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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发【2009】教字32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我校正常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体现因材施教理念,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和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现对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发【2005】教字23号)进行修订,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西北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西北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我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书面或电
2、话请假。未经请假超过入学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五条 对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文中“医院”均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未取得学籍,不享受有籍在校学生的任何待遇,并应立即离校回家治疗。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校对学生保留
3、入学资格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故一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申请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一)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向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超过开学注册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二)学生应按时交纳学费,未办理交费手续者不予注册。超过学校开学注册日期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按
4、自动退学处理。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学校核准可以申请学费减免、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学生成绩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全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二)凡一门课程分几学期讲授的,按学期进行单独考核,每学期均按独立课程计算。(三)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性教学任务,均应进行考核。对于独立的实践课程,按一门课程计算。(四)课程成绩的评定,由期末考核成绩、期中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三部分按一定比例构成,除采取考试方式外,还应重点考查
5、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纪律、课堂表现、课程作业、课程论文、课程实践等方面的内容。(五)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总学时的1/4者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核和补考,应随下一年级重修该课程;请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和补考,应随下一年级重修该课程;无故缺课与请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和补考,应随下一年级重修该课程。(六)除体育课、实验课、社会调查、实习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外,其余各门课程的考核均由学校统一安排时间进行。 第八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类学校规定的考核。凡因病、因事或修读课程考试时间安排冲突不能参加者,必须在考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者
6、应持医院的诊断证明,因事者应持请假报告,因时间安排冲突应出具学生所在院(系)证明材料,经主考院(系)主管领导审批,办理缓考手续,缓考学生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 第九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体育课为通修课,考试的项目和标准,按照高等学校普通体育课教学大纲的要求执行。对于病残、体弱学生,任课教师可对其区别对待,允许选、免修部分项目,特别严重的,可免修体育课。 病残、体弱的学生选修、免修部分项目或体育课的,必须由本人在每学期第一周内提出申请,经医院诊断证明,所在院(系)和体育教研部共同审查批准,并送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考核方式分笔试、口试、论文、
7、报告、实验技能测试等形式。对于非通修课程,若采用非笔试考核形式,应由任课教师提出,院(系)审批确定;对于通修课程,若采用非笔试考核形式,应由任课教师提出,院(系)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一条 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实践性课程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评定,采用四级制(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记分。在学生学业成绩表上,成绩与学分同时记载。第十二条 学生因参加课外学术活动所取得的创新学分(即创新类课外附加学分)可以充抵专业选修课学分。第十三条 对外交流计划生、体育特长生、民族生的成绩考核办法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政策另行规定。第四章 课程补考与重修第十四条 凡课程考核不
8、合格者,可以申请补考,补考仅安排在原课程开课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第二周,补考学生须在开学第一周内向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递交补考申请。补考不合格者,须随低一年级进行重修。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补考。(一) 通识课程考试不合格者;(二) 毕业学期的课程不及格者;(三) 无故旷考者;(四) 违反考试纪律者。第十六条 凡补考不合格的学生,应于补考成绩公布一周内到所在院系办理重修手续。逾期不办理者,不允许参加下一年该门课程重修考试。课程考核不合格者的补考成绩记载在成绩表的重修成绩栏中,成绩合格后,统一记60分;缓考者的补考成绩记载在成绩表的原始成绩栏中,按实际考试成绩记录。第十七条 各院(
9、系)应于每学期第五周前把重修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各院(系)根据教学计划安排重修学生随下一年级听课。当重修学生的教学计划与下一年级发生冲突时,可采用自学方式进行,但须到所在院(系)登记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第十八条 一门课程多次重修,该门课程重修学分只计算一次,不累积计算。重修课程的考试成绩记载在成绩表的重修成绩栏中,成绩合格后,按照实际重修成绩记录,成绩不合格时,多次重修的课程成绩以最高分记。第十九条 因开课计划变更或专业设置调整而无法开设的重修课程,可安排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毕业前重修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应办理结业手续或延长学制手续。第二十条 有重修机会而故意不参加重修及毕业前有3门以上(含3
10、门)不合格课程的应届毕业生,不得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毕业前重修考试,应办理结业手续或延长学制手续。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学和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学和转专业。(一)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或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校医院核准,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校其他专业学习的;(三)经学校认可,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四)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可根据学生自愿原则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二
