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东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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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SHANXI YONGDONG CHEMISTRY INDUSTRY CO.,LTD.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西社镇高渠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二一五年五月 特别提醒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东股份”、“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 2015 年5 月 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

2、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东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刘东良、靳彩红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刘东良、靳彩红承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3、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刘东良、靳彩红承诺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不减持;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二)公司股东刘东杰、刘东秀、刘东玉、刘东梅、刘东果、刘东竹的承诺 公司股东刘东杰、刘东秀、刘东玉、刘东梅、刘东果、刘东竹承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除委托刘东良行使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外,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4、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刘东杰承诺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不减持。 (三) 公司股东东方富海、刘志红、九鼎投资的承诺 公司股东东方富海、刘志红、九鼎投资承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 (四)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东良、靳彩红、刘志红和刘东杰的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东良、靳彩红、刘志红和刘东杰承诺上述锁定期结束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

5、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刘志红承诺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东良、靳彩红、刘志红和刘东杰承诺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承诺。 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股价稳定措施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1、 预警条

6、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 触发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本公司董事会将在五个交易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责任主体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 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2

7、、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 其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方式。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三)回购/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1) 发行人拟采用回购股票的方式稳定股价的,应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以要约或者集中竞价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回购股票。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

8、、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事务所就发行人回购股份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2)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在每轮股价稳定措施中,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 2%;且公司回购股份数量,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轮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前总股本的3%。 (3)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回购决议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

9、股份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发行人全体董事(除独立董事外)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4) 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在稳定股价预案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实施完毕。 (5)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1) 发行人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公司法、上市

10、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要约收购或集中竞价等方式依法增持发行人股票,实现稳定股价的目的。发行人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增持股票的要约、禁止交易和公告等法定义务。 (2) 发行人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事项: 在每轮股价稳定措施中,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50%,且与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合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11、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2%,并在稳定股价预案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实施完毕; 在每轮股价稳定措施中,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数量,与公司回购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本轮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前总股本的3%。 (3)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除独立董事外)、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四)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措施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 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12、 2、 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

13、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发售的原限售股份,发行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其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转让的原

14、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其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事项涉及的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

15、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上述责任主体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事项涉及的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

16、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上述责任主体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过程中,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了相关公开承诺,如

17、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本公司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以下简称“违反承诺”),则采取或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本公司应充分披露原因,并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18、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2、 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以自有资金赔偿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果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发行人将延期向其发放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等报酬,直至其违反承诺事项的所有不利影响已完全消除之日止。控股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

19、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刘东良、靳彩红、刘东杰、刘东秀、刘东玉、刘东梅、刘东果、刘东竹承诺: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过程中,本人作为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了相关公开承诺,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以下简称“违反承诺”),则采取或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 因相关法律法规、

20、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本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2、 本人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

21、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3、 在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前,本人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未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除外),且暂不领取公司现金分红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三)其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主要股东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东方富海承诺: 1、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将充分披露原因,并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

22、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2、 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过程中,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3、(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或“责任主体”)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了相关公开承诺,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上述责任主体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以下简称“违反承诺”),则采取或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

24、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2、 上述责任主体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在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前,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相关责任主体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未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除外),且暂不领取公司现金分红中归属于其的部分。 董事、监

25、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果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接受发行人延期发放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等报酬,直至违反承诺事项的所有不利影响已完全消除之日止。” 六、 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减持意向 股东 名称 持股数量 (万股) 持股比例 持股及减持意向 1 刘东良 2,875 38.85%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不减持 2 刘东杰 1,875 25.34%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不减持 3 东方 富海 1,200 16.22%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有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全部公司股份,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26、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东方富海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并在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减持时东方富海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若东方富海未履行上述承诺,承诺将其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份增加三个月的锁定期。 4 靳彩红 500 6.76%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不减持 七、 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其他重要承诺(一)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

27、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利益,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股东刘东良、刘东杰、东方富海、靳彩红、刘东秀、刘东玉、刘东梅、刘东果、刘东竹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书。承诺: “(1)本人及其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永东化工从事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将不直接或间接开展永东化工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活动或拥有与永东化工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及其他

28、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永东化工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二)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刘东良、实际控制人刘东良和靳彩红、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刘东杰、东方富海及其他与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股东刘东玉、刘东梅、刘东果、刘东竹、刘东秀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 自承诺书出具日始,本企业/本人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今后若有)尽量减少与规范同股份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

29、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本人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今后若有)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企业/本人确认承诺书旨在保障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全体股东之合法权益而作出。 本企业/本人确认承诺书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本企业/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股份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

30、额外的费用支出。 (三) 实际控制人刘东良、靳彩红对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补缴风险的承诺 针对公司报告期内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事宜,公司实际控制人刘东良、靳彩红已出具承诺函,承诺“保证承担公司在上市前有关职工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如果公司因上市前的职工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问题而遭受损失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缴职工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承诺人保证对公司进行充分补偿,使公司恢复到未遭受该等损失或承担该等责任之前的经济状态”。 (四) 实际控制人刘东良、靳彩红对承担公司上市前员工劳动时间、劳动报酬涉及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刘东良、靳彩红

31、出具承诺函,保证承担公司上市前员工劳动时间、劳动报酬所涉及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如果公司上市前因员工劳动时间、劳动报酬问题而遭受损失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承诺人保证对公司进行充分补偿,使公司恢复到未遭受该等损失或承担该等责任之前的经济状态。 (五) 控股股东刘东良对280万债转股事项的承诺 刘东良承诺为 280 万元债权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承担责任,若未来出现与280 万元债权相关的纠纷或潜在纠纷,其将承担全部责任及与之相应的损失,保证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六) 实际控制人刘东良、靳彩红对公司2005年7月增资事项的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刘东良和靳彩红承诺为公司2

