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消防分包合同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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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成、后孙村旧村改造村民安置房项目消防工程分包合同 工 程 名 称: 西成、后孙村旧村改造村民安置房项目 工 程 地 点: 海曙区澄波街 合 同 编 号: 总 包 方: 华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分 包 方: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业 主: 金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签 订 日 期: 总包单位:华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分包单位: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业 主:金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各方经协商一致,就分包单位承包西成、后孙村旧村改造村民

2、安置房项目安装工程消防工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一、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西成、后孙村旧村改造村民安置房项目1.2 工程地点:海曙区澄波街1.3 承包工程内容为业主确认的消防施工图纸(包括设计或业主方变更)范围内消防工程之设备材料供应、安装、调试、验收及维修,及其为完成本工程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所需的所有工作。 1.4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二、 工期2.1 本工程工期按总包施工总进度及业主交房日期要求。如因分包单位原因造成总包单位工期延误,则按总包合同工期处罚标准对分包单位进行延期罚款,并承担由此引起总包单位的损失。2.2 出现下列情况时,合同各方可协商顺延工期,具体顺延的天数由各

3、方另行协商以业主签证确定为依据。工期合理顺延的条件:2.2.1因业主原因对设计进行重大调整;2.2.2因业主要求的新增工程量超过20%以上,使分包单位无法按原计划完成的;2.2.3非乙方原因更改已完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2.4不可抗力因素(如台风、暴雨、洪涝、地震及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2.2.5其它经甲方同意的原因。三、 合同价款、付款方式、结算方式3.1 合同价款本工程合同暂估总价为人民币 450 万元,(大写) 肆佰伍拾万元 整。乙方应在收到施工图一个月内将工程预算书编制完成并送甲方审核,作为合同造价修正依据及拨款依据。 3.2 付款方式3.2.1本工程无预付

4、款。3.2.2进度款支付: 工程进度款按照总承包合同的支付节点支付,支付比例和时间同总包合同。申请工程款拨付时乙方须提供经监理、业主审核通过的工程报表。甲方扣除管理费和税金等后支付给乙方。乙方领取进度款时需开具正规的建筑安装统一发票。当业主工程款暂不到位时,乙方不得因此延误工期,并应全力配合甲方共同催讨工程款;同时,因业主不及时付款或拖欠工程款的行为造成甲方不能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时,乙方承诺不向甲方追究责任。甲方应共同追讨工程欠款。3.2.3保修金:保修金额度及保修时间按照总包合同规定执行。3.2.4工程款需汇入乙方授权指定的账户,否则乙方不予确认。3.3 结算方式3.3.1 工程结算方式以

5、甲方与业主的合同为准,由乙方自行编制结算,并报甲方审核。 3.3.2.工程结算书需在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上报甲方,逾期造成的风险由乙方负担。3.3.3.合同价款的调整按照总包合同条款执行。3.3.4 总包管理配合费 总包管理配合费10%由乙方支付给总包方。税金由乙方承担。 该项费用包含工地大型机械设备、脚手架使用、场地使用、临时办公用房等费用 ,水电费及职工工伤保险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临时水电工程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 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按现行国家相关验收规范验收为准)。 五、 材料供应5.1 分包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确定的材料品牌、规格及数量组织货源。未经业主书面批准,分包单位不得以

6、任何理由使用任何替代品。否则,业主有权要求分包单位予以返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分包单位承担。5.2 分包单位须在产品明显部位应注明产品标志、制造厂名或商标、产品名称、产品型号规格、安装部位、制造日期、编号。分包单位运至现场的所有材料必须经业主、总包与监理单位验收,否则不能用于本工程。5.3 主要材料品牌、生产厂家、规格和使用要求详见附件材料品牌、生产厂家、规格和使用要求。5.4 本工程所需材料均由分包方组织采购(除甲供材料外)。所用材料必须有质保书或合格证,并且符合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求,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工程师签字后方可使用。所有材料的采购、进场和使用,均须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工

7、程师签字后方可使用;否则,因此产生的后果均由分包方负责。如材料比原定时间提早运至施工场地,而施工场地尚无贮藏空间时,分包单位须在施工场地以外自行安排适当的贮藏地,由此发生的一切所需费用,包括运输、仓储及保险费等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与甲方无关。5.5 根据工程需要,业主有权对合同中确认的品牌进行更换,更换后的材料价格由业主签证进行结算。六、 合同各方权利及责任6.1 总包方的权利和义务6.1.1总包方须严格履行总包合同的有关义务,并为本分包工程提供规定的总包管理及配合。总包方负责总包管理及配合责任(包括检查、监督和执行本合同工期),分包方对其承包工程范围内的质量、标化、安全等负全责。6.1.2

