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项目专职管理人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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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联营项目专职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联营项目管理,规范联营项目委派人员管理行为,防范联营项目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其他相关规章制度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联营方”指:公司以外且具备工程项目需要的相应施工资质或劳务资质、资金、人员、材料、设备等生产要素,有履约能力并愿意接受本管理办法约束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联营项目是公司为适应市场竞争环境,保持市场份额,利用自身管理优势,整合外部优质资源而采取的一种项目管理模式。公司和联营方为发挥自身优势,签

2、订联营协议书,由联营方投资并组建项目经理部,承接工程项目、完成施工任务、独立承担项目盈亏。主要参与联营项目的质量、安全、资金及成本等管理,公司对联营项目按照工程结算总造价收取固定比例的管理费用,无论项目盈亏,公司都应收取上述管理费。第六条 联营项目管理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1、 全面风险管理原则。 必须坚持 “自营为主, 谨慎联营”的项目管理原则, 对联营项目要实行总量限制, 规范管理, 严控风险。5、 系统管理原则。 联营项目管理必须坚持透明化、 系统化和制度化管理的原则。 所有联营项目必须纳入企业各业务系统的统一管理。6、 重点控制原则。 联营项目管理和控制的重点在于联营方和联营项目的选择及

3、项目的施工过程。 各单位必须慎重选择联营方和联营项目, 以从源头上降低和控制联营风险; 施工过程中必须抓住重点,严格管控,掌握资金的流向,确保质量、安全、制度履约,确保项目收益。7、 过程控制原则。 联营项目的承接、 施工和办理工程结算必须严格按照我方有关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的要求进行, 我方必须全程参与,严禁委托联营方独自操作。10、禁止性原则。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严禁进行联营: 联营方不具备项目所需施工能力; 联营方不具备提供资产抵押或经济担保; 联营方的主要负责人与我方企业负责人存在亲戚关系、非正式离岗的原我局职工或有不良记录; 明显存在潜亏风险的项目。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工程局、 各子公

4、司、 专业公司名义承接的联营项目的管理,管理范围覆盖联营项目的承接、施工以及竣工结算。其他常规的项目管理办法参照中建七局项目管理手册的相关条款执行。第二章 联营项目管理体系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将联营项目的管理纳入到各业务系统日常管理工作中,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联营项目的特点,建立健全的相关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第九条 局对联营项目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各级机构联营项目的管理职责与权限如下:3、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职责:(1)参与编制并负责实施项目管理策划文件,按策划要求实现项目各项管理目标;(2)根据合同要求,并按照企业有关项目管理规定,做好联营项目的督促、 指导和必要的交底工作, 确保合同履行

5、,保证企业利益。第十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联营项目管理考核与评价体系,制定联营项目管理考核与评价管理程序,确定考核内容和指标、考核方法及评价标准,对联营项目的各项活动和过程进行有效的考核与评价。项目管理考核与评价的结果应作为项目经理部兑现的根据之一。第十一条 工程局对存在联营项目的子 (直营) 公司、分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联营项目管理检查与考核,同时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抽查。第十二条 子(直营)公司、分公司应按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对联营项目施工期间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不少于 2 次全方位的检查与考核,确保联营项目工期、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满足施工承包合同、本单位

6、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并保存相应的记录,建立联营方资信档案,对联营方进行动态管理,根据考核结果,淘汰信誉不好、实力不够、水平不高的联营方,以确保联营项目处于受控状态。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考核与评价结果,总结经验教训,并作为项目管理评审的输入,持续改进企业联营项目管理体系。 (三)联营项目人员的管理实施公司、区域分公司及聘用人员原所在单位管理模式。1、公司在直属单位、子公司聘用的人员,其工作关系仍属原单位管理,不办理工作关系转移和聘干手续,公司人力资源部建立聘用人员档册。2联营项目外聘人员,与公司签定聘用合同(若聘用人是属有单位者,则签定借用合同),公司人力资源部建立名册,但不办理调动手续

7、。3、聘用人员须委派到联营项目上岗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其所在单位,由单位再通知本人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办理临时调动手续,原单位停发其工资。4、强化服从意识。凡聘用人员必须服从公司人力资源部的统一调配。聘用人员原所在单位要以公司大局利益为重,全力配合公司做好聘用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确保人员按时到位。5、委派到联营项目的专职管理人员是代表公司全权履行监管职责,必须明确岗位职责,坚守岗位,掌握并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向项目监管部或项目所在单位领导报告,以确保公司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不受损失。委派人员预留15%的工资在公司账上,待项目正常,在返回公司的同时,正常履职的将15%的工资一

