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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TIANJIAN TECHNOLOGY CO., LTD. (四川省成都高新区科技孵化园 9 号楼 B 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二年三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 2020 年 3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
2、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箭科技”、“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
3、配方案 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5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下述滚存利润分配原则:本次发行前公司累积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后的各自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并拟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具体方案制订过程中,董事会应充分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以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监事及公司高
4、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集公众投资者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电话、传真、邮箱等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提供便利。公司在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与调整机制 公司
5、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就有关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调整做专题讨论,并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方案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与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须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审议通
6、过。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且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三)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1、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同时兼顾独立董事及监事的意见。 2、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四)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五
7、)公司利润分配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及现金流状况,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采取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六)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况之一:当年实现的每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 0.1 元;当年现金流不足,实施现金分红将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8、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未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此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9、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七)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八)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 分
10、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楼继勇先生承诺 1、 本人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自天箭科技 2017 年 12 月 22 日成立之日起至天箭科技本次就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向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审核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
11、天箭科技的股份。 2、 自天箭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天箭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也不由天箭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3、 天箭科技 A 股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天箭科技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天箭科技首次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 A 股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9 月 17 日)收盘价(如果因
12、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天箭科技首次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天箭科技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4、 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天箭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天箭科技股份总数的 25%;且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自本人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本人转让天箭科技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天箭科技股份总数的 50%。 5、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13、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 因天箭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天箭科技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依法遵守上述规定。 7、 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天箭科技股份的,违规减持天箭科技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天箭科技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天箭科技,则天箭科技有权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天箭科技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
14、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天箭科技可以变卖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8、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直接持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镭、梅宏承诺 1、 自天箭科技 2017 年 12 月 22 日成立之日起至天箭科技本次就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中小企业板上市向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审核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以下简称“所持股份”)。 2、 自天箭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5、 12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天箭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也不由天箭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3、 天箭科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天箭科技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9 月 17 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股份的
16、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4、 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天箭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天箭科技股份总数的 25%;且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自本人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本人转让天箭科技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天箭科技股份总数的 50%。 5、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17、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 因天箭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依法遵守上述规定。 7、 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天箭科技股份的,违规减持天箭科技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天箭科技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天箭科技,则天箭科技有权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天箭科技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天箭科技可以变卖本人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8、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
