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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Yangfan New Materials Co., Ltd. (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4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帆新
2、材”、“发行人”、“公司”或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
3、讯网(网址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股东扬帆控股、实际控制人之一樊彬控制的 SFC 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新帆投资、益进凡投资、上海诚伦、东方富海、东方富海、领庆创投、汇涛创投、一通实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
4、2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樊培仁、樊彬、李耀土、王培俊、陈育亮、田李红、张永彬、朱俊飞、陶明、张祥、吴红辉、上官云明承诺:“本人在担任扬帆新材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严格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扬帆新材股份新股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扬帆新材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5、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扬帆新材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扬帆新材股份。” 公司股东扬帆控股、实际控制人之一樊彬控制的 SFC 承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10 月 11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6、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 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 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7、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 30 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作为稳定股价的第一顺序责任人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A、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B、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8、; C、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 B 项与本项冲突时,以本项为准; D、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十个交易日超过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三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在公司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后,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
9、作出决议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控股股东增持 具体条件: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不回购公司股份或回购股份的有关议案未能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或公司虽已实施股票回购预案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十个交易日超过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要求。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A、 当出现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樊培仁、杨美意、樊彬将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增持方式包括
10、但不限于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允许的方式; B、 樊培仁、杨美意、樊彬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C、 樊培仁、杨美意、樊彬单次及连续十二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若本项与上述 B 项发生冲突时,以本项为准; D、 樊培仁、杨美意、樊彬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具体条件:在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预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超过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要求,并且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
11、足法定上市条件。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A、 当出现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以自有资金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增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允许的方式。 B、 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百分之三十; C、 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
12、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一) 发行人的承诺 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后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公司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公司
13、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二) 公司控股股东扬帆控股、实际控制人樊培仁、杨美意、樊彬的承诺 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本公司)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违法事实后10 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启动股份购回工作。 (三)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
14、中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四) 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 保荐机构的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 发行人律师的承诺:本所及承办律师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行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
15、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 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与发行人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相关约定所约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 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
16、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确定。 3、发行人会计师的承诺:我们接受委托,为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出具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报告编号:中汇会审20170081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报告编号:中汇会鉴20170082 号)、申报期财务报表差异鉴证(报告编号:中汇会鉴20170085 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编号:中汇会鉴20170084 号)以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鉴证(报告编号:中汇会鉴20170083 号)的专项审核报告。 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
17、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等方式进行赔偿。 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依法承担责任。 四、持股 5%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扬帆控股、实际控制人之一樊彬控制的 SFC 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扬帆控股、实际控制人之一樊彬控制的 SFC 承诺:“在扬帆新材上市后,将严格遵守上市前作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股份锁定
18、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 5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本公司持股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本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合法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在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 5%的前提下,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新帆投资、益进凡投资、上海诚伦、东方富海、东方富海承诺:“在扬帆新材上市后,将严格遵守上市前作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
19、两年内的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 10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本公司持股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本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扬帆新材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股东扬帆控股、SFC、新帆投资、益进凡投资、上海诚伦、东方富海、东方富海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五、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
20、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 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 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及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加,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存在一定周期,项目收益需要在募投项目投产后逐步体现,如本次发行后净利润未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等股东即期回报将出现一定幅度
21、下降。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拟通过加快募投项目实施提升投资回报、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持并发展公司现有业务、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等措施,以填补股东被摊薄的即期回报。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 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 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 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
