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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泸州工程项目部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一 违章分类(一) 违章定义:在电力生产工作中,凡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标准及正确的安全作业习惯,而构成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称之为违章。(二) 违章现象分为四类: 作业性违章, 装置性违章, 指挥性违章, 管理性违章.(三) 从违章者本人的安全技术素质与思想,心理,习惯等角度,违章可分为偶然性违章和习惯性违章。 1、偶然性违章是指:由于缺乏安全知识或心理,身体,客观环境的意外诱发的不安全工作行为。 2、习惯性违章是指:由于固守旧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而违反安全工作规程的工作状况。二对违章的管理(一)反作业性违章1、 作业性违章:指在
2、电力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以及巴蜀公司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及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作业性违章的主体是直接作业人员和作业负责人。2、 各级领导、管理人员要树立“爱护员工、保护员工”的理念,教育员工正确认识作业性违章的危害性,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反作业性违章工作重点是防止触电、防止高空坠落。3、 各级领导要了解掌握下列作业性违章者的心理状态,及时进行教育和监督:(1) 不信规程信经验,认为违反安全规程也不会造成事故;(2) 口头上承认安全规程重要,但无人监护时往往随意作业;(3) 图省力、嫌麻烦、贪图方便、沿袭旧的不良习惯,导致违反安全规程;(
3、4) 因赶工期,贪图“快”、“捷”的念头导致忽视安全,自觉不自觉违反安全规程;(5) 因事先准备不充分、仓促作业而违反安全规程;(6) 因配合不好、交代不清、作业者想当然而造成违反安全规程;(7) 因工作简单、分散、零星,作业者怕麻烦,违反规程制度;(8) 因作业前情绪不好或心猿意马而违反安全规程;(9) 长时间不良的习惯做法,导致不适应安全规程的约束而违反安全规程;(10) 作业者素质不高,不了解安全规程,不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自我防护能力不强,不自觉地违反安全规程;(11) 工作负责人违反安全规定,直接参加工作班作业;(12) 在重大技改工作中,技术方案考虑不周,违反有关分公司反事故措
4、施规定,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4、 反作业性违章,应实行分层负责,分层考核,一层保一层,一层考核一层,每一层都要有人负责。(1) 工作负责人(小组负责人)、安全员、操作监护人等,应对作业人员、操作人员的违章负责查禁和考核;(2) 班组长负责对班组人员违章的查禁和考核;(3) 分公司经理(副经理)、技术专工、安全专工对本分公司人员的违章进行查禁和考核,每天应对生产、检修、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队(值)长进行考核;(4) 专责技术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对作业性违章进行监督、检查并考核;(5) 由于分公司领导组织反违章工作不力,违章现象屡禁不止、重复发生,由安全监察部考核该分公司领导、专责技术人员
5、和反违章小组成员;(6) 任何人发现作业性违章行为都有立即制止的权利和责任,对严重违章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汇报有关领导和分公司处理。5、 各级安全网人员要把反作业性违章中的习惯性违章作为日常安全监督的重要内容,坚持常抓不懈,并监督各级领导对反违章工作分层,分层考核。(二) 反装置性违章1、 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国家、行业、公司有关规定、反事故措施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而存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装置性违章的主体是设备经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查禁装置性违章是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和安监人员的安全职责,是深入现场巡回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三)
6、反指挥性违章1、 指挥性违章: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设计、施工负责人,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指挥性违章的主体是生产指挥人员。2、 指挥性违章的主要表现:(1) 不按照规定进行指挥各级领导不按照国家、行业、巴蜀公司、工程公司和本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进行指挥;组织未经培训、未经考试合格人员参加电力生产工作。(2) 该进行指挥的不指挥不能针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薄弱环节制定有关措施;对各种违章现象不制止、不考核;对设备、设计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指挥安排消除;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拍板、不指挥,等上级人员拿出工作意见。(3
7、) 不该指挥的插手指挥职责范围不清,凭兴趣插手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越权管理,代行下属人员的指挥权。3、 查禁指挥性违章的责任:(1) 查禁指挥性违章,安全保证体系与安全监督体系人人有责;(2) 各级领导发现下级违章指挥应立即制止;(3) 任何人接到违章指挥的命令应拒绝执行,并报告或越级上报安全监察部;(4) 监审、人事、工会等分公司要经常收集群众对违章指挥的反映,并在反违章领导小组会上提出意见并监督处罚的执行情况。(四) 反管理性违章1、 管理性违章:从事发电生产工作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国家、行业、巴蜀公司、工程公司和本公司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不结合本公司、本分公司实际制定有关规程
8、、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管理性违章的主体是负责制定和落实规程、制度的管理人员。2、 管理性违章的主要表现:(1) 发电生产规定、制度不健全 不及时贯彻国家、行业、巴蜀公司、工程公司和本公司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不结合实际落实到施工、生产工作中去; 设备已投入运行,仍未制定有关运行、检修、维护规程制度和相关系统图、逻辑图、二次图。(2) 发电生产规定、制度等不符合实际 制定的“反措、安措”计划不符合现场实际、不可操作或没能落实电力生产的“二十五项反措”要求; 制定的标准低于行业标准;制定的管理制度、办法低于公司有关分公司规定; 设备、系统变更后相应的规程、制度、操作票等资料没有做到及时更改