8、次发放。对因工作不负责任给公司信誉、形象及经济造成较大损失的,将追究委派人员的责任,以其预留的工资弥补损失,并按企业的规章制度,给予惩罚和淘汰。6、联营项目委派人员的工资、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劳务管理费等,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测算后,由工程安全部在洽谈合同中予以明确,由联营合作方承担。委派人员不得索拿卡要。第七章监管职能和权限第二十二条监管人员在公司相关主管副总经理领导下,对监管项目进行动态管理,具有对监管项目实施指导、监管和考核职能。对日常监管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对不能及时解决的有关问题进行协商,提出最终解决办法。第二十三条监管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联营项目在合同履约、质量安全、资金使

9、用存在问题或项目发生亏损等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公司领导。第二十四条公司的监管人员对联营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较严重问题应及时开出整改通知书,并进行监督落实。派出的监管人员必须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作出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由相关部门根据问题情节程度作出警告、罚款、停工整改,直至向公司建议追究法律责任。第八章 联营项目的工程管理第四十条 公司工程安全部负责了解、掌握工程项目建设动态,具体落实满足合同要求的各项资源,明确对联营方的要求与隐含要求,明确工程风险,做好对联营方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交底及合同履行中的检查、监督、管理,并及时将与业主的沟通的有关信息反馈于联营方。第四十二条 项目监管人员

10、应将联营项目中所签订的合同文件的收集、归档、管理作为项目合同管理的重要日常事项,将合同文件管理责任具体落实。工程竣工后,项目监管人员应将所有合同文件报送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归档。第四十三条 联营项目经理部印章必须由监管人员进行直接管理,并指定印章使用授权范围。项目部印章一般只能在对业主的工程变更、签证或出具联系函件时使用,不得用于材料采购和劳务分包等存在经济关系的合同;确因我方需要时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第四十四条 联营项目施工过程管理的目标是使项目施工过程受控,确保各项资源按时、保质投入,严格监控并化解履约风险。加强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与环境管理、材料与设备管理。第四十五条 联营

11、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管理要求与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条文与标准,以及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项目经理部编制项目管理策划,根据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进度安排,编制劳动力需求计划及分包管理方案,并向子公司(分公司)提出劳务需求的书面申请。第五十条 联营项目监管人员应定期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与联营方一起对发生进度偏差的状况和导致偏差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必要时及时调整计划,并与业主监理沟通,办理工期签证,避免工期风险。第五十二条 联营项目监管人员应做好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项目技术负责人和资料员人员要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的工程资料,还应负责汇总各分

12、包单位编制的施工资料,保证项目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第五十三条 工程完工后,联营方对工程的保修工作负责,公司(分公司)应与联营方签订工程保修协议,在保修期间, 暂扣联营单位 5% (但不低于主合同约定的额度) 的工程款作为维修保证金,一旦工程出现质量保修要求,由联营方进行维修,若联营方不配合,则由我方派人进行维修,所需费用双倍向联营方收取。第五十四条 联营方派驻现场的“三类人员”应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登高架设工、起重机械操作工、起重工、电工、电焊工等)应持有效证件上岗。第五十五条 联营项目应该按照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

13、法 (建质200891 号)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五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系统内组织的安全检查中,提出的安全隐患,应制定整改措施,在限期时间内整改完,如果联营方不整改或整改不完的,除进行罚款外,项目经理部另行组织整改,费用从联营分包款中扣除。第五十七条 联营项目应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单列,由我方对安全资金实行统一分配和管理。项目安全投入待有关人员共同验收合格后,由我方根据验收单支付费用。第五十八条 联营项目材料管理的重点是监控进场材料的质量以满足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监控材料的进场数量以满足施工进度的要求,并作为付款的依据;监控材料消耗以满足成本控制的要求,并全面控制材料方面的经济

14、风险。第五十九条 属于联营方采购的材料,不得以公司(分公司)或项目部名义签订采购合同。确需我方代为采购的材料,必须有完备的书面委托协议,并及时办理验收、调拨手续,支付工程款时应先行扣除代购材料费。第六十条 联营项目经理部应对进场主要材料品种、规格、数量、供应商情况进行登记,建立验收台帐。现场见证并督促联营方取样送检,保证所用材料合格地用于工程。工程完工后,应将材料采购计划、采购合同、验收记录、材料质量合格证明、验收台帐等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第六十一条 联营项目设备管理的重点是对设备的进场、安装、验收、日常使用进行监控,保证设备的安全,满足施工生产的需要。第六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未涉及的项目管理内

