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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法律的一般原理1、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第五节 法律的要素、渊源和分类1、法律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元素或基本成分。法律的三要素: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2、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3、法律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4、法律的分类:1)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
2、规范性文件。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又称习惯法。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3)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4)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5)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6)公法和私法7)法系
3、:大陆法系: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英国法系: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也称普通法系。5、禁止性规范:指规定人们不得为某种行为的规范。6、义务性规范:指规定人们必须一定行为的规范。7、授权性规范:指规定人们自行抉择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规范。第二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1)遵循宪法的原则(宪法的原则是党和国家在主义初级阶段奉行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2)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3)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原则;4)科学和合理的规范社
4、会关系的原则;5)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的原则。2、法律的立法程序:1)法律案的提出; 2)对法律案的审议; 3)法律案的表决; 4)法律案的公布。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2)法律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4)国务院的部门规章 5)军事法规和规章 6)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 (法规由人大、规章由人民政府制定)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9)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10)国家认可的习惯11)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4、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原则: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必须遵守法律、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
5、为准绳。3)正确掌握各种规范性文件相互关系的原则。5、违法: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违法要件:1)违法的客体2)违法的客观要件3)违法的主体4)违法的主观要件6、法律责任: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法律责任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第三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1、社会主义法制基本要求:1)有法可依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2)有法必依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3)执法必严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条件。4)违法必究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保证。2、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
6、础;(论述)P84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3、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1)对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的作用。 2)对社会主义法律遵守的作用。3)对清除法律意识的作用。4、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渐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5、依法治国的必要性:1)依法治国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需要。 2)依法治国是扩大社会主
7、义民主,实现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3)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6、实现法治必备的条件:1)维护法律的极大权威。2)完善法律体系。3)强化民主法治。4)坚持依法行政。5)保障公正司法。6)搞好法律监督。第四章 宪法1、宪法特点:1)内容方面的特点2)效力方面的特点3)制定和修改程序方面的特点。宪法的概念:宪法是集中反映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确认和保障该国民主制度的国家根本法。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1)
8、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不以任何制度为依据,它一经确立之后,就成为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貎。4、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诸多因素:1)从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情况来看。 2)从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发展情况来看。 3)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需要来看。 4)从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来看。5、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各民族的历史特点和现实状况提出的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6、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主义性质:1)公民权利的
9、广泛性。 2)公民权利的真实性。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7、宪法实施的保障:1)宪法自身对宪法实施的保障: 2)普通法律的保障。 3)党的领导是保证宪法实施的关键。第五章 行政法1、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3、行政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相比的特点: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或者根据法律的授权代行某种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2)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往往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为根据。3)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往往可以直接运用国家强制
10、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接受制裁。4)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争议,通常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予以解决。4、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按其方式可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5、行政处罚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原则5)监督制约原则6、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和行政法规都可以设定行政处罚,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7、行政司法与行政执法的
11、区别:1)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是执法的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在行政司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则处于争议双方之外的裁决人的地位。2)行政执法适用一般的行政程序,而行政司法适用的则是一种准司法程序。8、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关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司法活动。第六章 民法1、民法的基本任务:2、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 3)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4)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 5
12、)国家和社会利益原则: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他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从出生至死亡时止。4、宣告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5、宣告死亡: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均可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他死亡。6、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1)年满18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4)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
13、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纯收入合法。7、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8、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的实质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9、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10、财产所有权内容:1)占有:指所有人对财产的事实上的控制或管领。 2)使用:指依财产的性质或用途作营利的或非营利的经营或利用。 3)收益:指就该财产收取天然的或法定的孳息。 4)处分: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财产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11、共