9、。(3) 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制度执行 对违章不制止,不按照规定采取管理措施; 不能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分管区域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不能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的例行工作; 安全生产各种措施、计划资金不落实;违章使用临时工;不能及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3、 反管理性违章的责任:(1) 管理性违章的责任者主要是生产、技术管理人员;(2) 查禁管理性违章,应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生产技术管理体系,明确管理岗位和责任,并检查每个管理岗位工作质量。制定管理岗位的各种标准和管理制度,按标
10、准要求安排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岗位的考核制度;(3) 安全监察部及各分公司安监人员负责监督查禁管理性违章和考核。三、对违章的考核(一) 反违章管理应实行违章责任追究制,对违章当事人及其上级主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对负有监督、监护、检查、验收不到位的责任进行追究。(二) 分公司鼓励员工自主开展反违章工作,分公司员工主动查处违章并及时纠正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处罚标准。(三) 违章行为实行分级处罚:班组长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分公司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及违章者所在班组长;分公司领导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及违章者所在班组负责人;上级公司领导和处室查出严重违章或公司明确禁止的违章,分公司将对违章者及违章者所在
11、分公司负责人加重进行处罚,并在公司内进行通报。(四) 因违章导致事故者按巴蜀公司和工程公司相关条款进行处罚。违章未构成事故者,根据违章情节轻重,对违章责任者给以经济处罚、岗位培训、降低岗级和内部待岗的处分。(五) 未按规定到位监督、检查、监护人员对发生的违章现象制止不力,应负同等责任。(六) 违章处罚标准1、 发生一次指挥性违章,处罚违章者300-600元/次。2、 发生一次管理性违章,处罚违章者和所在分公司领导300-600元/次。3、 发生一次作业性违章,处罚违章者200-800元/次。4、 对装置性违章,不按计划如期完成整改的,每处处罚责任分公司300元。5、 对各类违章的联责处罚,每次
12、不低于200元。(七) 反违章奖励1、 发现、制止或抵制违章,直接避免了设备事故和人身事故发生者,给予1000元以上奖励;2、 对制止或抵制违章指挥的人员,给予300-1000元奖励;3、 员工相互监督、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者,每次给予不少于200元奖励;4、 对积极主动消除装置性违章的分公司,给予2000-10000元奖励。附件A:常见典型违章事例附件B:习惯性违章事例附件A 常见典型违章事例一、作业性违章(一) 防触电类1、 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2、 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3、 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4、 防误闭锁
13、装置解锁钥匙未按规定保管使用;5、 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工具;6、 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要求;7、 设备检修,不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8、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参加检修工作,不进行监护或离开检修现场不指定代理人;9、 跨越安全围拦或超越安全警戒线;10、 使用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不戴绝缘手套;11、 电气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12、 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结束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13、 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时,安全距离不够或无监护;14、 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无人监护。(二)
14、 防高处坠落类1、 高处作业未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2、 焊工不使用防火安全带;3、 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4、 沿绳索攀爬脚手架、竖井架等;5、 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工作或休息时倚靠栏杆或在栏杆脚手架上坐立;6、 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属设施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7、 搭乘载货吊笼;8、 站在石棉瓦、油毡、苇箔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9、 借助栏杆、脚手架、瓷伴等非起吊设施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起吊物件;10、 使用未按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11、 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12、 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13、 在雷
15、雨、暴雨、浓雾、六级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作业;14、 登杆前未认真检查爬梯、脚钉是否齐全完整;15、 高处作业不戴好安全帽;16、 穿破底鞋或带铁掌的鞋进行登高作业;17、 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三)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份害1、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规范:2、高空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物件,或高空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3、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4、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起吊未经验收合格的预制构件;5、在组装铁构件与构架时,将手指伸入螺孔进行找正;6、层面板、联系梁串吊时,未采取可
16、靠的安全措施;7、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8、不执行起吊措施,设备超载运行或偏拉斜吊或吃力不均;9、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物下方通过或停留;10、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11、在抓土(煤)机工作时,进入抓斗工作范围;12、不走通行道,跨越皮带或在皮带上站立;13、跨越输煤机、卷扬机等运转设备的钢绳;14、运输同械未停稳或挪动时,人员上、下传递物件;15、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拦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16、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17、启动运输
