划期补充耕地的潜力。 根据撤并村的数量、质量和分布特点,分析评价其适宜用途、适宜时段和复垦成本,预测规划期补充耕地的潜力,提出规划期合理的复垦计划及建议。 四、其他土地供给潜力的分析预测其他土地的供给潜力可根据各县实际情况进行预测。11、土地供需平衡分析根据土地的供给和需求预测,分析土地供需的平衡状况。根据供需平衡情况,明确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依轻重缓急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土地供需平衡包括建设占用耕地的供需情况,耕地占补平衡的情况和城乡建设用地双挂钩情况。 当县域内土地需求与供给难以
17、平衡时,应依据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对各类用地数量、结构域布局进行合理调配,综合平衡,提出在区域内、外解决供需矛盾的相关建议。12、确定规划基数 1)原则 (1)基础数据采用经验收合格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更新)调查成果。 (2)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基数转换确认,县级规划基数由乡镇汇总得到;(3)对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归并、细化、补充后,乡镇土地总面积不得改变。 2)土地规划分类 土地规划分类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根据规划管理的需要,对土地现状分类进行归并或细分形成的规划用地分类。 3)方法县级规划的基数由所辖乡镇的规划基数汇总统计得到,汇总后县域土地总面积不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
18、转换审定工作应符合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审定办法的规定。13、专题研究 (一)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 要求分析评价上一轮规划各项主要控制指标的执行情况,分析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土地投入产出、规划修编和调整次数等情况,并从规划编制办法、内容、规划管理和实施机制等方面分析存在的问题和经验。 (二)土地供需形势分析 要求从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分析建设用地的需求量,从资源环境的承载力(主要是耕地资源和水资源)分析土地供给的情况,并综合分析土地的供需平衡状况。 (三)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研究 按照以内涵挖潜为主,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的原则,围绕保障宏观经济平稳运行和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目标,从规
19、模、结构和时序等方面,研究提出利用规划修编调控各业、各类用地的目标及政策建议。重点进行土地利用结构、强度、效益的纵横向分析比较;工业、住宅、商业、交通能源、农业等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评价,基于此提出规划期内土地集约利用的控制指标;提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的政策措施。 (四)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研究 按照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落实耕地保护盒耕地占补平衡数量与质量比重的原则,分析耕地、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保护的现状,包括数量和质量状况;分析耕地和基本农田利用保护存在的问题;围绕基本农田规划目标和质量不降低的要求,分析耕地、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保护的政策和措施。 (五)优化城乡用
20、地结构和布局严谨 从统筹城乡发展出发,围绕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布局的目标,研究提出调控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调整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的目标和政策建议,重点分析县级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以充分体现那与县市域规划和城镇规划的衔接,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要求,提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推进建设用地整理的措施。 (六)其他专题 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其他专题的研究。14、规划的主要控制指标 规划的主要控制指标包括约束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约束性控制指标有: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指导性控制指标:新增建设占用土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
21、镇工矿用地、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面积、其他土地利用强度和效益指标、土地生态环境指标等。15、具体规划目标 (一)耕地保护目标 到规划期末,耕地保护规划目标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标准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补充耕地、建设占用耕地、生态退耕等。 (二)建设用地控制目标 到规划期末,建设用地控制目标包括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土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模、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建制镇建设用地规模、集镇建设用地规模、村庄建设用地规模、采矿地、独立建设用地规模和重点基础设施规模等。 为促进新农村建设,应适当配置一定数量
22、的新增建设用地用于农村居民点用地建设、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畜禽养殖等农业建设。用于新增新农村建设用地的指标原则上不少于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10% (三)用地效益和集约利用目标 到规划期末,用地效益和集约利用目标包括建设用地的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等。 (四)土地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到规划期末,土地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包括退化土地恢复率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生态功能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封山育林地、湿地公园等保护区面积。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16、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的原则 1)符合规划目标
23、和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 2)优先安排生态用地,保障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3)合理保障农业用地,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4)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土地利用布局 5)优先保证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 6)以内涵挖潜为主,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产出率 7)增减一致、总量平衡,做到数、图、表、文一致。17、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的要求 1)优先安排生态用地保障国家、省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生态功能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湿地公园等保护区面积,维护和改善区域生态安全格局,形成基本的国土生态屏障,体现生态优先理念。保障重点流域环境和重点污染区域整治用