22、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发行人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八、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扬帆控股、实际控制人樊培仁、杨美意、樊彬已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 本人(本公司)目前除持有或间接持有扬帆新材的股份外,未直接或间接投资其它与扬帆新材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亦未直接或间接从事其它与扬帆新材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的经营活动; 2、 本人(本公司)未来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扬帆新材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
23、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亦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业务与扬帆新材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3、 当本人(本公司)及可控制的企业与扬帆新材及其子公司之间存在竞争性同类业务时,本人(本公司)及可控制的企业自愿放弃同扬帆新材及其子公司存在竞争的业务; 4、 本人(本公司)及可控制的企业不向其他在业务上与扬帆新材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管理、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支持; 5、 上述承诺在本人(本公司)持有或间接持有扬帆新材的股份期间和在扬帆新材任职期间有效,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愿意承担给扬帆新材
24、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九、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扬帆控股、实际控制人樊培仁、杨美意、樊彬,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新帆投资、SFC、益进凡投资、上海诚伦、东方富海、东方富海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 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人(公司)任职或控制的企业与扬帆新材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2) 本人(公司)不会实施影响扬帆新材的独立性的行为,并将保持扬帆新材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3) 本人(公司)将尽量避免与扬帆新材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
25、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4) 本人(公司)将严格遵守扬帆新材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扬帆新材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5) 本人(公司)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扬帆新材的利润,不会通过影响扬帆新材的经营决策来损害扬帆新材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关于社保公积金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樊培仁、杨美意及樊彬已经出具书面承诺,若相关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因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未依法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而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进行处罚或追
26、缴的,则本人将无条件地全额承担应补缴的全部责任,并保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会因为未缴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宜 终遭受实际损失。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扬帆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71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3,00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
27、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不进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226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扬帆新材”,股票代码“300637”,本次公开发行的 3,0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4 月 12 日起上市交易。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股票上市概况 (一)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 上市时间:2017 年 4 月 1
28、2 日 (三) 股票简称:扬帆新材 (四) 股票代码:300637 (五) 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2,000 万股(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000 万股 (七)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重大事项提示” (九) 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3,00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 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29、 序号 股东名称 发行后持股数(万股) 发行后持股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1 扬帆控股 3,619.8030.17 2020 年 4 月 12 日2 SFC 1,956.0016.30 2020 年 4 月 12 日3 新帆投资 783.006.53 2018 年 4 月 12 日4 益进凡投资 586.804.89 2018 年 4 月 12 日5 上海诚伦 586.804.89 2018 年 4 月 12 日6 东方富海 532.804.44 2018 年 4 月 12 日7 东方富海 250.202.09 2018 年 4 月 12 日8 领
30、庆创投 293.402.45 2018 年 4 月 12 日9 汇涛创投 195.301.63 2018 年 4 月 12 日10 一通实业 195.301.63 2018 年 4 月 12 日小计 9,000.0075.00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11 网下配售股份 300.002.50 2017 年 4 月 12 日12 网上发行股份 2,700.0022.50 2017 年 4 月 12 日小计 3,000.0025.00 合计 12,000.00100.00 (十二) 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 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
31、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 中文名称: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 英文名称:Zhejiang Yangfan New Materials Co., Ltd. 3、 注册资本:9,000 万元(发行前)、12,000(发行后) 4、 法定代表人:樊培仁 5、 住所: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 6、 经营范围:异丁酰氯(中间产品)1,530 吨、90%亚磷酸(副产)427 吨、20%氢溴酸(副产)50 吨、15%氢溴酸(副产)3,201 吨、20%盐酸(副产)900 吨、二氯乙烷(回收)7,256 吨、甲苯(回收)11,327 吨、甲醇(回收和副产)8,305 吨、吗啉(回收)6,1
32、81 吨;生产:空气(压缩的) 20Nm/min;1,3-二乙基苯(回收)(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7 年 12 月 29 日);年生产:3,000 吨 2-甲基-1-(4-甲硫基苯基)-2-吗啉-1-丙酮;年产 2,000 吨光引发剂(其中 ITX(2-异丙基硫杂蒽酮)500t/a),光引发剂-6699(1(4-吗啉苯基)-2-(二甲基胺)-2-苄基-1-丁酮)1500t/a)。年产:1,000 吨 184(1-巯基-环已基-苯基甲酮),年产 500 吨 TPO(2,4,6-三甲基苯甲酰基-二苯基氧化磷),年产净水剂 PAC(副产);年生产 870 吨巯基光固化剂(除化学危险品);生产溴化钠盐
33、(副产);销售自产产品:废酸(副产)的生产、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光引发剂产品及巯基化合物及衍生产品等精细化工新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8、 所属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9、 电话:0575-82728121 10、 传真:0575-82728121 11、 电子邮箱:lyt 12、 董事会秘书:李耀土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持股情况 姓名 职务 任期 直接持股数量间接持股数量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樊培仁 董事长 2015.12.23-2018.12.22- 1,664.02 13.87%樊
34、 彬 董事、总经理 2015.12.23-2018.12.22- 2,777.21 23.14%李耀土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5.12.23-2018.12.22- 52.23 0.44%王培俊 董事 2015.12.23-2018.12.22- - - 吕洪仁 独立董事 2015.12.23-2018.12.22- - - 苏为科 独立董事 2015.12.23-2018.12.22- - - 陶礼钦 独立董事 2015.12.23-2018.12.22- - - 陈育亮 监事会主席 2015.12.23-2018.12.22- 39.15 0.33%张永彬 职工代表监事、核心技
35、术人员 2015.12.23-2018.12.22- 26.07 0.22%田李红 监事 2015.12.23-2018.12.22- 13.08 0.11%朱俊飞 副总经理 2015.12.23-2018.12.22- 52.23 0.44%吴红辉 技术总监、核心技术人员 2015.12.23-2018.12.22- - - 上官云明 财务总监 2015.12.23-2018.12.22- 21.77 0.18%张 祥 副总经理 2015.12.23-2018.12.22- 30.46 0.25%陶 明 副总经理 2015.12.23-2018.12.22- 52.23 0.44%三、控股股
36、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及其对外投资情况 1、 控股股东扬帆控股持有公司 40.22%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浙江扬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设立时间 2003 年 7 月 24 日注册资本(万元)5,000 实收资本(万元)5,000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杭州市滨江区信诚路 31 号 506 室 实际从事主要业务和产品及其演变情况 设立至今,实际从事股权投资、房屋租赁,未经营实业 主要业务与发行人的关系 扬帆控股持有发行人 40.22%的股份 地位和实际作用 作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扬帆控股的管理机构 报告期内与
37、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技术、人员、资金、经营场地等方面的关系及往来情况 报告期内,除曾与发行人存在资金拆借,向发行人子公司寿尔福贸易、扬帆科技租赁经营场地外,与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技术、人员、资金、经营场地等方面不存在关系。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年度 2016-12-31 2015-12-31 2014-12-31 总资产 34,844.1038,615.3234,947.24净资产 17,241.9817,120.7617,269.77项目/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营业收入 2,622.78606.471,812.52净利润 181.12-141.