17、机械,没有进行联系,也没有启动警告铃;18、用吊头、抓头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19、转动设备停运检修,未覆行工作票手续和未采取防止误启动的措施;工作结束后未会同值班人员一起检查、确认工作人员撤离现场子便启动设备;20、脚手架上堆的超过其承载能力;21、起重工作没有纺一明确的指挥信号;22、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23、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24、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裤头、背心、裙子等,女同志未将辫子或齐肩发盘在工作帽(安全帽)内。(四)防火防爆类1、未接受爆破培训的人员从事爆破工作;2、在易爆
18、、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及穿带铁打的鞋;3、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氢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4、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5、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6、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7、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8、在密闭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9、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人员站在焊接堵头对面或法兰侧面。锅炉启动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继续作业;10、进入炉膛、汽包、油罐及其它储存化学药品、隋性气体的容器前,没有进行充分的通风;11
19、、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或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12、未采取措施即对盛过油的空器施焊;13、未严格按规定要求存放炸药、雷管,无专人保管,领退料手续不严格,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普通仓库内;14、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检查试验;二、装置性违章(一)防触电类1、高压开关室的门不能从内部打开;2、现场低压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高压配电装置带电部分对地距离不能满足规程规定;3、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4、地线、零线的连接使用缠绕法,未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方法;5、变电站构架爬梯、刀闸操作反手抱箍、低位旋转探照法外壳没有直接接地;11OKV及以上钢筋混凝土构架上的电气设备金属
20、外壳没有采取专门覆设的接地线;6、电气防误闭锁装置不齐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7、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二)防高处坠落类1、脚手架使用前未进行验收,或使用的脚手架不合格;2、设备、管道、孔洞无牢靠的安全网;3、高处危险作业区下方未装设牢靠的安全网;4、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5、夜间高处作业或炉膛内作业照明不足;6、临时爬梯材质不符合要求,挂靠不牢;7、高建筑物临空面没有栏杆;8、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指示红灯;9、厂房和其它生产场所吊装口四周无固定栏杆;10、登高工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试验。(三)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类1、立体交叉作业无严密
21、牢固的防护隔设施;2、高空作业、起重作业、深沟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现场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或警戒装置;3、脚手架未按规搭设;4、起重机械制动、限位、信号、显示、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5、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经试验,或存在缺陷;6、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拦杆或挡脚板;7、设备、管道、孔洞无盖板或挡脚板;(四)防火防爆类1、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且无警示标志;2、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之间的距离不满足防火规程的要求,无避雷设施;3、制氢站、储氢瓶房、燃油泵房、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区内未装设防爆型电源开关及设备;4、氧气瓶、乙炔瓶、氢气瓶及其它隋性气体、腐蚀 性气体瓶
22、等,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识;5、进入易燃、易爆区的车辆无防护罩;6、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头渗漏油;7、现场无畅通的消防通道;8、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配置消防水龙带;9、调度、办公楼及其他场所消防设施不符合有关消防规定;10、使用中的氧气瓶、乙炔瓶安全距离少于8米。三、指挥性违章(一) 允许、批准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二) 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重大项目没有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学习步组织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三) 未办理完工作许可手续,做完相应安全措施,就允许工作人员从事电力生产工作;(四) 工作票上的安全措施与实际不符,或安全
23、措施不完善,不能保证从事工作人员、设备安全;(五) 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六) 违反规程规定,越权指挥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七) 允许批准购置未经国家权威分公司鉴定和检验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八) 设备故障或异常运行后,领导者不组织进行分析,就毫无根据的下达处理意见;(九) 领导者职责范围不清,凭兴趣插手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或代行下属人员的指挥权;(十) 对设备、设计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指挥实施对应措施。四、管理性违章(一)已运行的设备没有运行、检修规程;(二)没有按规定对现场规和制度进行复查、修订、公布、印发;(三)没有按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四)