15、容,按照公司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按期、按质、按量填制并向公司工程安全部部报送“7种项目月报表格”。第九章 联营项目的财务资金管理第六十三条 工程款的收取和支付按照局资金管理规定严格执行,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使用。联营项目应设置财务岗位,配置专(兼)职财务人员,负责项目的资金、财务与成本管理日常工作。第六十四条 联营项目成本管理的重点在于做好项目部包干费用的计划与管理, 并在过程中监督联营方的资金流向。第六十五条 公司(分公司)应对联营项目所有经济合同原件(无论是否以我方名义签订)存档备案;对于以联营方名义签订的合同,还应建立合同执行情况台帐,以监控合同的履行,全面掌握债权债务情况。第六十

16、六条 联营项目经理部必须掌握项目的预算成本(包括量及价),及时收集材料、人工、机械等费用的原始票据,建立成本台帐。第六十七条 联营项目所收工程款必须全额汇入我方帐户,不得出现业主直接向联营方支付工程款现象;我方项目财务人员必须每月到业主处与业主核对收款数据(含业主拨付资金、甲供材), 每季度必须有书面对账资料。第六十八条 联营项目的工程款应按照联营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进行支付。联营项目的工程预付款,我方可根据项目材料或人工的采购预定情况支付到终端,一般情况下,不宜直接支付至联营方。第六十九条 联营项目的资金使用应事先由联营方提交资金申请和分配计划,项目经理部根据工程的实际

17、进度、预算基础资料、 成本辅助台帐等提出审核意见报公司 (分公司)相关部门审核, 公司或分公司总经理审批后, 由项目专 (兼)职财务人员严格按审批后的计划执行。第七十条 联营项目工程款在业主不支付的情况下,我方不得提前支付,且工程款支付的比例不得超过业主的付款比例,并应扣留以下款项:(1)印花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各种规费;(2)、公司应收取的管理费和派驻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工资及附加费;(3)、按分包合同规定应扣留的工期、质量保证金、风险抵押金和工程保修金;(4)无外出经营许可证的联营单位,还应扣除相关的所得税费。本条应在联营双方合作协议和分包合同中予以明确。第

18、七十一条 按照谁受益谁分担的原则,联营项目需要的垫资、履约保证金应由联营方承担。履约保函由我方向业主提供,联营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向我方提供我方向业主出具保函金额的一切相关费用。第七十二条 联营项目应建立联营项目成本账,待该联营项目竣工结算或清算完毕,其账套资料必须交工程局以及局属二级法人单位财务部门存档保管。各单位应妥善保管与甲方、联营方之间的对账资料,不得遗失或随意销毁。第十章 联营项目的结算管理第七十三条 局属各单位联营工程结算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子(分)公司市场营销部或商务部(合约部),具体负责工程结算的审核、审定、监督、检查,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影响工程结算的各个因素进行监控

19、,并为联营工程结算工作提供相应的资料。第七十四条 联营工程对联营合作方的结算:1、按照公司与业主签定的总包合同中进度款的计量办法和节点,相应对联营合作方进行中期结算,并以此作为进度款对外支付的依据。2、上报总包单位并向业主报送的结算,不能作为总包单位对联营分包单位的最终结算,联营合作方须书面承诺仅供报业主审核使用,方可加盖公章向业主报送最终结算书。3、 对联营合作方的最终结算必须在与业主办理完最终工程结算后方可办理。第七十五条 联营项目在签订联营协议时,应对工程结算提出明确要求,规定结算时限,对于因联营单位原因久拖不办的工程结算,总包单位及项目部可直接组织相关人员办理结算,对于结算结果,联营单

20、位应无条件认可,并承担办理结算当中的有关费用和给予结算人员 3-5的奖励。此项费用应根据结算奖励报告,从联营工程尾款中直接支付。第七十六条 在我方未与发包方办理完毕正式工程竣工结算之前,任何人无权与联营方办理最终的工程竣工结算。联营方的最终工程结算必须根据我方与发包方最终工程结算价款,按照合同有关结算条款办理。第十一章 责任与奖惩制度第七十七条 公司项目监管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遵纪守法,严禁借工作之便收受贿赂、假公济私,严禁采取胁迫、欺诈、诱惑等不法手段。第七十八条 对在联营项目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特殊贡献者、给予奖励。第七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况追究有关责

21、任人员的行政、经济直至刑事责任:1 、在联营合同签订过程中,违反本制度规定,玩忽职守,给单位造成损失的;2 、其他因签约、履约不慎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经济效益的;3 、 未经授权或超越代理权限, 不依规定程序滥签合同,所签合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4 、 在联营项目的履行中, 由于单位、 部门或个人失职,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5 、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致使单位的利益受到损害的。第十二章 检查与考核 第八十条 局每年按照 联营项目管理检查考核评分表(详见附件)对存在联营项目的单位进行检查评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按照第九章有关的条款进行处罚。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是公司与联营合作方联营承包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工程安全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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