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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技术指南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技术指南(试 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二一四年十月2前 言为了探索、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定期评估与适时修改制度,提高规划的现势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基于规划中期评估和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国土资源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 1024-2010)、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县级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特制订本规划调整完善技术指南
2、。本指南由总则、规划调整完善前期工作、规划调整完善内容和成果要求等内容组成。本指南的附录A至附录M是指南的组成部分。本指南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并负责解释。II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技术指南目 录第一章 总则1一、适用范围1二、术语和定义1三、规划调整完善依据1四、指导思想1五、规划调整完善原则2六、规划调整完善主体2七、规划范围与期限2第二章 规划调整完善前期工作3一、基数转换3二、前期专题研究3第三章 规划调整完善主要内容4一、规划目标4二、土地利用结构调整5三、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5四、生态用地保护规划5五、建设用地规划6六、其他用地规划7七、主要专项规划7八、土地用途分区
3、8九、建设用地空间管制8十、乡镇土地利用调控8第四章 中心城区规划调整完善内容10一、规划调整完善范围10二、规划调整完善主要内容10第五章 成果要求12一、规划文本12二、文本调整完善说明12三、规划图件14四、规划成果数据库14五、规划附件15附录A 术语及定义16附录B-1土地规划分类代码及含义表19附录B-2土地规划分类与原规划分类变化对比表22附录C 高等别耕地的等别范围要求23附录D“三线”划定要求与技术路线24附录E 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划定要求(暂定)28附录F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划定要求29附录G 土地用途区最小分区标准规定30附录H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最小分区标准规定30附录
4、I 土地用途分区、“三线”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关系表31附录J 县级规划文本附表32附录K 县级规划说明附表45附录L 县级中心城区规划文本附表49附录M 县级中心城区规划说明附表63第一章 总则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县级规划的调整完善工作。县(市)规划包含中心城区规划。县级行政范围全部纳入市级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则无需编制县(市、区)和下辖乡(镇、街道)规划。县级行政范围部分纳入市级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需编制县(市、区)和市级中心城区范围外的乡(镇、街道)规划,其中县(市、区)规划调整完善的主要内容为市级中心城区范围外的规划内容,市级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规划内容符合市级规划。二、术语和定义附录A中
5、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三、规划调整完善依据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划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指导性文件。包括国土资源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规划调整完善的通知和要求等指导性文件。技术标准。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土地利用数据库等技术标准。相关规划。上级规划、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及相关部门规划等。四、指导思想为了探索、建立规划定期评估与适时修改制度,提高规划的现势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加强规划的统筹管控能力,在“大稳定、小调整”原则的指导下调整完善县级规划。通过强调三个规划理念的转变,即“保障型规划”向“保护型规划”转变、“增量型规划”向“存量型规
6、划”转变、“指标分解型规划”向“空间管控型规划”转变,达到县级规划“调结构、优格局、促发展”的总体目标,构筑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空间格局,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五、规划调整完善原则突出重点、稳步推进:根据规划中期评估结论,在“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下,稳步推进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规划调整完善应重点突出三个规划理念转变。上下结合、统筹兼顾:注重与上级规划的衔接和对下位规划的引导,统筹安排土地利用,兼顾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多规融合、公众参与:充分衔接相关规划,探索推进多规融合,制定符合县(市、区)实际的规划方案与实施措施,广泛听取政府、部门、专家和
7、社会公众的意见。六、规划调整完善主体县级规划调整完善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县级规划的组织工作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担县级规划调整完善的技术单位和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机构资质认证的规定。七、规划范围与期限(一)规划范围。规划范围分两个层级:县级规划范围应与行政区划范围一致;县级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该范围原则上不得分割乡级行政管辖界线。(二)规划期限。规划期限与原规划期限一致,但必须明确规划调整基期年,对规划调整基期年到规划期末的土地利用安排进行重点调整完善和阐述。第二章 规划调整完善前期工作一、基数转换统一部署开展县乡两级基数转换工作,县级基数由乡级汇总而成,经审
8、定的县级基数作为规划调整完善的基础数据。基数转换采用的土地规划分类及代码详见附录B。基数转换工作应符合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及审定办法(修订版)的要求。二、前期专题研究规划调整完善前须按要求开展五大专题研究,其他专题可视地方实际情况另行开展。五大专题研究的总体要求为:专题一:土地利用战略研究。根据县域人口、产业、节约集约、资源、生态情况,分析经济社会发展的困难和机遇,明确土地利用发展方向,科学预测各类建设用地需求,明确发展规模,提出发展目标。专题二: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摸清当地耕地现状及后备资源情况,查清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地类构成,查清耕地污染、灾毁情况,查清标准农田、高标准基本农田
