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民法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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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语源近现代民法传承自古代罗马法上的市民法(jus civile)。法国大革命以后,“市民”被理解为“公民”。所谓民法,即是适用于全体人的法,是一个无等级社会的法。我国民法的语源 民法一语,典籍无所本,清季变法,抄自东瀛,东瀛则复从拿翁法典之droit civil,译为今称。梅仲协民法要义依通说,中国“民法”一词移译自日本,系日本学者津田真道自荷兰语(brgerliche Recht)译来。在日本明治维新后制定民法典时,转译法语(droit civil)而第一次以汉字定名为“民法”。我国清末时期,聘请日本学者松冈义正等人起草民法,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民法

2、一词遂为我国采用。二、民法的分类与含义(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1、形式意义的民法是规定于一部法典内的体系化的民法基本规范,即民法典2、实质意义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我国存在实质上的民法。(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广义民法:与“民商合一”体例相联系,与“私法”同义狭义民法:与“民商分立”体例相联系,为“私法”之一部(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我国是具有法典化传统的国家。因此,制定编纂一部民法典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走向。目前,我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正在进行当中。(四)民法学上的民法民法通则第2条:“民

3、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民”: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自然人”:是在自然状态之下而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人。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一)平等主体:指在相互关系中彼此均以社会普通成员身份出现的个人和团体。u 特点:地位平等、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等价有偿 不论其财产多寡、政治身份高低或存在其他各种差异,均具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相互之间没有服从和被服从关系。这里的平等仅指形式上的平等,即法律地位的平等、机会的平等、资格的平等。(二)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

4、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财产:人体之外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可得支配的事物。 有形财产:物(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能满足人类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无形财产:著作、专利、商标、商号、商业秘密等u 财产关系包括:1、财产所有关系(静态财产关系,与生产、消费相关):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动态财产关系,与交换、分配相关):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商品交换关系、投资关系、劳动关系、继承关系、抚养赡养关系及捐赠关系等。【案例】案情:原告:某商场;被告:某商业局某商场是1994年成立的集体所有

5、制商业单位,隶属于该县商业局。1998年11月,商业局举行职工先进表彰会,从商场购买石英钟、手表、电熨斗、毛巾被等作为奖品,价款共计18000元。商业局经办此事的办公室主任对商场经理说,因商业局最近开支较大,所以此项货款要到明年3月支付给商场,商场经理表示同意,但到了1999年4月,商业局仍未付款,且从未提起此事。5月初,商场派会计索要几次未果。7月商业局作出决定并通知商场:奖品货款18000元由商场自行消化,双方不再结算。此事在商场职工中反响强烈。9月商场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责令商业局付款,而商业局则以该纠纷系上下级单位内部纠纷,且商业局已对此事作出处理为由拒绝应诉。问题:法院应

6、否受理该案?分析与结论: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商场与商业局之间发生的关于货款给付的关系是否属于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作为地位独立的两个法人,他们有着各自的经济利益。本案中他们是地位独立、平等的买卖双方,而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与下级。买卖双方基于买卖这一民事活动产生了各自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因此,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法院应当受理此案。法院受理本案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通知商业局到庭应诉,但商业局不应诉,为此法院缺席判决商业局支付所欠某商场货款18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判决下达后,商业局以其与原告的纠纷系上下级单位内部的纠纷不应由法院审理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案应属平

7、等主体之间的财产纠纷,受民法调整,一审法院受理并对本案作出判决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一)含义人身关系,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人格关系:人格是人的主体要素(1)自然人的人格要素 a、物质要素:生命、身体、健康 特点:出于自然,不可取舍b、精神要素:姓名、肖像、自由、名誉、隐私等 特点:即基本精神要求,取决于社会生活条件(包括伦理和道德),随社会生活条件变化而变化(2)法人的人格要素:a、物质要素:组织、财产b、精神要素:名称、名誉2、身份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身份关系主要是亲属、监护关系。(二)特征:1、以人身为客体。

8、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2、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 人身利益包括身体安全、人格尊严和亲属和睦等。u 某些人身权(如法人名称权)的行使,可获得财产利益。3、人身关系体现的人身利益具有专属性,一般不得任意转让或抛弃。第三节 民法的特点一、民法是权利法u 权利,是人们为了自身利益而受法律保障之活动空间或称行动自由。u 权利有三个要素:1. 权利的核心是利益;2. 权利的内容是一定范围的行动自由;3. 权利的保障是国家暴力。4. 民法之所以是一部权利法,是因为:1) 民法的精髓是人权和自由,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私权神圣”。换言之,民法是一部权利宣言书。 u 私权神圣包括:人格权神圣、财