8、根据业主提供的依据及资料,提供分包方施工所需的资料及文件(如临时用水电接驳点、临时设施、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以及监理权限等)。6.1.3向分包方提供合理的工作面及作业条件,统筹安排各专业施工工期、交叉作业、文明标化、安全施工、质量保障、产品维护及保修等技术保障措施和管理实施方案。6.1.4总包项目经理 ,总包方委派 为现场代表,全权负责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总包管理的相关事宜。6.1.5分包不得将本工程再次转包或再次分包,否则应按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6.2 分包方的权利和义务6.2.1分包方必须服从总包方、业主、监理的协调、管理和指挥。6.2.2按设计要求

9、和规范规定精心组织施工,符合施工图纸及施工规范要求。应确保合同工期和工程质量,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遵循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及承担费用。如违反上述规定,给总包方、业主或第三人造成损失,其责任由分包方承担,并赔偿由此对总包方、业主或第三人造成的一切损失。6.2.3 文明施工要求不影响整个项目的评奖工作。保证本工程范围内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及时清运建筑垃圾,达到有关标化工地标准。 6.2.4 安全施工分包方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

10、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分包方因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分包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单位由此造成的损失。因分包方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不力而引起的第三方事故,其责任和费用应全部由分包方承担。分包方必须按照规定办理职工工伤保险,由甲方代办的,费用按实支付给甲方。6.2.5 按照规范及台州市档案馆要求及时填报消防工程的各种相关技术资料,并将填报的各种资料(包括竣工所需要的资料)及时、完整的提供给总包,竣工资料数量按照总承包合同规定,并对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负责。6.2.6分包方负责人 ,项目经理到位率为95%以上。分包方委派 为现场代表,全权负责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相

11、关事宜。6.2.7 分包方的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6.2.8 做好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包括工程通过验收且交付业主之前的所有时间内的成品保护工作)。由于分包方未保护好成品而造成已完工程成品的损坏,由此造成的费用由分包方承担,所延误的工期按本合同第7.1.1项约定,承担工期违约责任。6.2.9 分包单位必须保证本工程按时完成,并配合总包进度。6.2.10分包单位必须保证本工程产品、施工质量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和总承包合同要求。并保证按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且分包单位必须保证所供之产品为分包单位报价之产品。6.2.11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并于进场前与总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12、6.2.12分包单位必须根据合同文件所规定的工程施工承包内容,在合同工期内完成所有之工程施工,直至工程竣工调试完毕交付使用并应在各方面达到国家验收规范的标准及业主明确指明的特殊规范标准。6.2.13分包单位负责免费办理消防送审、报验等有关申照审批手续,并确保一次性通过消防验收。七、 违约及处罚7.1 本合同中关于分包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7.1.1 分包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则分包方按每延误一天向总包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并承担由此总包方而造成的一切损失。7.1.2 因分包方原因本工程质量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则无条件返工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

13、承担由此引起的整个工程工期延误等其他违约责任。7.1.3 分包方必须保证施工全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接受业主、监理单位及总包方的管理,业主委托的监理公司有处罚建议权,监理公司将视分包方的违约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建议,业主将在工程结算付款时予以扣除。7.1.4 分包方项目经理月到位率须达到95%以上(以业主驻工地代表签到为准)。否则分包方应支付违约金壹万元/月。如出现项目经理月到位率低于90%的,视为分包方严重违反本项约定,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分包方负责赔偿。7.1.5 分包方在合同签订后,不得放弃承包,不得转包及擅自变更项目经理、项目管理人员,否则总包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14、分包方负责赔偿。7.1.6 分包方在工程完工后,除必要的保护已完工程的人员外,应在10天内清场并退出现场,否则总包方收场租费10000元/天。7.1.7 监理公司若认为分包方的机械设备、人员配备不能满足工程进度,分包方应在接到监理通知后两天内按监理公司的要求配齐人员,否则由监理公司进行处罚(五大管理人员处罚5000元/人次,其他人员不到位处罚2000元/人次)。7.1.8 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颁布的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图以及施工程序进行施工,并在正式施工前十五天向总包单位、监理、业主递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计划与方案以获批准,但业主的相关审批并不免除分包方的任何责任,亦不涉及任何费用的变更。施工时必