9、、“两区 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情况,根据本县(市、区)实际,提出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的具体标准、规范、规模。专题三:生态保护。查清自然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区分布、控制保护范围和各部门建设要求,提出本县(市、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依据、标准和规模。专题四:节约集约用地。查清城镇低效用地、闲置土地、地下空间与批而未供土地的分布、规模、类型、范围,针对不同类型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体现由增量规划向存量规划的转变。专题五: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划定。按照优化开发空间、节约集约用地和多规融合的要求,探索城市、城镇、中
10、心村等不同类型的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划定的方法,并用以指导乡镇规划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工作。第三章 规划调整完善主要内容本次规划调整完善主要是对规划调整基期年到规划期末进行土地利用安排,包括规划目标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主要用地规划、主要专项规划、土地利用空间优化、中心城区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调控等。其中需要重点调整的内容包括指标的调整和分解、“三线”划定;需补充完善的内容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并需同步调整规划数据库。一、规划目标(一)总体目标。根据县(市、区)新的发展形势,在新政策的指导下,调整完善原规划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与土地利用战略目标。(二)控制指标。1.根据“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严格
11、依据全省调整完善后下达的控制指标,调整明确各项规划控制指标。约束性指标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预期性指标包括:建设用地总规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人均农居点用地、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城市分批次土地供应率、存量土地供应占比、基本农田质量指标、示范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标准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基本农田面积、建设占用耕地系数、建设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面积。其中增量指标应分原规划期限和调整基期年到规划期末两个时间段制定。其中城市分批次土地供应率和存量土地供应占比为规划期内都不得低于的下限指标。2.对比分析原规划指标与本次调整完善的规划指标,包括指标种类和
12、数值变化。3.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新增建设用地预留指标与基本农田保护区中预留建设占用耕地指标。预留指标使用条文表述需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文件规定。新增建设用地预留指标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划调整期新增建设用地总需求量的10%,基本农田保护区中预留建设占用耕地指标需与新增建设用地预留指标相协调。二、土地利用结构调整1.根据新的控制指标与规划布局调整土地利用结构,确定各类用地的面积和比例。2.按原规划期限和调整基期年到规划期末两个时间段确定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对比分析原规划与本次调整完善期末各地类面积的变化。三、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1.根据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专题研究成果,调整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的面积和范围
13、,优化基本农田布局,划定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划定要求和方法详见附录D)。2.根据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专题研究成果,确定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的面积和范围(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划定要求和方法详见附录E),明确县域内重要的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块,并制定下辖乡镇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划定的标准和要求。3.根据标准农田核查验收成果,明确标准农田保护任务,确定标准农田的布局。4.根据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专题研究成果,调整区域范围内补充耕地的主要类型与分布,将新增优质耕地优先划入基本农田整备区。提出耕地占补平衡数量与质量并举的实现途径。5.对比分析调整前后基本农田的质量与空间布局变化情况,交通沿线与城市周边
14、的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的情况,建设占用耕地系数变化情况等。四、生态用地保护规划1.根据生态保护专题研究成果,列表明确重点生态保护用地的名称、类型、面积和分布。2.根据生态保护专题研究成果,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法详见附录D)。明确下辖乡镇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入内容和划定标准。3.调整完善生态整治重大工程与重点项目。4.对比分析调整前后生态保护用地的类型、面积和范围变化。五、建设用地规划(一)城镇建设用地。1.根据新形势与新要求,与城乡规划充分衔接,调整城镇等级结构、功能定位和布局形态。2.根据专题研究成果,合理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调整各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用地与布局,人均城镇用
15、地指标须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的相关标准规定。3.根据扩展边界划定专题研究成果,划定中心城区与建制镇扩展边界(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划定方法详见附录D),并提出乡级规划划定城镇扩展边界的标准与要求。4.调整城镇重点基础设施项目。5.对比分析调整前后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扩展边界范围,确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与批而未供土地盘活占新增建设用地的比例。(二)农村居民点用地。1.根据新形势和新要求,与城乡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村庄布点规划等充分衔接,调整农村居民点的等级和空间结构。2.根据专题研究成果,调整制定村改居、中心村、基层村、撤并村的划分标准及结构组成,确定不同
