箭牌家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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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简称:箭牌家居 股票代码:001322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rrow Home Group Co.,Ltd.(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 1 号 1 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公告日期:2022 年 10 月 25 日 1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2、股说明书中的相同。如本上市公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箭牌家居”、“发行人”、“本公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一

3、、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 2021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二、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上市后三年的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和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公司本次发行后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1.利润分配原则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

4、则;(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则;(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3 2.利利润分配的形式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3.利润分配的顺序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4.利润分配的条件利润分配的条件(1)现金分红的条件与比例 满足如下条件时,公司当年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

5、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分红比例依据公司现金流、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等确定:公司当年度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计)占公

6、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0%以上的事项;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4(3)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7、比例最低应达到 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5.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

8、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详细阅读招股说

9、明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之“四、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利分配计划”。5 6.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

10、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5)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7.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1)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

11、一: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6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

12、别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三、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一)(一)实际控制人谢岳荣、霍秋洁、实际控制人谢岳荣、霍秋洁、谢谢安琪、谢炜安琪、谢炜 公司实际控制人谢岳荣、霍秋洁、谢安琪、谢炜就股份锁定事宜做出如下承诺:“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二、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13、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半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三、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

14、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且该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7 四、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4 月 25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且该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五、发行人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本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

15、强制退市情形。六、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七、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果监管规则对上市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适用并执行届时最新的监管规则。八、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控股股东乐华恒业投资、实际控制人亲属控制的股东霍陈贸易 控股股东乐华恒业投资、实际控制人亲属控制的股东霍陈贸易就股份锁定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16、一、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二、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企业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8 三、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4 月 25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17、,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四、发行人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本企业不得减持公司股份:(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五、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六、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果监管规则对上市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企业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适用并执行

18、届时最新的监管规则。七、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本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持有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亲属且担任董监高的 ZHEN HUI HUO(霍振辉)、霍少容 持有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亲属且担任董监高的 ZHEN HUI HUO(霍振辉)、霍少容就股份锁定事宜做出如下承诺:“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二、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19、份总数的 25%;离职半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9 三、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

20、处理,下同)。且该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四、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4 月 25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且该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五、发行人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本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六、如果相关监管规

21、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果监管规则对上市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适用并执行届时最新的监管规则。七、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邦平(已退休)、刘广仁、杨伟华、卢金辉、彭小内、霍志标、孔斌斌、陈晓铭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股份锁定事宜做出如下承诺:“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22、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二、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半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持10 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三、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

23、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且该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四、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4 月 25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且该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五、发行人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本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1)公司股票终

24、止上市并摘牌;(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六、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果监管规则对上市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适用并执行届时最新的监管规则。七、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最近一年新增股东 首次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珠海岙恒、北京居然、深创投、红星喜兆、红土君晟和青岛青堃就股份锁定事宜做出如下承诺:“一、自完成增资扩股工商

25、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11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二、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果监管规则对上市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企业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适用并执行届时最新的监管规则。三、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本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其他股东 其他股东乐华嘉悦、中证投资、金石坤享就股份锁定事宜做出如下承诺:“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

26、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二、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果监管规则对上市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企业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适用并执行届时最新的监管规则。三、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本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

27、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措施承诺如下:“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一)启动条件: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12 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果公司股票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者其他适用的规定做调整处理,下同)。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28、称“深交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应按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方式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份。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允许的措施。(二)停止条件:1、在上述启动条件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2、在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3、相关增持

29、或者回购资金使用完毕,或继续增持/回购/买入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二、稳定股价的措施(一)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在确保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以及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13 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对于发行人股份回购应履行的程序,应根据发行人届时的公司章程进行确认。回购股份的议案应包括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30、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回购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公司董事应对回购股份的议案投赞成票。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通过回购股份议案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公司应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者要约的方式回购股票。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总额。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但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31、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提高;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4、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金融机构借款以及其他合法资金回购股份。(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触发启动条件,当公司根据上述第(一)项稳定股价措施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32、收盘价仍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公司无法实施上述第(一)项稳定股价措施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14 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在符合上述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启动条件触发 10 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 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

33、,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增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00%。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当上述第 1

34、 项、3 项条件产生冲突时,优先满足第 3 项条件的规定。(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触发启动条件,当公司根据上述第(二)项稳定股价措施完成对公司的股份增持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仍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上述第(二)项稳定股价措施时,则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15 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35、,并承诺就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以其董事身份(如有)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并在股东大会上以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如有)投赞成票。2、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包括增持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增持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增持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3、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的,增持公司股

36、份的数量或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自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一个会计年度内,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和津贴合计金额的 30%,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0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4、在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

37、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预案,并在其获得书面提名前签署相关承诺。(四)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公司及有关方可以采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16 认可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五)稳定股价措施的其他相关事项 1、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外,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上述有增持义务的人员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2、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上述负有增持义务

38、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因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或被调职等非主观原因除外)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三、约束措施(一)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

39、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17 和社

40、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应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五、关于公开发行前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乐华恒业投资、谢岳荣、霍秋洁、谢安琪、谢炜、霍陈贸易、ZHEN HUI HUO(霍振辉)、霍少容声明如下:“一、持股意向 作为发行人的直接或间接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本企业/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参与老股转让。本企业/本人承诺:将按照发行人

4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二、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股份的计划 1、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企业/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2、本企业/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

42、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发行人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18 六、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公司的相关承诺 公司就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事项,作出如下承诺:“1、包括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在内的上市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2、若包括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43、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在内的上市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就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事项,作出如下承诺:“1、包括箭牌

44、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在内的上市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2、若包括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在内的上市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企业/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

45、额确定。”19(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事项,作出如下承诺:“1、包括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在内的上市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2、若包括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在内的上市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企业/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

46、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四)中介机构的相关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

47、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所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存在过错致使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20 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七、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48、作出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谢岳荣、霍秋洁、谢安琪、谢炜 公司实际控制人做出了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后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具体承诺如下:“1、本人承诺,不会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2、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会采取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3、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实现。4、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给予

49、补偿。”(二)控股股东乐华恒业投资 公司控股股东乐华恒业投资作出了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后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具体承诺如下:“1、本公司承诺,不会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2、本公司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会采取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3、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实现。4、若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21 公司将

50、依法给予补偿。”(三)公司 公司作出了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后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具体承诺如下:“1、大力开拓市场、扩大业务规模,提高公司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持续地改善和优化公司的技术研发体系、服务支撑体系和管理流程,稳步提升公司的市场份额、品牌形象,同时积极开拓市场,努力实现销售规模的持续、快速增长。公司将依托研发团队和管理层丰富的行业经验,紧紧把握时代脉搏和市场需求,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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