9、产权神圣和契约神圣。 2) 民法规则是以权利为其结构的主要线索。民法体系是由民事权利按照位阶的不同组织起来“金字塔”型权利模式。处于顶端的是总概念:民事权利。 3) 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民法以权利为本位。义务是为实现权利而设定的。权利主体可以通过抛弃权利的方式来免除义务主体的义务,但义务主体则不能通过免除自己的义务来消灭权利主体的权利。二、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u 私法学说的起源 公法和私法在观念上的划分最初起源于罗马法。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在学说汇纂中根据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 公法“有关罗马国家的稳定” 私法“涉及个人的福利” 公法、私法在立法上的分离则始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10、,其社会基础是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立。u 认识民法是私法的意义第一,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 第二,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第三,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三、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为司法裁判提供了一套基本的体系、框架、规范和术语。力求通过法律的制定使整个司法过程处于法律的严格控制之下。四、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 民法采任意性规范表明了国家意志对个人意志的充分尊重。 民法规范的任意性在合同法中体现得最为典型。对于民事纠纷的处理,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可以选择诉讼、仲裁、调解和协商的方法加以解决。u 民法与商法 相同:同属私法;调整对象平等性;某些

11、原则同一性(诚实信用、意思自治)区别民法商法产生基础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价值追求公平、利益平衡效益、保护营利历史发展古罗马法中世纪商人习惯法规范性质民族性、固有性国际性、多变性调整对象财产与人身关系商品经济关系立法模式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民商合一:制定一部法典将其统一适用于各种民商事活动,不再单独制定一部民法典。民商分立:严格区分民法与商法,在民法典外要制定单独的商法典。法国、德国、日本采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瑞士、意大利等采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u 我国民事立法采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即民法统一调整社会商品经济关系,商事法规本身不可能组成部门法体系,只能适用民法的总则。第五节 民法的体系一、民法的立法规范

12、文件体系1.民事基本法: 民法通则2.民事单行法(具体规定民事法律关系某一方面内容的法律):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3.民事特别法(规定特定的民事制度):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土地管理法总则:概括规定主体法律行为 代理诉讼时效分则: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亲属继承民事责任二、民法的法理逻辑结构法律规范总体规定对象、方法、基本原则、适用等假定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处理法律关系人格权、物权、债权、亲属、继承制裁法律责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一、法律1、宪法2、民事法律我国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

13、、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知识产权法商事特别法3、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二、行政法规1、国务院制定条例、规范2、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制定法规3、国务院各部门制定行政规章三、对法律的有权解释立法解释:法律的立法解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行政法规的立法解释由国务院负责。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四、习惯法:习惯法是民众对于惯常性做法的法的确信u 民事习惯作为法律渊源的条件:1、须有习惯的事实;2、须有为法的意思,即社会一般成员确信其具有法律效力而自觉遵守;3、须无法律明确规定;4、须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五、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在时间上的适用

14、范围、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和对人的适用范围。(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包括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与是否有溯及力的三个方面。生效时间:法律明确规定或者法规颁布之日(民法通则87年1月1日生效)失效时间:自然失效、新法取代旧法、修改并重新公布实施的民事规范溯及力:法律规范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原则上民事法规的效力及于制定机关管辖的领域。1、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等中央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民事规范,适用于我国的一切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以及按国际法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领馆、我国船舶或者航行于国境外的船舶、飞机等。2、凡属地方各级政权机关制定颁布的民事规范,

15、只在该机关所辖的行政区划内发生效力。法院处理跨地区的民事案件,需要适用地方法规时,应以发生地的规范为依据;地方法规与全国性法规相冲突的,适用全国性法规。(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1、依“属人主义”原则,凡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应适用我国法律。2、依“属地主义”原则,凡在我国领域内从事民事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无论是否具有我国国籍,均应适用我国法律。3、例外情形:(1)我国公民居住在国外的,除依照我国民法和国际条约适用我国法律的,应该适用住在国法。(2)依照国际法或者国际惯例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公民,除其自愿适用我国民法外,我国民法对其没有效力。4、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属于国际私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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