24、制定规定、制度,不符合实际,不具体,操作性不强,起不到指导生产管理的作用;(五)对各类装置性违章不及时组织消除;(六)设备变更或系统改变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及时进行修改,会导致生产人员仍按原来规定执行出现不安全事件;(七)不按规定,自行变更设计;(八)工程结束后,未按规定提供正确的竣工图纸;(九)对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措施,不能按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十)不能按规定组织开展季节性安全检查;(十一)不能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自查评价自查评工作,查出的问题不制定整改措施计划,不组织消除;(十二)不能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
25、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十三)不能落实公司安全工作规定中的例行工作;(十四)没按规定及时公布或调整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十五)不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设备检修、运行规程和管理制度,不能有效地组织落实各项制度;(十六)不按规定制定反事故技术、安全措施,不制定现场工作的安全措施;(十七)制定规程、制度、措施不符合现场实际,使用中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处理地延误或扩大了事故;(十八)上级下发的文件、规定及信息 不能及时传达和布置,不能按时间和标准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十九)不能对工作进行总结,找出薄弱环节,制定措施,改进工作;(二十)国家、行业、公司新颁布的规定
26、和反事故措施没有落实到工程设计中去;(二十一)工程调试、试验项目遗漏;交接验收项目不全。附件B习惯性违章事例一、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二、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电气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三、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的电气工具;四、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不包括Gls等无法进行验电设备),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要求;五、设备检修,不按规定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六、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实施前允许工作人员作业或不向工作班成员交代工作内容和安全措施;七、电气设备检修,时停送电;八、设备检
27、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未采取可靠措施就进行试车工作;九、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无临护;十、在地下维修室、沟通和金属容器内工作,使用非安全电压照明、无人监护;十一、不按规定使用相应的安全工器旧货进行操作;十二、使用金属外壳电动工具不接地,不装漏电保护器及不戴绝缘手套;十三、高空作业不按规定扎安全带,进入生产(施工)现场未佩戴安全帽或不确佩戴安全帽;十四、高空作业搭设的脚手回不符合安全规定;十五、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工器具、起重工器具不合格或不进行定期试验;十六、盲目决定设备带病、超出力运行或让员工冒险作业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十七、制
28、定的规程、措施、制度等不健全或与实际不符,使用中导致事故发生或延误事故处理;十八、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不加设明显标志并及 时恢复;十九、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管道等起吊物件;二十、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他工作,不按规定运行中更换碳刷;二十一、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铁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二十二、搭乘载货吊笼或用吊头、抓斗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二十三、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需要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二十四、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
29、砂转轮、车床不戴 护目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二十五、未接受爆破培训的人员从事爆破工作;二十六、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穿带钉的鞋等;二十七、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氢油管道动火的措施;二十八、在氢、油区使用铁刷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二十九、未覆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三十、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或进行其它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或监护人员数量及所处位置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规定;三十一、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人员站在焊接堵头对面或法兰侧面;锅炉起动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继续作业;三十二、水上工作不佩戴救生设备、没有其它救生措施;三十三、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三十四、使用资质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三十五、安排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三十六、特殊岗位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未按规定正确着装;三十七、未经批准,解除运行设备连锁、报警、保护装置;三十八、进入易造人员窒息的环境或区域工作未采取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