16、类型农村居民点用地总规模、人均用地及规划引导,人均农居点用地指标须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的相关标准规定。规划新增的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0%。3.根据扩展边界划定专题研究成果,提出乡级规划划定村庄扩展边界的标准与要求。4.根据省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与专题研究成果,提出不同类型农村居民点用地建设与管理的措施。5.对比分析调整前后农村居民点用地总规模、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村庄扩展边界范围。(三)基础设施用地。1.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2.根据专题研究成果与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预测量,调整基础设施用地规模与布局。3.根据专题研究
17、成果,调整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清单。4.对比分析调整前后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名称与规模的变化情况。六、其他用地规划。根据区域实际情况与土地利用特色,调整完善旅游用地规划、园地规划、林地规划、文物保护用地规划、防灾救灾用地规划等其他用地规划内容,调整各类用地规模与布局。七、主要专项规划(一)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专项规划。1.根据节约集约利用专题研究成果,明确城镇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目标的实现途径。构建规划实施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批而未供土地盘活面积挂钩机制,实现新增建设用地撬动城镇低效用地的再开发和批而未供土地的盘活。重点确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与批而未供土地盘活的主要类型、规模与分
18、布,列表明确重点项目。2.根据区域农村居民点用地现状,提出农村居民点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有效途径。3.提出各乡镇城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和引导方向。(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1.查清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宜耕后备资源开发、土地复垦等土地整治潜力。2.明确土地整治规划目标和任务,划定县域内重大农用地整理区、建设用地整理区、宜耕后备资源开发区和土地复垦区,划定禁止开发区域。3.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库,调整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与重点项目清单。4.明确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与重点项目的实施时序与保障措施。(三)其他专项规划。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可编制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荒滩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工矿废弃地开发利用
19、等专项规划。八、土地用途分区1.土地用途分区类型划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林业用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风景旅游用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和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县级土地用途分区的划定方法和要求详见国土资源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 1024-2010)。2.各区应根据实际重点划出二级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一般农地区划出园地区,林业用地区划出生态林区,城镇村建设用地区划出保留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划出保留独立工矿区,风景旅游用地区划出风景旅游核心用地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划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核心区。3.明确调整后的各类土地用途分区
20、的面积与布局。4.明确调整后的各类土地用途分区管制规则。5.制定指导下辖乡镇划定土地用途分区的标准和要求。土地用途区的最小分区标准详见附录G。九、建设用地空间管制根据“三线”划定与土地用途分区成果,调整完善建设用地的空间管制。1.根据新的发展要求,合理调整规模边界、扩展边界、禁建边界“三界”与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四区”。2.调整完善“四区”的管制规则。3.对比分析调整前后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的面积和范围。4.县级规划应制定指导下辖乡镇合理划定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的标准、方法和要求。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的划定要求详见附录F。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的最小分区标准详见附录H。土地
21、用途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和“三线”对应关系符合附录I要求。十、乡镇土地利用调控1.根据县域发展新战略和新形势,衔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县域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调整完善各乡镇功能定位。2.根据“三线”划定、土地用途分区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成果,引导各乡镇土地利用空间优化。3.调整各乡镇的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第四章 中心城区规划调整完善内容一、规划调整完善范围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指涉及中心城区扩展边界范围的所有乡(镇、街道),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原则上不得分割乡级行政管辖界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乡(镇、街道)不再另行编制乡级规划。二、规划调整完善主要内容1.根据新形势和新要求,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
22、规划、城乡规划充分衔接,调整中心城区的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和发展方向。2.依据上级下达控制指标和相关专题研究成果,明确中心城区的城镇人口、农村人口,根据指标调整方案,明确中心城区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示范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标准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面积、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人均农居点用地和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等指标,制定规划期内城市分批次土地供应率和存量土地供应占比不得低于的下限目标。3.根据“三线”划定要求和扩展边界划定专题研究成果,调整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和空间布局。4.中心城区扩展边界内(以下简称“圈内”)根据节
