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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七章 资产管理业务(恪ke)第一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种类及业务资格。一、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及种类。根据2003年12月18日证监会令第17号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试行办法)。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的行为。(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一种业务。(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三)为客户特定目的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二、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一)
2、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条件。(二)证券公司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应提交相关资料。(三)其他要求。第二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要求一、资产管理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守法守规、(二)公平公正、(三)资格管理、(四)约定运作(五)集中管理、(六)风险控制。二、证券公司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规定。(再看一次)第一、第二: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第三: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第四、第五:证券公司参与1个集合计划的自由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5%。第六、第七、
3、第八、第九、第十。三、客户资产托管第三节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一、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城市守信。(二)健全制度,规范运作。(三)投资风险,客户自担。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一)客户准入及委托标准。(二)尽职调查及风险揭示。(三)客户委托资产及来源:客户委托资产可以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证券公司发现客户委托资产涉嫌洗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四)客户资产托管。(五)客户资产独立核算与分账管理:证券公司
4、、资产托管机构、第三方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委托资产部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六)客户资产管理账户。专用证券账户应当以客户名义开立,客户也可以申请将其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专用证券账户名称为“客户名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专用证券账户进行标识。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就客户授权证券公司开立、使用、注销、转换专用证券账户事宜作出明确约定。证券公司应当自专用证券账户开立之日起或账户注销后3个交易日内报交易所备案。证券公司应当在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失效、被撤销、解除或者终止后15日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申请注销专用证券账户,或者根据客户要求,代理客户向证券登记机构申请将专用证券
5、账户转换为普通证券账户。客户应当予以协助。(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八)投资管理情况报告与查询:证券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客户提供对账单,说明报告期内客户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九)业务档案管理: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合同、客户资料、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三、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再看一次)(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证券业协会指定的合同必备条款。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客户所持有证券的权利与义务。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客
6、户书面委托证券公司行使权利的除外。客户可以授权证券公司或者资产托管机构查询账户情况。五、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一)专门、独立的业务运作。(二)合理、有效的控制措施:证券公司应当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在研究、投资决策、交易等环节采取有限的控制措施。(三)独立、客观的投资研究。(四)科学、严密的投资决策。(五)完善的交易控制体系。(六)合理的规模控制。(七)完备的合规检查。(八)科学的风险评估。(九)严格的核算和报告制度。(十)建立授权管理与问责制。第四节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一、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根据试行办法
7、、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一)内部控制。同一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由财务部门专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清算由结算部门负责。(二)推广安排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经核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严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级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及推广机构应当明确对客户的后续服务分工,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协议、客户明细、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三)投资风险承担和证券公司资金参与。(四)登记、托管与
8、结算: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的结算模式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结算业务。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算的最终交收责任。证券公司应当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并由托管机构进行复核。(五)席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债券,不得用于回购。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前5个工作日通过上海交易所网站会员会籍办理系统(简称“会籍办理系统”),完成部门信息的填报和专用交易单元变更的手续。(六)投资组合。证券公司应当在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之日起6个月内,使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合同的约定,不符合约定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
9、整。(托管银行、交易所)应当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进行监控。(七)流动性要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管理计划的情况,保持适当比例的现金、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或者其他高流动性短期金融工具,以备支付客户的分红或退出款项。(八)信息披露与报告。管理计划运作后,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一次管理计划的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以内,按照实行办法的规定对管理计划的运营请款单独进行年度审计。(九)费用。二、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与批准程序。(一)申报。(二)受理。(三)审核。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四、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一)前
10、言、(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三)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四)委托人情况、(五)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时的特别约定(六)集合计划账户管理、(七)集合计划资产托管、(八)集合计划费用(九)投资收益与分配(十)集合计划信息披露、(十一)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十二)委托人推出情况、(十三)集合计划的终止、(十四)不可 抗力与免责、(十五)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十六)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条件。五、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中证券公司及客户的权利与义务。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由证券公司代表客户行使管理计划所拥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应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合同中约
11、定。(一)客户的权利。知情的权利: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等作出详细说明。同时,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保证客户能够按照管理计划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二)客户的义务。 第五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行为与风险控制一、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所禁止的行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开展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二、资产管理业务的粉线及其控制。(一)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资产管理业务存在较大的风险。其风险种类和表现形式与自营业务的风险基本相似,主要有以下几种:(合规风险、市场风
12、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二)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的控制。第六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一、监管职责。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试行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会顶,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引。二、监管措施。证券公司应当按季编制资产管理业务的报告,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5日内,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资产管理业务(合规检查年度报告、内部稽核年度报告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并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交易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提供,并报送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应当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账户的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按照(交易规则和会员管理规则)处理,并报告证监会。三、法律责任。(一)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再看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