11、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非第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我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四)艺术类专业转入非艺术类专业者;(五)因学业问题留级者;(六)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者;(七)在休学期间者;(八)非基地专业学生申请转入基地专业者(实行普通本科专业与基地专业双向交流的仍按原细则执行);(九)其他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者。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校内转专业,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政治思想表现良好,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居本专业前二分之一);(二)国
12、家级、省级、校级学科竞赛活动获奖者,或在正式刊物上发表相关学科论文者或有2名以上相关学科教授联名推荐者。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4周开始办理,具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学生根据学校公布的转专业计划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由院(系)负责对学生进行资格审查;(二)教务处汇总各院(系)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资格复审并组织考核,确定符合申请资格学生名单;(三)接收院(系)对符合申请资格学生进行专业审核,确定接收学生名单;(四)教务处根据院(系)考核结果,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按照转入专业和年级缴纳学费,必须修够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科核心课程的
13、学分和总学分,方可毕业。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按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六章 休学、复学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学生在校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留级和延长学制)在学生所在专业学制年限的基础上延长两年的总学习时间,即四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多不得超过六年,五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七年。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因事要求暂时中断其学业者,经学校批准,可办理休学手续。学生申请休学的期限一次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到退役后一年,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
14、手续的,则不再保留学籍。第三十条 休学手续办理后,学生应离开学校,不得继续滞留在校。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学生不得返校上课、考试。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有关待遇;不享受学杂费减免、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等待遇。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申请复学时应持父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写实性表现证明材料(含遵纪守法情况),并附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二)各院(系)对申请复学的学生,要进行严格的审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15、。(三)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下一年级若无原专业时,编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故一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第七章 退学、肄业与留级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休学期满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二)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其他意外伤残疾病,无法在校学习者;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五)本人申请退学者; (六)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内仍未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者;(七)在校期间个人申请出国留学者(学校对外
16、交流计划生除外)。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委托的主管校长及主管部门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二)退学的学生,要按学校规定期限(接到退学决定书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接到退学决定书两周后,不办理离校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三)退学学生离校前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明(学满一年以上者),未办理肄业证明者,离校后不再补发。未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明。(四)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17、,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三十五条 学生补考后一学期重修学分达10个(含10个)以上者,或一学年重修学分总和达到本学年所开课程总学分1/2(含1/2)者,或在校期间必修课重修总学分累计达到20个(含20个学分)以上者,学校将予以学业警示,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在校期间多次受到学业警示或警示后无效者,学校将予以强制留级。第三十六条 凡一、二、三年级学生一学年必修课不合格课程的学分总和达到本学年所开必修课总学分1/2(含1/2)者(体育课除外),或在校期间必修课重修总学分累计达到30个(含30个学分)以上者,必须留级,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
18、学习。下一年级若无原专业时,编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第三十七条 留级学生学籍变动至下一年级,应修读下一年级的教学计划。留级前一年未合格的课程学分不记入重修总学分,已合格的与下一年级相同课程可申请免修。第三十八条 学生因学业困难,可自愿申请留级,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申请留级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申请留级的学生(一年级新生不得申请留级)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后执行。(二)留级学生学费、住宿费按下一级同专业标准收取。第八章 毕业、结业和弹性学制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含课外附加学分),全部课程达到合格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
19、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西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含课外附加学分),但部分课程未合格,未申请延长学制者,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离校后,于第二年四月返校参加换证考试,考试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但不授予学士学位。不合格者,不再安排换证考试。学生在学校学习时间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仍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发给结业证书,予以退学,并不得参加换证考试。 第四十一条 提前毕业与延长学制(一)学生如能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并取得规定的课外附加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二)申请提前毕业者应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初提出申请,
20、报教务处审批。(三)应届毕业生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于毕业当年按照学校通知规定的时间办理申请手续。(四)学生延长学制的期限一次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五)延长学制学生为有学籍在校生,享有在校生相同待遇,应按时交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按时注册,接受学校管理。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本科学生的必修课程包括通修课程、学科核心课程、学科方向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四部分。第四十三条 其他相关教学管理办法中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校发【2005】教字第23号)、西北大学在校本科生转专业暂行管理办法(校发【2001】教字第11号)同时废止。