23、约集约利用专题研究成果,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目标。构建规划实施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批而未供土地盘活面积挂钩机制,实现新增建设用地撬动城镇低效用地的再开发和批而未供土地的盘活。重点确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的主要类型、规模与分布,列表明确重点项目,提出城镇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高的建议与措施。5. 圈内有条件的区域可衔接县域总体规划细化功能分区,引导圈内商业、居住、工业、公共服务等类型的土地利用。6.中心城区扩展边界外(以下简称“圈外”),按照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技术指南,统筹协调土地整治规划、环境整治规划、村镇规划等相关规划,调整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地块、生态用
24、地保护区块,统筹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安排土地整治项目,明确建制镇、村改居、中心村、基层村、撤并村的规模和布局。7.调整完善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和管制规则。8.按浙江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更新中心城区规划数据库。第五章 成果要求县级规划调整完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文本调整完善说明、图件、规划成果数据库及附件。一、规划文本(一)规划文本格式。规划文本格式采用法律条款式,统一使用法定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规定同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二)规划文本内容。规划文本内容应针对以下章节,确定调整完善后的规划内容,包括:1.规划总则(依据、原则、期限、适用范围等);2.规划目标与
25、控制指标(包括县域总体目标、土地利用战略目标和规划控制指标);3.土地利用结构调整;4.主要用地规划(包括生态保护用地规划、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建设用地规划和其他用地规划等);5.主要专项规划(包括节约集约用地专项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等);6.土地利用空间优化(包括土地用途分区和建设用地管制分区等);7.中心城区规划;8.乡镇土地利用调控;9.规划实施与管理措施;10.附则。(三)规划附表。县级规划附表详见附录J与附录K。中心城区规划附表详见附录L与附录M。二、文本调整完善说明文本调整完善说明内容应包括:(一)规划调整完善的必要性。阐述规划调整完善的原因、必要性和过程。(二)规划调整完善
26、的方向和重点。阐述规划调整完善目的、土地利用战略调整方向,用地规模、功能布局等规划调整完善重点。(三)规划基础数据的说明。重点说明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与土地规划现状数据之间的转换情况。(四)规划条文调整完善说明(本章也可根据需要单列一本)。按照新的规划调整完善文本条文次序,对照原规划文本,逐条说明条文的调整完善情况。原规划文本为条文形式的,可以逐条进行对照说明;原规划文本为章-节-段落形式的,根据内容可以逐节或逐段进行对照说明,对部分重点要点段落可以突出说明。规划条文调整完善说明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 调整完善的总体情况。介绍规划修订版文本完成后的总体情况,文本的大纲结构调整完善情况,调整完善的重
27、点内容等,说明保留、增加、调整和删除的条文数。2. 调整完善的主要内容。按照调整完善后的规划文本,逐条说明调整完善情况。主要类型有保留条文、增加条文、调整条文、删除条文。原条文内容:列出主要内容。可以省略不重要内容,特别是原文本与规划编制导则一致的内容,用省略号代替。调整条文内容:直接列出第X条。3. 调整完善情况。保留条文,与原条文保持基本一致的条文。可以仅体现新条文内容,无原条文内容。增加条文,新文本在原文本基础上新增加的条文。无原条文内容。调整条文,在原条文基础上有调整完善的条文。删除条文,新文本中未出现的条文。可以集中描述,无新条文内容。4. 调整完善理由。调整完善理由应尽量详细,调整
28、完善的条理清晰、论据充分、符合逻辑、结论合理。可以引用专题的内容、参考相关规划的内容、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分析过程等。控制指标的调整、空间布局的调整、“三线”划定等需要重点阐述调整完善的理由。(五)规划调整完善方案评价。对比分析规划调整前后规划战略、目标、结构、布局等规划重点内容,就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科学性、可行性、与经济社会发展适应性等进行评述。(六)各部门规划的协调情况。(七)规划中公众参与的情况。(八)特色创新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三、规划图件图件分为必备图件和其他图件。1.县级规划必备图件包括:土地规划调整基期年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图、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调整前后对比
29、图、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重点建设项目规划图和土地整治规划图。2.中心城区规划必备图件包括:1:2.51:10万中心城区土地规划调整基期年现状图、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心城区土地用途分区图、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图、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调整前后对比图、中心城区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中心城区土地整治规划图、中心城区重点建设项目规划图和1:1万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3.其他图件: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图、土地适宜性评价图、土地整治潜力分析图、“两规”衔接图和专题规划图等。4.图件依据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修订版)和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
30、划制图规范(修订版)来编制。四、规划成果数据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确定后,更新中心城区规划数据库。中心城区规划数据库成果包括:规划文档、规划表格、栅格图件、矢量图层与规划元数据。具体要求详见浙江省乡(镇)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标准。14五、规划附件规划附件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编制过程中形成的专题研究报告、工作报告、基础资料、会议纪要、部门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公众参与记录等。66附录A 术语及定义1.三线。是指为维护国土开发利用秩序,健全土地规划体系,严格用途管制,要求规划调整完善中须划定的国土空间开发三条底线。具体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建设用地扩展边界。2.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对维护国家和区