38、03-673.19审计情况 未审计 经浙江之江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经浙江之江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 实际控制人 樊培仁、杨美意、樊彬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樊培仁和杨美意为夫妻关系,樊彬为樊培仁、杨美意夫妇之子。樊培仁、杨美意、樊彬分别持有扬帆控股 45.97%、25.11%、22.67%的股权,扬帆控股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40.22%的股权;樊彬持有 SFC100%股权,SFC 持有公司 21.74%的股权。樊培仁、杨美意、樊彬通过扬帆控股及 SFC 合计控制发行人 61.96%的股权。 樊培仁,男,*码:*01*,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 杨美意,女,*码:*06*,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
39、居留权。杨美意 1969 年 8 月至 1981 年 10 月,在缙云县婺剧团担任演员;1981 年 11 月至 2000 年 1 月,在缙云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工作;2000 年 2 月至 2009 年 1 月,在缙云县民政局办公室工作;同时兼任扬帆控股董事、盛地房产董事、寿尔福化学的董事、英国帆宏董事。 樊彬,男,*码:*12*,中国国籍,拥有加拿大永久居留权,现任发行人董事及总经理。 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下: (1) 寿尔福化学 设立背景及原因 从事专业的化工产品生产与销售 设立时间 1992 年
40、10 月 28 日注册资本 1,500 万元 实收资本 1,500 万元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浙江缙云县五云镇东渡桥头 实际从事主要业务和产品及其演变情况 设立至今,曾经主要从事苯硫酚等化合物生产、销售,目前无实际经营业务 主要业务与发行人的关系 与发行人不存在关系 地位和实际作用 扬帆控股中 早成立的苯硫酚等化合物生产公司,2011 年停产,目前无实际经营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技术、人员、资金、经营场地等方面的关系及往来情况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技术、人员、资金、经营场地等方面不存在关系及往来情况。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年度 2016-12-31 2
41、015-12-31 2014-12-31 总资产 2,349.672,296.52 2,585.70净资产 1,354.011,525.96 1,533.51项目/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营业收入 320.5660.76 81.74净利润 -85.10-7.56 56.88审计情况 未审计 未审计 未审计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扬帆控股,出资 1,500 万元,比例 100% (2) 丽水仁爱 设立背景及原因 拟设立从事慈善事业基金的公司 设立时间 2012 年 4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万元) 1,000 实收资本(万元) 1,000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缙
42、云县五云街道东渡桥头 实际从事主要业务和产品及其演变情况 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经营本企业自营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主要业务与发行人的关系 无实际经营 地位和实际作用 一般投资项目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技术、人员、资金、经营场地等方面的关系及往来情况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技术、人员、资金、经营场地等方面不存在关系及往来情况。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年度 截至注销日2015-12-31 2014-12-31 总资产 999.50999.50 997.25净资产 999.50999.50 997.25
43、项目/年度 截至注销日2015 年度 2014 年度 营业收入 00 0净利润 -0.092.25 -0.04审计情况 未审计未审计 未审计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扬帆控股,出资 1,000 万元,比例 100% (3) 盛地房产 设立背景及原因 湖州市的房地产开发业务 设立时间 2014 年 3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万元)500 实收资本(万元)500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雉城街道五峰路 251 号 实际从事主要业务和产品及其演变情况 设立至今从事房产开发销售业务 主要业务与发行人的关系 与发行人不存在关系 地位和实际作用 计划从事湖州市的房地产开发业务 报告期内与发
44、行人在业务、资产、技术、人员、资金、经营场地等方面的关系及往来情况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技术、人员、资金、经营场地等方面不存在关系及往来情况。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年度 2016-12-31 2015-12-31 2014-12-31 总资产 32,824.3232367.04 31,482.20净资产 137.99292.86 750.13项目/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营业收入 4,350.423252.18 3,865.41净利润 -377.48-457.19 -307.91审计情况 未审计 未审计 未审计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扬帆
45、控股,出资 1,750 万元,比例 87.5%;徐海波,出资 250 万元,比例 12.5% (4) 仙都房产 设立背景及原因 受让取得控制权,樊培仁先生看好井冈山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设立时间 2003 年 12 月 4 日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实收资本 2,000 万元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金都花园 实际从事主要业务和产品及其演变情况 房地产开发 主要业务与发行人的关系 与发行人不存在关系 地位和实际作用 一般投资项目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技术、人员、资金、经营场地等方面的关系及往来情况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技术、人员、资金、经营场地等方面不存在关系及往来情况。 主要财务数据 项目/年度 截止注销前 2015-12-31 2014-12-31 总资产 586.312,278.07 2,291.70净资产 -431.381,215.00 1,227.07项目/年度 截止注销前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营业收入 31.460.00 0.00净利润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