32、005年7月增资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承担责任,若未来出现 2005 年增资相关的纠纷或潜在纠纷,其本人将承担全部责任及与之相应的损失,保证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七) 一致行动人为保证公司控制权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刘东玉、刘东梅、刘东果、刘东竹、刘东秀、刘东杰与实际控制人刘东良签订了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表决权的委托协议,承诺: “一、本人承诺,通过遗嘱继承从刘福太先生处获得的公司股份,均无条件委托刘东良先生行使本人所获得的上述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即对于公司任何一次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本人将所获得的上述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刘东良先生行使,刘东良先生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对于会

33、议审议事项投赞成(同意)、否决(不同意)或弃权票。 二、 除本承诺提及的委托行使表决权事项外,本人从刘福太先生处获得的公司股份无任何其他利益安排。 三、 本承诺事项期限内,本人就所获得的公司股份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 四、 本承诺事项期限为自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至公司股票上市满三年为止。” (八)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

34、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18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2,47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470万股,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其中:网下发行247万股,网上发行2,223万股,发行价格为13.56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209 号)同意,本公司发

35、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永东股份”,证券代码“002753”;其中本次公开发行的2,470万股股票将于2015年5月19日起上市交易。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查询。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1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复,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 上市时间:2015年5月19日 3、 股票简称:永东股份 4、 股票代码:002753 5、 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9,870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470万股 7、 本次发行前股东

36、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部分相关内容。 9、 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2,47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 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 (万股) 占发行后 股本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 (遇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刘东良 2,875 29.13% 2018年5月19日 刘东杰 1,875 19.

37、00% 2018年5月19日 东方富海 1,200 12.16% 2016年5月19日 靳彩红 500 5.07% 2018年5月19日 刘东秀 200 2.03% 2018年5月19日 刘东玉 150 1.52% 2018年5月19日 刘东梅 150 1.52% 2018年5月19日 刘东果 150 1.52% 2018年5月19日 刘志红 100 1.01% 2016年5月19日 刘东竹 100 1.01% 2018年5月19日 九鼎投资 100 1.01% 2016年5月19日 小计 7,400 74.97% -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网下发行的股份 247 2.50% 2015年5月19

38、日 网上发行的股份 2,223 22.52% 2015年5月19日 小计 2,470 25.03% - 总股本 9,870 100.00% -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东良、靳彩红、刘志红和刘东杰承诺: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触发延长锁定期限的条件,上述股东的股份锁定期限为: 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 (万股) 占发行后 股本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 (遇非交易日顺延) 刘东良 2,875 29.13% 2018年11月19日 刘东杰 1,875 19.00%

39、 2018年11月19日 靳彩红 500 5.07% 2018年11月19日 刘志红 100 1.01% 2016年11月19日 12、 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 上市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XI YONGDONG CHEMISTRY INDUSTRY CO.,LTD. 成立日期:2000年4月30日 法定代表人:刘东良 注册资本:7,400万元 公司住所:稷山县西社镇高渠村 邮政编码:043205 电话:0359-5662069 传真:0

40、359-5662095 互联网址: 电子邮箱:zqb 董事会秘书:张巍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炭黑制品制造;轻油、洗油、萘、苯酚钠加工、销售(限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经营,有效期至 2015 年 11 月 6日)。一般经营项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制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主营业务:炭黑制品制造及煤焦油加工 所属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二、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持

41、股股数(万股) 本届任期 刘东良 董事长兼总经理 2,875 2012年6月22日- 2015年6月21日 张巍 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 陈玉杰 董事 - 靳彩红 董事 500 刘志红 董事 100 赵辉 董事 - 2014年11月5日- 2015年6月21日 冯玉军 独立董事 - 2012年6月2015年6月22日- 21日 范仁德 独立董事 - 李明高 独立董事 - 吉英俊 职工监事、 监事会主席 - 卫红变 监事 - 闫永俊 监事 - 苏国贤 副总经理 - 刘东杰 副总经理 1,875 2013年1月28日- 2015年6月21日 陈梦喜 财务总监 - 2012年6月22日- 2

42、015年6月21日 三、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 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在本次发行前,刘东良持有本公司股份 2,875 万股,占本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9.13%,是本公司控股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情况 在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刘东良和靳彩红。刘东良和靳彩红为夫妻关系。刘东良和靳彩红共同持有公司股份 3,37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61%,拥有的股份表决权比例为81.08%。其基本情况如下: 刘东良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所:山西省稷山县西社镇高渠村第五居民组,*:*10*。 靳彩红女士,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所:山西省稷山县西社镇高渠村第五居

43、民组,*:*15*。 (三)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 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刘东良和靳彩红均未控股、参股其他企业。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人数为 41,717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 (股) 占发行后 股本比例 1 刘东良 28,750,000 29.13% 2 刘东杰 18,750,000 19.00% 3 天津东方富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000,000 12.16% 4 靳彩红 5,000,000 5.07% 5 刘东秀 2,000,000 2.03% 6 刘东果 1,500,000 1.52% 7 刘东玉 1,500,000 1.52% 8 刘东梅 1,500,000 1.52% 9 刘东竹 1,000,000 1.01% 10 刘志红 1,000,000 1.01% 11 嘉兴嘉禾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000,000 1.01% 合计 74,000,000 74.98%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总量为2,47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其中,网下向符合条件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数量为 247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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