31、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具有关键作用,在提升生态功能、改善环境质量、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等方面必须严格保护的最小空间范围。其内涵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生态服务保障线:指提供生态调节与文化服务,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需生态区域;(2)人居环境安全屏障线:指保护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维护人居环境安全的基本生态屏障;(3)生物多样性维持线:指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持关键物种、生态系统与种质资源生存的最小面积。3.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是指为确保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中,根据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划定要求,划定的实行永久保护,严控任何非农建设占用的粮棉
32、油生产基地、有良好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高产、稳产优质耕地的示范区域。4.示范区基本农田。指位于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内,需要实行永久保护,严禁任何非农建设占用的基本农田地块。5.基本农田质量指标。基本农田质量指标可选用以下任意一种方法计算:(1)6度以下基本农田占基本农田总面积的比重;(2)基本农田平均利用等,采用面积加权计算,平均利用等保留两位小数;(3)高等别基本农田占基本农田总面积的比例,其中高等别基本农田是指耕地质量等别符合附录C中所列等别范围要求的基本农田。6.闲置土地。一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
33、有建设用地;二是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7.城镇低效用地。城镇低效用地是指在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镇扩展边界范围内,不符合现行规划用途、利用粗放、布局散乱、设施落后、闲置废弃和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存量建设用地,以及在“三改一拆”中计划实施改造和已经拆除建筑物的土地,主要包括旧城镇、旧厂矿、旧村庄、其他低效用地(定义同浙江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调查要点(浙土资厅函2014127号)。8.城市分批次土地供应率。用来反映城市分批次农转用项目中已完成供地的效率指标。采用城市分批次农转用
34、中已供应项目面积与城市分批次农转用项目总面积的比值来表示。9.存量土地供应占比。用来反映土地供应结构中存量土地盘活情况的指标。采用存量土地供应面积与土地供应总面积的比值来表示。10.农用地整理。是指在农用地区域通过实施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保持等工程,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11.建设用地整理。是指对农村地区散乱、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以及工矿建设用地,通过工程技术措施,改造为农用地的活动。12.宜耕后备资源开发。是指对宜耕后备土地资源通过整治措施,增加耕地面积、改善生态环境的活动。13.土地复垦。是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
35、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附录B-1土地规划分类代码及含义表一级类二级类三 级 类含义代码名称代码名称代码名 称1农用地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11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宽1.0米的沟、渠、路和田埂。111水田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113旱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
36、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12园地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含其苗圃),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有收益的株数达到合理株数70%的土地。13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点内绿化用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岸林。14牧草地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15其他农用地指上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151设施农用地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152农村道路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宽度1.0 米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153
37、坑塘水面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米的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154农田水利用地指农民、农民集体或其他农业企业等自建或联建的农田排灌沟渠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155田坎主要指用耕地中宽度1.0 米的地坎。2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居民点用地、独立工矿用地、特殊用地、风景旅游用地、交通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等。21城乡建设用地指城镇、农村区域己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采矿用地等。211城镇用地指城市、建制镇居民点,包括城镇范围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机关、学校等单位用地。212农村居民点用地指农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商服、住宅、工矿、
38、工业、仓储、学校等用地。213采矿用地指独立于居民点之外的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不含盐田)。214其他独立建设用地指采矿用地以外,对气候、环境、建设有特殊要求及其他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各类建筑用地。22交通水利用地指城乡居民点之外的交通运输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其中,交通运输用地是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用地,包括公路、铁路、民用机场、港口、码头、管道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水利设施用地是指用于水库、水工建筑的土地。221铁路用地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222公路用地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