18、关规定。 (三)公司其他股东嘉华合达、禾兴创达、科源天创承诺 1、 本企业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自天箭科技 2017 年 12 月 22 日成立之日起至天箭科技本次就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向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审核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 2、 自天箭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天箭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也不由天箭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3、 因天箭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天箭科技的股份发生变化的
19、,本企业仍应依法遵守上述规定。 4、 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天箭科技股份的,违规减持天箭科技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天箭科技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天箭科技,则天箭科技有权在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企业应上交天箭科技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天箭科技可以变卖本企业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5、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企业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
20、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楼继勇先生、陈镭先生、梅宏先生,其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本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且在满足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持条件的前提下,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和安排如下: (一)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天箭科技股份。 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21、、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做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二)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有限度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总量不超过减持年度上年末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数量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且应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四)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22、股票并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减持股份的公告程序及期限 本人在减持股份前,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应依法提前至少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在未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公告程序等信息披露程序前不得减持。减持股份的
23、期限为该等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等信息披露程序。 (六)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相关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 如果未履行本承诺函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如果因未履行本承诺函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3、 若本人未履行本承诺函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则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未将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在应付本
24、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减持所得的,公司可以变卖本人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4、如果因未履行本承诺函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承诺函相关承诺事项与本人减持股份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则本人承诺严格遵守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稳定股价预案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以下股价稳定预案,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就股价稳定预案做出了相关承诺: (一
25、)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年度末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公司将于第 20 个交易日(以下简称“启动日”)收盘后公告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并发出召开临时董事会的通知。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人/本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承诺履行相应义务。 (二)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30 个
26、交易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 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年度末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 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本人/公司将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公司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
27、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承诺 本人将自启动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明确、具体的增持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股份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应于收到书面通知书之日的次日予以公告。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次日起,本人可以开始实施增持计划。 本人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年度末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
28、调整),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且连续 12 个月内增持比例累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4%,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该次稳定股份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本人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方式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实施应以维护上市公司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
29、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承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 A 股股票完成后 15 个交易日内,若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未出现,则本人及其他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明确、具体的增持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股份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应于收到书面通知书之日的次日予以公告。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次日起,本人可以开始实施增持计划。 本人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年度末审计基准日后
30、,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税后)和现金分红(税后)总和的 2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人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方式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实施应以维护上市公司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
31、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 公司回购股份 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份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在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份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对于未来新聘的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在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 A 股股票完成后 15 个交易日内,若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未出现,则公司将召开董事
32、会,董事会制定明确、具体的回购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将自股价稳定公告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年度末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