14、有:指对同一项财产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制度。12、按份共有:指多数人各按其应有的份额或比例,对同一项财产拥有所有权的情况。13、共同共有: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或在共有关系解除前不能确定各人应有份额的一种共有关系。典型:夫妻共有财产14、相邻权:不动产的相邻人在相邻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15、著作权:称版权,作者或其他主体对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依照法律所享有的权利。保护期: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16、专利权:指对某方面发明创造成果享有一种独占的利益。 专利权客体的发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保护期: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5、/10年。17、商标权:指商标注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保护期:10年。18、合同的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格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19、担保的方式:1)保证:以第三人以其信用,担保债务履行的一种法律行为。2)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丧失返还定金的请求权;收取定金一方违约,则应加倍返还定金。3)抵押权:不转移供作担保的财产的占有,而仅将财产供作债务履行的担保。4)质权。(质权与抵押的不同之处:抵押不转移占有,质押转移占有。)5)留置: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债务人不履
16、行其义务时,债权人得留置其财产。20、不当得利:凡无法律上的根据致他人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的,称为不当得利。21、无因管理:又称无委托的事务管理,指既无约定,又无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其支出的费用及劳务,得请求受益人支付所构成的债权债务关系。22、结婚的条件:1)符合一夫一妻制度; 2)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 3)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23、在我国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24、收养关系一经成立,便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发生养父母子女关系. 收养关系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解除.25、继父母子女关系:只有在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间,其权利义务关系才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
17、规定.26、继承范围: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妺、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在同一顺序中,有两个以上继承人时,他们的继承份额一般应该均等。27、一般诉讼时效期:2年。特殊诉讼时效期:1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期:4年。第七章 商法1、商法的存在形式和调整范围:1)形式上的商法是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所制定的商法典。如德国、法国、日本、比利时等国的商法典2)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2、商法的单行法部门:1)商业登记法。 2)公司法。 3)证劵法。 4)破产法。 5)保险法。 6)海商法。 7)票据法。 8)期货交易法
18、。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4、有限公司最低限额: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50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50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30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10万元。5、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2)最大诚信原则6、票据特征:1)文义性 2)要式性。 3)无因性。 4)流通性。7、出票: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8、背书: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
19、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单的票据行为。9、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10、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11、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第八章 经济法1、税法:调整国家通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的税收征纳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2、税法的构成要素:1)纳税主体 2)征税对象。 3)税率。 4)税种税目、纳税环节、减税免税、纳税期限、违章处理。3、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20、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4、侵犯商业秘密手段: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5、争议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章 刑法1、刑法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法律无明文规定者不受罚。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罪刑相
21、当原则:2、刑事责任年龄:1)未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负刑事责任。 3)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4、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5、过失犯罪分: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6、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
22、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因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7、正当防卫具备条件:1)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3)必须是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才能实行防卫。4)防卫不能过当。(至于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则属于正当防卫而非防卫过当。)8、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9、紧急避险具备条件:1)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
23、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危险而采取的。 2)必须是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 3)必须是不得已而采取的。 4)紧急避险不能过当。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因避免本人的危险而实行紧急避险。10、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11、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12、犯罪既遂: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13、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14、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1)主犯: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在共同
24、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2)从犯: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3)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4)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教唆犯具备条件:1)在客观方面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2)在客观方面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应从重处罚。被教唆的人没犯罪,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法1、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合法性审查原则: 3)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行政损害赔偿责任原则:2、级别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重大、复杂的程度,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中级
25、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1)发明专利权、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3、地域管辖:指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被告:指原告诉称其具体行政行为为违法,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由受诉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政机关。 如何确定被告的规定: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未经申请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26、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第十三章 国际法1、国家应具备四要素:1)有定居的居民2)有确定的领土3)有一定的政权组织4)具有主权。2、国家的权利:1)基本权利:a、独立权 b、平等权 c、管辖权 d、自保权。 2)派生的权利。3、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指一国在民事法律关系方面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同
27、等的待遇。4、引渡:指一国把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5、庇护:指国家对于因外国当局通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许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第十四章 国际私法1、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基本、最主要的规范,它是在调整或处理涉及两个以上国家(法域)的法律的民事关系或民事争议时,指定应适用其中哪一个国家(法域)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则。2、反致:指甲国法院依本国的冲突规范,确定有关民事关系应适用乙国法,但乙国的冲突规范却规定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结果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判决了案件的情况。 P5173、转致:指甲国法院依本国的冲突规范,有关民事关系应适用乙国法,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则应适用丙国的实体法,结果法院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判决了案件的情况。4、法律规避:指当事人故意制造另一个连结点,以避开依有关冲突规范指定本应适用的国家的强制性法规,并取得自己所希望的准据法的适用,从而获得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关系的成立或确认的脱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