39、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223民用机场用地指用于民用机场的用地。224港口码头用地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225管道运输用地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226水库水面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227水工建筑用地指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闸、坝、堤路林、水电站、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水工建筑用地。2建设用地23其他建设用地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范围
40、之外的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特殊用地、盐田。231风景名胜设施用地指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232特殊用地指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233盐田指以经营盐田为目的,包括盐场及附属设施用地。3其他土地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31水域指陆地河流、湖泊等水域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己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用地。311河流水面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水面。312湖泊水面指天然形成的集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313滩涂指沿海
41、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一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最大洪水位间滩地;生长芦苇的土地。32自然保留地指水域以外,规划期内不利用、保留原有性状的土地,包括沼泽地、荒草地、盐碱地、沙地、裸地等。附录B-2土地规划分类与原规划分类变化对比表原土地规划分类现土地规划分类一级类二级类三级类三级类二级类一级类代码类别名称代码类别名称代码类别名称类别名称代码类别名称代码类别名称代码1农用地11耕地水田111耕地11农用地1旱地1132建设用地21城乡建设用地211城市城镇用地211城乡建设用地21建设用地2212建制镇213集镇农村居民点用
42、地212214村庄215采矿用地采矿用地213216独立建设用地其他独立建设用地21422交通水利用地223机场用地民用机场用地223交通水利用地223未利用地32滩涂沼泽滩涂313水域31其他土地3自然保留地32附录C 高等别耕地的等别范围要求根据浙江省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2012年汇总数据),区县耕地利用等别在3个及以内时,将区域范围内利用等最高的等别定为县(市、区)的高等别;区县耕地利用等别在3个以上时,将区域范围内利用等较高的13个等别定为县(市、区)的高等别。各县(市、区)高等别耕地的利用等要求详见下表。浙江省各县(市、区)高等别耕地利用等范围表县(市、区)名称高等别耕地利用等范围秀
43、洲区、平湖市、南湖区4萧山区、南浔区、嘉善县、桐乡市、越城区、柯桥区5西湖区、滨江区、瓯海区、乐清市、洞头县、海盐县、海宁市、吴兴区、岱山县、椒江区、路桥区、黄岩区、温岭市6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余杭区、海曙区、江北区、北仑区、镇海区、鄞州区、余姚市、慈溪市、鹿城区、龙湾区、永嘉县、德清县、长兴县、兰溪市、义乌市、东阳市、柯城区、天台县、临海市7江东区、平阳县、文成县、苍南县、泰顺县、瑞安市、上虞区、新昌县、诸暨市、嵊州市、婺城区、金东区、永康市、衢江区、江山市、定海区、普陀区、嵊泗县、仙居县、玉环县、青田县、云和县、庆元县、景宁县、龙泉市8象山县、奉化市、宁海县、武义县、浦江县、常山县、龙
44、游县、三门县9桐庐县、淳安县、富阳市、建德市、临安市、安吉县、磐安县、莲都区、开化县、缙云县、遂昌县、松阳县10附录D“三线”划定要求与技术路线为维护国土开发利用秩序,健全土地规划体系,严格用途管制,本次规划调整完善中须划定国土空间开发三条底线。“三线”具体指生态保护红线、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建设用地扩展边界。1.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要求与技术路线: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洋公园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应划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和国家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县级以上地质遗迹保护点等禁止开发区应划入。省级以上风景名胜核心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纳入省级以上保
45、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水源保护区的核心区、主要河湖的蓄滞洪区、省级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和突发性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应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技术路线图具体如图 1所示:图 1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路线图2.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划定要求与技术路线:(1)原则上依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划定。下列土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范围: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蔬菜生产基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的耕地,设施农用地,正在改造或已列入改造规划的中、低产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集中连片程度较高的耕地。为基本农田和生态建设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和其他农业设施,以及农田之间的零星土地。已建成的标准农田、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形成的成片优质耕地。(2)已列入生态保护与建设实施项目的退耕还林、还草、还湖(河)耕地,坡度25度以上的耕地,泄洪滞洪区的耕地,除粮食生产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设施农业占用的耕地,“四边三化”绿化工程占用的耕地,不得划入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范围。已列入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建设用地区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