33、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应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该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本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方式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实施应以维护上市公司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
34、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不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本人增持公司股票,如本人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将对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增持义务。 2、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本人增持公司股票,如本人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将对本人从公司领取的薪酬和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增持义务。 3、 公司承诺:(1)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
35、的承诺,则本公司有权将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2)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本公司有权将对其从公司领取的薪酬和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六、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承诺 天箭科技承诺:若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
36、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天箭科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
37、股票时本人发售的原限售股份(如适用),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本人作为天箭科技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天箭科技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天箭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资金
38、利息,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七、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证券承诺: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本机构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存在过错致使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39、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机构将依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司法判决书赔偿投资者损失。但因投资者不恰当使用本机构出具的文件,则本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因投资者不恰当使用本机构出具的文件,则本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 (一)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
40、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三节 募集资金运用”的相关内容。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主营高波段、大功率固态微波前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主要应用于雷达精确制导、其他雷达应用、卫星通信和电子对抗等领域。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向的微波前端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均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开展。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一方面,扩大现有产品的生产能力,并增加新产品生产能力;另一方面,通过研发中心项目建设,大幅提升公司技术研发实力,从而在扩大业务
41、规模的同时,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实力。 2、 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 人员和技术储备 公司自 2005 年成立以来即从事现有主营业务,长期的研发生产过程一方面为公司积累了一批较为先进的核心技术,另一方面也培养了一批优秀的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均以公司目前的产品和技术为基础,对现有的产品线和研发项目进行拓展和深入。对于项目所需人员,将以公司现有业务骨干为基础,辅以社会招聘予以解决。 (2) 市场储备 目前我国国防工业进入补偿式发展阶段,国防建设对武器装备的需求量较大,军工行业迎来较好的发展机遇。加之国家密集出台的相关产业政策,具备较强技术实力的企业将
42、面临较为广阔的市场空间。 公司一直专注于高波段、大功率固态微波前端产品的研制,在行业内积攒了良好的口碑,同时与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建立了长期的良好合作关系。不少客户系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即开始为其提供服务,至今仍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 领先的技术优势保证了公司的业务能力,优秀的业务能力保障了公司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以及对新产品和新市场的拓展能力。公司市场储备足以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带来的产能扩张的市场需要。 (三)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将大幅增长。但由于募集资金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短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难以实现同步增长,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
43、率等指标在发行后的一定期间内将可能被摊薄。为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将采用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和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公司主要产品包括弹载固态发射机、新型相控阵天线、卫星通信产品和电子对抗产品等。其中弹载固态发射机主要应用于导弹的精确制导,新型相控阵雷达目前主要应用于商业卫星,卫星通信产品和电子对抗产品也主要用于军事领域。受益于我国国防工业进入补偿式发展期,客户的订单持续增长,公司近年来业务的发展较为迅速。 (1) 弹载固态发射机运营状况及发展趋势 弹载固态发射机是公司目前最主要的营业收入来源,目前主要
44、配套于导弹的雷达导引系统。 精确制导武器是实现精确打击的主要手段之一,是信息化战争中物理杀伤的主要手段,并在现代战争中发挥重要作用。导引头是精确制导武器的核心组成部分,是精确制导武器的眼睛和大脑。公司研制的高波段、大功率固态发射机是导弹主动雷达导引头的核心部件,替代了电真空技术在导弹中的应用,具有高可靠、高效率、长寿命、免调试的特点。 导弹在武器装备体系中属于消耗品,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水平和国际地位的逐渐提升,国防支出持续增加,相应的武器装备尤其是消耗性弹药的需求也快速增加;另一方面,国家对军队的实弹训练要求不断提升,军事训练、演习等对弹药的消耗量也不断增加;此外,军方现役的部分导弹面临更新
45、换代的需求,使得该类产品面临较大的市场空间。 (2) 新型相控阵天线产品运营状况及发展趋势公司目前主营的产品均以大功率固态发射机为核心,基于公司在产品上的技术积累,公司正在逐步拓展产品范围。公司正在研发的新型相控阵天线产品使公司业务从部组件向分系统延伸。在技术上,公司研发的新型相控阵天线与传统 T/R 产品相比,具有体积小、重量轻、低功耗等特点,未来可广泛应用于星载、机载、弹载产品中。 新型相控阵天线系军民两用产品,公司积累的相关技术既可以应用于公司的军品,也可应用于公司的民品。目前公司正在研制的新型相控阵天线主要瞄准小型卫星市场。同时,公司也在积极开发相控阵天线在军事领域的应用项目。 新型相
46、控阵天线产品将成为公司未来收入的重要增长点。 (3) 其他固态发射机产品运营状况及发展趋势公司其他固态发射机产品包括卫星通信和电子对抗等产品。 卫星通信产品主要用于卫星地面固定站、移动站的大功率信号发射系统。电子对抗产品主要用于电子战车、电子干扰车、侦察车、电子侦察机等装备的大功率信号发射系统。卫星通信和电子对抗领域的固态发射机产品当前收入占比不高,但对于拓展产品范围、增加收入来源具有重要作用,系公司业务的重要部分。该类业务报告期收入波动较大,主要受客户订单需求和节奏的影响,但仍为公司业务的重要补充。 (4) 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面临的主要风险 第一,军工企业普遍面临客户集中的问题,尤其
47、是公司目前主营的弹载固态发射机主要客户 A、B 单位均为国有大型军工单位,2018 年公司对该两家客户的销售收入合计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 92.10%。 第二,公司主营产品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尤其是目前主营的弹载固态发射机配套于导弹导引系统,对产品的可靠性要求非常严格。如果公司不能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发生产品质量事故,将对公司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第三,公司目前体量较小,长期资产投入较少,公司的融资渠道和融资能力受限。而军品业务具有周期长、回款慢等特点,对公司的流动资金形成较大压力。 主要的改进措施 第一,针对客户相对集中的问题,一方面公司与主要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在未来的生
48、产经营活动中,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另一方面,公司将积极开发新产品,拓展新客户,降低现有客户的集中度。 第二,公司在生产流程中加强对工艺流程、人员操作、检验测试全过程的把控,确保产品不出现批次性的质量问题。 第三,针对公司融资渠道和融资能力受限的问题,公司一方面积极谋求上市,利用公开渠道进行融资;另一方面,努力提高生产效率,加强应收款项的回收管理,降低对流动资金的需求。 2、提高发行人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发行人运营成本,提升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 (1) 不断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增强综合竞争实力 公司首发上市完成后,公司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公司的抗风险能力、长期发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将得以显著加强,市场价值明显提高。公司将借助良好的发展机遇,巩固公司在现有产品领域的领先优势,并积极向新产品领域延伸,推动公司业绩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2) 加快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有利于扩大公司整体规模、产品优化并扩大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