24、地,全面推进环境综合整治。保障环境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用地,提高防洪蓄洪能力,提高防污排污能力大力推进国土整治,积极防治地质灾害,严格控制非农建设活动,整体改善生态环境,2)协调安排农业用地 协调配置农用地结构,农用地结构调整要做到耕地的占补平衡,保证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规划目标,体现农用地和生态用地等重要土地资源的保护协调安排生态用地、基本农田和基础设施用地,做到基本农田布局避让生态用地,基础设施布局有利于生态环境和基本农田保护协调安排建设用地与农用地布局,鼓励建设用地与水面、园地、林地穿插布局,形成城市绿色空间,鼓励建设用地与耕地穿插布局,形成城市“绿心、绿带“,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5、的环境。园、林、牧、渔业用地确需扩大的,应充分利用荒山、荒坡、荒水、荒滩地,除改善生态环境和农业结构调整的必要用地外,其他用地均不得占用耕地。 3)调整建设用地结构、优化建设用地布局按照上级规划下达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统筹存量与增量建设用地,在建设用地布局适宜性评价基础上,与相关规划相协调,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布局,优先保证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优先保证原材料工业等重点项目用地,其他建设用地安排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级产业政策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应当按照点轴发展规律,形成大城市组团式发展、中小城市紧凑发展、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集聚发展的土地利用格局。城乡建设用地结构调整要保证城乡建
26、设用地总规模的控制目标,控制盒逐步缩小农居点用地规模。加大中心村建设和旧村改造力度,实现城市建设用地增量与农村建设用地减量相挂钩。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确需扩大时,应尽量占用劣地,特别应控制占用耕地,林地和水域,避让基本农田、地质灾害危险区,泄洪滞洪区和重点的生态环境用地,尽可能利用低丘缓坡用地,非耕地、荒地和滩涂等未利用地。鼓励城乡建设用地与具有生态功能的农用地间的穿插布局,优化城乡用地布局,构建城乡宜居环境采矿、能源、化工、钢铁等生产仓储用地以及其他高污染性、危险性用地、勇当与居住、商业等人口密集的用地保持安全距离。高污染性工业用地布局要避让基本农田保护区。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必备图件
27、有八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图、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图、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图、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含调整分析)、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示意图、土地复垦整理开发图,主要用地规划与布局1、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与布局 (一)分解落实上级下达的规划期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下达到乡镇的基本农田保护总面积不得低于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二)根据县级规划下达的标准农田保护任务和已建成的标准农田实际情况,分解落实标准农田保护任务到各乡镇 (三)根据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调整基本农田布局。基本农田调整后,需对调整前后的基本农田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对相关
28、成果进行检验评价,统计调整变化情况,并编制基本农田调整分析图,重点标注调入、调出基本农田的空间位置、质量等别。如规划期内确实难以完成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应明确提出规划期间需要委托其他地方代保的基本农田的面积,并落实具体区位。 (四)根据确保数量、提升质量的要求布局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油、棉生产基地内的耕地,集中连片、有良好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优质耕地,已经验收的优质园地、精养鱼塘划入基本农田。 (五)根据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规划地类为耕地,但未落实为基本农田的地块应作为一般农田进行保护。为确保上级下达的基本农
29、田保护任务落实,对新增优质耕地应设立新增基本农田及标准农田储备库,为补划基本农田进行储备。储备库耕地未经认定划为基本农田前,只作为一般农田进行保护。 (六)基本农田中允许根据市、县级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布局落位或线路走向预留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对于规划期间却是不宜在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又难以定位的符合条件的独立建设项目,允许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预留建设占用耕地规模。 2、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与布局(一)明确中心城区所能容纳的人口总量。明确中心城区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和建设用地规模。(二)明确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建设用地的发展方向、布局形态和用地规模。根据县级分解的中心城区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落实
30、到相应的地块,明确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以村界或路、桥、河域,山体等明显标志物为界,划定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并与城市规划充分衔接。(三)在扩展边界范围内,在充分考虑城市发展趋势、空间拓展和主要发展方向的基础上,根据城乡建设用地相挂钩潜力,按照保护资源和环境,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避让优质耕地和重要生态环境用地的要求,明确有条件建设区规模(四)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宜布局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便于排水、通风向阳和地址条件适宜的地段;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带等灾害影响地带,应避开片段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的地下采空区,并应避免被铁路、重要公路和高压输电线所穿越。
31、(五)明确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潜力数量和布局,提出提高土地集约水平的途径。(六)统筹布局中心城区扩展范围内的各类园区、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应纳入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内,并与周边其他用地布局相协调。(七)明确规划期内中心城区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八)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应参照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编制,规划范围内的乡(镇、街道),可不另行编制乡级规划。3、城镇建设用地规划与布局 (一)根据城乡统筹、区域协调的发展战略,明确县域内城镇的空间结构,等级规模结构、功能定位和布局形态,划定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与县市域总体规划相衔接。 (二)确定各城镇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分解落实上下达
32、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指标,分解下达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上级下达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指标。 (三)城市(镇)新增用地,应当尽量依托城镇已有的基础设施,少占耕地和水域,避让基本农田、地质灾害危险区、泄洪滞洪区和重要生态环境用地。明确规划期内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明确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潜力数量和布局,提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的途径。 (五)各类园区必须控制在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内,在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统筹布局,并与周边其他用地布局相协调。4、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与布局 (一)根据城乡统筹、区域协调的发展战略,应形成城镇和农村居民点集聚发展的土地利用格局,明确县域内农村居民点的空间结构、等级