15、须接受总包单位及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承担工程的一切质量事故或缺陷的损失。若本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分包单位须负责免费返工,工期不得顺延,并承担工程的质量违约金(履约保证金)。八、 履约保证金8.1 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10%。采用货币资金的形式支付,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打入甲方指定帐户,否则合同无效。其中:工程工期保证金、质量保证金、项目管理人员到位率、文明安全施工保证金比例按照总包合同比例。8.2 若材料及施工质量、工期、项目管理人员到位率等均符合业主要求且无其它造成业主经济损失行为的,履约保证金根据总包合同规定的时间无息返还(扣除违约外罚部分)。九、 设备的调试、测试

16、和检验及索赔9.1 调试测试的质量及费用。本项消防系统供货之设备由分包单位负责调试,检验标准应符合合同技术规格书,经台州市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和业主认可后交付使用。调试过程中,确系产品质量、数量与规定不符或系统服务不佳(包括辅料漏供等),分包单位在接到总包单位通知后7天内派员进行技术论证,如确系分包单位责任,其间的交通等一切费用均由分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并须负责向总包单位提供免费更换有关之产品及完善有关之系统。9.2 调试检验内容。本工程调试检验内容以分包单位提供的产地国家和工厂有关检验标准及规范和合同规定的技术规范,及台州市消防部门之检验/验收要求,并以标准较高者为准。若发现产品质量或规格与本合

17、同不符(除总包单位、业主书面通知变更外)或发现本系统工程无论任何原因引起的缺陷或使用不良的原料,总包单位、业主有权根据商检签证向分包单位索赔,工程安装部分未达质量标准按9.4规定执行。9.3 分包单位收到总包单位/业主索赔通知后,如果在十天内不答复,应视为分包单位同意总包单位/业主提出的一切索赔。9.4 索赔解决方法:因产品不符合本合同规定应由分包单位负责者,同时总包单位或业主在索赔期限或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分包单位在取得总包单位/业主同意后应按下列方式之一理赔。A、 调换有暇疵货物,换货必须全新并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分包单位并负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总包单位/业主遭受的一切

18、直接损失。对换货的质量,分包单位仍应按本合同规定保证二年。B、 按照货物的疵劣程度,损坏的范围和总包单位、业主所遭受的损失,将货物贬值。十、 工程验收10.1 分包单位必须在工程实际完成后一个月内,配合总包单位提交五套完整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10.2本工程应符合国家标准及台州市验收规范,并确保一次性通过消防验收,否则按工程结算总价的6%罚款。10.3本工程在隐蔽前分包单位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通知业主、总包单位、监理进行100%检查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10.4本工程的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总包单位、业主及台州市消防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若验收证明确属分包单位施工质量不合格,则由此产生的一切

19、修复费用与竣工延期赔偿均由分包单位承担。10.5本工程移交验收:工程验收并清理干净后,经过业主组织的全面检查进行工程移交验收。移交验收确认后方可进行工程结算,否则业主方有权拒绝工程结算。十一、工程缺陷保修 本分包工程之缺陷保修期为交房之日起计二年,在此期间任何因材料或操作工艺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的而出现的任何缺陷、皱缩或其他缺点,分包单位应在收到通知后自费修复该等缺陷,若分包单位未能在此期限内前来进行修复工作,则总包单位有权招请他人完成该类修复工作,而所有招请他人完成修复工作所引起的一切费用,从届期应付予分包单位的金额内扣除。 十二、争议12.1 合同各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

20、协商解决争议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可向合同签约地法院起诉。12.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各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各方协议停止施工;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各方接受。十三、合同生效、解除及终止13.1 本合同一式六份,于2013年 4 月 8 日在华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签订,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保修期满付清合同结算款项后即告终止。13.2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3.3 如分包单位有任何下列方面失职,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1) 非合同原因,在竣工前完全中断分包工程施工;2) 拒绝执行业主指令;13.4

21、 如分包单位破产或与其债权人达成任何契约(除重组目的外),被逼或自愿清盘,或遭受或容许任何向其财产执行的法律追讨,则甲方可立即终止分包合同。13.5 当合同终止时,甲方只须向分包单位支付其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的价款。甲方有权在支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中扣除因终止分包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及费用。13.6 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也可解除合同。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经友好协商,可另订补充协议。十五、本合同壹式陆份,各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一 总包合同附件二 预算书总包方: 分包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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