33、规模结构,与新农村规划相衔接。 (二)根据规划目标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确定村改居、中心村、基层村、撤并村的具体用地标准、名称、数量和面积。 (三)结合现状确定各乡镇农村居民点用地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解落实上级下达的农居点用地规模指标。 (四)农村居民点建设新增用地,应当主要用于中心村建设,并与旧村缩并相挂钩,控制自然村落的无序扩张,促进农村居民点适度集中。 (五)农村建设新增用地,应保障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畜禽养殖等农业设施用地,并统筹安排农村居民点内的工矿用地。5、基础设施用地规划与布局 (一)基础设施用地新增规模应符合国家或地区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与用地标准等要求 (二)根据规划目标,为优先
34、保证基础设施用地,应根据省级规划落实省级以上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清单和布局。市、县级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其他基础设施用地用分解落实到乡(镇)。 (三)平原地区应确定交通、水利等线型工程的布局走廊范围。 (四)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用地,应当与规划的城乡建设用地空间格局相协调,主要用于满足工业化、城镇化、区域一体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客观需求,部分用于改善落后地区的投资环境和发展能力。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时,可以多划一定比例的基本农田,用于规划期内不易确定具体范围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与之配套应同时预留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不易确定具体范围的项目包括无法定位的交通、水利等
35、线型工程用地,不宜在城镇村用地范围内建设、又难以定位的独立建设项目。 6、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与布局 (一)根据上级规划控制指标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结合建设占用耕地情况和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分析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情况 (二)落实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任务、优质园地整治任务到各乡(镇),确定各乡(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地类的数量,明确重点项目名称、面积和实施时序。 (三)重点分析农村居民点整治的内容,分析农村居民点复垦新增耕地的潜力,确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重点整治村庄名称、规模和布局。(四)在土地后备资源潜力分析的基础上,在确保耕地保护任务的前提下,允许提出规划期间可以(需要委托)补
36、充耕地的潜力、面积和布局。7、其他用地规划与布局 根据本县实际和土地利用特色,可编制生态用地规划、优质园地规划、林业用地规划、其他农地规划、旅游用地规划等,做好与历史文物保护规划等的衔接。指标分解的依据 指标分解可依据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和指标分解方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土地后备资源状况等进行分解。需要分解的指标 1)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农居点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建设占用耕地面积、补充耕地面积、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人均农居点用地、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
37、等;2)根据重点基础设施状况,可在新增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分解中预留新增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机动指标。指标分解的方法 可采用时间序列法、因子分析法、层次分析法及综合平衡法等浙江省土地用途分区类型一般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林地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风景旅游用地区、其他用地区。各土地用途区不相互重叠。 同时,可根据当地自然经济条件和用途管制的需求,在上述土地用途区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定二级区类型,一般包括:一般农地区中的园地区、林业用地区中的生态林区、风景旅游用地区中的风景旅游用地核心区等。城镇建设用地区:指为城镇(城市和建制镇,含各类开发区和园区,大学城别墅区
38、)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土地规划用途分区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关系表土地用途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一级类二级类城镇建设用地区允许/有条件建设区村镇建设用地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限制建设区林业用地区一般林业用地区生态林区禁止建设区风景旅游用地区一般风景旅游用地区限制建设区风景旅游用地核心区禁止建设区一般农地区限制/有条件建设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1、乡级规划的内容一般包括 1、规划基础上数据转换 2、研究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供需状况 3、落实上级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 4、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5、落实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 6、安排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布局 7、安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 8
39、、安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 9、具体落实每块土地的规划用途,划定土地用途区 10、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2、乡级规划编制的程序:准备工作规划方案编制公众参与和协调评审和报批公告建档(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建档,同时市级国土部门和省厅备案) 评审和报批:规划方案经乡级人民政府论证审议后上报县级人民政府,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评审,规划成评审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3、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布局调整标准 1)集镇用地布局调整标准:应依据城镇、集镇人均建设用地标准调整 2)村改居型布局调整标准:位于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控制范围内的自然村,根据县城和建制镇规划的近期和远期规划,分布按期实施村改居。
40、 3)中心村型布局调整标准:村庄具备以下条件,可根据村庄的发展趋势和预测,规划成中心村:人口规模较大,经济实力雄厚或中等雄厚,对周边村长有一定的辐射功能,主要公路和河道与村道通达,地势平坦,地基承载力满足基本建设要求,环境条件良好。 4)基层村型布局调整标准:村庄具备以下条件,应保留其村庄,指禁肖旧宅翻建或维护,控制其发展:人口规模适宜,大部分建筑为新建或质量良好,主要公路和河道与村道通达,地势平坦,地基承载力满足基本建设要求,环境条件良好,或者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简直,或者属古村落保护范畴的自然村落。 5)撤并村型布局调整标准:村庄具备以下条件,宜将自然村迁并中心村:平原不足20户,丘陵、山地参照平原适当放宽,用地规模小、布局分散,基础设施落后,位于地质灾害区,不利于现代化生产和生活需求的自然村落。4、乡级土地用途分区,原则上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林业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风景旅游用地区等土地用途分区。 可根据当地自然经济条件和用途管制的需求,在上述土地用途区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定二级区类型,一般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中的基本农田整备区、一般农地区中的园地区、林业用地区中的生态林区、风景旅游用地区中的风景旅游用地核心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